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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教育技术论文 发布时间:2016-09-23浏览:20次
在整个教学管理中要不断的提升自己的能量才能对学术研究建设发展管理有所以帮助,目前对于航空法教学中的主要方式有哪些新的转变模式呢,要如何来管理建设都是现在就学的一个主要的方式,本文主要是介绍有关现在航空法教学的新应用管理制度的一篇文章。
摘要:研习者应当在研习航空活动过程中,以权力、权利与义务为核心,提出相关的问题,或者在研习者限于认知水平难以提出问题时由教授提出相关问题,由研习者自行或在教授指导下找出问题症结所在,并依据其寻法所得,依其理解进行解决。该解决方案应通过其他研习者讨论评价、有时包括航空实践部门的反馈以及教授的评价之后,再由研习者进一步反思,最终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航空法教育,教学管理方式,教学论文
一、法学的实践品格与法学教育的旁观者模式
知识的传承往往需要通过教育的路径来实现。大而言之,教育有师道授业一途,更有行万里路之径。法学教育早期是通过人们自觉遵守被内化为自我认同的习惯规则的方式实现的,但后来此种方式由于法律被神秘化而无法继续。人们需要通过读万卷书的方式完成法学教育,以谋求对规则的掌控。读书成为法学教育的最主要,或者说是唯一途径时,法律知识必然是少数阶层的知识,而不再是所有人的知识。与之相应的,是法律被复杂化、程序化,从而形成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学家就此出现。法学教育成为一种专门化的知识传播体系。
从一开始,法学教育就以事件处理为目标,常强调其实践品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学教育又无法脱离行万里路的教育路径。于是,法律教育形成了他人行路学人读书的奇怪模式——旁观者模式:即学生读书本上的法律规则,评价和分析他人的行为法律效果。因此,即便是我们采用所谓案例分析的模式,也无法摆脱隔靴搔痒的无奈,学生始终无法体验行为与法律结合的规则效果。多年来,无论我们如何改革,似乎旁观者模式一直是个让人沮丧而无法摆脱的范式。
教学论文:《教学与研究》(月刊)1953年创刊,办刊宗旨是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与研究服务,同时发表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为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学与研究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和好评。
旁观者模式具有自身的优点,比如旁观者清的心理优势、无利益纠葛的客观评价、事后综合分析的理性思维、规则与行为的逻辑正确、行为模式的类型归纳等等,无一不昭示着旁观者法学教育模式的理性超越。
然而,正是这种理性超越,使得旁观者模式成为书斋里的游戏,难以成为法律实践人才的养成模式。
第一,旁观者难以体验行为人的心理变化,因而就难以明白在法律公布的前提下行为人违法的心理诱因。法律是规制人的行为的,而行为是人的心理指示下的行为。因此,对心理的规制也成为法律的重要任务:法律在评价行为时往往追问行为人:你是故意的吗?你有过失吗?你事先知情吗?由于无法体验行为人的心理,法学理论上就出现了客观过错说与主观过错说理论。但无论我们持有何种理论,都不可避免地去揣度行为人的行为,因而可能犯错。如果以这种错误的结论作为判决或制定法律的基础之一,则判决可能失去正当性,法律可能成为生活的绊脚石而不是指南。
第二,旁观者模式的无利益纠葛使得法律研习成为法律技巧训练的纯粹设定,研习者虽以公平价值为标榜,但无一不以通过法律技巧赢得模拟诉讼为目标。这种训练使得研习者失去了真实的法律环境,研习的结果只与成绩有关,与社会正义无关,因而研习者没有追求正义结果的环境压力。这种教育模式要么培养出只卖弄法律技巧而忽略法律价值的讼棍,要么在实践中被维护正义的社会责任压的无法施展法律技巧,最终不能实现法律目的而放逐了正义。该模式下,培养出既有法律技巧又能够关照社会正义的真正法律人的几率少之又少。这正是因为无利益纠葛时,人们追求正义的动力大大降低所致。
第三,旁观者模式的思维与逻辑训练容易忽略经验与法律的关系。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但旁观者模式强调的是逻辑而非经验。通过逻辑演练,将他人行为归纳整理入某一法律类别,再覆盖上法律的包装,法律产品就跃然呈现。此种模式正是典型的概念法学传统范式。
旁观者模式重视法律技巧,虽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不可或缺,但该模式忽略法律价值,因而无法培养出契合社会经验、具有实践理性的法学家,只能培养出法律技巧家。
二、航空法特色教育的实践困境
航空法特色教育同样没有脱离旁观者教育模式。这种传统的书斋教育使学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在于就业上面临的四面楚歌:航空法实践能力不足,航空法教学课时认为与基础法学教学课时导致航空法教学深度不足,本科生的就业堵截与非法学司考人才的比较优势,以及对口就业的压力,使得学生面临各种实践困境。
航空法特色教育需要教授的不仅仅是法律或航空法,而且包括航空运输、航空安全、航空保安等各类基础性航空知识,因此,学生的学习内容非常广泛,用来研究法学、提升法学研究能力的时间就相对有限。这使得他们的航空法学学习时间严重不足。
从实践方面来看,本科生应当参与航空法律实践。然而,此类实践往往要求兼备技术与语言双重能力的法律人才,本科生虽学习一定的航空基础知识,掌握了一定的外语能力,但仍然不敷应用。
从就业来看,航空法学人才需求量相对较低,导致其就业难度大。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官员观念错误,认为我们培养的本科生只懂航空法,不懂其他法律,因而非航空业者不愿意雇佣本科生。同时,学生在求职时未能向意向单位妥当展现其适销对路的专业素养。所有这一切,都导致本科生就业困难。然而令人尴尬的是,真正高水平航空法人才奇缺,很多航空法律业务为国外律师事务所所抢占。
三、转向自体验教育模式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我国需要大量的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航空法高级专门人才,但目前的本科生教育模式存在前述问题,我们所培养的本科生并不符合我国航空业的需求。因此,欲培养符合航空业发展需求的特殊法律人才,就需要改进培养方式,从旁观者模式向其他模式转向。在笔者看来,我国本科生的培养模式要由旁观者教育模式向自体验教育模式转向,方能够符合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与要求。
与旁观者教育模式相反,在法学理论研习时,将自身经历或处理过的案件进行法律模拟评价,以判断自身当初行为的正当性,从而提高法学素养,这种法学教育模式以自身体验与法律再评价模拟为核心,可以称之为自体验法学教育模式(以下简称“自体验模式”)。自体验模式具有其独特之处。
第一,研习者以自身行为——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是执法、司法还是守法行为——作为研究对象,而不是将法律作为研究对象。旁观者教育模式则以法律为研究对象,而不是以行为为研究对象。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应当教育学生了解人类行为模式,从而理解行为所具有的社会意义,并由此理解规则设定的价值目标、规制程度与设置结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是与其欲规范的行为模式及其社会意义密切相关。故而,行为是法学研究的根本对象,法律是对行为进行规范的表现形式。所有法律规则都是要求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因而自体验法学教育模式的核心是研究行为的法律效果及其相互关系。旁观者教育模式虽然也观察人类的行为模式,但其核心在于法律如何规定,在这个前提下某种行为应当如何评价。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自体验模式是以 “行为-行为意义-社会关系-法律规则-法律评价”为序进行研究;而旁观者法学教育模式则是以“法律规则-行为-法律评价”为序进行研究。二者的区别反映了不同的法律认识观,前者是行为(社会关系)是法律的基石,是先行为后法律的认识,而后者则是法律先定假设下的行为调整论,是先法律后行为的研究假设。毋庸置疑,自体验模式遵循了法律产生的正常规律,能够使学生明白法条产生的行为基础。因而是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教育模式。 第二,自体验法学教育模式研究的是研习者本人亲历行为,而旁观者法学教育模式则研究他人的行为。可能会有人质疑,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机会经历法律评价其行为的过程,因而自体验模式是无源之水。特别是对于本科生而言,自体验模式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人的行为从法的运行视角来看,涉及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社会每一个主体,都在这三大法律运行系统中承担义务或享有权利。因此,每个人每天的行为都与法律相关,因而都可以通过法律的模拟再评价而获得法律知识的养成。比如早起的同学是否有义务保持静默以保证同舍他人的安静休息权?睡懒觉的同学是否有权限制早起的同学开灯读书?诸如此类均可作为自体验模式研习的对象。
第三,自体验模式以研习者亲历行为为研究对象,因而其法律研究的结果更容易使法律知识内化为研习者的行为。而旁观者模式则犹如论诗评文,评对论错都容易成为过眼云烟,无法对研习者形成心理冲击,因而研习所得法律知识难以内化为研习者的行为。
在自体验模式下,航空法特色教育将以其在生活中涉及的各类与航空运输、空气空间、机场征地拆迁、航空快递等等亲历行为作为研究对象,或者以环境模拟方式提供各类航空活动环境,由参与者对自身行为进行法律模拟评价,从而获得航空法律知识。无论研习者以自身亲历还是环境模拟中的各类行为为对象,都将构成非设定模式下的灵活多变的场景,既有助于法律技巧的训练,也有助于航空法律知识的养成。
四、课程体系的调整
目前,在一级法学学科基础上,本科生的培养模式主要强调三个模块的知识结构:即法学、外语、航空法学及航空知识。比如中国民航大学本科生教学大纲规定学生应学习一级学科法学及航空法学、航空概论和公共英语、思政等公共课程。这种培养模式显然具有先进性,应当说是一级学科学位点+特色法学教育模式的实践。但此种模式仍然不能满足航空业对高端法律人才的需要。
第一,航空法学课程单一,未形成航空法系统知识课程体系。目前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开设的主要是《航空法原理》、《国际航空运输法》两门课程,以及一门案例训练课程,未从航空法知识体系的角度涉及课程模块。因此,学生学习后尚不能从根本上掌握航空法知识并应对实践问题,不能实现航空法特色教育的目的。事实上,航空法学教育除了通识课《航空法原理》以外,还应当开设《航空运输合同法》、《航空侵权法》、《航空器权利法》、《航空融资法》、《航空行政法》、《通用航空法》、《国际航空公法》和《航空国际私法》等理论课程和相关实践课程,才能够基本涵盖航空法知识、培养具有处理实践问题能力的学生。
第二,航空业是一个涉外性很强的产业,必然要求其法律服务者能够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其中一个重要的技能就是外语能力。而目前的本科生无论在招生还是培养方面对外语的要求并不高。在汉语还未成为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工作语言之前,外语能力的缺失将导致法律服务能力的丧失。然而,目前设置的英语课程主要是为应对四六级考试的公共英语,而不是航空法英语或航空英语,将来在航空法岗位上将面临无法与外国航空法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沟通的窘境。最近的例子是韩亚航空在旧金山机场坠机案,该案机组成员外语能力较低,给美国交通安全委员会的调查带来不便。尽管这不是法律职业中的案例,但的确具有相似性。因此,将航空法英语能力作为基本的教育模块是合理选择。就课程设置而言,增加航空英语、航空法英语、法律英语,缩减公共英语课课时。本科生英语课程在严格意义上来讲,仅仅是普通英语课程的继续,只是多了一些生僻艰涩的词汇、俚语以及书面表达等。这些知识虽然重要,但对本科生而言,并没有多少适用上的意义,无论从学术研究,还是专业交流上来看,均是如此,而且通过航空专业英语也可以培养其沟通与写作能力。所谓懂外语的涉外法律人才,其实质是懂专业外语的法律人才,而不是只会普通外语,不知其从事的航空法律服务中涉及的专业词汇与专业表达的法律人才。因此,该课程应当被体现航空行业特色的专业外语所替代。
第三,航空知识与法学知识是完全不同的学科门类,即使就航空知识而言,也具有多个不同的学科。因此,仅具有法学知识的本科生面对实际问题时,难以用法学知识处理问题。因为航空事件中的事实问题往往使得本科生无法认识其性质,自然难以将其归入某一法律关系之下,处理问题自无从谈起。故此,航空知识与法学的跨学科知识构成是保证本科生成为应用型航空法人才的关键。航空知识模块应当涉及三大块:一是航空运输业务,二是航空安全业务,三是航空管理业务。这三大模块实际上是航空服务业中的核心业务,因而内容纷繁复杂,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但是,本科生需要的是对基础知识的了解,仅要求其对航空活动的基本流程、术语及常见问题有所认识,目的是在研究和实务中能够迅速对接到法律规则上来,而不是要求其深入掌握和研究这些知识。因此,上述航空知识应以概论形式开设相关课程。
因此,航空法特色教育应当以法学一级学科核心课程模块、航空法学模块、航空法英语与公共英语模块和航空基础知识模块四个模块组成。改变目前的漏斗状课程分布形态,实现航空法学教育课程体系化。以实现培养复合型与涉外法律人才的目标。
五、问题导向型的实践培养模式
按照自体验模式的理念,研习者应对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感性或更高的理性认识。本科生在航空行为的体验及观察方面不足,直接研习航空特色法律,必然重回旁观者模式的老路。为此,在本科生入学后先集中进行航空知识模块及航空外语的学习,将实践课程推行到航空实务部门进行,进行为期1个月的见习,以体验有关航空行为及其社会意义。返校后对其所经历的全部航空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并写出行为模式报告。然后开始航空法英语、法学一级学科课程及航空法特色课程模块的研习。研习应当按照问题导向型与自体验模式进行。在毕业论文撰写之前,再分派本科生到航空实务部门实习3个月。通过实习,再次检验其自体验模式及问题导向型模式下的学习效果,并进一步修正和提高。返校后进行毕业论文的撰写。见习-研习-实习-研究的培养路径是实践-理论学习-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馈理论-理论提高-实践能力提升的螺旋式上升运动,对于培养复合型高端航空法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教学管理应用论文航空法教育模式新建设发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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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教学管理应用论文航空法教育模式新建设发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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