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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新规章制度条例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刑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8-01-05浏览:61次

   文章是一篇刑法类论文,主要讲述了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和改革管理措施应用等等。本文选自:《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国刑事法杂志》核心法律期刊征稿,设有专论、刑法理论、个罪研究、诉讼理论、检察理论、调查报告、犯罪预防、案例分析、港澳台刑事法制、国外刑事法制等栏目。

中国刑事法杂志投稿论文

  摘要:对严重刑事犯罪中的自首行为也要依法予以考虑,应当法网严密、刑罚严厉、执法严肃,坚持从宽惩处,这既维护了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表明我国刑法在实施自首从宽的原则时,不仅实现了惩罚犯罪的功利效果,而且还实现了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关键词:刑法管理,法学制度,刑法要点,法学论文

  1.自首的含义及意义

  1.1自首制度的含义

  自首,是指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的明确规定。

  自首制度,是有关自首的条款的统称,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自首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出于惩罚与预防犯罪、司法机关的利益衡量及教育犯罪人重新做人的双重考虑。司法机关对犯罪人适用自首制度,想以较小的成本支出来最大程度地遏制犯罪,从而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在适用刑罚时,要宽严适当,当严则严,该宽则宽,注重宽与严的协调统一。

  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人基于本人的自由意志而自愿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其刑事责任。由自首的本质及由其所反映的自首犯人身危险性强弱的特征出发,刑法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设置了自首,并确定了自首从宽的原则。

  1.2研究意义

  1.有助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我国制定的如累犯从重,自首、立功从轻、减轻等一系列的刑罚制度均是以该政策为指导。我国刑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自首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而且能发挥其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积极作用。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使犯罪人甩掉思想包袱,通过自首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从此不再危害社会。国家因为犯罪人的自首而及时的审结案件,尽早地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的投入,被害人受害后往往会有持续的痛苦和不安全感,尽早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可以减轻被害人的痛苦,最终协调国家、犯罪人、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2.有利于节约司法机关的追诉成本和提高司法机关的破案率“犯罪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犯罪行为本身给社会造成的客观的损害,对人的生命的剥夺,对财物的损害等等之类,但也必须看到,犯罪行为发生后也给社会造成了另一种损耗——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自己职责所消耗的司法成本——也是很重要的[1].”一件刑事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为破案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精力。

  并且有投入却不见得能够破案,这样却需要司法机关和整个社会支出很大的司法成本。当前案件复杂多变,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案件数量的增多和犯罪手段的隐蔽,给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从诉讼经济的角度看,犯罪人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既可以节约司法机关的司法成本支出,也提高了司法机关的破案率。罪犯是案件的具体实施者,对案情最为熟悉,他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提供了可靠的线索,便于司法机关及时而高效地处理案件,有利于司法机关良好形象的树立。

  案件的日益增多和犯罪手段的复杂,对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很多案件侦而不破,受害者由于案件长期不能侦破而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也容易使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增强。这样长期下去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容易引起社会的恐慌。自首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破案率,及时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重新树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感。

  3.有利于犯罪人悔悟向善重新做人

  有学者认为:“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最主要是为了预防犯罪,为达到这一目的,并非一定得依靠严厉的惩罚才能实现。只要能达到预防犯罪的最终目的,在遵循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在刑罚裁量制度方面进行一些特殊的设计[2].”

  自首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预防犯罪,为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指明悔改之路,为他们的弃恶从善开启了方便之门。心理学的有关犯罪的研究表明,行为人在作案后,会有各种不同的心理,不同的心理便会有不同的行为表示,最主要的一点表现就是恐慌,因害怕罪行被发现受到刑法追究而惶惶不可终日。如果对他们不管不问,这些人就可能会逃而来过司法机关的侦查,继续犯罪,危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在他们犯罪后能够给他们指出一条悔过自新的光明之路,这些人就可能甩掉思想包袱,弃旧图新。

  在进行利益权衡的过程中,他们最会倾向于对自己最为有利的选择,自首制度恰恰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发挥作用的,为犯罪分子弃恶从善提供了一个外在的推动力。自首往往是出于内心的悔悟,即便不是出色于悔悟,仅仅是为了追求从宽处罚这种功利目的而自动投案,本身也是从善的一种表现。因此,自首就成为评判犯罪人主观恶性程度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属于刑罚裁量的情节之一。对自首犯的从宽处罚,使罪刑相适应,不仅符合我国的刑罚目的,也有利于改造犯罪分子[3].”

  4.符合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在制定、适用、执行刑罚过程中所期望达到的效果。“通行的刑法理论认为,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对犯罪的预防又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两个方面。一般预防是通过刑罚的规定及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对社会上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威慑力量,从而阻止其犯罪。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从而预防其再次实施犯罪,从根本上说不是因为他们犯了罪要对他们进行惩罚,而是通过惩罚这种方式对其进行教育改造,避免他们再次犯罪。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分子悔罪,自愿澄清其犯罪事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自首犯社会危险性的减小。正确适用自首制度,可以鼓励和引导犯罪人自动投案,改过自新,使刑罚目的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因犯罪人的自动归案而提前到定罪量刑之前,促使罪犯的自我改造更早开始,促进犯罪预防效果的提早实现[4].”

《我国刑法新规章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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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我国刑法新规章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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