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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贸易论文 发布时间:2013-10-24浏览:31次
【摘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核心要素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就是要保证资源配置的严格公平。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社会中存在的几个利益集团的成因及现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能够更加接近于资源配置的严格公平状态,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的目标。
【关键词】和谐社会;严格公平;利益集团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和谐社会主要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
我们知道,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即从经济学角度上讲的资源配置最优状态,只要满足帕累托最优的三个条件就可实现。
构建和谐社会的另一核心要素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就是要保证资源配置的严格公平。
为界定资源严格公平配置。首先要给出经济学中嫉妒的定义。如果与自己拥有的消费组合相比,经济主体A严格偏好于另外一个经济主体B所拥有的消费组合,那么就称A嫉妒B。通俗地讲,嫉妒指经济主体想用自己所拥有的消费组合与B进行交换,以使自己的福利得到严格的提高。如果在一种资源配置下没有任何一个经济主体嫉妒任何一个其他经济主体,那么该资源配置就是公平的。严格公平配置是一个比公平配置更强的概念,它是指在该配置下任何一个经济主体A不能通过用自己的消费组合与任何自己所不隶属集团C中成员的平均消费组合进行交换,而获得严格的福利改进。此时称在该配置下任何经济主体不嫉妒任何其他集团。从公平配置和严格公平配置的定义可知,严格公平配置一定是公平配置,但反之并不一定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资源的平均配置一定是公平配置,但资源的公平配置并不必然是资源平均配置。经济主体的偏好不同。只要B的消费组合中的所有商品数量不是严格大于A消费组合中商品的数量,即使两个消费组合中的商品数量不同,双方都可能互相不嫉妒对方。消费组合中的商品不见得都是能给经济主体带来正效用的商品,也有可能是给经济主体带来负效用的商品,如劳动。因此即使B所拥有的消费组合中的除劳动之外的商品数量都严格大于A所拥有消费组合中商品的数量。但如果B拥有消费组合中的劳动比较A消费组合中的劳动大,A也有可能不嫉妒B。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财富都是合法、合理付出劳动且正当手段所得,大家也都能平和的接受,人与人之间关系是和谐的,社会也安定和谐。而现在的情况是收入差距扩大,收入分配不公。这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而是我国体制转轨时期所特有的现象。下面,从我国存在的利益集团的角度来分析。本文中,我们倾向采用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李强教授的划分方式:“特殊获利者集团,普通获利者集团,利益相对受损集团和社会底层集团”。
特殊获利集团,有时也被称为既得利益集团,对于其构成,说法不一,本文将这个集团定义为掌握国家权利和资源并通过这些为己牟利的权利集团,和随着多种所有制形式发展而形成的,或多或少依附于权利集团的资本集团。之所以用“特殊”来形容他们,就是因为他们在改革开放中,都凭借他们各自的“优势”,为自己获得了超出一般水准的利益。这个集团的组成主要包括:掌握公共权力并将之“收益化”的部分政府官僚;与这些官僚相勾结,进行“权钱交易”的商界群体;由各个垄断行业组成的群体,他们凭借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对资源的垄断性占有,获取高额垄断收益,并已经产生了维护并实现本集团利益最大化的意识。由于这部分特殊获利集团获得了相当规模的利益,因此这些集团无一例外地表现出极端忠于本集团利益的倾向,这就使其在很多时候充当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阻挠者的角色。
该集团的成因有两条:(1)从党建的角度来看,某些地方,某些领域的党组织和领导者治党不严,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管理,督导。这些做法无疑助长了既得利益者的嚣张气焰,加速了他们向既得利益集团的转化。(2)从制度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还处在一个社会转型的时代,法律制度上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漏洞和不协调,这就给这些特殊获利者以生存的土壤。比如,职业官员制度的建立,保证了官员的长期稳定性,但由于权利的监督机制不健全,造成了官员中较为普遍的维利心态,客观上助长了官僚利益集团的形成。又如中国证券市场,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一批股市暴利集团大行其道,甚至当国家开始调整改革证券行业时,遇到了这个集团的强大阻力。
特殊获利集团对社会心理的影响是极具破坏性的。其主要表现在:社会转轨期间,由于缺乏足够的渠道和能力来监督制约权力,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权力资本”参与收入分配。并由此产生了许多寻租行为,权钱交易,腐败滋生等。这些丑恶现象所带来的影响难以估计,结果是“造就”了一批暴富者。这些人的存在,直接或间接影响着社会收入分配过程,使得正常的收入分配不能体现人们的付出,也不能反映人们的实际能力差异,对社会心理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仍有一些行业凭借其在传统体制下获得的垄断地位,利用不公平价格和政府背景,获得了该行业的垄断地位并获取了高额的垄断收益。如电信、电力行业。这部分行业对收入差距扩大有着直接的影响。
由于利益相对受损集团与社会底层集团在利益诉求和社会地位上日渐趋同。这里,我们把这两部分群体合起来探讨。这两部分群体中包含了当前中国社会大多数“弱势群体”,如: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城市下岗工人等等。而目前社会上许多群体性事件,也多发生于他们身上。从一方面来看,他们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而从另一方面看,他们又是这个社会里最应该被同情和救助的对象。造成这对矛盾的因素主要有下面两个:第一,社会保障机制的落后,目前我们还没有一套能覆盖整个群体的社保机制,加上这部分群体普遍教育水平不高,组织程度较低,缺乏相关的维权意识,而地位的巨大落差往往又使其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这也恰恰是这些年来很多悲惨恶性事件的诱因所在。第二,对于这个在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乃至话语权均处于弱势的群体,社会缺乏一套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造成了这个集团中群体性的有苦无处诉的现状。这样,这个在数量上占优势的群体,反而逐渐被社会边缘化,为所谓的主流声音所忽视甚至鄙视。这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即强势者愈发强势,弱势者无可抗拒的继续弱势,长此以往,势必为社会埋下不安定的种子。
资源配置严格公平保证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也就是说,只有当资源严格公平配置时,和谐社会才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那么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政策改善现实社会环境,保证资源的严格公平配置。
下面,在当前社会转型条件下,提出几条政策性建议:
第一,政府利用政策工具干预初次分配。包括两方面:其一,对教育机会均等的干预,即通过立法进行义务初等教育,普及高等教育,增加财政预算比例使学费下降,实施专门的培训计划等,使得处于弱势的群体能有更多的机会提高劳动能力,获得增加收入的机会;其二,对财产占有机会均等的干预,即通过征收高额遗产税,对非劳动收入即各种财产收入征收高额税,防止财产在不同利益集团分配不公的现象走向恶化的趋势。
第二,政府应发展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进行二次分配。政府利用社保体制进行转移支付,这种转移支付不仅包括失业救济,还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在内的一揽子支付,它在平均收入分配方面具有很大的直接调节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健全的社保制度一定是覆盖全面的。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广,大量城市集体、
私营和外资企业的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农民仍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第三,发挥“三次分配”的作用。所谓“三次分配”,指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来的分配方式。很多人质疑它的可行性。但是,只要我们稍微借鉴一下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就不难看出,随着收入的增加和文化道德观念的提升;慈善事业就会成为调节贫富差别的重要平衡器。比如在美国,贫富差距同样严重,但美国的富裕阶层的企业和个人,每年通过各类基金会做出的慈善公益捐助有6700多亿美圆。通过第三次分配的财富,占到了美国GDP的1%!随着三次分配理念的深入人心,可以有效弥合由于经济实力与社会地位差距带来的社会阶层的对立倾向,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是大有裨益的。政府应该鼓励表彰这种慈善捐助,并应努力引导这种正确的意识形态成为主流意识。
第四,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力度,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从根本上铲除特殊获利集团滋生的土壤。用制度约束、市场调节、舆论监督三管齐下,消灭灰色收入和福利腐败等不平等现象。
第五,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处于弱势的群体开放相应的渠道,增强其利益表达能力,使其能真正参加国家政策的制定。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对农民群体,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他们很难通过正当途径表达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也是许多群体上访事件的缘由。此外,进城务工人员,城市底层人员也都面临着这种尴尬的处境。为此,我们建议可以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鼓励并帮助其成立类似互助组织的半官方机构,这个组织可以将技术培训、法律援助、代理维权申诉等多方面功能结合起来,同时也要赋予组织相应的代表权,使其获得与其他集团平等谈判、分享改革成果的权力。这样,此类组织就可以将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合法化、正规化,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构建和谐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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