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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金融论文
发布时间:2012-08-20浏览:31次
摘要:青海省作为电力输出大省,作为国家重要能源基地的地位日益突出。在水电、火电等传统能源正在受到越来越多限制的同时,新兴能源的作用越来越发显示出重要性。青海工行如何在全国产业结构大调整的背景下,抓住青海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机遇,实现银企对接,共同发展是一个现实的课题,需要加以解决。
关键词:新能源,信贷政策,经营,对策
《青海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青海将加快工业结构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构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现代工业体系。主要工作是打造十大优势产业,发展循环经济。在十大优势产业中,由于具备资源和土地禀赋优势,青海发展新能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势相对突出。在全国产业结构大调整的背景下,如何抓住青海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机遇,实现地方经济发展与金融业经营发展的有机结合和共振发展,是青海工商银行当前必须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青海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
“十二五”期间,青海省新能源产业规划投资将达250亿元以上。重点发展太阳能光伏、光热利用、风能、锂离子电池和生物质能产业。拟建成太阳能光伏产业、动力储能电池产业和风能产业等三条产业链。
1、在太阳能光伏产业方面,拟建设多晶硅、单晶硅—硅锭、硅片—光伏电池—光伏组件—系统平衡部件—光伏系统与应用的太阳能光伏产业链。着力构建从多晶硅、非晶硅等光电转换材料到光伏并网发电的完整光伏产业体系,打造西部发展光伏、聚光发电产业及光伏电站一体化的产业基地,建成国家重要的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
2、动力储能电池产业方面,拟立足盐湖锂资源大力发展锂离子电池产业,以发展蓄能电池和动力电池组件为重点,辅助发展锂电池、铜箔、铝壳、正极用料等工业品。
3、风能产业方面,将坚持引进和自主研发相结合,加快适合高原风能特点的风力发电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应用,着力培育发展风力发电和风能装备制造业。
二、新能源行业信贷政策简介
工商银行发放贷款,均有行业信贷政策作为支持,而青海新能源产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主要涉及电力生产(其他能源发电)、电机制造(发电机组,风电)、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锂电池制造)等行业。对应行业信贷政策行业分别为新兴能源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光伏(光伏材料制造、太阳能电池制造)、风电设备等。
(一)新兴能源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行业信贷政策。对于新兴能源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行业,虽然与水电、火电一同被列入压降范围,但总行未调整其行业分类结果,仍然为适度进入类,总体信贷原则是:积极拓展,分类指导,择优支持。一般要求,风电项目配套电网建设进展顺利且项目建成时具备完全上网条件,机组具备低压穿越能力;由十五家重点营销客户及其全资(控股)企业或由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好的大型央企及省级电力投资集团全资(控股)或提供融资担保;太阳能发电项目须控股股东为十五家重点营销客户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项目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含)以上,配套电网建设进展顺利且项目建成时具备并网发电条件。同时提出,对不符项目准入标准但确需办理信贷业务的新兴能源发电项目,可以报工总行审批。
(二)风电设备行业信贷政策。2011年,总行确定风电设备制造行业为谨慎进入类行业。总体信贷原则是:谨慎进入,优选客户,以销定贷。由于我国风电设备制造行业产能急剧扩张,国家已将风电设备列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同时,我国风电设备制造行业还存在缺乏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建立行业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因此,工总行要求原则上不介入无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风电设备制造企业。
(三)光伏(光伏材料制造、太阳能电池制造)行业信贷政策。2011年,工总行确定光伏行业为谨慎进入类行业,其中被国家列为产能过剩的多晶硅行业为限制进入类行业。总体信贷原则为:精选客户、优化品种、关注订单、防范风险。信贷投向把握要求为:对于光伏行业龙头企业和国有控股大型电力集团投资成立的光伏企业,可在综合考虑其偿债能力、发展前景的前提下,予以适度信贷支持,但需谨慎把握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类贷款;对于财务状况良好、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较为稳定的光伏企业,根据企业订单情况积极开展供应链融资及其他贸易融资业务;对于产能较小、生产技术落后、经营状况不佳、存在环保问题的小型光伏企业,不予信贷支持。
三、信贷经营对策
青海新能源产业的蓬勃发展使工行青海省分行信贷结构调整工作面临的重大历史机遇,要在青海新能源产业发展过程中有所作为,实现工行信贷经营策略与青海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匹配和吻合,既是工行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工行改善“贷大贷长贷集中”信贷结构的现实需要。
(一)适度支持新兴能源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行业。青海省太阳能、风能资源丰富,太阳能为全国第二大高值区,同时具备太阳能、风能发电所需土地资源优势,建设荒漠型新兴能源发电基地潜力巨大。近年来,国家级电力企业纷纷来青海参与太阳能发电和风电项目建设,新兴能源发电产业发展迅速,尤其是太阳能发电产业呈爆发式增长态势。工总行《关于加快信贷结构调整的意见》(工银发〔2011〕144号)虽将新兴能源发电与水电、火电行业一同被列入压降范围,但未调整其行业分类结果,仍然为适度进入类。鉴于青海省资源禀赋优势,对于电力行业,需要辩证地对待,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凡是与青海省资源开发衔接较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电力项目就应当支持。对于青海省新兴能源发电项目的基本态度,应当是积极竞争,主动作为。否则,工行将会失去与青海产业经济和谐共振发展的良好机遇。具体来讲,对于青海省新兴能源发电项目,只要其股东实力雄厚,或者能够提供担保,并且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同时具备并网发电的条件,就应当积极介入,给予信贷支持。
新兴能源发电行业主要融资需求为项目融资,与信贷结构调整要求有一定差异,但也应当看到,只有给与了新兴能源发电行业必要的项目融资支持,才能与客户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才能与客户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获取更高综合收益。对于信贷支持新兴能源发电行业与调整信贷结构的关系,要从推动工行信贷和经营可持续发展的立场上去把握。
(二)合理支持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对于布局于青海省,配套青海省风力发电产业的整机制造企业,只要其股东实力雄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且经实践检验或论证,技术较为成熟,且符合业务办理基本条件的,即可给予信贷支持,主要是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融资)支持。对于风电设备零部件制造企业,只要与整机制造商(适度进入类以上客户)配套,并建立稳定供货合同关系,即可给予信贷支持。鉴于大型风力发电企业一般均由行业内龙头企业投资设立的实际,可主要以订单融资方式满足风电设备零部件制造企业融资需求。
(三)合理支持光伏(光伏材料制造、太阳能电池制造)行业。鉴于青海省内部分光伏材料生产企业已经建成投产或正在建设过程中,工行前期并未投放项目贷款的实际,工行可在客户符合我国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基础上,重点向客户投放流动资金贷款(含订单融资等贸易融资)给予支持。
另外,着眼于未来,为深化和创新对光伏材料行业的金融服务,对于将单晶硅、多晶硅(及其切片等)列入商品融资目录商品的可行性研究也应同步开展,待条件成熟时,可将单晶硅、多晶硅(及其切片等)列为区域内或全国性融资商品,为我行大力发展以单晶硅、多晶硅为质押商品的商品融资业务创造先决条件,积极抢占融资业务先机。
(四)创新服务方式,以供应链融资为营销切入点,实现高效信贷投放。青海省新能源产业链贯通,客户关联度较高,大多数客户均由大型企业投资设立,其股东实力雄厚,发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条件良好。因此,要在梳理研究青海新能源产业链方面狠下功夫,从抓核心客户扩展到抓整个产业链,以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为主要融资服务工具,以此实现快速有效的信贷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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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青海工行应对青海新能源产业信贷经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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