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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9-05-14浏览:35次
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时咨询服务展的重要产物,其在为广大消费者带来大量便利及选择的同时,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诸多考验。文章通过阐述互联网金融的内涵特征,分析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种类,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立法”、“打造高素质的团队”、“加大国际合作力度”等策略,旨在为研究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一些思路。
《法制与社会发展》本刊既关注对理论前沿、热点问题的探讨,又注重对法律理论的重新阐发和解释;既把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为终极关怀,同时又关注法学学科建设,努力把为实践提供理论服务与推动学科建设密切地结合起来。《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的影响因子一直居于全国法学类期刊前列。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然发生了极大的转变。作为新时代经济与科技协调发展的重要产物,互联网金融已成为解决当前各领域不充分不协调发展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各式各样金融创新产品、工具进入市场,金融消费者纷纷转变了过去银行存款等单一的理财渠道,紧紧跟随互联网金融前进步伐。然而,与当前互联网金融兴盛发展表现出强烈反差的是,互联网金融刑事犯罪活动屡见不鲜,造成这一局面的很重要一点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作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屏障,《刑法》应当在保持必要谦抑的情况下,依托惩治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进而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由此可见,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开展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时咨询服务展的重要产物,其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的全新领域,其是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在线支付等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全新金融服务模式及理念。互联网金融的形成发展,对金融消费者理财模式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在传统理财模式下,金融消费者大多选取银行存款等单一理财方式,然而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消费者获得更多投资理财途径及方式,同时也使他们面临各式各样的投资理财风险。
二、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种类
(一)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资产安全的相关刑事犯罪
其一,诈骗罪、盗窃罪。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专业金融业务与先进网络技术的有效相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接受便捷金融服务的同时,还将面临开放互联网平台潜在的各式各样风险,近年来频发的互联网金融盗刷案件,充分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在技术运用上还是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与此同时,还有一些非法用户利用詐骗电话信息、钓鱼网站等手段盗取消费者有价值信息,转走消费者账户上的个人资金。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上行为均涉嫌诈骗罪、盗窃罪。
其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为消费者投资理财提供了诸多便利,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可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买入不同类型的相关金融产品,于此期间,互联网金融企业所被授予权力仅仅是受消费者委托办理业务,并且资金不可超过协议范畴开展其他相关投资。例如,蚂蚁金服旗下余额宝,其是一种余额增值服务及活期资金管理服务产品,绝大部分资金均被作为金融机构协议存款,由此可使消费者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然而,在互联网投资信息保密、监督管理不当等一系列因素影响下,使得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可利用自身的主导地位,将消费者的资金用于其他投资项目,这一过程,消费者往往是无从得知的。倘若投资失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产安全势必会受到极大威胁。针对该种情况,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管理者极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及职务侵占罪 。
(二)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相关刑事犯罪
其一,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获取。该种犯罪行为指的是通过非法渠道得到公民个人信息,且构成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在互联网金融运行实践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既可能被不法分子通过非法获取、非法获取等途径进行侵犯,又可能被不法分子通过非法使用等相关途径进行侵犯,其中,对非法提供、窃取信用卡信息等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进行了独立规定,并展开了严厉的惩处;而对于后一种侵犯方式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做对应的规定。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背景下,用于支付的银行卡不管在形态层面还是在实质层面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转变,结合长期以来《刑法》信用卡犯罪规制范围,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文件以做出有效应对,进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予以有效明确,消除刑事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其二,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出售、提供。该种犯罪行为的主体存在一定特殊性,通常指的是国家机关、金融、教育等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出售或者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通常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获取相关金融服务过程中,总是会留下个人信息,由此为一般自然人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创造了极大便利,如果该部分自然人为了获取私利,将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费噶出售、提供,由此必然会对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
与此同时,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普遍更低,对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把控依旧存在诸多不足的地方,不管是内部工作人员非法获取信息,还是外部人员利用不法手段盗取信息,均会对消费者权益构成威胁。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策略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立法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项权益离不开《刑法》的有力保护,《刑法》中的一系列规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项法律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因而,构建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立法至关重要。
首先,构建健全《刑法》立法模式。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来说,主要由若干个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组成,依托以特别刑法的形式对相关行为罪状予以规定,进而达成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法律在惩治犯罪、保护权益存在一定滞后性,由此可对西方国家成功发展经验予以引入,充分结合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对原本法律法规的有效整合,构建起科学完备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所以,我国同样可尝试在传统金融法律法规基础上,将各式各样发展较为完善且对应法律法规较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上升至立法层面进行规定限制,制定科学完备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奠定良好基础。
其次,推进《刑法》刑罚的有效完善。结合互联网金融实际情况,对犯罪成本予以适当提高。现如今,金钱是人们尤为重要的财产权利,罚金刑则指的是对犯罪行为人的金钱予以剥夺,近年来罚金刑在发达国家得到广泛推广,在我国罚金刑尚未得到足夠重视,为了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有必要提高刑事立法条文及刑罚规范的完善性,真正意义上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
(二)打造高素质的团队
伴随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既要求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对金融专业相关知识、网络操作技能等的有效学习,依托管理创新、机制创新等,紧紧跟随信息时咨询服务展脚步,还还要求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金融刑事司法体系开展内部惩治结构的优化整合,切实提高金融刑事司法各部门的专业素质,自根本层面提高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适应信息化发展的能力。尤其是对于刑事司法机关光而言,更应当紧紧跟随时代前进步伐,秉持互联网思维,引入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对各项侦查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专业水平高的金融刑事司法体系,注重提高案件定性、调查取证以及追赃挽损等能力,营造和谐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例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有效了解互联网金融的基本运行状况、网络信息数据、业务发展模式等呃逆荣,自人流、物流、信息流等多个层面来了解案情、理顺线索,尤其是注重通过互联网痕迹、服务器监控、银行卡流水等方面获得及固定证据,确保调查取证的科学及时,防止人为导致的证据销毁。近年来,我国众多地区纷纷探索打造专业化的金融刑事司法团队,以应对金融犯罪不断趋向于网络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例如,上海市检察院设立有专门的金融检察部门,上海市法院设立有专门的金融审判庭,在推动金融刑事司法专业化建设上收获了有效的成果,为上海国家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可靠的刑事司法保障,为上海乃至国家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
(三)加大国际合作力度
伴随网络信息技术、第三方支付工具、跨境电子商务等的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也为各式各样金融犯罪分子创造了可乘之机,使得近年来金融犯罪活动变得越来越普遍。实践中,时常出现网上作案、异地分赃、跨境洗钱等犯罪活动,为案件侦破、事后追赃带来严峻的考验。鉴于此,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不断趋向于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应当加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力度,特别是针对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犯罪涉事国较为集中的情形,应当深入推进与对应国家在协同惩治跨境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事司法与执法协作机制建设,构建国内、国际联合战场,积极促进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除此之外,还应当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银行卡犯罪相互交汇的特征,加强对发达国家在互联网金融及消费者保护立法经验上的学习,构建办理跨境案件扁平化对接机制,实现协调统一的联合作战,切实促进互联网金融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基础下,在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由于法律的监管缺陷衍生了各种类型,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刑事案件。因而,刑事司法机关相关人员务必要革新思想认识,紧随时代前进步伐,提高对互联网金融内涵特征的有效认识,加强对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种类的深入分析,“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立法”、“打造高素质的团队”、“加大国际合作力度”等,积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注释:
郎俊义、马晓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研究.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3(1).25-29.
李勇坚.互联网金融视野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11(9).54-61.
姚军、苏战超.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法苑.2014,15(2).127- 139.
韩适.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法制与经济.2018,13(1).162- 163.
郭海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商论.2016,7(10).101-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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