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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下如何加强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高等教育论文范文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高等教育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55次

  论文摘要:法治的主要价值是以人为中心和归宿。在现时的中国,最能彰显教育法的价值的,是能否实现对个人权益的保障。保障和维护正当、合理的个体权益,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国家的功能也在于维护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学校教育的意义同样是为了培养一个“权利人”,保证学生各项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管理,学生权利,法律问题,法律保护,中国高等教育

  本文选自《中国高等教育》始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与时俱进,在及时准确地宣传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的同时,力求深度报道各地、各高校改革和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反映广大师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成为全口径了解各个时期高教工作方针政策、理性探索及新思维、新经验的重要窗口。

  引言

  当前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存在着不少侵犯学生权利的法律问题。高校管理理念必须注入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管理制度,疏通学生权利主张渠道,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与处分”的权利。高校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我国法律对于高校自主管理权的确认和维护,可以理解为法律对于高校作为一种公法人内部“特别权力关系”的确认和肯定。在当前高校学生管理领域,由于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影响,存在着大量的无视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从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网页信息来看,近几年来,学生诉高校的案例屡见不鲜,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侵犯其受教育权案”、“杨金德诉上海财经大学行政越权案”等,高校管理法律纠纷呈迅速上升趋势,引起了社会强烈争议和广泛关注。如何正视和解决学生管理行为中的法律问题,是当前学生管理工作者需要认真思考和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一)学生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问题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在高校与学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学生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更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在高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大多数规定了学生履行的义务(学生行为规范、应遵守的校纪校规和违纪处理条例等),而很少涉及大学生依法应享受的权利。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下属基地研究所学生熊怀欣诉学校拒不进行他的硕士论文答辩及颁发证书一案,表明学生对学校的有关规定不予认同、不愿服从,对规定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合法性问题提出了置疑并诉诸法律解决。

  (二)学生实体性权利的侵害问题

  大学生依法享受的实体性权利包括受教育权、人身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高校在学生管理制度和管理活动中,侵害学生实体性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

  1、受教育权损害问题。根据《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包括听课权、活动权、建议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择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等。近几年,全国不少高校由于管理者不恰当行使教育权和惩戒权,在教学管理、学籍处理、毕业证发放、学位授予、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发生了一些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如有些高校规定,有赌博、打架斗殴、私自下河洗澡、考试舞弊等行为者,学校给予其劝退处理或勒令退学处分;未通过全国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不予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等等。“上海商学院学生王志坚诉学校拒发大专毕业证书”固等案例便反映了学生学历权被侵害问题得到了法律救济。

  在对学生的教育评价中,高校有些教师受个人利益驱动不恰当地行使教育评价权,使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受到损害,具体表现有:第一,在考试过程中营私舞弊,如透露或泄露考试内容,以各种方式改分数、歪曲学生真实成绩;第二,有意抬高学生成绩与评价结果,甚至帮学生私自涂改、伪造个人档案和综合评价;第三,在奖学金、助学金的评比和就业推荐等方面,民主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存在一人说了算、暗箱操作等现象。

  另外,一些学校的就业部门,为了维护学校声誉往往对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违约的学生施以很大压力,收取高额违约金,甚至拒绝为学生办理违约手续或毕业派遣手续。应该说,学校如此的作法是不妥当的,侵犯了学生的择业权。大学毕业生的择业权应归于个人,由市场来配置资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归属。签约或者违约都是属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学校有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的义务,不再有允许或不允许的权利。

  2、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侵害问题。几乎所有的普通高等学校都在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规定,对在校学习期间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结婚者,给予退学处理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这种对大学生婚前性行为和结婚的规定与社会发展和现实之间存在着某种背离,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值得关注与思考。大学已取消年龄限制,若男生满22岁,女生满2O岁,就已经符合婚姻法上规定的结婚年龄,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大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无疑享有婚姻法所赋予每一个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另外,由于大学生的生理、心理等各种特征和社会大环境影响,他们与性、与爱情、与婚姻必然不可隔离。一味地禁止性行为,犯规就勒令退学,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处理不好还容易导致对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和其他权利的侵权行为。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六名男女学生因同寝过夜而被学校按校规开除学籍。事后,六名学生称“院领导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公开讲他们从谈情说爱发展到越轨,严重损害了其名誉权”,并以学校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与隐私权为由,起诉校方侵权。

  (三)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侵害问题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大学生享有告知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起诉权和上诉权等程序性权利。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旧的行为方式的惯性及缺乏应有的理论指导和法律秩序,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很少重视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特别是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范。

  1、目前在我国高校的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涉及违纪处理程序以及其它程序方面的内容很少:第一、一般没有明文规定符合法治精神的申诉举报程序、调查程序、行政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第二、权限划分较简单,权力和职责没有明确,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弃权或越权的情况;如杨金德诉上海财经大学一案,法院认为,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部对原告做出结业处理的决定,超越职权,属无效行政行为。许多高校实施的罚款规定和罚款行为也是一种行政越权的行为。第三、现有的违纪条例很少对有效证据的范围进行规定。第四、在处理做出之前,学生没有辩护的机会,失去了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知情权;第五、很少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处理学生的申诉期限、时效,受处理学生的申诉权不能得到保护。

  2、在学生管理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程序规范和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发生了一些本不该发生的“程序瑕疵”诉讼问题。典型的案例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侵害其学位权案。学校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对田永做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侵犯了田永的程序性权利和获取学位的权利等合法权益。学校在对田永因为考试舞弊做出退学决定后,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也没有给其办理退学手续,依然为田永正常注册、安排教学活动直到修满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然而,学校在田临近毕业时通知田所在系不能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正常的毕业派遣手续,也没有给田申辩和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以实现救济的权利和机会,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不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等行为也必然是违法的。

  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上述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实质上是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新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与高校多年形成的管理规章制度与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相脱节、教育法律秩序欠规范、执行程序不严密以及管理者法治理念不强、无视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等问题有关。如何保障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基本权利的充分实现,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研究,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

  (一)坚持依法治校,树立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

  近2O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专门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门规章和一大批有关教育的政府规章,伴随教育普法、执法、监督等实施活动,我国教育事业已初步走上法治的轨道。依法治教是我国教育行政的重大转变和发展,它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都要坚持依法治教的方针,进行深入的观念更新与制度变革。过去,由于我国师道尊严的历史传统所沿袭的师生观念与人权概念本身存在着某种冲突,加上学校受到政治、行政意味很强的权力观念的支配和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学生的权益”重视不够,单纯以行政手段管理学生的惯性依然非常大,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从而导致了无视学生权利主体地位和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因此,高校管理必须认知和贯彻法治理念,形成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学生、调处纠纷、维护权益的观念与习惯,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进程,依法治校。

  法治的主要价值是以人为中心和归宿。在现时的中国,最能彰显教育法的价值的,是能否实现对个人权益的保障。保障和维护正当、合理的个体权益,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国家的功能也在于维护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学校教育的意义同样是为了培养一个“权利人”,保证学生各项权利的实现。在科技文化飞速发展的今天,不仅受教育程度已成为人们实现劳动权的一个关键因素,而且人对社会发展的适应权也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成为当代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受教育权直接影响人的个性发展权、对社会成果的享受权和对社会发展的参与权。受教育权是保证高等教育水准、质量与效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依法治教方针的实现,关系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在我国正在逐步走向法治的今天,衡量高校管理工作好坏与成败的标准,已不仅仅是效率的高低,同时还要看其能否实现对人的正当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因此,能否切实保障和维护与受教育权相联系的各种正当权益,应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维护以受教育权为核心的受教育权益,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校学生管理的价值取向,必须高扬教育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必须服务于教育的出发点与归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树立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体现对人的尊重与关怀,创造体现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让青年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现代法律意识、树立民主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权利、参与学校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教育学生正确认识受教育的权利,鼓励学生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切实保障和维护学生与受教育权相关的各种正当权益。

  2、加强和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管理制度。

  近20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稀少,内容单薄,与法治的要求与实践的迫切需要距离不小。1993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多次提到了教育立法问题,反映了现实的要求和矛盾。近几年,高等教育立法有明显进展,但整体上还有诸多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如:《高等教育法》还是宣言性立法,程序性规范少,具体操作难,可诉性不强;同时配套立法严重落后,现有规范漏洞较多,用语不够严谨,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且得不到及时弥补;此外,高校内部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相抵触、下层位规范与上层位规范相抵触现象屡见不鲜等等。这些问题致使法律规定难以收到实效,立法的初衷和精神难以保证,给学生维护自身权利带来困难,司法介入教育纠纷矛盾不断。为了尽可能使所有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运作规范,必须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尽快出台保障学生权益的位法》、《高校学生条例》等法规,强化程序立法,及时进行有效的立、改、废工作,建立完备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

  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与国家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保持协调性、衔接性,不能与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要保障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必须从健全制度规范人手,必须以学生是权利的主体、尊重学生的权益、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建立一个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制度。“若要在学校推行人权,现在最关键的是学校内的每一分子包括校长、训导主任、老师和学生从根本的意识上接纳每一个人都平等地拥有人权……。在考虑到学校的独特情况和需要后,我们是可以建立一个尊重人权的学校制度的。”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制度,通常涉及的主要领域是有关管理制度问题。管理制度作为高校管理学生的主要工具,既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更好实现的必要手段,也是最容易侵犯学生权利的领地。我国当前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问题的研究尚不多见,管理制度的改革是学校内推行人权的一个部分。因此,高校在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本质,要依据法律法规的原则与规定,按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学生权利与管理效率并重的原则,健全制约机制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建立明确具体的实体性与程序性的制度和法制监督的工作规程。《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现已成为国内外高校法律诉讼案件中的主要方面。因此,应当特别重视对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进行法律研究和完善。除了上述一般性原则和要求外,应强化程序性规范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要明文规定符合法治精神的严格程序,如原告的申诉举报程序、学生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专门委员会听证并做出处罚建议的程序、被告的辩解和申诉程序、校领导裁决及做出行政决定的程序、具体实施处罚的程序等;处理权限划分要明确,权力和职责要分明;要规定有效证据的范围,包括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证人签名的证言、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违纪学生的检查书、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和判决书等;要引入事前的、正式的听证程序,在处理做出之前,给学生辩护的机会和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知情权;要明确规定受处理学生的申诉期限、时效和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学校行政决定的合理期间,保护受处理学生的申诉权等等。从保护学生权利基点出发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可以维持学生与学校的信任和良好关系,减少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摩擦,减少管理过程中的障碍及事后提起争议的可能性,从而可最大限度地提高管理效率。

  3、疏通学生权利主张渠道,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实现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权利的主张要素,“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就无权利”,得到法律救济也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学校为其接受教育提供一定的条件,并有在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申请补偿和救济的要求权。因此,高校不仅要在规章制度中载明学生应享有的权利,还要提供实现权利的行政或司法途径,疏通学生权利主张的保障渠道。管理者在实施自主管理行为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与职责,按照科学、合法、严格的程序机制,通过正当程序控制管理过程,形成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原则的行政程序和法律秩序,将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事程序、规则和信息公开,将监督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更好地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以使保障学生权利的措施能积极有效地得以落实,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主张。

  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宗旨。当学生的权利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侵害时,如何寻求补偿和救济?司法审查是规制学校权力、保障学生权益的最有力的手段。随着我国的法治进程,司法审查作为高校行使公权力的一种监督,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高校内部行政权力的司法审查,不仅在其实际应用时可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而且势必对高校管理人员产生一种心理压力,可以促使他们谨慎地行使权力,规范管理行为,自觉地按法治精神办事

《论当下如何加强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高等教育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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