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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历史论文 发布时间:2018-08-20浏览:98次
唐代商品经济发达,市场贸易繁盛,与此相适应,政府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市场管理制度,如度量衡管理、商品物价管理、商品质量管理、市场秩序管理、特殊商品管理、市容管理、边陲互市管理等。作为丝绸之路交通枢纽、商业重镇,唐代西州的市场经济非常活跃,吐鲁番出土文书有不少涉及西州的市场管理问题,许多学者据此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本文拟在前贤时彦研究基础之上,对西州市场管理中的官私交易、州县之外的市场、互市管理等问题进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史学集刊》创刊于1956年,是全国历史类核心期刊。创刊近半个世纪以来,本刊一直秉承“传播学术薪火,弘扬历史文化”的办刊宗旨,发表了大量学术精品,提携了大批优秀学人,在国内外学术界有很大影响。在全国历史、地理类期刊中,本刊发表论文的被转载量一直居于前列,许多教育科研单位都把《史学集刊》的论文列为核心期刊成果。
一、官私交易
作为丝绸之路的交通枢纽,唐代西州市场繁盛,市场交易发达,《唐天宝二年(743)交河郡市估案》文书便是明证。在西州市场交易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官私交易,本文首先将对西州市场官私交易的几个特点略作探讨。
(一)官方市买中的赊欠现象及其解决方式
关于官方市买的相关规定,《天圣令》卷二十五“关市令”载:“诸官有所市买,皆就市交易,不得乖违时价。市讫,具注物主户属、姓名,交付其价,不得欠违,仍申所司勘记。”这条记载之后又加注云:“右并因旧文,以新制参定。” 可见,这条记载虽是北宋天圣年间官方市买的规定,却是承袭唐代。这项规定亦可从唐代和市的相关规定得到验证。如唐贞元元年(785)十一月《冬至大礼大赦制》载:‘位阙和市和雇,并须先给价钱。”口1可见,唐代官方市买要直接支付卖方价钱。
二、州县之外的市场
唐代市场设置有着严格的规定,唐中宗景龙元年(707)十一月敕云,‘锗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1,申明市场必须设置于州、县以上的治所所在地。对于市官的设置,唐文宗大中五年(851)八月《州县职员令》云:“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内交易,禁察非伪;通判市事丞一人,掌判市事;佐一人,史一人,师三人(掌分行检察,州县市各令准此)。其月敕:‘中县户满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其不满三千户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若要路须置,旧来交易繁者,听依三千户法置,仍申省,诸县在州郭下,并置市官。又准户部格式,其市吏壁师之徒,听于当州县供官人市买。”川21从上引‘锗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的敕令来看,唐代对城市市场的设置控制很严,至少是州(郡)县治所所在地才允许设市,而且只有户满三千以上的中县才能设置市官,不满三千户的中县及下县连设置市官的资格都没有。唐代城市市场的设置数量相对有限,即使是都城长安,也只有东、西两市。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这对那些距离市场较远、出行基本靠徒步的城市居民来说,为获取一些简单的Et用消费品长途跋涉到达市场,这是很难想象的。对此,包伟民先生的解释是,‘锗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敕条,可能另有一层寓意:其所不得置者,并非一定指市场,而是指市官。在人户数量较少的县区,若完全不允许设置市场,也不现实。1。包先生的分析非常深入合理,但是具体到西州,情形略有不同。在西州,除了州县之外,各县下属的诸城之中亦设有市场,而且还设有市官。下面以日本收藏家 中村不折收藏的《唐开元廿九年(741)六月真容寺买牛契》为例分析。
三、互市管理
根据出土文献,西州设有规模较大的互市,各级军、政单位在此与西域少数民族频繁进行经济交往。对于西州互市的管理,学界虽多有论及,但尚缺乏一个系统的梳理,接下来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互市的行政隶属
互市,是我国历史上边陲民族或政权与中原王朝之间的一种特殊经济贸易形式。互市由来已久,《唐六典》注云,‘钗、魏以降,缘边郡国皆有互市,与夷狄交易,致其物产也。并郡县主之,而不别置官吏。”旺1隋唐以前,国家虽有互市但并没有设置专门的互市管理机构。“至隋,诸缘边州置交市监,视从第八品;副监,视正第九品。皇朝因置之,各隶所管州、府。监加至从六品下;改副监为丞,品第八下。光宅中改为通市监,后复旧为互市监”。1。唐承隋制,在缘边州府设立专门的互市机构——互市监,管理唐朝各级政府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贸易。这说明,唐代的互市管理趋于成熟。唐朝政府还制定了专门的互市管理的法令制度。《白氏六帖》卷二四“市”引《关市令》云:‘锗外藩与缘边互市,皆令互市官司检校。其市四面穿堑,及立藩院,遣人守门。市易之日卯后,各将货物、畜产,俱赴市所。官司先与藩人对定物价,然后交易。”H1《唐六典》卷二二‘锗互市监”条云:‘锗互市监,各掌诸蕃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互市所得马驼、驴、牛等,各别其色,具齿岁肤第,以言以。
那么,西州的互市是否符合上述情形呢?从目前出土的相关文书来看,并无中央少府监参与西州互市管理的证据,El常交易应由西州州府直接管理。唐中央前往西州进行互市交易时往往派专使,此时的互市监应受州府与专使的双重领导。当然互市亦不可能由西州刺史(都督)直接管理,其直接上级可能是司仓参军。《唐六典》卷三O“仓曹、司仓参军”条云:‘‘仓曹、司仓参军掌公廨、度量、庖厨、仓库、租赋、征收、田园、市肆之事。”“1仓曹参军既掌‘‘市肆’’,则互市应属其管理。至于互市管理机构是否亦由监、丞等人员组成,目前资料尚缺乏证据。
综上,本文主要对西州市场管理的三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首先,官私贸易。西州官私贸易过程中出现了一种赊欠现象,这与唐朝律令是不符的。笔者认为,这应该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唐代某一时期很多地区共有的现象;对于官方市买中的监督机制,现存文献尚缺乏记载,笔者根据相关文书进行了初步探讨,庶几可补文献记载之不足。其次,州县之外的市场。目前学界大多根据
‘锗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敕条认为,唐代州县治所之外无市场。包伟民先生则独辟蹊径,认为‘锗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中的“市”是指市官。但是这种观点与西州的情形是不符的,唐代西州州县治所之外的乡城之中也有市场的分布,而且市场上应设有市官。第三,互市管理。互市是西州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吐鲁番出土的许多文书均与互市有关,目前学界尚缺乏较为系统的论述,而相关文献对互市管理内容的记载过于简陋,不能反映其概貌。本文对西州互市的行政隶属、管理人员,参与方及其消费支出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唐代西州市场管理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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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唐代西州市场管理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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