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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结算纠纷起因与对策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2-10-08浏览:25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是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成果的实体反映,一方面可以明确建设、施工单位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也可以进行项目的经济评价投资控制比较等。显然工程造价管理及审查正逐步向正规化、程序化发展,但仍不可避免地在工程计价结算中出现纠纷,建设项目
  结算管理无序,拖而未决,算而不结等现象仍然存在。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工程地质资料的不完整为合理确实工程造价增加了许多麻烦。有的工程不按基建程序进行,条件不成熟就急于开工,由于没有充足的技术资料,甲乙双方均未考虑施工中的种种问题,边施工边修改出现大量的现场签证,工程竣工后,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发现结算大大超出原来的估算,从而产生对签证的异议和意见分歧,致使工程结算工作无法进行。
  二、 现场签证不按规定办理,造成工程结算无法进行。按常规甲方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两人以上签字,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只有一人签字,形成的法律文书效力不足,或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提出事由的造价金额数进行认可。结算中,造价人员以签证单的项目进行计量,并按规定进行费用计算。由于结算价格与签证价格不符,乙方坚持以签证单价金额为准,引起纠纷,有的甚至造成甲乙双方结算搁浅。
  三、 由于工程的特殊性,工程招标价格实为名誉价格。有的工程急于开工,工程标底编制与审核要在不科学的时间内完成,因此标底漏项、漏量计算不足为奇。如某工程,建筑面积为5*104平方米,建筑工程是及钢筋抽量如一个人计算需要一个月时间才能完成,而甲方急于开工,要求预算人员10天时间全部使出实物工程量。为了完成任务,预算人员只能加班加点,对容易的项目计算准确点,对复杂的项目只能凭经验估算,偏差较大。以这样的标底招标,只能造成造价相对准的可能落标,造价差异较大的可能中标。以此图纸工程量和造价包干,势必影响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工程进行中发现标底量差较大,工程进度难以保证,施工过程甲乙双方矛盾重重,结算工作迟迟进行不了。
  四、 因各种原因(资金不足,项目不符合投资规定等等)某些项目不能继续施工而导致停工停建。停工后甲乙双方,应依合同要求及时通知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现实中,由于双方无往来函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发生的增加费用没有证据,甲乙双方很难协调统一,只有求助于造价管理部门调解。
  五、 合作开发的项目。大部分工程工程项目能双方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成功合作,但少数项目,合作双方关系不协调,互不信任,工程竣工结算时给工程的结算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惑。如某工程,由甲乙双方合作建设,基础施工中由出资方负责,工程完工后,出资方进行工程结算,结算人员对工程地质变化的复杂性认识不足,现场签证大部分被否决,施工单位对此意见很大,经双方协调,均未统一。
  六、 工程资料不全。有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于施工企业对建设期间的工程资料保管收集整理不及时,结算时东找西凑,有的甚至提供不全,任凭自己的想象虚构工程量,形成高估冒算,有的高套标准,弄虚作假,给工程量的审核增加了困难。
  七、 施工单位索赔意识差。施工中发生的索赔事件,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办理有关索赔手续,而在工程结算时才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施工企业为得到应有的补偿,只好求助于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协调,有的甚至诉诸法律。如某工程结算中,合同规定,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每提前1天,甲方奖给乙方3000元,工程按期竣工,给予总造价(即合同价)1%作为资金。结果,施工单位按期完成,并得到了奖金。但问题是该工程实际比合同工期规定工程量增加20%,按规定工期可顺延31天,并能得到3000*31=93000元的奖金,到结算时,施工企业才向甲方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甲方明确表示,只补给工程增加的费用,不给工期奖,于是双方发生争议,经协调后双方达成补给1/2的工期奖的协议。
  八、 结算拖而不决。某些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竣工后,由于资金不足,采取不办理交工,项目不结算手段,长期拖欠工程尾款,使工程形不成固定资产,施工单位有苦难言,诉诸法律,项目未结算,不存在拖欠工程款项问题。结算拖而不决,已成为某些建筑单位提高资金周转率及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
  九、 结算的行政干预。主要分两种。一是基建部门负责人直接干预工程结算,有的甚至与乙方相互串通,对不该签证的项目,故意夸大其工程量进行签证,尤其是在隐蔽工程的特殊性上大做文章,随意加大工程量,造成工程结算失控,滋生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二是当前从事工程结算的造价咨询机构,原大多隶属于计委、财政、审计、建委、建行系统。某些大型工程项目一旦上巴这些单位,则拿着文件或条子进行造价咨询。建设业主出于无奈,因此出现工程结算的补审、复审、终审。
  十、 工程预算审核不规范。某些建设单位工程预算部门把预算审核降低招标分解到人,完成指标者按比例提成,不正当激励工程经济人员压低工程造价,“不管预算水份多少,只管拦腰一刀”。因此,形成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狠砍结算的恶性循环。再者,个别预算审核人员不能正确理解预算定额,工程计价规则及工程量计算方法,采取以权压价,唯业主原则是从,极易造成工程结算量和价的差距,引起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工程造价和纠纷,不论是谁的原因造成的,它都给我们的正常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同时也给甲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分析工程造价纠纷的起因,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结算管理,提供了依据。我认为今后工程结算工作,应从下列几个方面入手:
  
  一、 建立健全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完整性与符合性审查制度,从源头把关,避免工程结算失真。
  完整性检查:对送审资料要认真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缺项、漏项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要求送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全部资料后再予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必由建设单位报送,避免施工单位与审核人员交往密切,窜通一气。符合性审查,即是符合国家经济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如现场签证,发生签证事项----原因------位置------时间-------手续是否清楚、完整;竣工图绘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加盖竣工图章;隐蔽验收记录是否注明深度、宽度、用料、验收签证手续是否齐全等。
  二、 规范工程变更管理程序,做好工程变更单价审核。
  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可按常规进行审核,而要把一些非预期的动态项目证明资料(技术联系单、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作为审核的重点,要认真仔细地分析其客观真实性,不能看到变更单、签证单就照套不误。总结几年来决算审核工作实践,要挤掉决算中的水分,防止工程造价虚增,切实降低工程成本,各种变更单、现场技术签证费用的计算格外的重要。尤其是在一些设计深度不够、规模较大、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中,设计变更十分频繁,现场突发事件概率大大增加,各种技术签证不可避免。因此,对工程变更,要做规范管理、客观公正、合理合法。
  三、 运用计算机进行快捷准确的辅助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
  工程量及其单价是影响工程价格的两因素,工程量的准确与否决定了造价的准确与否。同一个项目,工程量应该是常量,但经常出现同一个工程经不同的人计算工程量,结果也不一致,采用计算机辅助审核就避免了这类问题
  四、 实行项目法人投资责任制。
  将投资责任、经济结算、项目建筑与工程项目建设法人有机结合在一起,遇项目建设决策失误、投资失控、贪污腐败,按合同或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对工程建设质量优、工期短、投资结构合理的建设项目法人,应给予表彰及物质奖励,把投资决策项目决算等经济责任制落到实处,避免工程完了,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
  五、 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工程决算审核人员业务能力和素质。
  工程结算审核是集技术、经济于一体的业务工作,它要求审核人员既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又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懂得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采用适当的方法,抓住关键点,把握重要环节。在专业技能方面熟悉变更单价的基本定价方法,准确确定变更类别;熟悉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了解材料市场价格;正确套用定额等。在实际工作中,造价人员加强学习,熟悉施工图纸、变更图纸及招投标文件,经常深入工地现场,了解现场施工工艺,实际工料投入,不纸上谈兵。
  六、 加强合同观念。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约束当事双方基本条件,也是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双方在签约时,现有的条件、注意事项都要准确定义,不含糊地写入合约,特别是就价格、工期、增加项目的有关费用,更要有明确的标准,进入合同有关章节,使出现意见分歧时有章可循。这里应该强调的是,任何企业由于法人代表的易人,都应由后任全面履行前任的签约,不应因其法人代表的易人,而改变执行双方依法签定的合同,提高自己单位的权利。法人违约是目前合同中常见的事,法人应正确处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味追求权利的合同是没有的。
  七、 加强工程造价的管理,强化宏观调控职能。
  工程结算的规范管理首先是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加强政府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宏观监控,制定有关工程造价结算方面的规章制度,规定项目结算的时限、时效,对工程结算程序、方式要合理界定。如政府投资工程,除甲、乙双方进行结算外,政府审计或财政部门应先期介入,进行监督、控制。其次,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等单位的各级领导都应将工程造价的管理提到自己的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对日常工程造价中的有关事宜,应集思广益,及时处理不应等问题成堆,才去进行议事,对建设工程竣工项目应及时办理结算,不能以自己(甲方或乙方)利益无故拖着不办,再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合同为基础,政策为指导,标准为依据,不偏不倚地进行工作,正确发挥咨询业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作用。
  

《论工程结算纠纷起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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