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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行政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9-02-13浏览:51次
交通警察作为交通管理和交通服务的主要力量,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但目前在交警执法过程中出现许多警民冲突的事件,交警和公民的权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侵犯。本文就对交警执法过程中警民分别拥有的权益内容来进行概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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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经济在近几年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城市化的速度加快,特別是道路交通的发展。对于一般公民而言,交通警察是他们日常生活最常接触到的一类警察,但是在交警的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侵犯警民合法权益的情形。一方面,交警的执法过程中存在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形,例如粗暴执法、钓鱼执法、人情执法等。另一方面,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辱骂、袭击或阻挠正常执法等事件也常有发生,交警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愈加突出。只有清楚了解了在交警执法过程中交警和公民的权益分别包括什么,才能进一步分析侵犯警民权益事件发生的原因,才能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保护警民权益的对策,保障交警执法过程中警民权益不受到侵犯,保证交警执法的合法有序。
一、执法过程中交警权益的界定
交警的权益应当包括交警作为公民个人的权益和执法工作时的执法权益,不能说它是单独的个人权益,也不能说是单独的执法权益。作为普通的国家公民,交警具有与一般公民相同的基本权利,如名誉权、生命权等。作为国家的公务员,交警又具有一般公务员的权利,如获得报酬权、休息权等。而在我国,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依法维持社会秩序的国家强制力,具有武装性质。基于警察的这种特殊性质,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又拥有执法的优先权和使用警械等特殊权力,这是保证警察正常执法,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有利于作为国家机器的警察在国家管理中权威的树立。
归纳上述分析,我认为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拥有的权益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交警在依法执法过程中,有要求行政相对人即驾驶员服从和配合的权力;第二,交警在依法执法过程中享有普通公民的人身安全、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第三,在执法过程中当交警的执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交警有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执法过程中公民权益的界定
交警执法中公民的权益包括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力与利益。
(一)公民的权力
1.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或了解权,是公民权益中最重要的权力,包括警察执法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项执法活动,只有在得到公民的理解和支持后才能及时高效地完成。对于公民知情权的解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知情权是人格权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公民自然权利的一种,是自由民主制度最为重要的前提之一。第二,知情权在政治上也是一种民主权利,公民具有依法享有了解国家事务,知晓国家的政策的权利。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知情权对我国公民来讲就更为重要,我国一直在建设的透明政府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能够得到有效地行使。第三,知情权还是一种社会权利,公民作为社会的一员,对于国家的社会现象和存在的社会问题有依法了解、知悉的权利。对于公民所需要了解的信息,政府必须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以满足公民的需求。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交警在执法过程中要在对违法驾驶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就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其违法的事实、处罚所对应的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例如驾驶员闯红灯时明确告知其违反了《道交法》第38条,按照《道交法》第90条规定应给予200元及记3分的处罚。同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力,包括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限制以及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上级单位。
2.利益表达权
公民对于国家的政策或者政府的活动中的问题或不解有表达自己看法的权利。公民的利益表达权是指“社会各阶层,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向执政党、社会和社会各组织表达自身利益要求的活动”①。利益表达权是人民群众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公民的利益表达权的合法使用在协调好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使国家能够按照民意进行国家治理,保证政府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社会和谐的公正发展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第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有广泛地听取了人民的利益诉求,才能制定出符合民意的国家政策,国家的治理也能因此按照民意开展。第二,如果要让政府得到公民的认可,使公民自觉服从政府的管理,那么就需要让公民认为政府能够为其提供一个有实际作用的利益表达渠道,可以真正听取自身的利益诉求,并且切实地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需求,这样才能保持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和谐,保证政府工作能够有序顺利地开展。第三,只有构建了科学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并且在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政府能够引导公民借助这一渠道,合法、合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才能对社会上各种不同的利益需求进行有效地整合,协调好有矛盾的各种利益关系,才能进一步维护社会的稳定,体现出社会公正,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也要充分保证公民的利益表达权,给予其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并且能够听取其合理的部分。例如在开车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要听听驾驶员的解释,如果是由于道路不熟悉等一些特殊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轻微的违规违法行为,那么可以以教育为主,如果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合法等主观原因还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那么就应根据其违法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3.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具体来说又可以分为五项内容: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公民拥有批评权和建议权,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公民可以依法提出合理的批评和建议。公民拥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公民可以依法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我们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执法人员权力的行使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监督权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权力,公民监督也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最有效、最具作用的一种监督形式。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得到有效地使用,监督国家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一切行为,有利于保证执法行为依法、公平公正的完成,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行使,使公共利益的实现得到最大化。而且通过历史上所发生过的各种事件,我们也看到,没有监督与制约的权力必然会带来权力的滥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没有监督机制,尤其是缺少公民的有效监督,那么必然会出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执法的现象,最终也会侵犯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交警的执法过程中,公民可以行使的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和建议权。对于执法过程中交警的一些不文明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公民有权对其进行批评和建议,不过要注重方式和方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交警不允许公民提出自己的建议,而且在公民提出批评和建议后,有的交警可能也会说出或做出一些不尊重的言语或做法。无论是哪种情况,这都算是侵犯了公民的监督权,进而可能会引起交警与公民之间的矛盾,产生警民关系对立的情形。
(二)公民的利益
公民的利益是指相对于被处罚驾驶员之外的第三者的利益。以违法停车为例,《道交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从条文来看,对于违法停车的驾驶员的处罚在20元到200元之间。这时就要保证其他公民作为交警和违法驾驶员之外的第三者的利益,对于每个具有同样违法行为驾驶员的处罚都应给予相同的处罚,对每个被处罚的驾驶员平等对待。
[注释]
①杨芬.论行政执法中公民权益的保障[D].南京师范大学,2008.
[参考文献]
[1]刘小星.我国公安交警执法过程中权力与公民权益平衡机制研究[D].苏州大学,2013.
[2]樊阳.交通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
《浅析交警执法过程中警民拥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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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浅析交警执法过程中警民拥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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