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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筑工程现场安全质量管理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公共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57次

  摘要:施工企业为了实现工程项目的总目标,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必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目标现场管理。笔者针对企业安全质量管理、施工现场一线劳务队伍及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出了简要的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现场施工;安全质量管理
  前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今天,建筑业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工程质量稳中有升,施工安全得到有效控制。但建筑市场仍不规范,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仍存在不少隐患和问题,值得我们工作人员注意和改进。
  1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质量安全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控制、自我验收、自我保证、自我管理出现大幅度滑坡。在政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社会监理单位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队伍却在不断萎缩、大量流失,反差很大。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地位下降,原来独立的质量科、安全科现在都精简为工程管理部内的一个岗位。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下降。原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科长都是质量安全方面的权威,而现在却将一些专业技术能力差、企业内部无法安排的人员安插到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他们大多不能胜任质量安全工作。
  建筑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存在明显缺陷。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由项目经理发放,因此,他们不可能违背项目经理的意志,难以实现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
  建筑企业过分依赖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有时企业内部质量安全检查人员甚至站在监督、监理单位的对立面。
  为阻止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弱化,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在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明确各类资质等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与人员要求。
  要强调企业内部应单独设立质量安全检查管理机构;明确规定企业专职质量安全检查管理人员数量(按企业年产值、建筑面积或企业资质等级规定);对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提出具体要求(学历、技术职称、从事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年限等);建立企业质量安全自控有效运行机制,专职质量安全检查人员与项目经理无经济利益关系,工资、奖金由公司发放,保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独立性;调整机制,让企业质量安全检查管理人员成为监督机构、监理单位的最好助手,在施工项目现场组成三层“控制网”:第一层是企业,第二层是监理,第三层是监督。
  2施工现场一线劳务队伍存在的问题
  建筑施工现场一线操作工人、劳务队伍严重缺乏培训,质量安全意识淡薄,技术能力、整体素质极其低下。
  随着建筑企业改制和用工制度的改革,建筑工人队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管理层与劳务层两层分离,使建筑企业一线工人由原来的固定工转变为现在的临时工(农民工);建筑工人从原来具有1~8级技术的工人,转变为现在未经任何培训的散兵游勇,民工成为建筑工人的主力;培养技术工人摇篮的建筑工程技工学校已销声匿迹,民工对建筑工程的高风险认识不足,发生死亡事故的绝大多数是刚进工地不久的年青劳力。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有关部门深入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新时期建筑工程劳务队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利用协会、学校资源,建立建筑劳务培训教育基地。培训教育应按两个层面进行,一是强制性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建筑工程基础知识、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二是自愿性培训,即技术工人等级培训(恢复建筑工人技术等级制)。培训工作应按照“分散进行、统一教材、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
  要建立劳务交易中心,责、权、利明确,实施有序管理。劳务队伍实施
  优质优价、高级高价。对社会信誉好、质量业绩高的劳务队伍以及技术等级高的技术工人,要给予高价格、高工资;要规范劳务承发包行为,杜绝散兵游勇、闲散劳力上门推销,无合同上岗等现象。大力组建多工种、多专业劳务分包企业,使建筑企业结构分类更趋合理,真正形成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三级正三角形分布。
  3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定位不准、性质不明,现行质量验收规范过于超前,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长期以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习惯于现场检查、验收、评定,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做了大量本该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员、安全员应做的工作。事实上,无论是人员数量,还是工作范围、工作深度,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绝对代替不了施工企业质量员、安全员的工作。
  在工作方式上,往往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监督机构仅注重了一个工程形成过程中到位检查的那几天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而放弃了大量的不在现场检查时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近几年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性质一直不很明确,一种意见认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的监督执法机构,应尽早纳入到公务员序列;另一种意见认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纳入到中介单位范围。性质不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的自身建设。
  现行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原则是强调结果,淡化过程,政府仅规定结果要求,而具体过程和工艺标准要求,则由建筑企业自行规定控制。问题是目前绝大多数施工企业还达不到这一层次,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自己的过程控制工艺标准和企业标准,新标准中又取消了这部分内容,因此,过程控制成为真空状态,没有了约束。“结果”是由“过程”来保证的,没有严格的过程控制,不可能有好的结果。质量规范对关键工序、重要节点施工过程应给予强制性要求。最适合于一线操作工人的“操作规程”已经成为被人遗忘的角落,无人问津。规范材料主要适用于管理人员,“操作规程”主要适用于操作工人。一线工人仅凭师傅口头传教,无“操作规程”作指南或约束。
  现行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是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做出的处罚规定(50万元~100万元),额度过大,难以执行,有法不能依,影响执法权威性。二是现行工程质量法规体系仍有空白,如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目前很难找到依据,对监理单位处罚法规太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安全法规仍未出台。鉴于以上情况,特对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模式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其一,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督,严格执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从现场实体质量拓展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应重点监督施工现场的两个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具备持续改进功能;应重点监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是否落实;应重点监督施工企业各有关人员质量责任是否履行;发现违法违规,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关人员,要坚决予以处罚。
  其二,以“诚信制度”为基础,运用市场信誉杠杆管理质量安全。要建立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安全行为诚信档案信息库,定期公布;对质量安全不良记录要通报批评,或由新闻媒体(电视、电台、报刊、杂志)曝光,或上网公示,或在交易中心屏幕上持续滚动;要将质量安全不良记录及时反馈到企业资质管理部门,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年检、招投标和承揽业务的重要依据,真正实现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
  其三,要建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扣分制,超过分值,进行强制培训,降低项目经理资格等级,直至取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处罚企业时,同时处罚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个人罚款不得报销;通报批评企业的同时,也要通报批评项目经理。
  其四,整合现有质量安全监督力量,监理单位要在目前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的基础上,接受业主委托,将工作拓展到施工安全的控制,监理单位也应监理安全,形成安全生产的“安全网”。
  其五,巩固施工安全(意外伤害)保险,设立质量保险制度的研究试点。
  其六,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管理水平,实施长效管理。
  其七,注重工程质量安全理论的研究,解决深层次问题,确立长远发展目标;在招投标中,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单列,不进入竞标范围;关注科技创新,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运用,保证质量与安全;组建行业协会,减少政府审批;不断修订、完善和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结束语:
  加强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的科学管理,对提高工程质量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我们只有加强质量管理,才能实现向管理要效益,向质量要效益,使企业走上质量效益的轨道。

《浅议建筑工程现场安全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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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浅议建筑工程现场安全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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