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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城市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2-07-17浏览:22次
摘要:城市排水是现代化城市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城市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产业。是城市污染防治和城市排渍、排涝、防洪的骨干工程。
关键词:城市排水,排水设施,建设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城市排水设施很差,各大城市都没有完整的排水系统,仅有局部雨污水合流制管道。管材为陶土管、陶瓷管、石棉水泥管和砖、石拱沟,其材质差、管径小,污水就近排入水体,排泄能力很低。
新中国成立后,城市排水工程建设得到了发展。国务院相继成立了建筑工程部和城市建设部,作为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设施运行的政府主管部门。
50年代初期全国十几个大城市建成的城市排水管渠仅有3000km。许多大中城市的排水工程主要用于治理雨污水。
解放后,我国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最早始于50年代初。50年代建有太原西郊、西安邓家村、兰州七里河等9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多为一级机械处理工艺,处理规模小,总处理能力约36.3万m3/d。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排水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
“八五”期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深化,以及各流域水污杂治理的力度加大,加快了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缓解水体污染,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改善投资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八五”期间为加强排水行业管理,更好地促进和推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制定了相应政策法规及标准。
1991年制定了《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规定城市排水的发展要“以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快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的速度,逐步建立起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城市排水体系”,“城市排水应统一规划,纳入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及排污水单位应执行“节水、减污、净化、再用”的技术政策,同时对发展序列、保障政策和实施措施等也做了明确规定。为推动产业政策实施颁发了《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对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有关问题做了规定。
为确保排水设施安全正常地运行,进一步控制超标污、废水进入排水设施,避免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及损坏排水设施,制定了相应的运行管理标准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同时为加大对污废水的监测力度,建立了《国家城市排水监测网》并对监测网的成员单位,进行了国家级城市排水监测计量认证。
截止1998年,全社会污水年排放量356亿m3,排水管道长度为125943km,城市污水年处理量105.33亿m3,污水处理率29.65%。城市市政排水系统年收纳污水212.24亿m3,城市污水处理厂187座,其中二级生化处理143座,年处理污水34.33亿m3,污水处理率16.18%。距达到“九五”计划目标尚有一定距离。要实现“九五”和2010年计划目标,除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措施保障,同时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1.正确认识城市排水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解决我国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的基础和出发点。
城市是一个工业和人口,能流和物流高度密集的人工生态系统。在这个系统的物流中,工业三废和人类消费污染日益增加,其输送和处理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城市排水设施不仅是维护城市生态物质代谢功能的重要前提,也是保护城市水质资源和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措施。要实现城市水污染控制,对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支持,需要得到国家计委、财政、物价、税收等有关部门的共识,在政现法规制定、建设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
2.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城市排水管理
目前,城市排水体制不顺,管理部门有责无权,难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与管理长期以来就由城市的市政部门管理,但在实际运作中,难以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形成排水设施“建管者无权、不建不管者受益”以及“多头监督、重复收费”的极不正常现象,使本该用于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的资金和运行费大量流失,挪作他用。而城市污水处理厂则由于缺少资金不能运行,造成设备闲置浪费和腐蚀损坏,水环境污染依旧。管理体制不顺,必然政出多门,相互扯皮,各级政府及企来业单位在执行中无所适从,监督管理与行业管理职能要分清不能越俎代疱,为此,按有关部委“三定方案”,确定部门职责势在必行。加强城市排水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有效资金的利用,有利于设施养管专业化、养护机械化、促进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
3.拓宽投资渠道,解决建设及运行管理资金
我国排水设施长期滞后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环境的需要,除认识和经济政策原因外,资金不足是主要的制约因素。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长期以来是依靠国家单一的投资渠道解决。除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外,应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理顺收费渠道,使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运行及养护维修费有固定的资金渠道。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改革收费制度,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由城市建设部门征收污水处理费,超过排入下水道水质档准的污废水排入下水道和处理设施,应由城市建设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直接向水体排放的污废水,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并主要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为解决城市排水设施运行及养护维修和设施建设的固定资金渠道,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因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部局,1999年联合发出“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排水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通知中按照污水处理成本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是城市排水逐步走向良性循环的一项极为有力措施。
改革污水处理厂经营管理体制,逐步从依靠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向企业化过度,作为产业经营,加强成本核算实施有偿服务,逐步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企业经营机制。
上述问题的解决有助于逐步加快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与发展,实施“九五”主划,改善城市环境。
《浅议城市排水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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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浅议城市排水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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