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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2-12-24浏览:24次
摘要:项目监理机构在建设项目中,因对监理工作的重点认识不清,使工作进入误区,不能取得好的监理效果。监理机构若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则必须在一些监理工作的关键环节上做好控制,同时监理工作要全面并要有深度。
关键词:监理,发挥监理作用,监理规划,开工令,全方位,承包商;,建设行为,工程实体质量
实践证明,自1996年我国全面实行监理制度以来,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同。的确,随着监理行业的不断发展,监理队伍的壮大,监理人才业务水平的提高,,监理工程师在建设项目中基本能够发挥第三方独立主体的作用,对建设工程及参建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实现建设项目的预期目标。
但是,由于部分业主及监理人员对监理行业的认知有限,使得一些项目监理机构,在从事监理的工作过程中,不能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尽管工作很辛苦,但监理效果不显著。我觉得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忽视对承包方重要岗位人员资质的审查。
一些工程中,总包单位实际派到施工现场的人员与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所列对应岗位人员经常不相符,而且,还存在一些现场人员根本不具备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的现象,也就是说,一些项目经理、技术员等居然无证上岗。还有一些工地,质检员及安全员等迟迟不能到岗。
很多监理机构迫于业主施加的确保工期的压力,往往在承包商人员未到岗的情况下,也就是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就匆忙下达开工令。而工程一旦草率开工后,之后的监理管理会更有难度,可想而知,一个人员不整的施工队伍,如何能管理好工程,监理机构又需要有多高的水平,才能把这个工程管理上去。
二、忽视利用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的权利,来实现对施工质量的控制。
建筑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的权利。FIDIC条款也规定,对于工程款支付证书中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只对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
但是,部分工程中,业主并未真正把这一权力赋予监理机构,在进行工程款支付的时候,不通过监理机构。通常,监理工程师一旦失去了工程款支付这一控制权利,就会降低监理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一些施工单位会对监理的其他指令不予重视。但是,有了这一权利,监理工程师对承包方的工作不满意,可以拒绝签证,这会直接触动承包方的利益,而重视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指令。
三、忽视对承包方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些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工作做得很辛苦,却把工程管理的很乱。以质量控制这一内容为例,监理大多数工作时间是在施工现场巡视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查出质量问题,及时要求施工方整改。这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质量现状。一些项目部质量制度不健全、质量管理人员分工不明确,关键管理岗位施工过程人员不到位、未严格执行质量三检制度、关键部位没有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等。如不从根本上解决承包商这些质量行为,监理的其他工作都是徒劳。所以,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相对于工程实体质量,更应做好的工作是监督承包方的建设行为。
四、错误地认为,监理就是旁站监工。
至今,仍有一些建设单位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监理就是监工,24小时的跟踪旁站监理是监理人员尽职尽责的最好表现。因此,一些建设单位会要求所有监理人员都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24小时的跟踪旁站监理。不可否认,一项工程的建设过程少不了旁站监理,规范已经明确规定一些必须旁站监理的特殊部位及特殊环节,这些需要必须做到。
需要强调的是旁站监理只是监理工作的一部分,如果过分重视旁站监理,忽视其他工作,后果就很让人担忧。我了解到,有的工地因为忙于应对建设单位的旁站监理要求,监理人员都没时间看图纸,更不去监督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感觉监理只是现场的质检员,更为发挥监理应起到的监督管理及协调的作用。
当然,以上问题与我国监理业的现状不无关系。比如,监理行业的发展历史时间较短,行业规章、制度、职责不尽完善,各方对监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以及监理薪酬较低,这些都会影响监理工作的质量。但是,实际工作中,还是有非常出色的监理团队,能够非常出色地完成监理任务。总结这些监理机构的经验,他们基本上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正式开展监理工作之前,即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监理规划。
基于多数建设单位监理内容不是很明确,成熟的监理机构,会在开展监理工作之前,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明确监理的责任及任务,确定监理的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使建设单位对监理的工作有明确的了解。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单位递交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同时,再把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的一些重要环节提炼成《现场管理规则》,并在第一次监理例会上宣读,在会议结束后,作为会议资料分发给各单位遵照执行。经过各方确认后,以后的监理工作就会开展的非常顺利。
诸如以下内容:
1、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
(1)工程款支付:承包单位每月15日按工程形象进度申报截止每月20日已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查,然后由总监审核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没有工程款支付证书,不与支付工程款。
(2)没有总监签发的开工令,任何分包单位不准许施工。
(3)所有签证必须经建设单位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签字认可后才生效,没有价款变更不予审批。
(4)监理单位负责其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内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与工程项目现场外的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由建设单位负责。
2、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主要有:
(1)施工单位入场,必须马上向监理单位报单位资质、人员上岗证件,并与监理建立联系。
(2)所有建筑材料进场,首先由材料监理人员初验,合格后准许进场。然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复验,不需要复试的材料,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准许使用;对于需要进行复试的材料,由见证员见证取样并一起将样品送到实验室,复试结果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准许使用。对不合格材料不准许进场或限期运出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随时对材料进行抽查,对于使用未经监理检查确认的材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3)实行工序管理制度。上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所有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不得隐蔽。各分项工程先进行样板项目施工,经检查评定修正后再进行批量施工。
3、其他
(1)建设单位应将派驻施工现场代表的姓名、职务、职责,以书面形式通报给监理单位。职责不应与监理工程师职责相互交叉,双方职责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建设单位协调明确。
(2)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等必须坚守岗位,因脱离岗位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
(3)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由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四方认可后,才能施工,并及时提出价款变更。
以上内容,主要目的是避免出现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管理上的交叉,诸如申报程序: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因为经常会发生施工单位有事直接找建设单位,这样监理工作会很被动。
二、总监理工程师充分利用下达开工令这一特殊权利,来规范承包方的建设行为。
监理规范规定开工令的签发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已签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组织设计已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
4、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6、测量控制已查验合格。
实际工作中,一些建设单位为赶进度,明知道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也急于要求总监下发开工令。这时,作为总监,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利用自己的权力,坚持不具备开工条件,绝不开工的原则,并同时要取得建设单位的支持。在开工伊始,必须严格把关,只有这样,才能约束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建筑法律法规、合同及建设文件等,才能真正赢得建设单位的信任,积极主动的配合及支持监理机构的工作。
三、对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利用投资控制的权利
尽管监理规范明确规定,监理规划中也会把进度、投资、质量、安全设为监理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但是,大多数监理机构还是会以质量控制为中心开展工作,而忽视其他方面的控制工作。要知道进度、投资、质量、安全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所以,一定要做好质量控制工作的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控制工作。而且,利用其他控制来做好质量的控制工作,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尤其利用投资控制的权利。施工合同条款规定监工程师接到工程款签证报表后,对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形象、项目、质量、数量以及各项价款的计算进行核查。FIDIC合同条款关于工程款支付也规定,承包商的工作要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款支付时,可对质量不满足要求的部分不预签证,直到整改合格后。这种经济手段控制质量,反而会更有力度和效果。
四、把监督管理承建方的建设行为作为工作重点,同时兼顾工程实体质量。
工程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承包人的施工水平和管理水平。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控制工作也必须通过对承包人的实际工作的监督管理才能发生作用。因此,在制定监理规划时,监理工程师应该把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工作纳入自己的控制系统之中。
监理工程师的重点工作不是以质检员的身份监督工程实体的质量,而是监督管理承建方的建设行为。比如:承建方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项目经理、技术员、质检员的资质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按合同要求在岗?是否按质量管理程序控制各工序质量?只有充分发挥承建方的的质量管理职能,才能达到质量控制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夏占国.浅谈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消费导刊,2008,(13).
〔2〕韩明.质量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础,2004.
《项目监理机构在建设项目中如何充分发挥监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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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项目监理机构在建设项目中如何充分发挥监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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