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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税务稽查体制的弊端及完善措施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财税论文
发布时间:2012-07-09浏览:119次

  摘要:由于税务稽查工作复杂多变,税务稽查人员素质高低不一,因此,现行的税务稽查体制难以完全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还存在一些弊端。完善税务稽查体制需要解决稽查回访、税务立法、执法保障体系、人员素质、考核指标等几个问题。
  关键词:税务稽查,税收征管,税收立法,执法保障
  
  税务稽查体制是指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管理方式、职责范围和稽查收入的征收方式等稽查要素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它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已全面形成,税务稽查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显得越来越突出。根据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现状,本文就现行税务稽查体制存在的弊端及如何完善谈点看法。
  一、当前税务稽查体制的现状
  1、稽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人员,绝大部分是在机构改革中,按照编制来划定的,因此,在对稽查人员的选拔任用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有的稽查人员文化素质较低,没有实际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不强;有的稽查人员政治思想素质较差,以权谋私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还有的稽查人员不求上进,不学业务,得过且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等等。上述情况的存在,使现行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2、稽查程序复杂效率低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整个税务稽查运行过程必须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运行,而每个环节又有众多的程序,特别是在稽查环节表现得尤为突出。没有程序,不好办案,而程序过多过繁,又影响办案效率。按目前的稽查进度,每件案件从选案开始到执行完毕,快则1个月,慢则2—3个月,有的甚至半年以上。而造成稽查进度如此缓慢,效率如此低下的根本原因,是稽查环节多、程序多,光是审批手续就要十多道。
  3、稽查环节监督不力
  税务稽查小组一般为2—3人组成,具有“分散行动”、“单兵作战”的特点,直接与纳税人打交道,且手中又握有一定的权力,处于征纳双方利益矛盾的前沿,从而为税务稽查人员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尽管目前已对税务稽查人员建立了一整套的廉政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社会环境的复杂性、部分税务稽查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对税务稽查人员的权力监督缺乏直接有效的手段,无法监控或监控不力等现象在稽查过程中时有发生,致使税务稽查人员越权办案或权力滥用等现象不可避免地产生。
  4、未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尽管目前各级税务稽查部门都实施了“阳光稽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税务稽查执法的透明度,但是,由于“阳光稽查”的不少措施仅仅都是停留在表面上、口头上,缺乏可操作性,因而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对重点纳税大户、钉子户执法难已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此外,人情网、关系网的存在,也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在实际稽查过程中往往是这样一种情况,关系好的可以放宽尺度,少补一点税,而关系不好的却要按规定全额补税。上述多种因素的存在,使税务稽查工作难以从根本上体现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完善税务稽查体制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防范税务稽查重收入、轻管理,削弱“外反偷漏、内促征管”的职能作用
  税务稽查应该避免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各环节操作上的主观性和人为因素,将选案环节置入征收管理系列,成立专门审理机构,便于统一执法尺度,《审理报告》下达之前对企业实行抽样复查,为减轻企业负担,抽查面不宜超过5%,防患稽查人员收关系税、人情税或协商办税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和腐败行为于未然。这样就能解决以下弊端:税务机关在实施稽查时,一是在稽查选案上,往往选大不选小,选易不选难,选盈不选亏,选国有、集体企业不选个体、私营企业,造成相当一部分平时难以征管的纳税人脱离了税务稽查的监督和惩处。二是只注重税款的计提和缴纳,忽视了纳税人的其他情况,诸如申报缴纳期限,报表的报送等,使得一些基础管理工作滞后,不能满足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三是只注重税款数额较大的税种,忽视了税款数额较小的税种。
  (二)强化稽查,使税务稽查的效果与稽查的主要任务相适应
  强化稽查在很大意义上就是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税务稽查,程序要合法,文书要规范,应用法律条文要清楚、准确、处罚额度适当。税务稽查程序不可忽视,不要认为某个环节可要可不要,随意跳过某个程序很容易把案件办砸,甚至会坐上被告席,吃败官司。反之,视税务稽查流程为“命根子”,严格按稽查流程办案,程序到位,执行起来就容易得多。我局自组建十多年来,所办的每个税案就是严格依照稽查流程办案,执行起来就特别顺利,没有一起采用强制措施,纳税人就主动缴纳了税款和罚款就是最好的例证。强化税务稽查一方面要加强稽查力度,扩大稽查范围,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稽查处罚制度,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从重从严进行处罚,以增强税务稽查的刚性。改变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没有严格坚持统一的执法力度,对纳税人所偷税款查出来后一补了之,甚至连滞纳金都未按规定加收,罚款只是象征性地表示一下的现象,以免对偷抗税者起不到震慑作用。防止对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人员的征收、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税法和政策,有无收“人情税”、“关系税”,以及乱征滥罚问题不闻不问,或者不予深究,使得许多征收、管理环节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影响稽查任务的完成。
  (三)建立稽查回访制度,把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落到实处
  目前的税务稽查仅把税款一收了事,纳税人何处错了,如何改正,如何进行帐务调整,以及怎样帮企业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共同分析发生错误的原因,从中找出对策,以免日后再发生类似的错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问题往往被忽视了。结果出现了同一纳税人在同一个问题上一再犯同样错误的现象,使稽查工作陷于无穷的重复之中。至于帮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完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降低成本费用等更不放在他们考虑之列了。这样就迫切要求建立严密、规范的稽查回访制度,一方面检查纳税人对《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另一方面检验税务稽查工作的实践效果,找出工作中存在的偏差和薄弱环节,并及时纠正。回访有两条途径,一是征收单位把《处理决定书》各条款与《征管法》及各实体法的有关内容相对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漏洞,并及时纠正;二是稽查单位通过现场回访,达到督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执行稽查决定和提高稽查质量、规范稽查行为两个目的。
  (四)完善税收立法,加大税务稽查的执法力度
  一方面要加强程序立法。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遵守税法程序的一个检验,它依法独立行使稽查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因此要加大稽查权限,在法律上赋予稽查机构独立的执法主体地位。这里就不能不谈要确保稽查局独立执法,必须解决县级稽查局的执法权限问题。县级稽查局应享受《征管法》中哪一级税务机关的权限,按照湖北省地税局法规处的解释,应享受税务所的权限。如果这样,稽查局的独立处罚权就成了一句空话。因为在税务行政处罚上,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县级以上和县级以下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县级稽查局不是县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只有一千元以下的权限,涉及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县级稽查局还得上交县级税务机关。这样,稽查局独立的执法主体打了折扣。因此,应该从法律角度明确县级稽查局享受同级税务机关的权力,这对于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是十分必须的。同时要加强税收立法,制定《税务稽查法》使税务稽查具有充分的自立权,使稽查行为不受地方及同级或上级局的行政干扰,进一步强化稽查执法权,可赋予稽查必要的搜查、扣押封存物资和收容审查的权力,以此强化税务稽查刚性,维护稽查权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特别是对纳税人不接受税务稽查,不接受税务机关查询,有关单位对税务稽查不予配合等都应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确保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第一,要追究法律责任。对纳税人的偷抗税事实一经查实,即严格按《征管法》、《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理,除追缴税款外,还要视其情节,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第二,要追究经济责任。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日加收0.5‰滞纳金,并根据情节处以1至5倍的罚款。第三,要追究纪律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情节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的纪律责任。第四,要追究政治责任。凡没有国家观念,不自觉依法纳税的都是不讲政治、不顾大局的表现,不依法纳税,偷抗欠税企业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法人代表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从而形成执法合力,杜绝执法随意性,共同维护税法的权威,形成良好的纳税秩序。
  (五)建立完善的税收执法保障体系,确保新的税务稽查体制顺利施行,发挥更大作用
  (1)法律保障的建立。法律保障主要是通过立法和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来建立。首先要尽快制订税收基本法,对涉及重大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要在税收基本法中进行明确界定。如:税收的地位、行政协助和法律责任等。其次,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涉及征纳双方的具体操作的内容,要通过在现行税收征管法中修改或增加部分条款来进行;对税收基本法中的原则性条款,要在税收征管法中加以具体化。再次,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出台和税收征管法修改完善的同时,要对刑法中的涉税犯罪内容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司法保障的建立。税务专门司法机构要根据我国司法的特点和税务司法工作的实际来建立。A.成立税务法院。根据我国二审终审的审判体制,结合涉税纠纷、案件的特点。税务法院应设置到县(市),税务法院实行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双重领导。B.设立税务检察院。在原税务检察室的基础上进行改建,在各级检察机关设立税务检察分院,履行涉税案件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全面职能;包括批捕、监督审判等(侦查职能除外)。C.成立税务警察局。由于税务警察的执法活动与税收执法活动紧密联系,因此,税务警察应作为税务局内设的半独立机构,设置到县,在经济发达的乡镇也可派设税务警察室。
  (六)努力提高稽查队伍的素质
  一是提高政治素质。税务稽查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到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法律等多个领域和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客观上要求每个稽查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洽业务素质,要组织政治学习,提高稽查人员的政治修养,制定完善的机制,用制度规范干部行为;二是努力学习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具有良好掌握和运用税收法律法规的能力,懂得相关的法律程序。因为稽查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办案过程,要确保税务稽查合法、有效,就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程序,要想从报表、帐、证等有关涉税资料中发现违反税法的行为,分清事实真相,必须善于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在提高政治、业务能力的同时要建立税务稽查人员业务等级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把对稽查人员的管理体现出来。真正做到稽查人员要在政治上经得起考验,廉政上经得起检查,业务上经得起考试。
  (七)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考评的指标体系
  为了加大稽查力度,规范稽查行为,必须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考评的指标体系。这个指标体系应当科学地反映稽查工作的全过程,反映稽查局的工作全貌。考评内容可分为管理和查案两大类。其中管理方面和考评内容主要为稽查工作计划、稽查工作总结、稽查报表、稽查案例,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和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查案方面的考评内容主要为“六率”,即查补率、结案率、处罚率、入库率、办案准确率和资料完整率,其中查补率、处罚率、入库率三个指标为常年通报指标。考核办法实行季、半年、年终评比办法,将考核结果通报,并作为评价稽查局工作的重要依据。

《当前税务稽查体制的弊端及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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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当前税务稽查体制的弊端及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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