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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审计论文 发布时间:2012-12-01浏览:54次
摘要:近几年,国家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稳妥地进行了审计结果公开的探索与尝试,依照法律规定,先后将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作的审计工作报告和一些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结果向社会如实公布,引起了广泛关注。
关键词:国家审计,结果公开,公开意义分析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就是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结论性文件反映的内容通过合法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国外早已实行,但在我国只是近两年的事,在2003年12月第一次进行了审计结果公告——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的审计结果,在我国是第一号审计公告,2004年、2005年、2006年又陆续公告了几项重大的、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慢慢地走向规范化的轨道。2003年国家审计署制定公布了《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今后五年中国将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二00七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2003年以来,国家审计机关在这方面不断地实践摸索,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也应看到,由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我国尚是首次试行,在很多方面还不完善,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不断地提高。对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里就有规定,《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根据《审计法》规定,国家审计署分别于2001年和2002年颁布实施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形式、内容、程序等作了一些规定,但此后对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就很少,在2003年以来的审计结果公告的实践中,出现过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部门的规章就相对滞后。对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笔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审计结果公开的重要意义
首先,审计结果公开是审计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保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处罚的尺度把握正确,所作的审计评价和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再则,审计机关同其他经济监督机构一样,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需要接受监督,而实行审计结果公开本身也是一种接受监督的方式,而且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监督方式是受社会公众欢迎的。可以说,审计结果公开是加强社会各界对审计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认识审计,塑造审计权威形象的有效举措。
其次,审计结果公开是审计整改落实的助推器。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不仅是为了扩大社会影响力,更重要的是扩大社会对审计结果的知情权,便于社会和舆论直接参与监督,将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的强大合力。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审计结果会给被审计单位产生巨大压力,这种压力将促使被公告单位主动、迅速地去抓好审计整改措施的落实,并促进政府及其部门领导更加重视制度建设,规范管理。通过推动审计决定的执行,促进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整改,也增强了审计的执法力度和威慑力。
第三,审计结果公开是促进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威信的有力手段。审计结果公开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信息需求,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把政府部门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信息公布于众,揭露公共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让公共财政管理暴露在社会公众的“阳光”之下,促进政府不断加强和改进公共财政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科学规范。通过审计结果公开,提高行政透明度,借助社会公众监督的力量,促进廉政勤政建设,遏制与惩治腐败,增强政府工作的威望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二、审计结果公告需要国家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进行规范
1、国务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一部关于“审计结果公告”的行政法规
目前,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公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审计署颁布实施的两个部门规章及一些地方政府规章进行的,在实践中存在很多法律的空白,无章可循。因此,为保证审计结果公告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科学、可操作性强的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分为有违法违纪行为披露的审计公告和无违法违纪行为披露的审计公告。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告可以作为一个行政公开问题,证明被审计单位无违纪行为,还被审计单位一个清白,给公众一个明白,可以树立政府部门在公众中的形象。但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告,就仅仅是行政公开问题吗?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可以分为警告、罚款等种类,其中:警告属声誉处罚,实际产生的后果就是被处罚者声誉的损失,对比审计结果公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其行为向社会广泛告知,则会造成比行政处罚法中的警告更为严厉的声誉损失。因此,这是否应归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警告一类呢?还是独立于警告单列一类?或列入其他一项?笔者认为,违法行为的审计公告应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为“警告”一类,这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因为审计机关下发的“审计决定书”是一种行政处罚文书,但对外的“审计报告”呢?尚难明确,这与“审计结果公告”有点类似,就是将情况公诸于众,其目的就是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所以应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其为“警告”类行政处罚。
同时,违法行为的审计结果公告既然属于“行政处罚”,就应当在行政法规中规定,在作出公告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公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公告者对公告的事实持有异议的,应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公告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出赔偿请求。另外,对于所提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如何来认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笔者认为此项权力应属于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并充分考虑如泄露此秘密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来认定。同时对于被公告单位的商业秘密,应事先充分征求被公告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审计机关来决定,依此原则,若再泄露被公告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应划清责任,并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三、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形式
审计结果公开必须以一定的文体为载体,目前在公开实务中基本上采用“审计结果公告”这样一种文书作为发布文体。从实践来看,审计结果公告不能简单等同于审计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审计范围,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查出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处罚意见,被审计对象整改落实情况。通过这七个方面的内容,可以比较清晰的勾画出审计事项的全貌,也能够比较完整的反映其中的过程和结果。审计结果公开应突出重点,社会公众关注的更多的是大方面的、重要的情况以及其中的问题,对于一些过分细节的东西往往不会过多注意。
审计结果公开程序中有三个关键点必须妥善处理好:一是经过本级政府的批准。不管是上级审计机关委托或者授权,还是审计机关自行组织,都是对本级公共财政和国有资产的检查和报告,从职能渊源上说本级政府才是真正的主角,因此,审计结果公开须经本级政府批准,赢得本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二是做好横向的协调沟通工作。审计结果公开不但会涉及到直接的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而且会在公开后影响到其他政府部门,因此,要与被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的协调与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三是正确选择审计结果公开的时点,保证公开结果的时效性。审计结果公开应在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同时还要考虑审计整改的时间。如果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还应考虑复议、诉讼,以及相应结果得到执行的时间。
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出版物、互联网、新闻发布会、公报和公告以及其他形式公布审计结果。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审计事项,应当选择公开度较大的媒体公开审计结果,如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和固定设施上予以公告;涉及的问题对外公布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又必须引起重视、迅速解决的,可以选择公开度相对较小的媒体进行公开,如政府网站,政府组织召开的规格较高、规模较大的会议上进行通报,或在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中公开等。
审计结果公开尚处于一个逐步规范和完善的过程中,随着打造透明政府的深入,审计结果公开必将推动审计事业的发展。
《关于审计结果公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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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关于审计结果公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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