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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民事诉讼论文 发布时间:2018-10-20浏览:42次
网约车作为依托互联网出现的新型出租车经营形态一方面便利了我们的生活, 另一方面冲击了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和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在政府对这一新型事务进行管理时, 我们注意到政府对网约车的态度, 不少地方实施细则制定歧视、排除、限制竞争的条款对市场进行不必要的干预。故在网约车领域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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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约车的基本概念和优势
基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高速发展, 由普通消费者直接从事生产、交换、租赁、借贷为特征的共享经济快速发展起来。之后国务院在2016年也将共享经济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鼓励共享经济发展的政策, 使得共享经济成为最为活跃的经济创新领域之一。“互联网+“这一经济发展理念也在全国飞速展开。在此大背景下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也逐渐步入公众的视野。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1) 的规定所谓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 整合供需信息, 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 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
不同于传统出租车行业, 网约车自身存在巨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1、舒适度高。因为网约车多半为私家车辆, 车辆基本上都来自私家车联盟, 车内的环境和车辆的使用状况远高于出租车的车内环境。2、使用方便、价格便宜。网约车, 客户可以通过手机app或者微信平台预约叫车, 避免客户漫无目的的在街头等候。此外在支付手段上, 在线支付也更为便利客户的出行3、提高用户出行效率。在各地出台网约车管理制度以前, 在数量上网约车已经远超出租车, 在人员有分布的地方都可以叫到网约车, 极大的节省了客户的时间。通过网约车运营平台可以看到车辆预计到达的时间、地点都可以清楚显示这种便利性是传统出租车无法比拟的。4、加速出租车互联网化。出租车实现和网约车平台的有机结合不仅可以有效避免以前出现的问题而且对客户来说也在网约车平台上提供更多的选择。可以说, 网约车的出现让传统出行实现互联网+迎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最好的历史机遇。
二、网约车对传统出租车的冲击及局限
网约车从诞生之初, 就通过给予车主和乘客大量的如“乘客每单立减8元”“司机每单奖励10元”等优惠政策, 凭借价格优势迅速抢占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半壁江山。网约车平台的运营行为严重影响到正规出租汽车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动力, 全行业近两百万合法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营运收入出现非正常下降, 行业出现动荡。由于司机流失严重, 不少城市出租汽车企业遭遇了车辆被迫停运的局面, 各地的非法网约车运营引发多起社会群体性事件, 仅2016年上半年, 全国138个城市发生了191起出租车停运、罢运、集聚等群体性事件, 且90%的诉求都是针对网约车营运。
在网约车对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冲击时, 我们也可以发现网约车自身所存在的问题。1、网约车车主的驾驶水平没有难以把握。由于网约车车主和平台之间是通过网络订立协议, 平台不能保证网约车车主一定是网约车的真实驾驶人, 也就使得网约车事故频发据统计网约车事故率约为传统巡游出租车的四倍左右, 有近1200名网约车驾驶员驾龄不足一年。2、支付方式的单一, 存在搭售的问题。就目前主流的网约车支付平台来说如果是非出租车以外的其他类型车辆, 均不接受现金支付, 且移动支付的工具又仅集中于微信和支付宝两种支付工具, 这一行为显然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项 (2) 规定禁止搭售的规定。
三、从地方性法规看对网约车管理看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一) 在网约车监管领域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从规范意义上来说, 公平竞争审查是由专门机关通过分析、评价制定中或现行的公共政策可能 (或已经产生) 的竞争影响, 提出不妨碍政策目标实现而对竞争损害最小替代方案的制度。 (3)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时代新型的经济模式和传统特许经营有着本质的不同, 在现行经济领域中占有重要的比重, 但是目前立法对这一领域的监管并不完善, 主要是通过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规定。确保政府机关制定的管理网约车的相关行政规范符合鼓励市场竞争的要求, 必须在网约车领域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才可以得到检验。
此外《审查意见》中对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规定1、必须是7座及以下乘用车;2、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3、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4、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 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网约车驾驶员规定要复合以下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无吸毒记录,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3、无暴力犯罪记录;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4)
针对网约车制定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考虑到市场体系还与政府体系相对应, 且两个体系的有效协调是各国长期的任务, 只有不断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才能更好地推动市场体系的建设 (5) , 两者中间的折合点就是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 网约车监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证考察
网约车通过“四方协议”模式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特许经营这一强制要求规避了法律规定, 造成严重的立法真空, 一方面要求国家在立法层面必须对网约车运营制度予以回应。从《审查意见》所规定的内容来看, 通过将网约车纳入传统出租车监管模式之中, 以行政许可和地方立法授权等强制性规范以实现对其进行有效管理。通过对各地方出台的实施细则研究可发现, 地方政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可谓是良莠不齐, 不少规定明显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如对市场性准入门槛设置就明显违反了《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的规定, 再如大量套用传统规制方式 (车辆数量的控制、政府指导价格) , 对合作治理、税收、大数据管控等新型规制方式乏善可陈。网约车运行以来, 深受消费者青睐, 且在运行过程中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并未体现出明显的市场失灵倾向, 《审查意见》强行将网约车纳入传统出租车模式之中, 实有干预过度之嫌。 (6)
各地方政府规制部门基于网约车可能会导致出租车行业的剧烈萎缩, 为行业监管造成困难, 减少网约车对城市交通和环境造成的问题, 对私家车进入网约车行业设置了极其严苛的准入资格。主要表现在:首先, 网约车平台和车辆以及驾驶员必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类证件才有可能从事网约车服务。其次、对网约车的价格、型号、驾驶员的户籍都做了严格的要求。这种歧视性条款的普遍存在已严重干扰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四、结余
对于网约车这种现代新型模式的交通工具, 给我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同时需要指出网约车最初以“四方协议”这种合法形式规避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规定导致立法真空, 所以在立法层面必须加以回应, 但是怎样合理掌控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 是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的目的就在于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涉, 营造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我们不能因为网约车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冲击, 对以往社会生活造成突破就遏制其发展, 削弱其应享有的发展空间。政府在对网约车进行监管时应当把握必要限度, 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注释
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2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时,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3 黄勇, 吴白丁, 张占江.竞争政策视野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价值理论与实践, 2017 (3) .
4 《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12-14条.
5 张守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转售价格规制的深层审视.政治与法律, 2017 (11) .
《网约车经济法规范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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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网约车经济法规范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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