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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公共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4-07-12浏览:17次
论文摘要:由于垃圾收费固定,居民减少垃圾量的动机不强,为防止出现恶意多排垃圾的现象。很多城市通过制定规章制度以及严格的惩罚措施,强制地加以规范。
关键词:垃圾收费,困难,建议
一、加强城市垃圾收费的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的生活垃圾排放量迅猛增长。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城市人均年产生垃圾440kg,日产垃圾1.2kg,2011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数量已超过1亿吨,且以每年8%左右的速度增长,一些城市早已陷入垃圾的包围之中,不少城市甚至没有合适场所堆放垃圾。日益增多的垃圾堆放场所和处理设施,不仅占用大量土地、造成严重的环境影响,而且耗费巨额资金,给政府财政带来了很大压力。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无疑对于将垃圾管理纳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缓解垃圾处理中的资金压力、增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垃圾收费的主要类型
目前, 世界上生活垃圾收费的征收途径可分为三类:
(一)、税收方式: 将垃圾费收缴附征于一些税收, 如财产税、营业税、人口税和产品税等。
(二)、附征于公用事业的收费: 将垃圾处理费附征于水、电、煤或有线电视费中。
(三)、直接收费: 直接向公众收取垃圾费。按照计价方式不同, 可分为定额制和定量制。定额制以户或人头作单位, 收取固定垃圾费,定量制按照垃圾量收取费用。
三、国外垃圾收费的具体实践
目前,国外各城市依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各具特色和效果。
(一)、税收方式
不少发达国家的城市利用完整的税制及信用系统以税收方式来征收,其中产品税应用最为广泛。如意大利实行“塑料袋”课税法,规定每只塑料袋必须付税8美分;德国卡塞尔市法律规定,小吃店和快餐店一次性餐具纸盒每只课税0.3美元;美国佛罗里达州对不能回收的新闻报纸,每吨收税10美分。
(二)、与水消费挂钩
每户家庭的生活垃圾费用根据水消费量来计算,并与水费一起缴纳,如西班牙的巴塞罗那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随水费征收可以保证较高的收缴率,市民也有减少垃圾量的意愿。
(三)、按户、人或者住房面积定额收费
许多城市采用定额收费制, 如德国大部分城市, 每年每户需交纳垃圾费70欧元;瑞典按照住宅面积收取定额费用。由于垃圾收费固定,居民减少垃圾量的动机不强,为防止出现恶意多排垃圾的现象。很多城市通过制定规章制度以及严格的惩罚措施,强制地加以规范。
(四)、按实际排放量收取垃圾费
韩国从1995年起正式实施垃圾袋收费制度,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居民必须购买指定的垃圾袋丢弃垃圾,每个垃圾袋的售价包含了垃圾处理的费用。垃圾从量制施行后,消费者和企业都发生了观念的变化,很多市民努力减少生活垃圾,以便少用付费的垃圾袋。居民购买商品时开始考虑怎样处理它们的包装,以至于他们倾向于购买包装能被再利用或容易处理的产品。
四、国内垃圾收费的现状和困难
(一)、 国内垃圾收费的现状
1991年,我国开始提出要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1993年,生活垃圾处置费用扩大至居民,2002年,进一步指出要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促进垃圾处置产业化。2011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1、多类收费主体。目前,国内主要有三类收费主体:第一,生活垃圾服务单位( 如环卫所),根据当地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一边负责生活垃圾清运,一边亲自上门收费;第二,受生活垃圾服务单位的委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小区物业公司代为收取;第三,根据城市公用事业的统一安排,委托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和煤气公司等经营单位代收。
2、多种收费方式。据调查,我国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根据不同的对象,有三种方式:第一,对象是城市常住居民的,按每年每户收费;第二,对象是城市临时居住人员,按每月每人收费;第三,对象是经营性单位的,按吨计量收费。
3、收费成本偏高。由于依赖人工收费,层次较多,造成收费成本偏高。一些地方为了获得较高的收取比率,不得不采用增加收费人员,提高收费奖励的办法,这更进一步加大了收费的成本。
(二)、国内垃圾收费的困难
1、环境意识不强。一些市民认为垃圾扔掉后会自行腐烂,不必进行任何的处理,因此拒绝缴纳垃圾处理费。另一方面,很多商家认为垃圾处理是公益事业,政府出资处理自己扔掉的垃圾是理所当然的事,不必为此交费。市民的环境意识不强,是垃圾收费步履维艰的一个重要原因。
2、宣传效果不明。尽管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实施多年,但仍有一些居民对垃圾处理知识了解不多,对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目的意义也不够理解,一些居民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小区清洁费混为一谈。宣传不到位,宣传效果不明显,是造成垃圾收费困难的原因之一。,
3、制约机制缺乏。虽然相关部门和部分城市对生活垃圾收费的必要性作了肯定,对收费制度、标准和方式做了规定,但由于缺乏强制性的法规,再加上一些地方重视不够管理不善执行不力,对不交费的对象没有制约,导致其它问题向垃圾收费转移,如一些居民因另外原因拒交垃圾费,使得垃圾收费难度不断增大。
4、收取比例低下。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征收手段不足,主要靠环卫服务单位和街道社区居委会上门催收,不仅收取成本高,而且收缴率普遍低下。如兰州市自2009年初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来,城关区总共才收了1000多万元,而按照计划,该区每年应收2134万元。由于方式单一老化,一些城市收取比例不到50%,甚至更低。
五、对加强城市垃圾收费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正确传播生活垃圾填埋、焚烧的相关知识,客观地报道有关信息。通过设立科普基地,宣传普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知识,并将其纳入中小学课程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公共场所,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倡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教育市民树立“垃圾处理、人人有责”的观念,形成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政策支持
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各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增加资金投入规模。完善价格机制,积极探索新的生活垃圾收费方法,减低收费成本、提高收取比率。广泛动员,大力推行垃圾分类,加强可用垃圾的回收,降低垃圾处置的支出。制定更加有效更加严厉的惩罚制度,防止发生垃圾非法处置及其他违规的行为。加强监督,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制定合理标准
城市的发展规模、地理位置、垃圾处理设施等因素直接影响着垃圾收费标准的制定。考虑到我国各城市的发展水平不一,收费标准很难实施全国统一的价格。因此,各地应根据自身情况,在详细严谨的调研基础上,确定垃圾收费的各个重要环节(如垃圾处置人工成本、管理费用、设施折旧等),在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制订出合理的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四)、积极推广有效的征收方式
广东的肇庆、珠海、中山等地实行垃圾费与水电费捆绑收取的办法,收费率高达95%以上;深圳按“水消费系数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费,收缴率平均超过97%,收费成本仅为1%;南京改革收取方式,由传统的上门收费转变为与水费捆绑征收,截止2012-03-31,已收取垃圾费近5000万元,市自来水总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住户收费到位率达到90%以上,总表供水用户收费到位率达80%,收费改革初见成效。
研究表明: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同垃圾产生源(即不同水消费群体)的垃圾量与其水消费量成正比,找出它们之间的折算系数,然后利用供水收费系统收缴垃圾处理费。与水电费捆绑收费,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成本低,比率高,易控制。各城市在垃圾收费中,针对如何确定垃圾处理收费的平台,应取长补短,学习先进,积极探广高效简捷的征收方式。
参考文献:
[1]汪宝英牛冬杰赵由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问题浅析》《环境科技》 2008年12月 82-89
[2]张强 《城市垃圾收费问题的一些建议》 《环境与节能》 2009年6月 56-58
[3]节能与环保编辑部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总体情况》《节能与环保》 2007年2月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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