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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 发布时间:2014-11-29浏览:64次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坚持都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核心分配原则,但从贫富差距持续拉大的这一现状来看,形成了与按劳分配“消灭两级分化,反对平均主义”的本质相矛盾的事实。首先就马克思论述的按劳分配的本质、实现条件与中国的实践进行理论分析,之后具体从中国按劳分配的实践现状出发,剖析由与分配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导致贫富差距拉大的原因。最后探索如何继续坚持按劳分配的努力方向。
关键词:国家级论文发表,按劳分配,贫富差距,实现条件
一、问题的提出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坚持的核心分配原则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核心分配原则。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就放在以按劳分配来解决农村的平均主义的问题上。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上,也将这一改革的重点转向城市,提出城市“功效挂钩”。1987年党的十三大确定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原则,特别是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也依然采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三十多年以来,在历次党的会议上都有所不同,但是我们都可以很明确地看出,中国坚持的核心分配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贫富差距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贫富差距的形成过大或继续扩大的趋势。当前,贫富差距过大已经成为中国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就衡量收入不均等程度的基尼系数看,中国1984年基尼系数为0.24,1994年为0.434,2000年为0.458,
2004年为0.469,2009年的0.47[1],早已突破0.4的国际警戒线。
(三)“按劳分配”原则在理论上的效用与现实应用中的差异原因分析
回顾三十多年以来的改革历程,中国形成了在制度上坚持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与现实中贫富差距不断地扩大的这一冰冷的矛盾。
1.“按劳分配”的本质作用与缩小贫富差距之间的离合。按劳分配的本质是消除两级分化,然而马克思也从未说过按劳分配就可以完全解决贫富差距。这是因为,“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2]。但是,按劳分配并非平均分配,是会产生一定的贫富差距。这是“按劳分配”的本质作用与缩小贫富差距之间的“离”。但是按劳分配是可以控制贫富差距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的,而不至于产生巨大的贫富差距,严重的两极分化。这是“按劳分配”的本质作用与缩小贫富差距之间的“合”。
2.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实现条件与中国实践的现实条件差异。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基础性下,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单一的公有制”,“他们用公用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按照商定的计划,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3]消灭了商品经济的“产品经济”,“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各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3]而中国实践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还很不发达的基础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的条件之下。
3.“按劳分配”本质的坚持与实践的偏差。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矛盾点: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始终坚持着“按劳分配”的本质方向,另一方面由于马克思当年所论述的按劳分配只是一个设想,而具体到我们今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要实践按劳分配,条件的巨大差异必然使得,在实践的道路上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而我们今天继续朝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行,一方面需要继续坚持这一分配原则的本质;另一方面需要我们勇于创新,继续探索按劳分配的实现方式。此外,我们有必要对三十多年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核心分配原则的实践进行反思,找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与按劳分配的本质之间的偏差。
二、中国“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分配原则的实践现状
(一)从所有制结构来看,并未实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目的
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公报》的数据,截至2008年底,全国从事第二、三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概数中值约为425.2万个……已从1978年的 0.2%增加到2007年的75.7%[4]。52007年“民营经济”创造了GDP总量约65% [5]。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中国实际上已经形成“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为主体、外资经济为辅助”的所有制结构。
根据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我们知道分配关系的性质由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分配现状与之相适应。这就意味着中国目前实际上已经形成的“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为主体、外资经济为辅助”的所有制结构,并没有实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二)从公有制经济内部来看,尚未形成“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构想
首先,公有企业之间没有实现按劳分配。不同公有企业之间劳动者收入差距较大,广泛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行业收入差距上。据《中国统计年鉴(2009)》的数据,2008年收入最高的金融业员工,其平均工资为61 841元,是公共设施管理业员工平均工资22 182元的2.78倍,是收入最低的农林牧渔业员工平均工资12 958元的4.77倍。从两大类公有制经济来看也是如此,2008年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31 005元、18 338元,前者是后者的1.69倍[6]。其次,公有企业内部尚未实现按劳分配。一项国有企业的案例研究表明,由于薪酬制定程序不公平,企业的收入分配集中于公司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与普通工人,其分配差距已经达到了社会收入分配的警戒线。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也显示,国有垄断企业内部收入差距太大,208家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相差近18倍,72%的员工认为收入分配不公[6]。 (三)从政府的再分配环节来看,未能满足“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要求
在马克思对分配的设想中,早已考虑到再分配。对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提出劳动产品经过六项扣除后才进行按劳分配。“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各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明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部分消费资料。”[3]
而目前在中国实践中,尚未达到再分配促进社会平等的预想效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再分配机制在提高低收入居民收入水平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农村内部和城镇内部,再分配机制一直存在“逆向调节”,虽然近几年这种趋势开始有所转变,但作用有限。对城乡之间来说,再分配收入的逆向调节作用远大于再分配支出的正向调节作用,再分配机制总体上扩大了城乡差距。
政府在收入调控方面的不尽如人意是贫富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包括资源分配不公、再分配偏向强势群体、行政垄断、行业和地区分割、政企不分、政府与民争利等多个方面。使得中国目前在再分配环节也没有达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要求。
三、如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分配原则的努力方向
(一)合理控制贫富差距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观告诉我们,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分配制度的发展建立在生产力的发展之上。这一逻辑决定了,判断所有制结构是否合理的依据,应该看在合理的贫富差距范围内,哪种结构更有利于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按劳分配的发展应该是动态的发展,是随着所有制的变化而变化的发展的。目前民营经济为主体、下一步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都是达致实现单一公有制、按劳分配为目标的奋斗,并能更好地发展生产力与实现社会公平的这一目标的必由之路。
(二)在公有制经济内部探索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
首先,要降低公有制经济内部包括国有企业之间、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之间的分配不公状况。加强对垄断等特殊行业中公有企业的经济规制,消除其因定价过高等因素导致的高额垄断利润,并通过对公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使用税等办法,消除级差收益带来的企业间利润的巨大差别。其次,要降低公有企业内部的分配不公平状况。通过确定各层次高管薪酬上限、完善普通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绩效工资制度等途径,探索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实施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
(三)完善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
探索实施按劳分配原则,改变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实问题,需要在把握按劳分配原则本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政府调控之手的最佳着力点与适当形式。
首先,需要完善统筹协调机制,通过收入再分配,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稽,加大对落后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力度,改变再分配对收入分配差距的逆向调节作用。其次,探索对不同经济成份、不同行业的平等化调控方法,使不同经济成份、不同行业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等方面获得同等地位,逐步实现所有劳动者只能凭借自己的劳动公平地参与收入分配。再次,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的建设。通过科学合理的调控措施,逐步使收入分配体现按劳分配的本质要求,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 卫兴华.中国当前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及其根源[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9).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4] 张卓元.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带来生产力大解放[N].人民日报,2009-01-19(07).
[5] 崔鹏.4万亿元沉甸甸[N].人民日报,2008-11-17(13).
《国家级论文发表试述“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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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国家级论文发表试述“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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