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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问题探讨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2-06-28浏览:33次

  摘要: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主要阐述了质量监督是整个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并提出相关的管理方式以此来加强工程监督,提高工程质量。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引言
  本文结合笔者工作实践经验,叙述了我国经济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期,城市基础建设和人民居住条件不断加以改善,建设规模的扩大,工程质量好与差、优与劣成为人们关注焦点,为此,针对我国现阶段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并提出了加强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的建议及有关措施问题和一些看法进行简要分析。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促使建设工程向精、新、大、深、高全方位发展。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因此,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积极探索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努力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阶段监督管理从整体上看,是从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先后顺序描述政府对其形成过程的各阶段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管理,是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形成为界线将其分为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在具体监督过程中自始至终贯穿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监督相结合的思想,把质量投入要素、质量转化过程和质量的过程产出、中间产出、最终产出的监督相结合,以投入监督和转化过程监督为重点,保证产出品质量,体现事前主动控制的监督思想,并且着重是对公众和社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预控监督和中间监督。
  2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建设程序不标准。一些开发商违规违法操作,留下质量隐患。从实际工作中看,开发商违规违法行为,已成为工程质量问题源头。其表现;不办理任何手续,先施工后申报;干成后不申报,甚至先售后建等,回避质量监督与管理。
  (2)承包方技术力量不到位。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施工人员未经岗前培训盲目上岗,严重制约、影响建筑业健康发展和工程质量。成为保证、提高质量一大障碍。
  (3)监理单位监督力度欠缺。由于监理人员多数受雇于施工单位,容易形成建设单位说什么,听什么,就干什么,导致独立发挥职能不够,权威性不强,监管不力。
  (4)违法分转包。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驱动,追求效益最大化,承建商、承包商,采取利用高资质企业牌子,层层分包、转包、发包最后可能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草台班子施工等手段,建设过程中赶工省钱,使用伪劣材料、偷工减料,粗建盲造,形成用最低质量换取最大效益的恶性循环。
  3.针对质量监督的解决措施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存在与不足,要亟待改进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即,五个必须:
  (1)必须实施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施工行为
  实施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施工行为,是确保工程质量关键环节,多年来,国家三令五申颁布出台一系列监管条例和政策,因此,作为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认真履职,不断在新形势下做好质监与管理是义不容辞责任。那么,作为质量监督部门应从哪些方面监督与管理呢?我认为,应从监督技术标准为突破口,强化检查与管理。在直接监督上重点放在两个方面:a.审核设计文件,包括工程结构、建筑消防、地基承载结构受力分析与计算等内容为基础。b.监督施工全过程。包括建筑施工的材料检测,施工单位是否规范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履行了职责以及建设单位有没有授意要求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来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施工过后,经核验出具结构安全报告,存档备案。在间接监督上,要把握“谁的工程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政府质监站主要协助指导好两个质量控制体系,一是建设单位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单位要对质量负责,因为从项目立项到设计、选择施工单位以及施工中所聘监理都是建设单位所为,理应对工程负总责。二是具体施工单位(直接生产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要按要求保证质量。政府质量监督与管理部门主要对其施工单位资质、市场准入把关,保证生产者质量。总之,无论从直接监督质量还是从间接监督质量其基点都应放在检查对强制性技术标准贯彻,核验、备案等责任制落实情况上。不可缺失及偏废。
  (2)必须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形成依法建设良好氛围,做好岗前普法培训即,一是对开发商、发展商进行《建筑法》及地方建筑法规、条例及政策学习,促进他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规范自己行为。二是对承包人、监理人项目负责人,进行有关履行岗位职责的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强化施工质量责任感和道德水准,使之不敷衍、马虎施工、违心施工,杜绝失职行为发生。三是加强对施工队伍法制教育。从目前参建单位施工人员来看,他们相当一部分,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缺乏,法制意识较为淡薄,因此对他们有针对性集中岗前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是必不可少重要环节。抓住上述三个环节、三个层面的法制教育,整体提高全员法律素质,将对提高施工质量与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3)必须建立使用许可制度,保证工程安全
  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当前很多企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在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承包商及中介机构负责完成,建设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没有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的任务,颁发使用许可证是在竣工验收之后。我国《建筑法》确立了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介入竣工验收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笔者认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许可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针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种种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使用许可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贯穿于事前、事中、直至竣工全过程。以此保证建成后工程使用安全可靠,造福于民,服务社会。
  (4)必须创新思路,改进方式,加大监管力度
  因该看到,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经过多年实践与发展,积累一定经验。但在新的形势下,主、客观条件变化,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薄弱环节,出现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深入思考和重视,转变观念、创新思路、改进工作方式,迫在眉睫。即,要从现存单纯由实物上监督,转变为程序监督与实物监督相结合方式,双管齐下,齐头并进,不能顾此失彼。实施双位监督。同时,要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三位一体监督与管理程序;要从以往日常监督为主的方式,转变为随机检查工程质量为监督的主要方式。打破原来预约式、通知式的检查方法,加快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频率,保证所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如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要从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上,努力做到服务与监督相结合。找准超前服务与执法检查结合点,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情况;要把实物监督触角,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延伸。实现对工程质量的全要素监督。此外,作为政府质量监督与管理部门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作用,可积极吸纳聘用社会监督员,如,现在社会上派生出的验房师等以及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以此形成监督法制化、专业化、社会化、群众化,最终使建筑工程质量诚信化。
  (5)必须改变现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体制,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高工作水平。作为代表政府质监部门,应保证行权有效性和权威性,使机制正常运转,那么,首要的亟待改变经费管理体制,据了解,现在有一定数量质监部门其经费来源仍采取自收自支体制。这种体制不仅对外履职行权时往往造成对工作不利或误解;对内或多或少会产生“重费轻管、以费代管”现象,久而久之,会降低质监标准。而且鉴于经费紧张,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现有检测设备老化、既便更新换代也无米之炊,影响、制约利用现代化检测手段发展。此外,资金短缺还不可避免会带来或滋生不廉洁现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国家管理基本建设的各项制度执行的部门。如果这些部门不从严把关,违法办事,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监督作用根本无法发挥。为加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应制定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建筑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分管领导的质量责任,如发生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各级管理机构领导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监督等方面的领导责任;组织力量不定期的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严肃查处收受贿赂等犯罪行为。如,“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不正之风。在外树形像、内强素质上,要注重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水平,不失时机,举办各类学习培训班,加强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学习,提高人员整体素质,保证监督的公正性和正确性。同时加大国内外同行们工作经验交流力度,取长补短,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建立完善集体监督机制,实行岗位责任制,持证上岗,公正执法、秉公执法,确保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不辜负党和政府与人民的重托。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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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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