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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婚姻家庭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3-01-28浏览:901次
摘要:本文在分析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详解了结婚登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当前登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婚姻登记,审查和认证,真实性,措施
一、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真实性难以把握。《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由各单位人事部门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以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向婚姻登记机关做出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新和三代以内旁系血新关系的个人声明。有些当事人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向登记机关作虚假声明。如:有人曾有过婚史,因怕初婚的对方嫌弃,在声明中称自已婚姻状况为未婚。山东省婚姻登记实行联网办公后,一部分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可以通过岗络显示。由于网络刚刚使用不久,更多人的婚姻状况则无法显示。如果当事人故意欺骗,就不可避免的出现重婚现象。《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仅仅依靠当事人个人声明难以保证其真实性。
(二)当事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难以查证。《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把是否进行婚检的权利交给了婚姻当事人。很多人因怕麻烦,嫌婚检费用高,项目设置不合理,或是出于对自已以及对方 身体状况的自信,选择不进行婚姻检而真接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六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在当事人不进行婚检,不提供婚检证明的情况下,此项规定所能依靠的只能是当事人的个人声明,婚姻登记员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患有何种疾病。由此引发的行政或民事诉讼,登记机关却难免承受撤销婚姻登记的后果。
(三)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断定。结婚登记涉及当事人重大人身关系变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是不能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然而,如何界定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却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作为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登记员,没有能力对此做出有效的判断。如果不事人登记时无异常表现,能够正确履行登记手续,登记员必须按规定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假使当事人能够拿出权威机构的鉴定,证明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起结婚登记只能通过法院宣告无效。
(四)婚姻登记审查和认证工作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婚姻登记条件的认定是登记机关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同时又是随意性比较大的环节。以办理结婚登记为例,登记机关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户口本、身份证、合影照片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本人是否到场。经过审查,才能判断这两个人是否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具有确立婚姻关系的资格。现行的认证手段缺乏科学依据和科技含量,目前登记机关的审查方式仍然停留在简单的纸质证件上。登记员无法凭肉眼准确认定,申请登记的双方就是这些法律文书的所有者,不能肯定在登记员面前的人与这些证件证明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只要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正确并且看似真实,就同样能够获准登记。这就是无法杜绝重婚、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违法登记的根本原因。
(五)地区管理差异因素导致当事人办事难。按现行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为双方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山东省的管理在全国而比较规范,而外地户口的当事人,登记时遇到证件出现问题解决起来就非常困难。例如:外省市户口本一部分为手写,字迹潦草,多一笔或少一笔的现象经常出现,即使打印的也有错字或错行现象,变更项目在原地涂改也不盖章,这样的户口本拿到登记处无法使用。还有一些身份证件出现问题时,当地公安部门本应按职责及时进行更换,但有时当事人办起事来却非常困难,有些部门甚至以必须迁走户口才给办事等理由为难当事人,这些矛盾因为理结婚登记集中到登记机关来,导致当事人与登记机关之间发生一些误解。
二、结婚登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部完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做出不负责任的虚假声明,应该承担保种法律责任,本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但实际上却要婚姻登记机关承担。而婚姻登记机关恰恰没有核实婚姻状况而采取必要的手段。这一责任与手段相脱节的状况,导致了婚姻登记管理出现漏洞。
(二)执法机关地位不受重视。出现婚姻登记机关不受尊重的原因在于,婚姻登记执法没有被更多的群众认可、理解和接受。建国几十年来,婚姻登记管理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比起一些其他的执法机关,婚姻登记显然不被重视。原因在于,很多人没有将婚姻登记视 为执法部门,而把它仅看成是领结婚姻证的办事机构。
(三)部分单位和公民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和部门由于法制意识淡薄,不负责任地出具某些证明和拒绝出具应该出具的证明,干扰婚姻登记机关正常执法,而一旦出现问题则互相推诿,让当事人跑冤枉路。少数公民因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只要办不成登记。便不分青红皂白地在登记机关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办公秩序。
(四)审验认证手段有待提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认证手段比较落后,目前采用的仍然凭登记员的经验和目测,差错和失误在所难免。有些登记处虽然配备了身份证识别议,但对于一些消磁的身份是一样不能识别真假的,还有户口本上没有当事人的照片,根本不能表明此户口本一定是某个当事人的证件。身份证的有效期最短为十年,以当事人16周岁办理身份证起,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有些人相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同胞兄弟姐妹长相相似,难以辨认;还有经过整容手术后,当事人也会模样大变,这些都给登记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和困难,难免造成冒名顶替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发生。
三、解决当前登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根据工作实际,增加法规的可操作性。细化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中发生的普遍问题,建议上级立法部门应适时修改法规规定,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让登记机关和登记员履行职责时有法可依,权责明确,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让全社会形成一个执法和守法的良好氛围,让守法者得到尊重,让违法者得到惩罚,让想侥幸蒙蔽过关的人知道承担违法后果的严重性,维护法律尊严。
(二)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婚姻登记机关权威性。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婚姻登记这项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工作深入人心,人人皆知。与此同时,作为执法机关,婚姻登记就应该具有它的权威性。所以,登记机关一方面要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严格保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应适时、适情增设安全保卫人员,以保证婚姻登记机关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树立民政执法机关的窗口形象。
(三)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改善服务质量。建立婚姻登记执法人员竞争机制,招收法律专业人才,充实婚姻登记员队伍,提高婚姻登记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同时,建立婚姻登记员管理考核和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的执法水平。
(四)加强横向联系,树立结婚登记新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登记管理已不公是民政部门一家的工作,为此,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起长效出长效联系机制,加强配合,以社区信息网络为载体,实现与公安部门微机联网,通过网络查询当事人的婚姻记录,向公安机关传送当事人婚姻状况变化情况,用户籍网络资料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取证的主要依据。
(五)提高婚姻登记的科技含量,建立指纹识别系统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主持开发信息网络系统,开发证件照片套印技术,让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免费现场拍照,避免当事人冒名顶替事情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避免行政败诉案件发生,树立婚姻登记机关的良好形象。
《婚姻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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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婚姻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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