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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2-09-06浏览:27次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建设工程的整体水平得到大幅的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模式,实现新形势下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管,是新形势下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需要。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构管理模式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并对其发展之路做出探索。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督模式;管理措施;三部到位;检查方式;抽查;管理信息化;全过程监管
1引言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和重点,随着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也在不断的转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式应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站在公众和社会的立场上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本文就质监站如何控制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总体质量水平,以及今后监督工作的思路,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历史模式及其误区
十年前,工程监督制度的主要模式还是三部到位核验,即在基础、主体结构阶段必须由质量监督机构到位核验,签发核验报告才能继续施工;竣工阶段必须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质量等级,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明书”;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原有的三部到位核验方法逐渐暴露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
(1)质量责任者的转移。建设工程施工完毕,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核验,并签发“工程等级证明书”,依照“谁核定,谁负责”的原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这造成质量的责任错位,使得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了质量问题,用户将予头直接指向“政府机构”,迫使政府不得不被动给予解决,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反而成了“旁观者”,这违背了市场经济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
(2)客观上形成与政府体制改革发展相矛盾的状况。政府体制改革后,政府管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工程质量监督等级核验,把政府管理推向了陷于事务的误区。
(3)与建设工程自身特征不符合。建设工程存在工期长、质量缺陷隐蔽性及事故后果的危险性等特征,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检查、检验,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评定,因此,政府的监督应舍末就本,抓住建设工程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龙头。
3新一轮深化改革下的工程质量监督指导思想
备案制度的实践,推进了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改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新一轮深化改革,其指导思想是:
(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必不可少,并且必须对建设工程实行强制性监督,政府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有权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法规的行为,政府的监督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部门不得阻挠其执法行为。
(2)政府是依法行政监督的主体。政府改变原授权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做法为委托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制度的变革,使政府处于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领导都和仲裁者的地位,不再承担应由监督责任单位人员承担的技术工作责任。
(3)坚持从单一实物质量监督向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政府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将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推向建设质量第一线,将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行为和其责任行为的成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列为监督对象,实行对建筑市场和现场的全面要素的全覆盖监督,杜绝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
4 当前具体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1)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目前主要是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质量行为审查,比如审查前期法定手续履行情况,图纸审查与招投标手续是否齐备,相关合同是否签署,五方责任主体的资质和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在内的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行为主体。质量监督机构站在执法的地位,通过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施工前质量行为的监督体制,查处各行为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自律能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
(2)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
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比如通过监督抽查,对砼和砂浆的强度、钢筋保护层的厚度做出实测,以及对工程实体的尺寸偏差的实测等。
另外,质量监督管理还应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作为现代化管理重要手段,以实现资源管理共享,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的管理效能。
总的来说,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业主、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是通过现场的地基基础质量验收监督、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的范畴,环境质量的监督渗透于各个监督全过程,也是质量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质量活动结果有效,国家和公众质量利益通过实体有效操作全面得以实现,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3)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一是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二是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发展之路
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的专业技术监察部门,要保证其政策和执法的统一性、连贯性、要突出其公正性、权威必一、科学性,因此监督机构应朝专业化和技术化方向发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管理、监督执法的理论方面学习,从而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修养。从而形成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建立与质监定位相适应的权威,发挥其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服务于广大群众的服务质量。工程监督机构还应朝着“阳光监督”的方面发展,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工作体系。
6结束语
总之,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模式、执法程序和重点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新的形势下,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是我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的主要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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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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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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