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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民事诉讼论文 发布时间:2016-06-17浏览:29次
妇女权益实现的过程中,一个长期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倡导平等和谐的先进性别文化,彻底消除贬低女性人格尊严和社会价值、侵犯妇女平等权利、限制妇女平等机会的不平等的性别文化阻力。文章介绍了在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制度中妇女权益的新管理章程,是一篇法学论文。
摘要: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妇女人权的体现和保障,是妇女人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基本形式,妇女权益保障法使妇女人权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与此同时,妇女人权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价值评价的重要标尺。人权作为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人人应该享有的自由和权利,妇女同样享有,保护妇女人权是我国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所要实现的最主要的价值目标。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充分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关键词:妇女权益,法学管理,法学论文
一、保障妇女权益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前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这一缺陷严重影响了该法的适用。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政府保障妇女权益的职责:
(一)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责任主体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61个条文中,直接或间接规定政府职责的有40多个条文,这充分体现了在保障妇女权益的机制中,各级人民政府是主要的责任主体。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这一规定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二)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为妇女权益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这些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为妇女权益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切实把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放在保障人权的重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先后制定并实施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是政府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落实的重大措施。正在实施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确定了2001-2010年妇女发展的目标,确定了在妇女与经济、参与决策和管理、教育、健康、法律、环境6个优先发展领域的政策和措施,把促进妇女发展的主题贯穿始终。两个纲要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将法律上的平等变为事实,使我国妇女发展状况在发展中国家中处于领先水平,与发达国家比,也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
法学论文:《中国法学前沿》是中国人民大学法法学院与高等教育出版社共同编辑出版的英文法学学术期刊。期刊自创办以来,作为我国唯一国际发行的英文法学类学术刊物,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好评,业已成为向全世界反映中国法学研究成果的重要平台和窗口。
(三)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救济和保障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此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第五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五十三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等。
二、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前提和关键
正确认识妇女权益和构建科学的保障机制是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前提和关键。
(一)正确认识妇女权益是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前提
正确认识妇女权益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是人类进步的必然要求,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和标志。在歧视女性、以男女完全不平等为重要特征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虽然在其法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妇女的权利或义务问题,但有关这些问题的规定是从维护当时的伦理纲常和统治秩序出发的,而没有把着眼点放在如何保护妇女的权益方面。妇女政治上无权,完全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经济上依附,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社会上无地位,被要求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没有独立的人格和身份,被剥夺了接受文化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婚姻上不自主,必须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要从一而终;身心上受摧残,受到一夫多妻制的压迫和娼妓制度的迫害。在法律保护方面,苛责妇女偏袒男子更是金科玉律,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法律只是维护封建专制政治和封建家族统治的工具,是压迫、奴役妇女的枷锁,当然谈不到尊重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局限性,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并没有使妇女获得解放,男女不平等现象依然是当时社会的主流,有关歧视妇女的规定仍充斥在各种法律之中。
从人权的视角来看,妇女权益就是人权,保障妇女权益就是保障人权。人权,作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主体而言,本不应有性别之分。然而,由于历史上的男女不平等,妇女的权利长期被排斥在人权之外,妇女的人权遭受了极端的漠视和侵害,因而,在倡导保障人权,促进男女平等的今天,“妇女人权”概念的产生就有了其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针对性。享有充分的人权,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是广大妇女和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崇高目标,但就当今的世界来看,现代社会不仅未能使妇女实现享有充分人权这一理想,而且也未能使妇女平等地与男子分享现实的权利和利益,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在各个国家、各个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严重地妨碍着妇女的全面发展,而且也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因此,要求保障妇女人权、促进男女平等已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潮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特别是法律措施以适应。
从文化的视角来看,必须以先进的性别文化阐释妇女权益。文化是人类最本质的属性,是我们认识人类文明包括妇女权益的基础。任何权益都是建立在一定文化基础上的,脱离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妇女权益,从这种意义上说,妇女权益的生命深藏于文化之中,文化为妇女权益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场景和条件,妇女权益的实现也必须要有文化特别是先进的性别文化的支持。所谓先进性别文化指的是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性别平等、公正、和谐发展的文化。它的核心内涵是男女平等,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先进的性别文化提倡男女两性相互尊重、良性互动、和谐相处的性别关系。妇女权益的实现,不仅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且需要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妇女权益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最关键的是要看这种权益能不能为社会文化所接受,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否与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妇女权益的实现不仅仅是国家意志的实现,从更大的环境来说,也是文化的实现。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先进性别文化对妇女权益实现和社会发展所具有强大的助推作用,充分认识到建设和倡导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性别文化的重要意义,使社会主流性别文化成为促进男女平等的助力而不是阻力,否则,在一个男女不平等,女性形象被商品化,女性被性符号化,女性的身体价值观被扭曲,两性关系被庸俗化的文化氛围里,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就会在这种落后的文化中被淹没、失效,从而绝难落到实处。
(二)构建科学的保障机制是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关键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人类社会是由男女两性构成的整体,妇女是人类的主体之一,性别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关系。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科学构建适应保障妇女权益需要的机制是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和谐的关键。保障妇女权益的机制作为目的在于保障妇女权益的有效的、制度化的、系统化的、综合性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它是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在这个工作系统内,各个构成要素基于一定的规律和原理,相互作用,相互联系,保障和推动着妇女权益的实现。妇女权益的确认机制、实现机制和救济机制是保障妇女权益机制的核心内容,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没有确认机制,实现机制、救济机制就失去了依据;实现机制是关键,没有实现机制,确认的结果便得不到实现;救济机制是后盾,没有救济机制,确认机制、实现机制便失去了保障。其中,确认机制是根本,妇女的利益通过法律、政策和道德加以确定和承认,从而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这是保障机制中最重要的一环,没有被法律、政策确认的,不具有合法性,因而往往得不到国家和政府的强制保护,得不到道德确认的利益,也往往被认为不具有正当性而在实现过程中受到来自民间习惯的阻碍。
《高级法学家论文参考妇女权益新改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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