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学术出版,国际教著,国际期刊,SCI,SSCI,EI,SCOPUS,A&HCI等高端学术咨询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保险论文 发布时间:2013-03-18浏览:93次
摘要:近年来实际工作中情况反映,因缴费基数虚高,造成缴费人负担过重现象越来越突出,应引起足够重视。如何解决因缴费基数虚高给参保企业和个人带来的沉重负担,关系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乎社会保险制度能否可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又称社会保险费费基,它是计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基础数据。缴费基数的高低决定缴费额的多少,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高低。缴费基数高,社会保险待遇就高,反之就低。按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相挂钩,目前,企业缴费基数在社平工资的60%-300%之间、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按新规定在社平工资的60%-100%之间缴费。
一、造成缴费基数虚高的原因
现行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在实际核定时受到了诸多因素干扰,造成了缴费基数虚高。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有三点:
一是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对象口径狭小。目前各地采用的统计方法是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全国通用的计算方法,也是国际上的统计惯例,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对象只包括国有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集体单位、其它单位等,不包括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参与统计的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不属于参保范围,而参保人数占总人数一定比例的私营、个体缴费人员却不在统计范围内,统计口径与实际参保缴费群体不能真正吻合,导致“平均工资”不平均。也就是说所谓的“在岗职工工资”只是全体职工中的一部分人,而这部分职工还基本属于社会中收入稳定且比较高的那部分,于是,所谓“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大多数人的实际收入成为既定事实。所以,用一部分人的收入统计数据,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社会的真实情况,特别是以企业职工为参保主体的这部分人群的真实收入状况,又有多少可参考的价值?
二是社会平均工资持续攀升。在计算统计中,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呈现历年快速递增趋势。我区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2004年-2007年分别为:1226元、1434元、1770元、2185元,增长率分别为16.97%、23.43%和23.45%,2004年-2007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分别为1590元、2066元、2973元、4195元,如果按这个递增比例进行测算,(参照此社平工资的递增比例,以个人历年最低缴费基数进行测算)以灵活就业人员为例,10年后,个人参保当年应缴额已高达25017元,合计应缴总额116000元。这是个让人望而生畏的数字。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遏制,按照这样的趋势继续发展,那么,社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将受到影响。
三是缴费基数与社平工资绑定制度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在缴费政策的制度中,缴费基数与社平工资挂钩,一是为了保证离退休生活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考虑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但对参保对象的承受能力却评估不足。1991年的国务院33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为本人标准工资,后标准工资被工资收入取而代之。1995年国发6号文的附件对缴费基数适时调整,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劳社部1999年10号文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确定。2005年国务院38号文件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作了硬性规定,即以当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但在实践中又不得不出台过渡性的办法,尽管如此,实施的阻力和压力仍然较大,原因十分简单,就是超出了多数参保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以我市为例,银川市社保局承担着全市各类型企业5578户参保单位19万多名参保人员的缴费工作,据信息中心统计数据反映,有近13万人均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这也就表示有70%的缴费人群的工薪收入均未达到社平工资60%的最低缴费标准。对于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此高的缴费基数,60%的界定是否合理?要么是导致守法企业市场竞争活力消弱,要么使企业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导致社会保险实际缴费严重不足,欠缴和中断缴费现象越加严重。
二、由虚高问题引发的缴费负担过重
近年来,自治区政府为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压力,出台了“私企降点”、“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但是虚高的缴费基数,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政策带来的实惠和喜悦,大多数参保单位和人员仍感到“保费又涨了”。这主要是由于社平工资虚高问题给参保群体带来的缴费负担所致:
一是困难企业缴费负担增加。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规范的义务,也是重要的人工成本支出,而对于效益不佳的一些困难企业,维持正常经营运转,不欠职工工资已经不易,再为职工缴纳与日俱增的养老保险费,实在是难上加难。
二是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费负担明显加重。伴随着目前的经济、就业形势及其它相关生活费用的支出,家庭生活压力显然加大,而这种支出构成取决于其收入的偏低,正是社会保险费支出这项“刚性开销”形成了他们的沉重负担。对于企业及职工个人,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险社保总负担,外加住房公积金就已占去“职工工资”总额的40%以上。
三是断保人员日渐增多。截止2008年底,全市断保4.4万余人,以下岗失业、灵活就业人员为缴费主体的缴费比例为20%,已低于企业28%的缴费比例,但负担仍重。以2008年为例,全区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2185元,按政策规定,按当年最低缴费基数全年应缴保费4195元,月平均349.6元,而相当比例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公益岗位或打零工维持生计,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一项计算,已占最低月工资标准560元的63%,还不包括医保等其它支出。为此,放弃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只“缴费15年”,无力续保“等待”退休。
四是扩面难度增大。由于养老保险费逐年提高,使得在为员工参保缴费问题上多采取消极态度的私企老板,更加借口困难,一再拖延。
三、解决缴费基数虚高问题的建议
根据目前经济形势给我区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文,阶段性调整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核销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历史欠费;阶段性免收2008年以前社会保险欠费形成的滞纳金;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保费等一系列措施,切实缓解困难企业缴费。
与此同时,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努力把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就必须与社会保险工作实践相结合,让社会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人群,让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落实,让更多的人能够实实在在缴得起费,才能最终实现老有所养。因此,对于缴费基数虚高问题我们建议:
一是调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统计口径。缴费基数核定的依据,应以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59号令)第三条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加入城镇私营、个体劳动者的收入为统计对象。同时建议改进统计调查方式和统计方法,确保调查统计数据质量。增加信息公开,在公布统计数据的同时,一并向公众公开统计范围、口径,数据的来源等相关资料。既要能够判断国家长期发展趋势的数据,亦需要能反映百姓实际情况的切实数据。
二是以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本依据,建议降低缴费基数的标准范围。依据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缴费基数的政策空间划定在职工平均工资40%-300%的范围。缓解因缴费基数过快增长,与实际工资收入差异过大的问题。尤其要减少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压力,增强其缴费信心。据网上信息资料反映,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已确定在社平工资40%-100%自由选择。
三是针对特殊人群,调整缴费费率。因农民工流动性大、工资收入偏低、返乡养老的偏好等方面原因,虽然养老保险可以为其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但迫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缺位,缴费标准过高,转移接续困难的实际情况,许多农民工及企业难以承受,影响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已参保的也毅然选择退保。因此,完善农民工参保办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养老保险企业缴费费率由20%调为12%,个人缴费费率由8%调整到4%,规定企业用人单位必须按政策为农民工办理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费。
四是暂缓提升私营企业费率。近年来,各类非公经济组织发展很快,已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依据政策规定私营企业实行了五年过渡的参保缴费优惠政策,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8%(单位10%、个人8%)已调整到今年的26%(单位18%、个人8%),企业压力很大。为积极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建议暂缓提升私营企业费率。
五是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连续三年缴费状况良好,无欠费企业,财政应给予适当的补贴,作为奖励,同时应使社会保险补贴覆盖全部个体缴费人员,充分调动其缴费积极性。
本文选自《管理观察》。 《管理观察》杂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主管、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和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主办、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研究所承办,联合国工发组织中国南南合作中心、中国管理智库联盟理事会为顾问单位。《管理观察》杂志是全国优秀期刊,是最具影响力综合经济管理类大型期刊,是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重点期刊。
《简述如何解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虚高》
本文由职称驿站首发,您身边的高端学术顾问
文章名称: 简述如何解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虚高
上一篇:保险投资新管理政策实施运用
下一篇:商业演出购买保险的策略研究
扫码关注公众号
微信扫码加好友
职称驿站 www.zhichengyz.com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冀ICP备1600287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