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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刑事诉讼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24浏览:57次
文章是一篇刑事论文,主要对刑事司法宽容的基础与具体表现上的一些介绍和管理措施等等。本文选自:《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国刑事法杂志》设有专论、刑法理论、个罪研究、诉讼理论、检察理论、调查报告、犯罪预防、案例分析、港澳台刑事法制、国外刑事法制等栏目。这些栏目全面反映我国刑事法领域各个学科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最新成果,及时提供国外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成果以及立法、司法改革的最新动态。
摘要:随着刑事司法体系的不断发展,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宽容思想引导下解决冲突和矛盾的新举措已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推广,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节约司法资源上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带来了新的希望,这也正是宽容理念指引下形成制度化的成果。
关键词:刑事司法,法学管理,法学应用,法学管理,刑事论文
一、刑事司法宽容的概念界定
“宽容是指一个人或者相关的组织机构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对自己即使不赞成的行为,也不应进行阻止、妨碍或者干涉的审慎选择,以及应该为其提供存在机制的积极态度。”这种宽容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把宽容理解为克制和忍让,即宽容是指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的忍耐公正的容忍;另一方面把宽容理解为尊重和平等,即宽容是具有普遍价值向度的道德态度和文化态度,在人格平等与尊重的基础之上,以理解、宽谅的心态和友善和平的方式,来对待、容忍、宽恕某种或某些异己行为、异己观念乃至异己者本身的道德与文化态度、品质与行为。对宽容内涵的理解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分析和确认刑事司法宽容的概念、内容和价值。
(一)刑事司法宽容的概念及其基础
刑事司法宽容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权的过程中对刑事司法参与人的一种宽容态度和积极行动。从概念上分析,刑事司法宽容强调的是对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参与人的一种宽容态度,这种宽容具有普遍性与包容性的特点。
宽容的普遍性表现在对于刑事司法所有程序中的当事人都应当宽容对待。这里更加偏重强调的是对有过错的当事人的一种包容和尊重的态度,这不仅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也体现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法宽容理念的影响。当然,这里论证的宽容并不是完全无原则的纵容,我们所指的宽容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宽容,对于那些漠视法律法规、对他人法益以及社会整体秩序有着极其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宽容思想的适用是审慎的。
宽容思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存在广泛的基础,从制度与宽容的关系的角度出发,随着宽容理念的不断被接受,我国目前刑事司法领域已经体现出宽容制度化和制度宽容化的特征。首先,刑事司法宽容思想有可依据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基础。从宽容的目的和功能的角度出发,宽容的现实依据主要来自不宽容的巨大现实危害性,这种危害性导致了巨大的经济乃至生命的损失,宽容思想有利于消除不宽容的灾难并能够从现实中维护社会的安稳与和谐。司法宽容是宽容的理念在法律领域的实践,刑事司法宽容作为司法宽容的内在组成部分需要宽容思想,这也是其存在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其次,刑事犯罪的存在是无法避免的社会常态,刑事司法宽容存在其必要性。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人性所具有的这种二重性决定了人既有社会性的一面,即生来就要过社会生活,又有反社会性的一面,即生来就有与社会公众利益相悖的欲求。从人性的这个方面分析,刑事犯罪既然是不可消灭的社会现象,那么社会对刑事犯罪就要有一定的容忍限度,尽管这样的宽容与容忍是一种无奈的选择,然而一味的试图从根本上消除犯罪是行不通的,因此只有存在着适度宽容的思想才能保障社会的正常发展。再次,罪犯回归社会需要宽容思想。对大部分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人,他们最终还是要回归社会的。“社会的进步是全体进步,一个负有社会国家原则义务的国家,不能仅满足于对违法者的处罚,而且还必须考虑到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他能够在社会上重新找到一个适当的位置。”虽然刑事犯罪人由于犯罪而接受国家刑法的否定性评价,但是作为社会一员,他们也在社会的运转中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给予这样的群体以宽容是维系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最后,人类理性的相对性需要宽容。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司法官对于犯罪行为的判断也会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有所不同。此外,由于侦查技术、司法资源等局限性的原因,导致在现实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存在着许多冤假错案,此时刑事司法宽容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刑事司法宽也给我们自己对司法亵渎行为的一个纠错机会。
(二)刑事司法宽容的价值
宽容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呈现出司法的包容性、尊重性等品质,这样的品质也是刑事司法宽容价值的体现,刑事司法宽容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方略,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刑事司法的功能一方面是达到纠纷解决的目的,更重要的是满足人民对法律价值的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的追求与期盼。刑事司法宽容的思想在法律价值的取舍中起到了催化的作用,从刑事司法的功能出发,现代刑事司法已经越来越多的体现其谦抑性和协调性的作用,虽然刑事司法作为最后一道社会公平正义的屏障具有其严肃性,但是在宽容思想的调谐下,刑事司法更偏重于对人权和公正价值尊重,凸显出对价值冲突的协调作用,可见宽容已成为现代司法的一项普遍性价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外,宽容思想在解决实践与理性冲突时起到关键性作用。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司法官完成的是一个理性博弈的过程,即在纠纷解决时,他们对法律的价值追求体现在理性认识与实践中;同时,刑事法律的解释活动也离不开法官的理性思维与实践,但是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法官的简单理性,因此当实践与理性发生冲突时,宽容思想能够有效引导刑事司法价值理念促进实践与理性相互妥协从而进行价值取舍。
二、刑事司法宽容思想在我国的表现
宽容思想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有着广泛的适用,具体表现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的影响、刑事和解制度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修改上。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运用刑法体系有效的进行犯罪防控的手段,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的“宽”正是刑事司法宽容的体现。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社会的安定有序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意愿,因此人们越来越多的趋向认同“刑法的美德是宽容、正义的目的是和谐”的理念。这种理念的渗透使得刑事司法活动更加具有人道关怀的意味,对于犯罪人在刑法上给予宽容的态度能够更好的从心灵上对于犯罪人进行惩戒,这比从浅层次的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和经济利益要有效的多。
(二)刑事和解
在刑事犯罪中,犯罪的受害人往往承受着身心的损害,然而如果只是在刑罚手段上对犯罪人进行机械性的惩罚并不一定能够为受害人带来精神上慰藉。刑事和解制度就是对这样的缺陷的一种弥补,双方当时人通过协商的方式对于利害关系进行交涉,加害人通过认罪、赔偿、道歉等途径求得被害人的谅解,这样做的好处不仅能够使被害人得到弥补,同时对于犯罪人的内心也可以起到救赎的作用,这样的措施使得犯罪人其接受过刑罚后能够更加深切的从内心上感觉到犯罪的利害性,而且能够教化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宽容理念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起到了内在的推动作用,而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更加具体地反映宽容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效用,这样的效果是我们所期盼看到的。
刑事司法宽容的界限是一个具有实践意义的课题,它所涉及的范围之广、维度之宽需要大量的研究与理性系统的分析才能有所阐发。同时,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法律条文的修改,刑事司法宽容的界限也会随之改变,因此对于刑事司法宽容界限的探究绝不应止步于此,还有更多的方面可以深入探讨,但是明晰刑事司法宽容的概念、基础、内容和价值是基础,从刑事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宽容进行初步分析也是十分必要的。
《刑事司法宽容制度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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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刑事司法宽容制度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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