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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论文我国行政诉讼改革管理新建设要求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行政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6-10-31浏览:36次

   我国拟行政诉讼法管理建设中的新改革发展方式有什么要求呢,应该怎么来促使现在行政条例的加强呢,同时对于现在行政诉讼中的措施文章做了研究。本文选自:《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投稿论文格式

  摘要:行政权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外享有的一项权利,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和作为另一方的行政相对人一样,享有的是行政诉权而不是行政权。只有这样,原、被告之间的行政诉讼地位的平等性才能得以体现,“国家特权”和“国家权力优越”等观念才能被抛弃于行政诉讼之外,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目的才可能得以实现。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管理,行政论文

  一、行政诉讼模式的含义

  由于行政诉讼制度是从民事诉讼中分化出来的,因此,对行政诉讼模式的定义不可避免地沾染民事诉讼的说法,不过从中也能透露出由于行政诉讼关涉对公民个人权利的特殊保护以及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而具有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归纳起来,国内学术界对行政诉讼模式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模式可以看作是国家政治体制和权利结构在诉讼制度上的缩影,法院的独立是行政诉讼模式最突出的特点。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的基本模式关系有两大类:一类是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结构,另一类是行政审判权与诉讼当事人诉权之间的结构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模式是指法院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这一观点符合诉讼模式的本质和诉讼理论的一般原理。第一种观点将法院的独立视为行政诉讼模式最突出的特点,这是不恰当的,诉讼模式指的是诉讼主体之间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所反映的是事物内在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而法院的独立不是行政诉讼的内在要素,应当视之为行政诉讼的外部关系问题,其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模式的范畴。第二种观点似乎体现了行政诉讼内在要素相互之间的关系,但是,行政权并不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的权利,而是法院直接审查的对象。

  二、行政诉讼模式的类型

  由于文化传统、法律传统、政治形态、经济背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法系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国家主要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这两种诉讼模式各具特点。

  (一)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理念认为,诉讼主要涉及私人利益的纠纷,因此,诉讼和诉讼程序进行的主导权应该由当事人拥有,法院及法官在诉讼中只是严格的中立者,只能就事实问题作出法律上的判断。这种被称为自由主义诉讼观的思想,与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说以及经济自由放任思想汇合,在排除国家对市民社会干预的运动过程中,形成了纠纷解决中当事人优越的地位。因此,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是当事人的理性、市场经济、权利本位观念。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交换自由,在权利纠纷的解决途径上当事人可以自主行使审判请求权,要求国家就当事人自我确定的权利争点进行公正的裁判。国家的审判权受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制约,以当事人的诉权为基础并受诉讼程序的约束。当事人主义的程序结构以处分权原则、辩论原则、举证责任原则等为内容,其基本根据体现在作为市场经济特征的意思自治、自我责任等原则中。这种程序结构意味着把更多的诉讼行为作为权利赋予了当事人,而不是作为权力留给法官。所以,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功能要靠当事人在程序中的理性对话来实现。由于这种诉讼模式追求意思自治和私法自治,反映了市场经济的特点,也与英美法系信奉的自然法思想相契合,因此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

  (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多采用审问式或纠问式的诉讼程序,理论界称之为职权主义行政诉讼模式。1532 年德国的加罗拉利法典确认了职权主义原则,法国 1539 年的奥兰拉法典和 1670 年的路易法典均采纳了严格的职权主义,审判完全采取纠问式的方式。在近代,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例如法国和德国,行政诉讼案件由专门的行政法院来审判,比较注重法官的职权作用。单独设立行政法院,其目的就是为了更迅速、简易地解决行政争议。因此,行政法院采取了不同于普通法院的审判方式,这让职权主义行政诉讼模式发挥得淋漓尽致。可见,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程序指挥权的主要承担者,当事人则被动地参与诉讼。职权主义行政诉讼模式强调国家权力对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实行积极干预,法院和检察院具有相当的权力去决定和干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 两种诉讼模式的融合趋势

  综观世界各国,这两种行政诉讼模式并非截然分野,而是出现了由分野走向融合的趋势。这主要源于两种模式都存在其不可避免的弊病,同时又有其对方所不具有的优势。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显着特点在于,在保持法官中立的前提下强调程序上的正义和个人权利的保护,这种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双方权利平等、地位对等,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和条件为自己辩护,法官只起居中裁判的作用。这种诉讼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避免法官偏帮某一方,弊端是不利于案件真实性之发现。职权主义行政诉讼模式的特点是,当事人在法官的主导和指挥下,彻底解决纠纷。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法官以积极的姿态出现在行政诉讼审判活动中,法官通过审查案情,对诉讼当事人进行询问并调取证据来分析案情,当事人只能在服从审判机关职权的前提下,进行行政诉讼活动。这种诉讼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弊端是易造成法官先入为主,不利于审判的公正,同时不利于调动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严格地讲,两大法系没有哪一个国家是彻底的当事人主义或者职权主义模式,国外的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的模式表明,现在世界各国对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划分已不再固守传统的绝对立场,相互借鉴、相互融合成为了世界各国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模式发展的共同趋向。

《行政管理论文我国行政诉讼改革管理新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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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行政管理论文我国行政诉讼改革管理新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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