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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保护中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刑事诉讼论文
发布时间:2012-07-06浏览:84次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人格权商品化早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历史必然趋势。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中,越来越多的人格权被赋予更为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被利用于商业经济中。因此,如何维护商品化的人格权早已成为目前我国民法的首要问题。本文笔者就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进行概述,并对民法中人格权商品化保护进行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民法,人格权商品化,发展,保护
  前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人格权早已被赋予更多、更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被越来越多的商业所利用,人格权商品化发展也早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下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而如何保障人格权商品化的自身利益和发展前景,早已成为我国民法的首要问题之一。以下笔者就民法保护中人格权商品化的的发展现状进行粗浅的探讨,并总结了世界发达国家人格权商品化立法保护的权利模式,为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有效保护提供借鉴。
  1.简述人格权商品化基本理论
  人格权商品化是现代社会的一门新兴学科最早起源于美国,目前广泛应用于全世界民法中的人格权利保护。在美国人格权保护被称之为公开权。从以往人格权保护的主题对象来看,其主要的保护对象在于对民众有西已经,有价值的名人姓名、形象的支配权利。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目前人格权的保护对象主体早已不在局限于名人,而是逐渐向社会大众、普通自然人发展,而由此引发的人格商品化浪潮也不断的推动着民法保护体制的发展与改革。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商品化定义上,仍没有一个统一的设定。我国部分学者认为,人格权商品化主要是指一个人的姓名、肖像使用于商业经济中并未经所有权人允许禁止随意使用的一种商业行为,是一种将人格权与财产权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商品化的人格权。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体制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人格权越来越多的被利用于商业中,被赋予更为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受保护的人格要素也随之在不断的扩展,单一的为人格权商品化罗列出一个明确的界限,早已不能满足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
  2.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现状
  民法主要负责对新的社会现象进行有效调整,充当着社会关机调节器的重要作用。一般来讲,当出现新的社会现象时,民法主要采取两手手段进行调节:一种是创造符合新社会现象的民法权利制度;另一种则是扩大现有的民法权利范围,扩充民法内涵。而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针对人格权商品化的相关民法调节问题,主要采取两种权利模式:首先,美国对人格权商品化现状采用的是双从权利模式。其主要的处理模式就是将人格权分为两个不同的部分,一部分为隐私权,一部分为商品化后的公开权,即双重权利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人格权商品化在实践中,可以根据人格权商品化不断变化的新趋势,避免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僵化使用,有利于人格利益更为商业化的发展。其弊端在于,由于公开权在美国的开展周期较短与其他法律权利相比,没有构造出完善的法律体系,多注重权利中的使用性,以至于美国各州法之间的公开劝保护差异很大;其次,德国对人格权商品化现状主要采用统一的权利模式。主要是在传统民法人格权制度的基础上对人格权商品化赋予全新的定义,以此扩展传统人格权的内涵对商品化的人格予以保护。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即在传统人格权的基础上得到了延续,是人格权的全新定义有了更为稳定的框架,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格权商品化的社会实际问题。
  3.加强民法保护中的人格权商品化发展
  3.1在民法法律制度中,加强人格标志商业价值的规定
  在民法法律中加强人格标志商业价值的规定,可以起到保护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重要作用。首先,民法中位人格标志商业价值保留一个相对弹性的空间。仅通过民法强制力进行调整的人格权调整,不能够完善的明确的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需求。因此在民法人格权保护中应该明确人格标识中的财产价值,将其作为一种合法权利编写到民法中的人格权法规中,并且更具社会实际经济情况进行不断的更正;其次,提高民法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由于目前我国人格权主要保护对象为精神利益,不涉及财产利益。然而随着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出现,商业广告、明星效益等等人格标志在商业发展中蕴含着巨大的财产利益关系,而此时的人格权不再纯粹的精神利益,而是与财产利益相关联的商业经济,社会价值发生巨大的改变。因此加强民法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有助于加强人格标识的商业价值。
  3.2在民法法律制度中,完善人格权商品化制度中的姓名权、肖像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突出。为了满足人们对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多元化发展的需求,各种娱乐媒体相继出现,形成了不可复制的名人效益。其个人姓名权、肖像权等等都蕴含着巨大的商机。特别是近些年来,人格权逐渐向普通公民、自然人发展的历史趋势,更是加快了人格权商品化现象的形成。加强民法法律制度对人格权的调节作用十分重要。而加强人格权商品化制度中姓名权、肖像权早已成为完善人格权发展的客观保障。首先,在民法保护中对人格权商品化发展,明确人格权中对姓名权、肖像权的规章制度;其次,对民法保护中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明确人格权中姓名权、肖像权的标准范围;最后,在民法保护中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明确人格权中对侵害姓名权、肖像权行为的索赔金额和刑事责任。以此建立、健全民法保护中人格商品化的法律结构框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结束语:
  综上所述,人格权商品化的确立与发展不仅是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我国逐渐步入开放式法律体系的重要表现。因此,面对人格权商品化的深入发展,加强民法在社会关系中的调节作用大胆创新、与时俱进,保护并认同人格商品化发展的同时,完善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国民法制度,以达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范晓锋.试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与保护.河北法学.2002(5).
  [2]蓝蓝.人格与财产二元权利体系面临的困境与突破——以"人格商品化"为视角展开.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3).
  [3]赵宾,李林启,张艳.人格权商品化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4]杨立新.制定民法典人格权法编需要解决的问题.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4.

《浅谈民法保护中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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