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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9-05-24浏览:73次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逐渐进入汽车领域,解决其所带来的对交通法律制度的冲击也迫在眉睫。本文尝试为自动驾驶汽车构建新的事故责任框架,针对责任承担的空白之处,建议引入合理的保险制度以填补空白。
《中国法律》是2011年五洲传播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中国法律》中国政府和人民一直在努力和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努力建设现代化的法制社会。经过30年的重建努力,中国法律制度日趋完善,法治理念和实践日趋完善。只有充分了解中国法律体系产生的社会背景,才能真切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自动驾驶汽车又称无人驾驶汽车、电脑驾驶汽车或轮式移动汽车人,是一种通过电脑系统实现无人驾驶的智能汽车。截止至20世纪初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研发已经发展了数十年,且于21世纪初逐渐趋向于实用化 。从目前发展状况看来,作为一种新型汽车技术,自动驾驶的发展已经得到了业界的广泛认可。较之于传统汽车,自动驾驶汽车具有诸多明显的优势。在交通安全上,自动驾驶汽车的应用将极大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在环境保护上,自动驾驶汽车的共享化可以大幅度减少私人汽车的数量。
一、对现行交通法制的挑战
虽然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发展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性,但是,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中人的身份将逐渐由驾驶员转变为乘客,因而必然会对传统法律体系造成严重冲击。例如:自动驾驶汽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划分困难、利害关系人的隐私和数据安全难以得到保障以及自动驾驶汽车可能随时面临被黑客攻击或恶意侵入的风险 。
其中,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发生时责任划分的问题迫在眉睫。 虽然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发生概率大大降低,但一旦当事故发生,事故责任的划分便成了难题。目前传统的过错侵权责任原则已难以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因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核心特征就是在驾驶过程中脱离驾驶员的控制,由自动驾驶软件独立自主地运作。因此,以人类行为的注意义务为前提的过错侵权责任才难以适用于因自动驾驶软件的使用而产生的加害行为 。与此同时自动驾驶汽车在实际道路中事故频发,已经成为各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少数发达国家已经相继立法,如:德国联邦议会和参议院在2017年5月对《道路交通法》进行了修改,允许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的汽车作为交通工具上路;而美国众议院也在2017年9月通过了《自动驾驶法》 。
然而,针对目前自动驾驶在中国的发展现状,郑戈教授则认为自上而下地制定一部总括性的“人工智能法”不适用于目前高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只有在自动驾驶等技术发展已经相对成熟、产品亟待进入市场的应用领域,方应进行自下而上的地方性、试验性立法 。但是,自动驾驶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还涉及到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等。针对自动驾驶已经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将有助于推动自动驾驶行业的发展。因此探索新的自动驾驶事故责任框架,将显得尤为重要。
二、构建新的责任框架
在探索建立新的自动驾驶责任框架之前,我们首先须要明确自动驾驶与传统驾驶在法律语境下的区别:传统驾驶有其特定且固定的法律责任主体,当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和汽车制造商等法律主体就会在既有法律之下对其各自的行为负责;而自动驾驶汽车则伴随着其自主性、学习和适应能力的不断增强,将会产生不可预测、无法解释、难以归责的事由。这将阻碍产品缺陷责任等既有侵权责任的证明,还可能带来责任鸿沟,导致难以弥补给被侵权人带来的损害 。因此,传统驾驶的法律责任框架并不能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之责任划分问题。
新的自动驾驶法律框架就是在自动驾驶和传统驾驶的区别的基础上建立的。具体而言,根据国际汽车工程协会(SAE international),自动驾驶技术划分为六个等级,以下将在各个等级的范畴下进行展开讨论。在L0、L1、L2等级,只作为驾驶员辅助的汽车自动驾驶系统,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自动驾驶技术的范畴。L3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过渡阶段,在进入这一阶段之后汽车就开始主要由自动驾驶系统监控车辆的行驶。而L4、L5这两个等级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人驾驶,在这两个阶段,汽车能够在限定环境乃至全部环境下完成全部的驾驶任务。目前学界的观点,已对L0到L2这三个等级所适用的法律框架达成共识——由于这三个等级都并非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自动驾驶,因此适用传统驾驶的法律框架。因此,学界的分歧主要集中在L3-L5这三个等级,以下将具体讨论。
在L3等级中,以自动驾驶系统操作为主,驾驶员支援为辅。当面临自动驾驶系统难以判断的复杂路况时,会请求驾驶人接管。
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如果事故发生在系统发出支援请求时,并为驾驶人预留足够反应时间之前,系统运营商承担责任,否则驾驶人承担责任。
且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应该将驾驶员的责任更加严格化——即如果驾驶员在自己应当或者已经意识到危险的情况下,即使系统没有发出请求,他也应当接管车辆,否则驾驶员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又有部分学者对此提出了异议,自动驾驶汽车价格远高于普通汽车,却要求驾驶员应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瞬间介入接管汽车,这实际上对驾驶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认为对于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之责任要求严格与否,关键在于给予的反应时间长短,何为合理的反应时间?其合理性在于既给予正常的驾驶员充足的反應时间,又要保证汽车尽量处于安全状态。在此原则下,应由技术部门根据道路不同状况进行具体的时间设定。
自动驾驶汽车在 L4和L5等级中,已经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自动驾驶。这意味着,人类在车上的身份将从驾驶员转化为乘客。乘客只要不干扰自动驾驶系统的正常运作,可以在车上选择看书或睡觉等,完全从驾驶责任中解放出来。因此,驾驶过程中的注意义务也就从作为乘客的人类转移到汽车制造商或自动驾驶系统生产商。对汽车制造商或自动驾驶系统生产商而言,其注意义务即为产品责任制度。在我国,汽车制造商或自动驾驶系统生产商对产品缺陷负有“注意义务”,即保证产品不存在缺陷。若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向其请求赔偿。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缺陷有两个判断标准:第一,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第二,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因此,这就需要汽车行业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现有发展技术水平,以及大量试验数据的统计制定出既不与现有技术差距太大,又能相对有效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行业标准,进而上升为国家标准。只要汽车制造商或自动驾驶软件提供商之产品存在缺陷,在排除乘客人为干扰的情况下,即应对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不排除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证明产品缺陷存在困难;第二,该等产品所带来的危险属于合理危险;第三,以现有的技术水平难以发现缺陷的存在 。当自动驾驶事故中存在上述三种情形时,车上的人类作为乘客不对交通事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于汽车制造商和自动驾驶软件提供商又难以归责,故而将会出现责任承担的空白,使得交通事故受害者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
三、探索合理的保险制度
当在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中发生责任空白时,使用强制保险作为兜底赔偿不失为是一种新的探索方向,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强制要求为每一辆自动驾驶汽车购买保险,当出现难以归责、汽车制造商、系统提供商和乘客的事由时,受害者可以申请强制保险赔偿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那么应当由谁来购买保险呢?
本文认为,应由汽车制造商在汽车出厂时一次性购买保险,理由如下:第一,对于传统汽车而言是个人投保,这就会导致大约有40% 的汽车没有投保任何汽车保险险种,尤其是无牌车和黑车;而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而言,由于其自身的不可预测性会产生比传统汽车更大的危害,由汽车制造商购买保险可以提高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普及率,确保每一辆自动驾驶汽车都有保险,从而减小其带来的危害;第二,对于进口车而言,应规定每一辆进入中国的自动驾驶汽车都已经由其国外汽车制造商购买保险,这就可以保证保险全面覆盖进口自动驾驶汽车。兴许会出现部分异议认为,这会加大汽车制造商的生产成本,进而影响他们生产与研发的积极性。但事实上汽车制造商会利用买卖市场进行调节,将成本转移给消费者,保证自己的盈利,所以最终是制造商和消费者共同承担保险的费用。其次,相对于传统汽油车而言,自动驾驶汽车属于新兴产品,其定价较高,并且面向的群体是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有自动驾驶汽车需求的消费者,因此对于这部分消费群体而言,出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考虑,其有能力也应当承担间接多出来的保险费用。
因此保险制度的合理设计不仅可以保障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权益,还可以进一步推动自动驾驶汽车的市场化。
目前,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仍然面临许多技术、法律、伦理的障碍,尤其在法律上我们应当早日明晰自动驾驶的责任框架,构建合理的保险制度,为自动驾驶的发展扫清障碍。虽然还有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探究,最终目的都是希望可以保障那些可能被新技术影响或者侵害的人的权益,并且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发展。
注释:
邱俊玮.浅谈自动驾驶技术与系统的现状与发展.引自http://www.docin.com/p-1504598970.html.于2018年7月29日访问.
江溯.法律如何应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挑战.经济参考报.2018-06-27(008).
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5).166-173.
郑戈.如何为人工智能立法.检察风云.2018(7).16-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中国汽车保险的现状.引自http://www.docin.com/p-401071957.html.于2018年8月17日访问.
《浅议自动驾驶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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