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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电力论文 发布时间:2015-08-14浏览:30次
随着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供电企业正面临越来越规范的法律约束、越来越严格的电力监管和越来越广泛的社会监督。
【摘 要】贵州职称论文发表在运营管理中牢固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运营安全法律风险,既是依法规范供电企业内部管理和对外服务行为的重要基础,也是供电企业稳定、发展的必要保证。
【关键词】供电企业;运营;法律风险;措施
一、供电企业运营安全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1.重要及高危客户安全用电管理
供电企业的重要及高危客户一般涵盖煤矿、非煤矿山、化工、核工业、铁路牵引、冶金、国防、党政机关、公共事业等多个行业,对供电可靠性要求高,一旦中断供电,对政治、经济、公共安全和社会环境等各方面都会造成重大影响。
2.电力设施保护
近年来,电力设施与城镇建设、民用建筑、城市改造、小区绿化等的矛盾日益突出,因违章种植、施工作业导致的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逐年递增,不法分子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可靠有序供电,破坏了城乡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
3.触电人身伤亡事件
在供电运营过程中,因触电而导致的电力安全事件时有发生。这类事件均具有预防工作的困难性、事故发生的突然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对供电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必然带来影响。
二、运营安全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1.重要及高危客户安全用电管理
(1)重要高危客户数量较大,种类繁多,一般比较分散且大多地理位置偏僻,安全隐蔽性强,检查和管理难度极大。
(2)一些重要高危客户电气设备陈旧,长期处于高风险状态生产,安全状况堪忧。
(3)一些重要高危客户重效益、轻安全,安全意识淡薄,致使客户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且整治效果差。
(4)因电网不完善,无法为所有高危客户提供第二电源接入点,不能实现双电源供电。
2.电力设施保护
(1)公安机关与电力企业治安保卫的配合存在不衔接之处,电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收效甚微。
(2)群众维权意识增强,但守法意识较差,电力设施保护区得不到有效保护。
(3)电力法律法规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有关电力实施保护的各方责任不明,范围不清。
(4)法律责任制度与处理程序不完善,现有法律和法规对破坏和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
3.触电人身伤亡事件
(1)从触电原因看,受害人的主观行为通常是引起触电事件的重要原因,但供电企业由于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往往被认为是过错方。
(2)发生触电案件的电力设施产权归属是法院认定责任主体的主要依据,供电企业免责的关键依然是证明受害人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的行为。
(3)在户表改造中,往往仅依据客户用电负荷来确定空开的动作电流大小和时间长短,为用户选用、安装、调试的设备质量问题可能引起触电。
(4)漏电保护器触电伤亡纠纷常围绕是漏保质量问题还是触电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争议,不能因为漏电保护器未动作就认定有质量问题从而推断供电企业负有主要责任。
三、做好运营安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1.重要及高危客户安全用电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重要高危客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政企联动长效机制,建立重要高危客户隐患管理系统,积极开展周期性安全用电检查和专项检查,大力推进煤矿客户第二电源接入点整治,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2)实施重要高危客户的清理、甄别、批准,积极联系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重要高危客户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摸底,按照分类分级原则抓好动态管理。
(3)协助客户开展应急培训,协助指导客户编制重特大事故救援应急供电预案和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增强客户应对安全用电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4)加强应急电源统筹管理,完善应急资源共享机制,制定供电方应急救援预案和各项保电方案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各项保电工作万无一失。
2.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与建议
(1)制订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的保养维护,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2)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护水平。
(3)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为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隐患清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4)设立电力设施保护专项基金,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及违章行为,不断提高人们对危机电力设施的警觉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3.触电人身伤亡事件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与建议
(1)发生涉及供电企业的人身触电事故的原因较多且复杂,必须首先要划清责任,确定涉及触电事故的电力设施的所有权归属或维护管理责任人。
(2)加强巡视、维护、检修,做好高压触电人身事故的预防和警示措施。由于电力线路和变电设施产权人的原因致使电力线路及变电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应限期整改;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按规定限期整改;违章建筑由电力线路产权人书面通知违法方限期拆除。
(3)加强防触电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居民生活用电和农村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普及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减少触电伤亡事故。
(4)为用户选用合格的设备,严格按照规程规范、技术标准施工安装调试,加大对总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及时纠正用电中的不安全因素和行为。
(5)对供电设施产权界定务求明晰,划清供用电双方责任,并以清晰显著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规范在产权分界点之后的行为,尽力防范触电事故。
四、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纠纷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力度的加大,在公路拓宽改造、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电力设施致人损害案件越来越多,且赔偿数额巨大。
一是要看好我们的“财物”。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要赔偿,更不要说我们的设施了。我知道,我们管理的电力设施“点多、面广、线长”,工作很辛苦,这是事实。但也要全力去管理、去维护,工作要制度化,才能心里有数。
二是要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联系,工作要主动,工作要细心,工作要有记录。本案中,听公路局说,和我们协调过,不知道有无此事。不管如何,以后的工作应该更为主动才好。
五、积极探索担保手段在催收电费中运用
电力企业在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与用户约定担保条款或签订担保合同的。结果,在追讨欠费时,往往陷于“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被动局面,手里拿着胜诉判决书,却执行不回来电费。
主要是一些信誉不佳,濒临破产的企业。打起官司来,官司肯定会赢,但仅仅赢,显然不是我们供电企业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把拖欠的电费收回来。企业一旦破产,依照破产还债程序,只能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及保险金等,不可能对一般债权进行清偿。
很多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一定要积极探索担保手段在供电合同中的运用。对于信誉不佳,发生欠费风险可能性较大的用户,最好预先设定担保,“把丑话说在前面”‘“先小人,后君子”。已经签订供用电合同未设定担保的,可以事后补签。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结合供用电合同的特点,可以从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中选择适用。
让其提供保证人;也可以在有人替用户说情时,向说情人提出这种建议等等。
二是要选择恰当的保证方式。最后采用“连带责任保证”,且为“最高额保证”。
三是一定要签订书面保证文书。可以是双方的书面保证合同,也可以是单方面的保证书。
四是要约定保证期间。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所担保的财产是抵押物。
六、结束语
法律风险贯穿供电企业运营安全的始终。供电企业必须充分地、清晰地认识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构建有效的长效防范机制,同时做好法律风险危机公关处理。通过风险管控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保障企业的正常、持续、健康运营,实现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华中电力》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国家电网公司主管;华中电网有限公司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期刊。国际刊号ISSN:1006-6519;国内刊号CN:42-1392/TM,邮发代号:38-476,创刊时间:1988。
《浅谈如何防范供电企业运营的法律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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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浅谈如何防范供电企业运营的法律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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