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指导_期刊投稿推荐_期刊论文发表咨询_职称驿站

论文发表指导,期刊推荐,国际出版

职称驿站学术导航
关闭职称驿站导航

论文发表职称晋升 全方位咨询服务

学术出版,国际教著,国际期刊,SCI,SSCI,EI,SCOPUS,A&HCI等高端学术咨询

教育论文发表家校合作共育的理论与实践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教育技术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154次

   新教育实验始终把家校合作共育放在重要位置。早在 2004 年,就明确把“优化家校合作”作为新教育实验的重要项目,成立了新父母学校,用“6+1”(指营造书香校园、师生共写随笔、聆听窗外声音、双语口才训练、建设数码社区和构筑理想课堂六大行动+优化家校合作行动)特别行动方式予以推进。

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是苏州大学主办的综合性教育科学学术期刊。创刊于2013年12月,却可以溯源于中国第一份大学学报——1906年东吴大学创办之《学桴》。承接历史遗训,本刊以“慎思教育历史,创新教育理论,繁荣教育科学,助力教育实践”为宗旨,以“开放、创新、特色”为理念,立志于将自身打造成一份高起点、高品位、高质量的教育类学术期刊,成为业界专家学者发表新理论、新思想、新成果的学术园地与高端平台。荣获北大2008版核心期刊。

  今天,家庭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全社会的重视,党和政府为此进行了多方部署,推出了诸多举措。在 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注重家庭、家教与家风建设做了重要讲话,2016 年 12 月 12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接见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再次重申家庭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指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我们要认识到,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注重家庭与家庭教育,当然离不开家校合作共育。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再次聚焦家校合作共育问题,深入研究相关理论,全面总结已有的思考与实践,可以说,这是我们十三年来的一次系统总结,也是我们的一次再出发。

  我们希望通过更为丰富和深入的家校合作共育,在教育中建立良好的多方合作共生共赢关系,为全社会的文化生态奠基,助力中华文明的复兴。

  一、家校合作共育的历史考察与概念界定

  (一)家校合作共育的历史考察从教育史来看,家庭、学校和其他社会机构等教育的多方,由合至分,由分至合,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不同的方式,共同推进了教育的发展。在人类远古文明的漫长岁月里,教育在社会实践中进行,既没有固定的教育场所和专门从事教育的专职人员,主要内容也只是渔猎和农耕等劳动技术与生活经验的传授。

  家庭出现后,原来由社会承担的教育任务,开始由家庭与社会共同承担。最早的学校萌芽,与家庭一样,也出现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出现,原本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教育逐渐分化了出来—学校诞生了。

  最初的学校只是少数人享有的特权,大部分人的教育仍然主要在家庭和社会的生活和生产劳动中,通过耳提面命的方式进行,直到现代学校教育制度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而出现。17 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要求劳动者接受更多的、系统的、实用的学校教育,以满足大生产的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义务教育制度和现代学校制度也应运而生。到 19 世纪初,一套与工业社会相 匹配的学校制度已经初步形成。这套制度体系把教育从少数人的特权变成全体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人类历史上重要的革命性事件。

  现代学校制度出现以后,家庭和社会仍然承担着教育的任务,但是由于越来越多的父母参与到生产活动中去,他们有自己专门的职业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他们开始“走出”家庭,逐步“淡出”教育的舞台。学校成为教育的主渠道,承担着最重要的教育使命,也就顺理成章了。

  一直到 20 世纪 60 年代前,家庭与学校的联系与合作都是比较少见的,只有在出现各种事件或变故时,如孩子在学校出现了严重的行为问题,或在家中显露出受到极度的课业压力时,彼此之间才会相互联系。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西方国家掀起了以教育机会平等为基本内容的平权运动,强调关注处境不利的儿童和家庭的教育机会。 1966 年,《科尔曼报告》提出了一个令学校教育感到尴尬的研究结论,即学校在孩子学业成功方面没有多少实际用处,而家庭及其同伴的影响才是决定孩子学业成就的关键因素。同时,塞维尔(Sewell)、哈瑟(Hauser)等教育社会学家的研究也发现,父母参与和期望是儿童成长的重要中介变量。这些研究让人们重新思考家庭与学校教育的关系问题,重新考量家庭在教育中的作用,家校合作问题也开始提到议事日程,许多国家的政府先后出台了推进家校合作的政策,鼓励父母参与到孩子的教育中来(吴重涵等,2013)。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各国都开始广泛 关注和重视家校合作共育问题,从财政支持、法律体系建设到理论研究,都加大了力度。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美国教育界出现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有效学校运动。该运动的主旨是促进教育机会均等和提高学校质量。提出的重要策略是父母参与学校教育,改变过去学校与家庭相互隔离的方式(W Jeynes,2007)。1970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的修正案,第一条款就提出成立父母咨询委员会(Parent Advisory Council),以协助学校设计、发展和实施那些促进低收入家庭儿童发展的计划,父母参与教育的权利被正式纳入联邦教育法规。1983 年,冷战背景下的美国高质量教育委员会发表了名为 聚焦这些研究让人们重新思考家庭与学校教育的关系问题,重新考量家庭在教育中的作用,家校合作问题也开始提到议事日程,许多国家的政府先后出台了推进家校合作的政策,鼓励父母参与到孩子的教育中来。

  《国家处于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报告,促进家校合作是报告的重要内容。在 1988 年的哈金 - 史达佛改善中小学修正案(Hawkins-Stafford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Improvement Am-endments)中,再次强调为改善中小学教育,需要增进父母参与。在这个背景下,父母参与已经成为学校的常态,部分父母成为学校决策层的重要成员,对于所在学校的教师聘任、课程设置、教材选用,乃至学校的资金预算等都有一定的发言权。父母还可以通过竞选学区教育委员会、学校校务委员会、父母咨询委员会或学校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来参与学校决策。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家校合作组织,如 NNPS(美国合作伙伴关系联盟)研究中心。如 2006 年苏格兰政府颁布了 《父母参与学校教育法》,2007 年在伦敦国王学院建立了“国立育儿辅导学院”。在这场席卷全球的家校合作探索中,我国也在不断研究和实践着,包括台湾、香港等地,都有着若干探索,比如香港地区的政府教育部门为了发展家庭和学校关系,在 1993 年成立了“家庭学校合作事宜委员会”,推动家校联系,广邀专业人士及社会各界有名望人士加入。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更是不断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一些政策、法律、规章制度,为深化家校合作共育提供了政策依据与规范操作方法。

  1995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6 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相关条文,为家校合作共育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注 1)。199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2010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也都把家校合作共育作为教育改革的重要内涵。如《纲要》在“现代学校制度”部分,就明确提出了“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要求(注 2)。以上这些文件,都把家校合作共育作为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深化家校合作共育提供了政策依据。

  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也出台了若干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文件。1998 年,全国妇联和教育部联合颁发了《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2010 年 2 月,全国妇联与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关工委联合颁布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以下简称《大纲》)。2011 年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2 年 2 月教育部颁布了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2015 年 10 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6 年 11 月,全国妇联联合教育部等八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 年)》。其中,关于家校合作共育的领导体制明确提出: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文明办协调各部门力量共同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教育部门加强幼儿园、中小学校家长学校的指导与管理;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大力发展新婚夫妇学校、孕妇学校、人口学校等公共服务阵地,对父母进行科学养育的指导和服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0~3 岁儿童早期发展的推进工作,并逐步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妇联、民政、教育、人口计生、关工委等部门共同承担做好城乡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与管理工作,推进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由于《大纲》等文件对家校合作共育中的各部门职能的交叉,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相对灵活的多样化格局。最典型的有三种模式的家庭教育领导体制:一是以关工委牵头部门,以江苏淮安为代表;二是以妇联为牵头部门,以广东中山为代表,三是以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以山东潍坊市为代表。三者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谁牵头,只要能够有意识、下力气推动家校合作共育,就一定能做出成绩。

  (二)家校合作共育的概念界定

  要对家校合作共育下一个准确的定义,首先需要厘清相关的重要概念,对学校、家庭和社区等各方在教育过程中应有的角色与作用进行分析。首先,关于家庭与家庭教育。家庭是以一定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是“社会最微小的细胞”。尽管现代社会出现了同性婚姻等许

  多新的家庭形态,但主流家庭的基本性质没有变化。家庭是一个人最早接受教育的地方,也自始至终地影响着一个人的成长。这就是家庭的教育属性。家庭教育,从广义上而言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教育,从狭义上而言是指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在家庭内自觉地、有意识地对子女进行的教育(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委会,1985)。

  家庭教育最明显的特征是非正规性,它不可能像学校教育那样有统一的课程标准、教育内容、作息时间和考试评价。但家庭教育同时又有其独特优势:一是时间上的优势,孩子日常只有 6~8个小时在学校,而其余更多时间在家里或课外;二是情感上的优势,家庭教育具有用血缘和亲缘关系对子女产生影响的优势,可以利用亲情和父母言行的示范作用,对子女进行教育;三是资源上的优势,家庭教育可以超越学校的时空限制,利用所有的资源,从社会交往到旅行考察,从各种媒体到网络资源等多种途径进行教育。

  其次,关于学校与学校教育。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的教育活动的组织机构。学校教育指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或阶级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在知识、技能、情感、态度、价值观等实施影响,使其身心等素质朝着教育者期待的方向发展的过程。相对于其他形式的教育,学校教育是教育的正规形态和主导形态,是制度化教育。

  尽管未来学校形态也会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但学校的基本属性不会有很大变化:(1)社会性,学校是一种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属性,是学生社会化的重要场所;(2)专业性,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目的明确、工作专业、方法科学;(3)强制性,学校教育必须遵循国家的培养目标、学习时间与课程标准,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及要求;(4)阶段性,根据学制安排,学校教育一般将学生的学习分为若干阶段,每个阶段有一定的学习内容和考核标准。

  正因为学校教育的上述特点,学校才能得到国家和家庭—这两个关键主体的共同支持而得以发展,并成为教育的主渠道。学校既要代表国家意志,也要代表家庭意愿;既要保证为国家培养建设者,也要保证为家庭培养人才。只有两者充分有机结合,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再次,关于合作共育。家校合作共育,是指家庭、学校、社区等不同教育主体之间在教育方面的合作。合作是相对于分工而言的。长期以来,不同教育主体各自分工,以履行自己对儿童的教育职能。但是,在教育研究和实践中越来越发现,在分工基础上的合作,对儿童发展最为有利。关于家校合作共育的主体,虽然用的是家校这个概念,但其中也包含着社区。因为,学校和家

  庭都是处于一定的社区之中,社区是家校合作的重要空间环境和文化环境,也是重要合作伙伴。根据美国学者爱普斯坦的“交叠影响域理论”,家校合作共育是学校、家庭、社区合作,三者共同对孩子的教育和发展产生叠加影响的过程。家校社三者是合作伙伴。

《教育论文发表家校合作共育的理论与实践》

本文由职称驿站首发,您身边的高端学术顾问

文章名称: 教育论文发表家校合作共育的理论与实践

文章地址: https://m.zhichengyz.com/p-36756

相关内容推荐
专著出版价格影响因素
只取得了书号,就一定公开出版了么
Journal of the Indian Society of Remote Sensing容易中稿吗
副高专业技术职称sci论文可以吗
Journal of Medical Virology是sci吗
进职称论文可以用综述论文吗
国际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能够用来评职称吗
老师出专著需要多长时间,多少钱
未能解决您的问题?马上联系学术顾问

未能解决您的问题?

不要急哦,马上联系学术顾问,获取答案!

免费获取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微信扫码加好友

微信扫码加好友

职称驿站 www.zhichengyz.com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冀ICP备1600287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