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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物业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3-09-12浏览:40次
迈克尔•波德因和大卫•K•莱维恩指出,完全竞争的市场是完全有能力对技术创新进行回报,并使版权、专利权显得冗余而浪费。这里,技术创新能取得充分报酬,是以完全竞争市场和技术创新产权明确为前提条件。当前,技术创新对于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以及企业经济绩效的作用已被广泛认同,产权明晰对于技术创新的影响和作用也得到了制度经济学的证实。本文在此基础上,采用四象限分析法和图表分析法探讨如何实现技术创新产权明晰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均衡,使技术创新的效用最大化。
本文引自《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该刊的读者对象是我国高校财经类各专业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主要是高年级本科生和硕士生、博士生)、我国科研院所从事经济研究和管理研究的人员、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和政策研究者、各类企业的管理者和研究者,以及研究中国经济问题的海外读者。
一、技术创新产权明晰的均衡过程
产权明晰对技术创新具有激励作用,但产权明晰是一个相对过程,这个过程取决于产权明晰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之间的均衡,即在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时,才能实现技术创新的产权明晰。如果技术创新的产权界定不明晰,会导致社会总效用减少,减少的总量为对技术创新进行产权明晰而增加的交易费用。这说明产权明晰能够使交易费用最低,从而实现社会总效用最大化。
(一)技术创新产权明晰的相对性。产权明晰是相对的,没有绝对明晰的产权。因为明晰产权会发生一定的成本,企业会在明晰产权所发生的边际成本与进行产权交换所能取得的边际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当进行产权交易的边际收益超过明晰产权的边际成本时,就会选择进行产权交易;相反,当进行产权交易的边际收益不足以弥补明晰产权的边际成本时,就不会对产权进行明晰,产权就会处于模糊状态。
图1 技术创新产权明晰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四象限分析
如图1所示,在第一象限内,对技术创新进行产权明晰发生的边际成本MC大于零,相应获得的边际收益MR也大于零。这种情况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其关键此于寻求一个最佳均衡点,使技术创新产权明晰的总收益最大。
在第二象限内,对技术创新进行产权明晰发生的边际成本MC小于零,相应获得的边际收益MR大于零。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对权利的界定和安排的论述,也是假定市场运作是充分完好的,即交易费用为零。产权明晰的边际成本MC小于零,意味着技术创新的产权明晰成本在不断下降,导致增加的边际成本为负数。
在第三象限内,对技术创新进行产权明晰发生的边际成本MC小于零,相应获得的边际收益MR也小于零。这意味着技术创新的产权明晰成本在不断减少,收益也在不断减少,导致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都为负数。
在第四象限内,对技术创新进行产权明晰发生的边际成本MC大于零,相应获得的边际收益MR小于零。这种情况下,技术创新的产权明晰成本在不断增加,导致边际成本大于零;而技术创新的产权明晰收益却在不断减少,导致边际收益小于零(如表1所示)。
表1 技术创新的产权明晰过程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分析
边际成本
(MC) 边际收益
(MR) 状态
(所属象限)
大于零 大于零 Ⅰ
小于零 大于零 Ⅱ
小于零 小于零 Ⅲ
大于零 小于零 Ⅳ
(二)技术创新产权明晰的均衡过程。对技术创新的产权明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般而言,随着技术的进步,产权交易的成本是递减的,即对技术创新进行产权明晰的成本是逐步降低的,这种变化趋势使产权越来越明晰,置于公共领域的产权将越来越少。但由于交易成本的增加,或技术创新的边际收益递减,会使产权明晰的完整程度减弱,使置于公共领域的产权增加。所以,技术创新的产权明晰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产权交易成本的变动,产权的明晰也会随之变动,直到产权明晰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为止。对技术创新进行产权明晰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效用最大化,如图2所示,在A点上,实现技术创新产权明晰的总效用最大,TR=∑R。如图2所示,总效用=Q1×P2-Q1×P1,也就是区域P2CBP1这个长方形的面积。
二、技术创新产权明晰的效用最大化分析
由于技术创新成果的交易在现实社会是需要发生费用的,所以本文主要探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技术创新的产权明晰与社会总效用之间的关系。本文作以下假设:(1)整个社会只有两个主体,即主体A和主体B。主体A进行技术创新,其技术创新的成本用货币计量,表示为C。(2)主体A和主体B通过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使用,能够实现各自的效用增加ΔU。(3)在货币边际效用不变的条件下,可用一个货币单位来表示一个效用单位。(4)在技术创新产权明晰的情况下,主体A与主体B进行交易的交易费用最小,本文用TA和TB来表示。
(一)将主体A的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明晰地界定给主体B。在这种情况下,主体B有权禁止主体A使用该技术,若主体A要使用该技术创新成果,需要向主体B支付货币ΔM。若主体A与主体B不发生技术创新产权交易,则:
主体A的效用变化ΔUA2=-C
主体B的效用变化ΔUB2=ΔU
社会总效用变化ΔU2=ΔUA2+ΔUB2=ΔU-C
若主体A与主体B发生技术创新产权交易,即主体A向主体B支付货币ΔM,用于购买该项技术的所有权利,则:
A的效用变化ΔU′A2=ΔU-ΔM-C-TA
B的效用变化ΔU′B2=ΔM-TB
社会总效用变化ΔU′2=ΔU′A2+ΔU′B2=ΔU-C-(TA+TB)
也就是说,如果将技术的初始产权界定给非创新人,则A、B之间无论是否发生交易,主体A(创新者)的效用变化ΔUA2<0,且只有当ΔU≥ΔM+C+TA时,ΔU′A2才有可能大于等于零。主体A作为理性经济人,对这个结果是不可能满意的。主体A如果预知技术创新的产权界定结果,就会放弃技术创新;但如果不存在技术创新,主体A和主体B的效用及社会总效用的变化就变为零,即ΔUA=ΔUB=ΔU=0,整个社会无法实现经济增长。因此,技术创新的产权界定结果应该有利于保护技术创新主体,应将技术创新的产权界定给技术创新主体。
(二)将主体A的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明晰地界定给主体A。在这种情况下,主体A有权禁止主体B使用该技术,若主体B要使用该技术创新成果,需要向主体A支付货币ΔM。
若主体B不使用该项技术创新成果,主体A和主体B不发生交易,则:
A的效用变化ΔUA1=ΔU-C
B的效用变化ΔUB1=0
社会总效用变化ΔU1=ΔUA1+ΔUB1=ΔU-C
若主体B使用该项技术创新成果,主体A和主体B发生交易,即主体B向主体A支付货币ΔM,用于购买该项技术的所有权利,则:
A的效用变化ΔU′A1=ΔM-C-TA
B的效用变化ΔU′B1=ΔU-ΔM-TB
总的社会效用变化ΔU′1
=ΔU′A1+ΔU′B1=ΔU-C-(TA+TB)
其中,TA+TB表示在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主体A和主体B之间为了实现技术创新成果的转移而发生的总的交易费用,该交易费用是对社会总效用的一种扣减。
(三)将主体A的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界定给主体A,但未明晰产权。如果主体A和主体B不发生交易,那么,主体A和主体B的效用以及社会总效用的变化,与将主体A的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明晰地界定给主体A时不发生交易的结果一样。如果主体A和主体B发生交易,则在交易过程中会因产权不够明晰而进行更多的交易谈判,从而发生更多的交易费用。假设主体A和主体B新增的交易费用分别为ΔTA和ΔTB,则:
主体A的效用变化ΔU′A1=ΔM-C-(TA+ΔTA)
主体B的效用变化ΔU′B1=ΔU-ΔM-(TB+ΔTB)
社会总效用变化ΔU′1
=ΔU′A1+ΔU′B1=ΔU-C-(TA+ΔTA+TB+ΔTB)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界定不明晰,那么不论是主体A还是主体B,其效用都比产权明晰条件下的效用小,社会总效用也因此减少,减少的效用分别是为实现产权明晰而增加的交易费用ΔTA、ΔTB以及ΔTA+ΔTB。
通过以上分析过程可知,技术创新实现产权明晰比技术创新未实现产权明晰时的社会总效用会有所增加,而且,增加的总效用为主体A和主体B新增的交易费用之和ΔTA+ΔTB。对一次技术创新而言,不论将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界定给主体A还是主体B,实现的社会总效用是相同的。但如果是将主体A的技术创新产权界定给了主体B,那么,主体A的效用不但没有增加,还会因技术创新发生的费用和支出而减低,技术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严重受挫,不可能再进行技术创新,从长期来看,将无法激励社会的技术创新,也就不会再产生由技术创新实现的社会总效用增加。因此,必须尽量实现技术创新产权界定的明晰度,保证和激励技术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从而实现社会总效用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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