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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2-07-27浏览:42次
摘要:由于建设工程一般存在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等特点,导致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往往会发生一些变化。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各种各样的变更,而工程变更对工程结算影响很大。如果处理不合理,将会对整个工程投资带来损失,从而影响经济效益。
关键词:工程变更;造价影响
按工程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一般可将工程变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例如结构形式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他特殊设计的变更等。第二类是改变工程尺寸或工程质量的重要变更。例如改变标高、位置等。第三类是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或遗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的一般变更。
工程变更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发包人为改变使用功能或基于客观条件等所提出的工程变更;承包人鉴于现场情况的施工条件或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而提出的工程变更;第三人出于邻权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为了修正或完善原设计而提出的设计变更。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主要是以工程签证的形式来体现,所谓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工程变更而通过约定的程序对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从其性质上来看,应视为是原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有效凭据。
静态的工程造价是签订合同时的工程合同价款,动态的工程造价则是通过在工程合同价款的基础上以工程追加合同价款调整来实现的。它们与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关系如下: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合同价款±工程追加合同价款
工程追加合同价款=工程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价款±工程增减而引起的增减的工程价款±施工条件变更增减的工程价款±工程索赔的工程价款
根据工程变更签证的具体程度,工程变更签证可大体分为三类:
(1)如果工程签证不仅对于发生的变更事实予以肯定,而且对于发生变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也予以确定,则按签证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这类工程签证是最有利于维护承包人利益的,这种定量的约定,无论其与定额有什么差异,均是合法有效的。除非在规定的时期内,对方向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以“约定内容显失公平”为理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并得到支持的除外。
(2)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定性的肯定,但未对变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予以定量的确认的工程签证,则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既没有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定性的肯定,也没有对变更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予以定量的确认,但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能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的,则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情况对承包人最为不利,没有工程签证明确肯定该变更的事实的发生,但承包人主张认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多于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量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包人应当证明发包人同意或要求其施工时其他非书面的试图证明工程量的证据。如果定性问题解决后,定量问题即承包人在施工中实际付出的人工费和材料费以及实际支出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所以,只要发生工程变更,就可能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就存在一个对变更工程价款的计价问题。因此,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不完全等同于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并且,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也并不自然适用于工程追加合同部分的计价。对工程追加合同部分的计价原则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下面就在实际工作中,本人接触过的一个案例分析下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处理方式:
某一业主方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与一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业主对建筑工程不熟悉,前期策划不充分,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较多。同时,业主方现场管理人员力量薄弱,对工程变更通知并非都是书面发出,对承包方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的要求,也并非都明确答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其中包含很高的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为此,双方存在很大的矛盾和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关于工程变更的量的确认和变更工程价款的计价问题:
1)如果没有签证来证明工程发生变更,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施工的,该部分工程变更是否可确认以及如何确认;
2)假设上述第一问题的答案是可以确认并以其他证据来确定其工程量的,那么其计价如何确定;
3)如果工程签证只有工程变更的工程量的确认而没有具体计价的确定,法律如何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计价原则。
对于第一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所以,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或要求其施工的,并且该证据经过举证、质证后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这类证据可视为工程签证,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对于第二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对变更部分的计价标准的确定可以与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一致,也可以不一致。本案中的工程变更签证中的计价可以与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致,也可以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只要双方合意,均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第三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所以,这类工程签证的工程价款可以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如果工程签证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定,其计价原则上按当地的定额标准进行计价。
《浅谈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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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浅谈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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