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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发表家校合作共育的理论与实践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教育技术论文
发布时间:2018-07-31浏览:108次

   新教育实验始终把家校合作共育放在重要位置。早在 2004 年,就明确把“优化家校合作”作为新教育实验的重要项目,成立了新父母学校,用“6+1”(指营造书香校园、师生共写随笔、聆听窗外声音、双语口才训练、建设数码社区和构筑理想课堂六大行动+优化家校合作行动)特别行动方式予以推进。

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是苏州大学主办的综合性教育科学学术期刊。创刊于2013年12月,却可以溯源于中国第一份大学学报——1906年东吴大学创办之《学桴》。承接历史遗训,本刊以“慎思教育历史,创新教育理论,繁荣教育科学,助力教育实践”为宗旨,以“开放、创新、特色”为理念,立志于将自身打造成一份高起点、高品位、高质量的教育类学术期刊,成为业界专家学者发表新理论、新思想、新成果的学术园地与高端平台。荣获北大2008版核心期刊。

  今天,家庭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全社会的重视,党和政府为此进行了多方部署,推出了诸多举措。在 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注重家庭、家教与家风建设做了重要讲话,2016 年 12 月 12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接见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再次重申家庭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指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我们要认识到,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注重家庭与家庭教育,当然离不开家校合作共育。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再次聚焦家校合作共育问题,深入研究相关理论,全面总结已有的思考与实践,可以说,这是我们十三年来的一次系统总结,也是我们的一次再出发。

  我们希望通过更为丰富和深入的家校合作共育,在教育中建立良好的多方合作共生共赢关系,为全社会的文化生态奠基,助力中华文明的复兴。

  一、家校合作共育的历史考察与概念界定

  (一)家校合作共育的历史考察从教育史来看,家庭、学校和其他社会机构等教育的多方,由合至分,由分至合,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不同的方式,共同推进了教育的发展。在人类远古文明的漫长岁月里,教育在社会实践中进行,既没有固定的教育场所和专门从事教育的专职人员,主要内容也只是渔猎和农耕等劳动技术与生活经验的传授。

  家庭出现后,原来由社会承担的教育任务,开始由家庭与社会共同承担。最早的学校萌芽,与家庭一样,也出现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出现,原本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教育逐渐分化了出来—学校诞生了。

  最初的学校只是少数人享有的特权,大部分人的教育仍然主要在家庭和社会的生活和生产劳动中,通过耳提面命的方式进行,直到现代学校教育制度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而出现。17 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要求劳动者接受更多的、系统的、实用的学校教育,以满足大生产的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义务教育制度和现代学校制度也应运而生。到 19 世纪初,一套与工业社会相 匹配的学校制度已经初步形成。这套制度体系把教育从少数人的特权变成全体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人类历史上重要的革命性事件。

  现代学校制度出现以后,家庭和社会仍然承担着教育的任务,但是由于越来越多的父母参与到生产活动中去,他们有自己专门的职业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他们开始“走出”家庭,逐步“淡出”教育的舞台。学校成为教育的主渠道,承担着最重要的教育使命,也就顺理成章了。

  一直到 20 世纪 60 年代前,家庭与学校的联系与合作都是比较少见的,只有在出现各种事件或变故时,如孩子在学校出现了严重的行为问题,或在家中显露出受到极度的课业压力时,彼此之间才会相互联系。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西方国家掀起了以教育机会平等为基本内容的平权运动,强调关注处境不利的儿童和家庭的教育机会。 1966 年,《科尔曼报告》提出了一个令学校教育感到尴尬的研究结论,即学校在孩子学业成功方面没有多少实际用处,而家庭及其同伴的影响才是决定孩子学业成就的关键因素。同时,塞维尔(Sewell)、哈瑟(Hauser)等教育社会学家的研究也发现,父母参与和期望是儿童成长的重要中介变量。这些研究让人们重新思考家庭与学校教育的关系问题,重新考量家庭在教育中的作用,家校合作问题也开始提到议事日程,许多国家的政府先后出台了推进家校合作的政策,鼓励父母参与到孩子的教育中来(吴重涵等,2013)。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各国都开始广泛 关注和重视家校合作共育问题,从财政支持、法律体系建设到理论研究,都加大了力度。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美国教育界出现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有效学校运动。该运动的主旨是促进教育机会均等和提高学校质量。提出的重要策略是父母参与学校教育,改变过去学校与家庭相互隔离的方式(W Jeynes,2007)。1970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的修正案,第一条款就提出成立父母咨询委员会(Parent Advisory Council),以协助学校设计、发展和实施那些促进低收入家庭儿童发展的计划,父母参与教育的权利被正式纳入联邦教育法规。1983 年,冷战背景下的美国高质量教育委员会发表了名为 聚焦这些研究让人们重新思考家庭与学校教育的关系问题,重新考量家庭在教育中的作用,家校合作问题也开始提到议事日程,许多国家的政府先后出台了推进家校合作的政策,鼓励父母参与到孩子的教育中来。

  《国家处于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报告,促进家校合作是报告的重要内容。在 1988 年的哈金 - 史达佛改善中小学修正案(Hawkins-Stafford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Improvement Am-endments)中,再次强调为改善中小学教育,需要增进父母参与。在这个背景下,父母参与已经成为学校的常态,部分父母成为学校决策层的重要成员,对于所在学校的教师聘任、课程设置、教材选用,乃至学校的资金预算等都有一定的发言权。父母还可以通过竞选学区教育委员会、学校校务委员会、父母咨询委员会或学校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来参与学校决策。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家校合作组织,如 NNPS(美国合作伙伴关系联盟)研究中心。如 2006 年苏格兰政府颁布了 《父母参与学校教育法》,2007 年在伦敦国王学院建立了“国立育儿辅导学院”。在这场席卷全球的家校合作探索中,我国也在不断研究和实践着,包括台湾、香港等地,都有着若干探索,比如香港地区的政府教育部门为了发展家庭和学校关系,在 1993 年成立了“家庭学校合作事宜委员会”,推动家校联系,广邀专业人士及社会各界有名望人士加入。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更是不断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一些政策、法律、规章制度,为深化家校合作共育提供了政策依据与规范操作方法。

  1995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6 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相关条文,为家校合作共育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注 1)。199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2010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也都把家校合作共育作为教育改革的重要内涵。如《纲要》在“现代学校制度”部分,就明确提出了“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要求(注 2)。以上这些文件,都把家校合作共育作为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深化家校合作共育提供了政策依据。

  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也出台了若干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文件。1998 年,全国妇联和教育部联合颁发了《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2010 年 2 月,全国妇联与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关工委联合颁布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以下简称《大纲》)。2011 年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2 年 2 月教育部颁布了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2015 年 10 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6 年 11 月,全国妇联联合教育部等八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 年)》。其中,关于家校合作共育的领导体制明确提出: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文明办协调各部门力量共同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教育部门加强幼儿园、中小学校家长学校的指导与管理;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大力发展新婚夫妇学校、孕妇学校、人口学校等公共服务阵地,对父母进行科学养育的指导和服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0~3 岁儿童早期发展的推进工作,并逐步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妇联、民政、教育、人口计生、关工委等部门共同承担做好城乡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与管理工作,推进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由于《大纲》等文件对家校合作共育中的各部门职能的交叉,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相对灵活的多样化格局。最典型的有三种模式的家庭教育领导体制:一是以关工委牵头部门,以江苏淮安为代表;二是以妇联为牵头部门,以广东中山为代表,三是以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以山东潍坊市为代表。三者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谁牵头,只要能够有意识、下力气推动家校合作共育,就一定能做出成绩。

  (二)家校合作共育的概念界定

  要对家校合作共育下一个准确的定义,首先需要厘清相关的重要概念,对学校、家庭和社区等各方在教育过程中应有的角色与作用进行分析。首先,关于家庭与家庭教育。家庭是以一定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是“社会最微小的细胞”。尽管现代社会出现了同性婚姻等许

  多新的家庭形态,但主流家庭的基本性质没有变化。家庭是一个人最早接受教育的地方,也自始至终地影响着一个人的成长。这就是家庭的教育属性。家庭教育,从广义上而言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教育,从狭义上而言是指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在家庭内自觉地、有意识地对子女进行的教育(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委会,1985)。

  家庭教育最明显的特征是非正规性,它不可能像学校教育那样有统一的课程标准、教育内容、作息时间和考试评价。但家庭教育同时又有其独特优势:一是时间上的优势,孩子日常只有 6~8个小时在学校,而其余更多时间在家里或课外;二是情感上的优势,家庭教育具有用血缘和亲缘关系对子女产生影响的优势,可以利用亲情和父母言行的示范作用,对子女进行教育;三是资源上的优势,家庭教育可以超越学校的时空限制,利用所有的资源,从社会交往到旅行考察,从各种媒体到网络资源等多种途径进行教育。

  其次,关于学校与学校教育。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的教育活动的组织机构。学校教育指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或阶级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在知识、技能、情感、态度、价值观等实施影响,使其身心等素质朝着教育者期待的方向发展的过程。相对于其他形式的教育,学校教育是教育的正规形态和主导形态,是制度化教育。

  尽管未来学校形态也会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但学校的基本属性不会有很大变化:(1)社会性,学校是一种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属性,是学生社会化的重要场所;(2)专业性,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目的明确、工作专业、方法科学;(3)强制性,学校教育必须遵循国家的培养目标、学习时间与课程标准,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及要求;(4)阶段性,根据学制安排,学校教育一般将学生的学习分为若干阶段,每个阶段有一定的学习内容和考核标准。

  正因为学校教育的上述特点,学校才能得到国家和家庭—这两个关键主体的共同支持而得以发展,并成为教育的主渠道。学校既要代表国家意志,也要代表家庭意愿;既要保证为国家培养建设者,也要保证为家庭培养人才。只有两者充分有机结合,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再次,关于合作共育。家校合作共育,是指家庭、学校、社区等不同教育主体之间在教育方面的合作。合作是相对于分工而言的。长期以来,不同教育主体各自分工,以履行自己对儿童的教育职能。但是,在教育研究和实践中越来越发现,在分工基础上的合作,对儿童发展最为有利。关于家校合作共育的主体,虽然用的是家校这个概念,但其中也包含着社区。因为,学校和家

  庭都是处于一定的社区之中,社区是家校合作的重要空间环境和文化环境,也是重要合作伙伴。根据美国学者爱普斯坦的“交叠影响域理论”,家校合作共育是学校、家庭、社区合作,三者共同对孩子的教育和发展产生叠加影响的过程。家校社三者是合作伙伴。

《教育论文发表家校合作共育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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