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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财税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16浏览:4361次
内容提要:双碳目标下,节能减排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征收能源税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应对能源问题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并未形成完整的能源税收体系,考虑到数据可获得性,本文以当前较为完善的成品油消费税为主要研究对象建立动态面板模型实证研究其节能效应。研究表明,我国能源税制可以通过“成本内部化”和“倒逼创新机制”产生显著的节能效应,但是也受到以下约束:能源税负的设计并未充分考虑能效与环境成本的影响,其对能效低、环境成本高的能源产生节能效应反而略显不足;能源税的节能效应呈现明显的“累退性”,收入悬殊地区和产业结构非优化区的节能效应明显落后于收入非悬殊区和产业结构优化区;受制于明显的收入结构差异,我国能源税的“累退性”逐步凸显,而且厂商可以凭借价格、工资以及劳动力市场供需机制将能源税负转移给家庭部门,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和非现代产业部门所受的影响最为深刻,产生明显的人力资本扭曲效应,反而不利于能源节约型技术的研发与推广;能源税的征收可以为经济发展带来“双重红利”,能源税产生的人力资本扭曲效应受到所得税优惠的反向调节作用,由于税负转嫁的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调节作用较个人所得税更为明显。因而能源税的“累退性”应成为能源税制完善和创新的关键所在,与所得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成为税制协调的发力点。
关键词:能源税;累退性;人力资本扭曲效应;要素替代;能源节约型技术进步
中图分类号:F81242;F4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22)03-0122-12
《经济与管理》是以反映应用经济和经济管理为主的综合性经济类刊物,解读经济时政、关注经济热点、难点、探讨经济与管理发展对策、服务经济社会建设是本刊的宗旨,理论研究紧密联系实际,时政评论及时准确、对策研究脚踏实地是我们的办刊理念,应用经济和经济管理是本刊的两大研究领域,经济时评的时效性和经济管理对策研究的务实性是本刊的特色努力方向。
一、引言
作为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费国和第一制造业大国,在全球倡导节能减排的背景下我国碳排放压力日益凸显。据《2020年BP能源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9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达到3417亿吨,其中我国排放量高达9826亿元,占比高达288%,在2010-2019年间我国碳排放增长速度高达1196%①。当前我国能源消费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是碳排放的重要主体,2019年我国一次性能源消费总量占全球消费总量占比为243%②。同时,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仍以煤炭为主导,如图1所示,我国2010-2019年间人均煤炭消费量明显高于其他三类能源,虽然自2013年起人均煤炭消费量有所下降,但是自2018年起人均煤炭消费量反而有了较为明显的提升。相比之下,欧盟各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主要以石油消费为主,人均煤炭消费量远低于天然气消费量且呈现持续下降态势,可再生能源人均消费量呈现逐年上升态势且于2019年与人均煤炭消费量近乎持平。因而,相比于欧盟各国,我国能源使用效率处于明显劣势,如2017年我国能源强度是世界水平的18倍、美国的25倍、欧盟的33倍③。根据《BP2030世界能源展望》提供的信息,欧盟和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也遭受着能源结构严重失衡的问题,而当前能源消费的集约化程度远远超过我国,这表面上与我国产业结构、技术水平、人力资本以及粗放式发展模式等经济因素有着很大的关系,但是能源消费有着明显的外部性,如果没有政策的扶持,并不能依靠市场机制自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欧盟国家早在2003年就颁布96号能源税指令,就欧盟各成員国的能源税适用税率和征税范围进行了规定,与之相比,反观我国能源税的制定和效用的显现却是不尽人意。因而本文旨在从实证和理论分析我国现行能源税制的节能效应、总结欧盟国家近年来能源税改革的经验,以期为完善我国能源税制,提高我国能源使用效率与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供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政策建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总体来看,我国学者对能源税的定义大致存在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最初有关狭义能源税的官方概念主要源于IPCC2001年第三次评估报告,其将能源税定义为“对能源中的能量征税,以减少对能源消费需求的依赖程度,进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之后部分学者就能源税定义进行了进一步研究,韩风芹(2006)[1]认为化石燃料中的能量是能源税的主要征收对象;姜克隽和胡秀莲(2007)[2]认为能源税是以能源消费者为纳税人,与能源消费行为有关的税收。可见这部分学者将能源税的征税对象限制于能源产品本身的能量禀赋,而其征税目的主要是通过税收负担将能源消费所产生的外部性成本内部化为价格机制,以减少能源过度使用进而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与碳税的作用机制不同,狭义能源税对能源使用效率和行为并没有产生明显的引导效果,仅对能源使用量和使用行为产生约束力度。就广义能源税来说,支持该观点的学者们大致认为与能源生产消费相关的税收都应纳入能源税范畴。郭骊(2008)[3]指出能源税包括能源消费税和能源环境税两种,即能源税不仅要对能源产品本身消费能量征收一定税费,还要就消费行为产生的环境外部性征税。樊丽明和郭琪(2007)[4]认为外国促进能源效率提升的两种方式主要为通过狭义能源税收增加消费成本以及投资高水平能源效率技术和产业,因而其认为能源税可以划分为能源消费税(消费税、资源税与燃油税)、能源环境税(碳硫氮税)以及能源基金税(能源补偿税,鼓励高能效产业投资)三大类。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狭义能源税仅对能源消费规模进行了约束,并未在产业结构、价值链以及技术水平等深层次原因上产生有效的引导作用。对此,能源税制度的设计必须将能源消费产生的环境成本纳入到成本核算体系,不仅对粗放式的生产模式进行约束和有序引导,还要设计好长期可持续发展规划,对当前效益不足而后续绿色化潜力较大的产业与技术项目进行重点引导与扶持。
国内外学者对能源税节能效应的研究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效应两类,其中直接效应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所谓直接效应指的是能源税可以直接将与能源消费相关的外部成本内部化,矫正能源消费因为稀缺性和环境污染导致的负外部性,进而有利于抑制企业和居民对能源的过度消费需求[5]。目前不少学者已经从实证角度对该效应加以验证,但是并未得到完全一致的结论。Li等(2012)[6]从实证角度分析汽油价格对汽油消费的影响以反映汽油消费税的节能效应,结果表明汽油消费税的征收有效地矫正了汽油消费行为中产生的负外部性,显著抑制了汽油消费。Salari和Javid(2016)[7]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提高家庭部门的电力消费税负可以通过价格机制抑制家庭电力消费量。然而居民消费除了与价格机制有关,还会与产品需求价格弹性相关,需求价格弹性较低的产品能源税负所提升所产生的能源溢价反而并不能有效地抑制居民消费。Mendelsohn和Kristin(2001)[8]通过对美国两州的汽油消费弹性进行测算并将汽油消费税的节能效益进行实证分析,结果发现由于汽油价格缺乏弹性,因而汽油税的节能减排效益并不明显。间接效应指的是能源税可以通过影响研发创新进而作用于能源消费。Lin等(2014)[9]指出适当的环境规制在导致企业成本上升的同时也会倒逼企业加快绿色产品和绿色工艺创新,进而实现节能效应。而高昂的环境成本不仅使得企业难以承担,反而会阻碍绿色技术创新[10]。更甚者,部分企业为了可持续经营只能通过“寻租”以及投机行为获取非法利益,反而固化甚至进一步恶化粗放式的能源消费模式。乌力吉图和张凤滢(2015)[11]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成品油消费税有利于推动技术创新,进而实现能源消费集约化。由上述文献分析可知,大多学者和政策实践都表明能源税的征收具有较为明显的节能效益,但是具体效应的显现受制于特定能源的需求价格弹性和能源税负大小。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能源税能够产生明显的节能效应,但是具体效应的显现受制于能源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与能源税负大小。
除了产品需求弹性和征税力度会对能源税的节能效应产生影响外,也有学者提出能源税的节能效应也会因为经济结构的不同存在明显差异。蒲方合(2016)[12]指出我国能源税不利于收入合理分配,具有一定的累退性。具体表现为中低收入群体和盈利能力不足的非现代部门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性强而且创收能力薄弱,一刀切式的能源税制不仅没有起到激励创新的作用,而且还会加重弱势群体和产业部门的税收负担,抑制能源转型动力。由于我国人口密度大,能源稀缺性突出,因而相对其他产品而言,能源需求弹性缺乏,这反而将导致政府对企业施加的能源税负压力会通过价格机制由行业部门转嫁给家庭部门,进而抑制家庭部门的人力资本支出倾向,加剧不同行业、部门以及收入群体间人力资本配置的非均衡状态,产生明显的人力资本扭曲效应。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指出:劳动力资本水平的提升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来源[13],若不加以一定结构和力度的政府干预,反而会进一步加剧人力资本扭曲效应,影响企业技术进步动能,固化能源依赖路径。如果要从根本上改变能源消费的粗放模式,我国必须要从能源节约型技术进步角度着手,其核心就是要实现要素间长期可持续替代关系[14]。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要素间边际生产率之比等于要素相对价格之比,如果技术进步以能源为偏向,即技术进步是可以提高能源使用的相对边际生产效率的,在均衡状态下能源的相对价格也将会提升,倘若此时有其余要素与其存在替代关系,那么能源需求也将会下降,技术进步将有利于形成节能效应[15]。而要素替代动力的来源并非是物质资本间的简单价值转移,人力资本质量和结构的优化才是赋能技术、机械设备以及可再生能源对传统能源的可替代性的动力源泉。能源税具有“双重红利”效应,一方面可以通过成本内化降低能源損耗和环境污染,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能源税征收减少资本和劳动税负担,进而有利于人力资本培育和推动经济增长[16]。可见,如何实现并释放“双重红利”的潜在动力对于减缓甚至扭转人力资本扭曲效应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而打造可持续发展节能工艺和技术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基于上述文献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能源税的节能效应呈现明显的累退性,具体表现为其对收入差距悬殊地区和产业结构非优化区域的节能效应较收入差距非悬殊地区和产业结构优化区域明显落后。
假设3:累退性会通过加剧收入分配非均衡产生人力资本扭曲效应。
假设4:“双重红利”的充分实现对扭转人力资本扭曲效应有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的提升对能源税收的人力资本扭曲效应起到了反向调节作用。
假设5:由于能源的需求价格弹性较为缺乏,厂商有较为明显的税负转嫁动机,这将导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对人力资本扭曲效应的反向调节效应较个人所得税更强。
三、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一)模型设定
在考虑数据可获得性的基础上,本文选用2003-2014年中国30省份(除西藏、港澳台)面板数据作为实证样本④,考察能源税对能源消费水平的影响和能源税引致的人力资本扭曲效应。由于能源消费水平和人力资本的变动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本文引入能源消费水平的滞后一阶项构建如下动态面板模型:
lnYi,t=α0+α1lnYi,t-1+α2lnXi,t+αclncontroli,t+provincei+yeart+εi,t(1)
其中,i表示我国各省份(i=1,2,3,…,30);t代表年份(t=2003,…2014);Yi,t表示i省份t年的能源消费水平和人力资本;Xi,t表示i省份t年的能源税负;controli,t表示可能影响汽油、柴油消费量的其他特征变量;provincei表示不可观测的省份固定效应;yeart表示不可观测的年份固定效应;εi,t表示随机误差项;α0表示该模型的截距项;α1能源消费税负的回归系数,其大小与正负值用以代指能源税开征对于能源消费量的影响力度与作用方向。此外,为了表示避免异方差的影响上述所有变量本文都取以对数形式。
(二)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
目前我国虽然并未设立完整的能源税收体系,但是作为能源税制中重要税目的成品油消费税的构建已经较为成熟,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包含汽油、柴油、航空燃油、润滑油等七类子税目,汽油和柴油在居民生活中的应用最为广泛,因而本文以汽油和柴油消费税为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中国能源税的政策效应。基于此,本文的被解释变量分别选用人均汽油消费量cons_qy和人均柴油消费量cons_cy表示。此外,为反映由于能源税累退性所产生的人力资本扭曲效应,借鉴昌忠泽(2019)[17]的做法选用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生数表示人力资本,为避免人口变动带来的测量误差,本文将该指标除以地区常住人口,使用每万人中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生数表示人力资本水平。
2核心解释变量
由于我国《税务统计年鉴》仅统计了全国成品油税费数据,样本数据极其有限,而《国际石油经济》中统计了2003-2014年30省份的汽油和柴油零售和批发价格,Li等(2012)在实证分析汽油消费税的节能效应时提出可以采用汽油零售价格表征汽油消费税。同时《国际石油经济》中早期的汽油价格仅为90号汽油的零售和批发价格,因而本文借鉴黄春元(2017)[18]的做法主要选用90号汽油和柴油的实际零售价格(以2002年为折算基年,按照历年来各省市的燃料类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进行折算)作为能源税负的衡量指标。
3控制变量
本文借鉴邵帅和杨莉莉(2010)[19]、齐绍洲等(2015)[20]的做法。选取以下指标作为控制变量:
(1)政府干预程度(fs),选取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占GDP比重作为衡量指标。
(2)居民收入水平(dr),选取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衡量指标。
(3)对外开放程度(open),使用经营单位所在地进出口总额与GDP比值表示(进出口总额用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折算得到)。
(4)产业结构(dus),选用第二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表示。
4调节变量
为反映“双重红利”中税收激励对人力资本扭曲效应的负向调节作用,本文使用如下公式反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激励程度:
(1)个人所得税激励程度(yhptax),选用1-地区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国内生产总值表示。
(2)企业所得税激励程度(yhcotax),选用1-地区企业所得税征收总额国内生产总值表示。
以上变量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分省年度数据、CSMER数据库、其中汽油、柴油零售价格来源于《国际石油经济》中统计的各地汽油和柴油零售价格。表1给出了上述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四、实證分析
(一)能源税“节能效应”的实证结果分析
重点研究汽油和柴油消费税开征是否影响人均汽油和柴油消费量,以反映我国能源税制的节能效应。为验证模型估计结果的稳健性,本文于表2模型(1)-(6)中分别列示了采用双向固定效应、面板工具变量法和一步稳健系统GMM的估计结果,实证结果表明:一是被解释变量人均汽油lnprice_qy和柴油消费量lnprice_cy的一阶滞后项在表2模型(1)-(6)中均高度显著为正,这证实我国能源消费水平的变化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表明本文设定的动态模型具有合理性。二是核心解释变量汽油和柴油零售价格的回归系数皆为负,这说明征收汽油和柴油消费税能够起到抑制能源消费的作用。其中,为消除内生性问题的影响,本文分别选用实际柴油零售价格和实际汽油零售价格作为模型(1)和模型(2)的工具变量重新估计,理由如下:一是柴油和汽油价格皆与原油价格相关,因而满足了相关性要求。二是柴油和汽油需求的变动难以影响到对方价格,因而满足了排他性要求。工具变量法的估计结果如表2模型(3)和模型(4)所示,两个模型的工具变量选择也显著拒绝了不可识别和弱工具变量的原假设,柴油和汽油价格的回归系数依然为显著为负。此外,我们依次比较模型(1)-(6)中汽油和柴油消费税估计系数大小可以看出虽然当前国内已执行的汽油税率显著高于柴油(无铅汽油消费税为152元/升,柴油消费税为12元/升),但是汽油消费税所产生的节能效应反而不如柴油消费税。对此,本文给出如下解释:一是汽油作为交通工具主要燃料,需求价格弹性小于柴油,导致汽油消费税的节能作用反而较为不足,这证实了假设1的准确性。二是汽油的环境污染程度和能源损耗效率皆不如柴油,但是节能效果反而不足,这也间接说明我国汽油税并未将汽油产生的环境成本和能耗效率损失充分计入税收成本。三是当前我国区域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而且总体居民收入差距和产业结构分布不均衡,能源税征收的累退性将通过收入和产业结构矛盾产生人力资本扭曲效应,进而不利能源转型动力的形成。
(二)基于能源税节能效应“累退性”的异质性分析
主要采用基尼系数和产业结构优化水平作为分类变量,以验证能源税节能效应的“累退性”。其中,由于我国当前并未公布2003-2014年各省级基尼系数,因而本文借鉴田卫民(2012)[21]做法进行测算,产业结构优化水平选用第三产业增加值占第二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表征。此外,本文选用联合国标准,即基尼系数05为居民收入差距悬殊与否的边界,产业结构优化水平使用1为产业结构优化区与非优化区的边界,上述模型的具体实证结果如表3和表4所示。在以基尼系数为分类变量的实证模型中,本文发现两个区域能源价格的回归系数虽然都为负,但是收入差距非悬殊区能源价格的回归系数显著,而收入差距悬殊区的回归系数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汽油和柴油消费税征收的节能效应都呈现收入差距非悬殊区明显高于收入悬殊区,即收入差距越大,收入弱势群体占比越高的经济结构中能源税的节能效应越弱。而在基于产业结构优化水平分维的实证模型中,本文发现产业结构优化区和非产业结构优化区汽油和柴油实际零售价格的回归系数都显著为负,而且产业结构优化区的节能效应要明显强于产业结构非优化区。上述实证结果皆验证了假设2的准确性,能源税的节能效应有着明显的累退性。
(三)能源税的“人力资本挤出效应”检验
为验证能源税节能效应的“累退性”引致的人力资本扭曲效应,本文在表2模型(5)(6)的基础上使用人力资本作为新的被解释变量进行重新估计。结果如表5模型(1)、(2)所示,汽油和柴油实际零售价格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这说明能源税率的提升能够显著抑制人力资本投入,当前我国能源税的人力资本扭曲效应是明显存在的,验证了假设3的准确性。值得注意的是,汽油价格上升对人力资本产生的抑制作用显著大于柴油,这说明较高的税率也会产生较强的人力资本挤出效应,进而弱化能源税的节能效应,与上文“节能效应”的回归结果一致。
(四)能源税的“双重红利”检验
税收基本职能在于筹集财政收入,在保持现有规模的收入基础上,能源税筹集的收入可用于减少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用以减少人力资本挤出效应和加速人力资本-节能技术创新转化,因此本文引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激励程度以及两税优惠力度分别与汽油和柴油实际零售价格的交乘项(为减弱多重线性的影响,本文将交乘的两变量都分别在取交乘项之前都进行了去中心化处理),以考察能源税筹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提供的优惠空间对能源税人力资本扭曲效应的反向调节作用,其实证结果如表5模型(3)-(6)所示。我们可以发现汽油和柴油实际零售价格分别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交乘项皆显著为正,说明在征收能源税的同时,如果降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可以避免其因为“累退性”而产生的人力资本扭曲效应,进而实现税制结构绿色化,这验证了假设4的准确性。此外,我们可以发现企业所得税所产生的反向调节作用要明显优于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能源的需求价格弹性不足,企业可以更为便利地通过价格机制、劳动力市场供需机制将能源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因而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的提升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人力资本投资倾向,而且还会抑制其产生的税负转嫁动机,进而产生更为广泛的节能效应,这验证了假设5的存在性。
五、欧盟能源税的征管经验借鉴
为研究欧盟能源税的具体结构和经济效应,进而提炼出适应我国能源税制发展的政策经验。考虑到欧盟能源税制的政策框架来源于欧盟2003年能源税第96号指令(即EnergyTaxationDirective2003/96/EC)[22],该文件确定了欧盟对不同能源种类征收的最低税率。在借鉴该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欧盟2020年7月1日颁发的《消费税Ⅱ-能源产品和电力》(EXCISEDUTYTABLES-PartIIEnergyproductsandElectricity)[23]一文就欧盟各成员国对主要能源征收税率和税款条件分类别进行整理分析。当前文件将能源税的具体税基划分为煤和焦炭、汽油、柴油、煤油、重质燃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力等多种类型。本文选取欧盟各成员国对煤和焦炭、汽油、天然气和电力四项等对我国能源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能源税的征收情况与政策安排进行梳理,以期对弥补我国能源税的不足提供政策建议。
(一)煤和焦炭适用税率和条款
在欧盟地区,与煤炭相关的消费税率和增值税率主要与其具体用途相关。目前欧盟将煤炭的具体用途划分为商用与非商用两类进行税制划分。依据欧盟2003年能源税指令要求,对用于商业用途加热的煤炭所征收的最低税率为每千兆焦耳015欧元,而非商用加热的煤炭所应征收的最低税率为每千兆焦耳03欧元。本文将欧盟各成员国煤炭所对应的消費税和增值税进行了梳理,整体来看欧盟各成员国就用于非商业用途的煤炭消费行为征收更高的税率,与煤炭交易相关的增值税率大致在20%上下起伏。这主要考虑到税负转嫁的影响,企业会将能源税负成本转嫁给家庭部门,进而产生更为严重的人力资本扭曲效应,而且本文实证结果也表明企业所得税对人力资本扭曲效应的反向调节作用较个人所得税更为明显,能源税给予的税收优惠空间如果给予企业部门不仅能够有效地抑制该部门的人力资本扭曲,还能减弱企业部门的税负转嫁动机,因而其所产生的节能效果更为明显。
在煤炭消费税率的制定方面,欧盟不仅考虑了煤炭消费规模的影响而且将煤炭消费所产生出的环境污染成本纳入到征税成本体系中。例如,丹麦提出1GJ煤炭消费所应该征收的税负主要由依据煤炭消费能源所征收的狭义能源税5670丹麦克朗与1GJ煤炭消费所产生温室气体的外部成本(即碳税)168丹麦克朗组成。其中,瑞典不仅在煤炭税成本体系中考虑了煤炭消费所产生的环境成本,而且就碳排放绩效设置了税收激励机制。瑞典就工业企业生产行为设置了碳排放交易计划,并就达成碳排放交易计划的企业给予碳税部分免征得优惠政策,否则要就每吨煤炭消费承担2976瑞典克朗的税负。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丹麦还是瑞典两国在构建能源税的成本体系中,环境成本的税负都占了绝大比重,瑞典的狭义能源税仅为2061瑞典克朗/吨,几乎为环境成本的1/14。
在税收优惠方面,欧盟联合体主要就农业、渔业、园林业以及铁路在煤炭能源消费方面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这对鼓励支持第一产业发展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激励作用。由于能源税收的经济效应存在一定的累退性,经济基础越不好的部门和人员越容易承担更多的能源税负,加大经济发展负担,我国工农业发展基础差距较大,在征收能源税的过程中,要极其重视能源税所产生出的累退性,给予弱势群体和部门更多的激励措施,能源税的主要作用是推动长期可持续的能源生产和消费转型,而不是短期内完全压制消费规模,要给予所有市场主体较为充足的能源转型和发展机会。
(二)汽油适用税率和条款
欧盟将汽油相关的税收划分为含铅类和不含铅类两类,而且两者征税率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欧盟规定含铅汽油最低征税率是每千升421欧元,不含铅汽油最低征税率为每千升359欧元。这是由于不含铅汽油内含的环境污染成分较含铅汽油少,使用无铅汽油的汽车,尾气排放中的碳氢化合物(HC)、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将大大减少,这将极大程度地减少劣质汽油消费所产生的环境负外部性。同时有关汽油征收的增值税率与煤炭相比都在20%水平线上上下波动,税收负担相近,这是因为欧盟各国较早的实现了由煤转油的能源转型进程,尽管煤炭产生的污染成本较汽油更为显著,但是市场机制对油气需求有着较大的依赖性,因而欧盟国家相应提升了汽油应承担的税收负担。当前我国能源消费中煤炭消费比重仍居于主导地位,在增值税税率方面不可照搬欧盟做法,而应该借鉴其以市场机制为定价的方式,依据煤炭市场需求相应加大对煤炭施加的增值税率。除了以含铅与否作为汽油税率征收的标准,部分成员国还设置了别的差异化环境标准,例如:德国在不含铅汽油的基础上又按照含硫量是否超出10mg/kg这一标准设置了差别税率;奥地利按照汽油内生物燃料含量和含硫量为标准,如果消费的汽油标的物最低生物燃料含量低于46升或者硫含量大于10mg/kg,那么消费者将承担较高的税率;比利时按照辛烷值水平设置了差异税率,辛烷值成分越高享受的税率优惠越高;斯洛伐克严格禁止含铅汽油的销售,并在不含铅汽油基础上提出了更为明确的生物物质的含量标准,而且该标准随着时间演进变得更加严格(斯洛伐克规定2018-2019年生物乙醇成分要求为59%,2019-2020年生物乙醇成分为62%,2020年起该标准上升为74%)。此外,匈牙利为减弱因能源税率标准设置缺乏弹性而产生的要素扭曲效应,将世界原油物价水平作为设置汽油差别税率的重要标准,当世界原油物价超出50美元/桶时,能源价格上升将自动抑制部分过剩的能源需求,匈牙利政府将相应降低税率,避免此时由于税负过高加剧人力资本扭曲效应。
(三)天然气适用税率和条款
欧盟将天然气的税率划分依据主要分为动力燃料、商用和非商用三类,其中用作动力燃料用途的天然气使用的能源税率最高,为每消费1单位GJ天然气承担26欧元税负,用作非商业用途的天然气承担税负为03欧元/GJ,承担税负最低的为用于商业用途的天然气,税负为015欧元/GJ。这与煤炭差别税率的设置模式一致。一方面是为了抑制由于外部性而导致的天然气过度消费所产生的能源浪费,动力燃料是造成能源损耗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是考虑到税负转嫁的影响,企业会将能源税负成本转嫁给家庭部门,进而产生更为严重的人力资本扭曲效应。
从图2各成员国天然气适用增值税率情况来看,欧盟天然气增值税率较煤炭和天然气而言有了较为明显的优惠力度,这主要是由天然气内含清洁成分较高,所造成的环境负外部性较少所致。在税率标准的设定方面,大多数成员国主要选用天然气年消费量作为税率设置的主要维度,由于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范畴,当前欧盟成员国主要以油类消费为主要能源结构,鼓励能源结构向“油转气”转型,是当前政策的主要引导方向。因而,希腊、意大利以及荷兰三国分别就天然气消费量设定了累退式税制结构,年度天然气消费量越高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越大。同时,比利时和瑞典两国政府提出按照环保协议与污染物排放协议的完成情况,就企业消费天然气的行为集约化程度进行评估,对于完成协议环保要求的单位将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此外,欧盟各国对天然气税率的设定考虑以减少能源税“累退性”所造成的人力资本扭曲效应为政策目标,对于农业、园林业以及渔业的天然气消费给予一定的能源税优惠力度。同时,在兼顾公平性减弱扭曲性方面,天然气消费税政策提出对于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优惠力度,如地方公共客运、国防设施、公共管理以及残疾人补助、救护车能源消费等。
(四)电力适用税率和条款
对于欧盟各成员国,电力消费税率同样被分为商业用途与非商业用途两部分,其中商业用途的电力消费按照05欧元/MWh税率征收,而非商业用途按照1欧元MWh税率征收,其征收目的仍是以缓解因企业税负转嫁动机而进一步加剧的人力资本扭曲效应为主。同时,为了鼓励能源转型,欧盟不少成员国(如意大利、荷兰、斯洛伐克等)都要求按照电力消费量设置“累退式”差异化税率,即电力消费量越高所承担的能源税负将会越低。在税收优惠方面,能源税“累退性”依然是欧盟税制所注重调节的重要领域,享受电力消费优惠的主要行业与天然气优惠条件涉及的行业相一致,“农林渔业”和“交通基础设施行业”(如地铁、铁路交通、有轨和无轨电车等)均可以享受一定条件的税收优惠。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能源税旨在矫正能源使用负外部性,引导能源节约型技术进步,欧盟国家早有普及推行,因此本文围绕如何利用能源税实现能源集约型技术进步,从制约能源税节能节约效应释放的因素入手,并分别采用2003-2014年省级面板数据和欧盟各国能源税经验分析对此进行实证和现实案例检验,得出如下结论:(1)能源税负的设计并未充分考虑能效与环境成本的影响,其对能效低、环境成本高的能源产生节能效应反而略显不足。(2)能源税的节能效应呈现明显的“累退性”,收入悬殊地区和产业结构非优化区的节能效应明显落后于收入非悬殊区和产业结构优化区。(3)我国能源税的“累退性”逐步凸显,而且厂商可以凭借价格、工资以及劳动力市场供需机制将能源税负转移给家庭部门,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和非现代产业部门所受的影响最为深刻,产生明显的人力资本扭曲效应,反而不利于能源节约型技术的研发与推广。(4)能源税的征收可以为经济发展带来“双重红利”,能源税产生的人力资本扭曲效应受到所得税优惠的反向调节作用,由于税负转嫁的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调节作用较个人所得税更为明显。因而能源税的“累退性”应成为能源税制完善和创新的关键所在。
(二)政策建议
1明确能源税的功能和基本含义,继续完善能源税种,取消不合理的能源税率的基础设计。我国要明确能源税的功能是为了将外部性成本内部化,其根本目的并不是限制能源消费,而是限制能源消费中不合理成分和不可持续模式的进一步扩张,鼓励能源节约型技术进步、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等长期绿色可持续目标的实现。因而当前我国能源税制的设计一定要以长期发展可持续为目的,不少学者提出狭义的能源税概念,认为应就消费能源内含能量大小进行征税,这仅仅在能源规模上产生了约束作用。为实现能源集约化的长期目标,我国能源税率的设计应该学习欧盟经验,将环境外部成本纳入到能源税率的制定环节,本文比较得出欧盟在能源税率中的外部成本份额远超出狭义能源税比重。同时,我国当前能源税种较为缺失,消费税仅对成品油的消费行为进行了约束,而对居于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主导地位的煤炭并未设置应有的征税条款。此外,增值税中居民煤炭生活用品给予了9%的优惠税率,这反而不利于引导能源消费和生产环节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基于此,一方面我国能源税制的设计应优先提升煤炭消费行为的适用税率,以充分反映煤炭市场需求、内含能量规模与外部性成本,另一方面能源税制既要包括诸如煤、石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种类,还有电力、热力等二次能源种类,能源种类众多,短期内能源税制改革很难将所有能源种类囊括其中,因而我们更应遵循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我们可以根据经济和市场发展程度与结构,在已有成品油消费税的基础上,对能源消费占比较高和外部性影响较大的能源(煤炭、石油)税制进行优先设计,等時间经验充足后再逐步转移到更加复杂的天然气和电力消费上。
2以鼓励能源结构转型的长期目标为重点,设计富有弹性的能源税定价机制与优惠政策。我国当前能源税的激励措施主要采取以最终经验成果分割比例变动的直接引导措施,而在事前的间接引导方面(通过企业的税基减免以实现企业从事特定研发和生产活动的行为进行激励)较为乏力。欧盟注重能源税在能源结构引导中的长期激励作用,设置了按照不同能源消费和生产条件,当前特定种类的能源消费量是各成员国经常使用的差异化评价标准。对于部分污染程度高、市场需求高的能源(如汽油、煤炭)欧盟并未提供任何消费行为补贴,而对于处于转型目标中的清洁能源(如电力、天然气)欧盟成员国提出“累退式”激励措施,即清洁能源消费量越高,清洁能源消费者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充足,以鼓励能源消费结构向清洁化方向转型。也有不少成员国就能源内含成分的清洁化程度(如是否含铅、含硫量、生物质能含量等)和能源消费行为是否满足环保协议等提出了弹性税率机制。同时,为避免能源价格机制变动所产生的扭曲效应,匈牙利也提出按照能源市场价格波动设计反向税率变动的能源税率定价机制。这些间接引导机制的引入对于鼓励我国实现长期可持续的能源转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注重能源税率结构性调整设计在减少能源税“累退性”和“要素扭曲效应”的负面影响。由于能源税是针对能源内含能量与能源消费引致的外部性成本征收的税种,其节能效应具备一定的“累退性”。这是因为收入较低部门和个人往往难以拥有能源效率更高的技术设备与人才储备,反而比收入更高部门和个人承担着更为沉重的能源税负,此时“一刀切”的能源税制度反而会固化现有能源消费路径,甚至由于税收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收入较低的部门的发展资金,进而产生较为严重的“寻租”行为。能源税的征收不是以控制能源消费规模为重点,如何引导能源消费模式集约化才是其政策本质,因而欧盟各成员国对收入较低和经济发展基础不好的部门和行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激励,比如农业、园林业以及渔业享受一定的税收激励,同时为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公平的发展机遇,欧盟也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普及、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公共管理项目的能源消费行为提供了税收优惠。此外,能源税的人力资本扭曲效应也因征收对象不同而存在明显差异,由于能源需求价格弹性缺乏,企业部门的税负转嫁动机十分明显,其所产生的人力资本扭曲效应不仅体现在企业部门,还会进一步转嫁给家庭部门,尤其是收入较低的家庭,因而欧盟国家对于商业部门更多的能源税优惠。基于此,我国在能源税款目设计时更要注重将更多的税收优惠给予发展基础较为工农业以及低收入群体,由于企业存在明显的税负转嫁动机,能源税给予企业部门的优惠要更为集中。同时,在能源使用和建设项目方面,我国能源税制要给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更多的优惠,以减少“累退性”对我国弱势群体和部门的负面冲击。同时,能源税也存在“双重红利”不仅对环境污染和能源浪费存在抑制作用,还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对其他税收的依赖性,如果在能源税征收过程中给予一定的所得税优惠,反而还能对人力资本扭曲效应产生反向调节效应,打造能源节约型技术进步的可持续优势。
注释:
①2010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数据为8776亿吨,数据来源为《国际统计年鉴》。
②数据来源于《2020年BP能源统计年鉴》。
③数据来源于http://wwwchinapowercomcn/zx/jzqb/20200826/28667html.
④在地区层面,作为核心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柴油和汽油零售价格以及相应能源消费量皆未统计西藏地区数据,因而本文只能将西藏地区从面板样本中剔除;在时间维度层面,各省市汽油、柴油零售价格的数据仅统计了2002-2014年间数据且2002年及以前汽油、柴油消费量重庆、宁夏、海南三省份存在缺失值,因而本文最终只能选择2003-2014年数据进行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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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税制的节能效应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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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中国能源税制的节能效应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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