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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工商企业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110次
【摘要】: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这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提升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地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战略举措。
【关键词】:建筑企业,现状,税费,负担情况
一、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60多年来我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即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是新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的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从1958年到1978年底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这是我国税制曲折发展的时期。第三个时期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的新时期,这是我国税制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税制改革不断前进的时期。
在上述三时期内,我国的税收制度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在总结老解放区税制建设的经验和全面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之后的形势的要求。第三次是1973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第四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发展有计划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第五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经过多次税制改革和逐步完善,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目前保留了19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五类(详见下表Ⅰ),国家分别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用于调整征纳税双方权力及义务关系,这19个税收法律、法规即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表Ⅰ19个税种及其分类
税种分类 税种名称
流转税类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关税
资源税类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特定目的税类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
筵席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车辆购置税
耕地占用税
烟叶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 房产税
车船税
印花税
契税
二、 目前我国建筑业企业的现状
(一)建筑业企业常见的经营模式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筑业企业(以下称施工企业)面临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施工企业只有采取多元化的经营方式,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市场中得以生存,因此诸如“技术管理型”、“联营合作型”、“单独承包型(总承包型或自营型)”等各种经营模式也应运而生。再加上施工企业业务分散,涉及的领域广泛,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建筑业企业可能承担的税费
不论施工企业采取何种经营模式,其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是固定和可确定的,即都要按工程结算收入的3%交纳营业税。这是施工企业所要承担的主要税费之一,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一般会约定由业主方代扣代缴;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即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由纳税人按合同金额的0.3‰自行贴花和汇贴或汇缴;
在工程项目进入施工阶段,可能涉及的税种有1、印花税(如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借款合同等);2、房产税,施工企业租用住房的租金支付即涉及房产税(房产税从租计征税率为租金收入的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这主要是替房产所有人代扣代缴的);3、营业税,主要针对有设备租赁业务的施工企业而言,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对建筑安装企业纯劳务分包部分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分包单位的分包内容中包含小型材料和小型机具的,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税率均为3%;4、资源税(如碎石、片石及河砂等材料),从量定额计征,大致为碎石、片石1元/立方米,河砂0.5元/立方米,具体税率由各地方税务机关确定;5、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部分,超过计税工资标准(2000元/月)的部分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计征(2011年9月1日前);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计征,征收比例为工程结算收入的0.1%~0.5%对提供劳务承包的;6、城建税:这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为基数计算的一种税种,税率以纳税人在市区、县城(镇)、不在市区县城分别按7%、5%、1%征收。7、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计算盈亏,如果有利润则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是:①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②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这也是施工企业所要承担的主要税费之一;
施工企业要承担的费用包括:教育费附加、堤围费(即市区堤围防护费)和价格调节基金。交纳的比率分别是:“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的3%、工程结算收入的0.12%和工程结算收入的0.1%。
(三)建筑业企业税费交纳地点及解缴方式
按照税法规定: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教育附加、堤围费、价格调节基金都在营业地交纳,企业所得税未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依法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提供与所建项目相符的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3、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4、提供经营收支全部纳入企业所在地账户统一核算的证明;5、施工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人、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属于企业职工,并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企业已为施工管理人员缴纳了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保险等。}的也在营业地交纳。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则在机构所在地交纳。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价格调节基金可自行在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由业主方代扣代缴;房产税、资源税分别是替房屋产权人和销售应交资源税产品的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施工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施工企业所得税“包税”模式探究及与国际惯例趋同
(一)所得税法理及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
“谁所得,谁纳税”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律制订的灵魂。作为商业语言的会计惯例不可避免地在受到其所在国家经济发展与资本实力影响的同时,也总是要与政治环境、法律文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大背景相协调,尤其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作为统领会计核算纲领性文件的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行实质性趋同已迫在眉捷,这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提升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地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战略举措。
(二)施工企业所得税“包税”的涵义
本文所称施工企业所得税“包税”是指施工企业以所承揽的建设项目为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核定其项目的应税所得率(施工企业一般为8%~20%详见下表Ⅱ)、用该应税所得率乘以项目结算收入即得应纳税所得额,再据此计算征收该项目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在施工企业交纳营业税税额时一并征收。
表Ⅱ应税所得率表
经营行业 应税所得率(%)
1、农、林、牧、渔业 3~10
2、制造业 5~15
3、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4、交通运输业 7~15
5、建筑业 8~20
6、饮食业 8~25
7、娱乐业 15~30
8、其他企业 10~30
(三)施工企业所得税“包税”的优点
1、符合税收法理,能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足额取得,从源头上防止了税款流失
现举例说明:假如A企业以10000万元的价款从业主方承包了高速公路的一座桥梁施工项目,同时又以4000万元的价款分包了该桥梁的基础部分给B企业施工,C企业又以400万元的价款对B企业承包的桥梁基础部份的劳务进行了承包,假定A、B、C三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均为10%。在本例中,如实行“包税”政策,A企业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150万元[(10000—4000)×10%×25%],B企业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90万元[(4000—400)×10%×25%],C企业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10万元,税务机关就该项目共可收取企业所得款250万元。如不实行“包税”政策而实行查账征收,A、B、C企业实际的所得率不可能都达到10%,有的甚至出现亏损,则税务机关可收取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显然要低于250万。
2、操作简便,为施工企业普遍接受
目前施工企业大都采取“技术管理型”的经营模式,在项目施工实行多次分包的情况下,各层次的施工队伍由于资质等级和管理水平不一,成本费用票据难于搜集齐全,导致税务机关难于界定其所得和所耗;再加之目前建筑市场纷繁复杂,法律法规稍未涉及的领域,往往容易留下空子。站在施工企业角度考虑,依法纳税是应尽义务。尽量排除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干扰为高效快速施工创造宽松、融洽的外部环境则成了施工企业的首选之举。
实行企业所得税“包税”制度大大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方便了施工企业,符合税法的效率原则,深受施工企业欢迎。
《建筑业企业税费负担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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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建筑业企业税费负担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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