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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143次

    我国侵犯财产刑事犯罪中,大部分罪名要求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实践中容易导致认知混乱,难以把握,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本文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外延,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如何认定等问题着手,进一步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方法和途径,指导司法实践,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福建理论学习

  《福建理论学习》(月刊)创刊于1992年,由中共福建省委讲师团主办。服务于在职干部理论学习,宣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反映福建各级党委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新经验、新观点和新思路,刊登福建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创新成果,推进福建理论学习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政治性、理论性和指导性。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长久以来侵犯财产刑事案件中,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点和难点。非法占有目的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意图,对于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存在认定标准混乱,难以操作等问题,对审查案件和认定犯罪带来一定难度。本文试从办案实践出发,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和方法作以探讨。

  一、非法占有目的含义

  “非法占有目的”从词意上看,是行为人主观意图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行为人为非法控制、支配、使用、处分他人财物,意图排除他人对其所有财物的控制,使所有人丧失对财物控制,由行为人或第三人对财物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行为。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

  非法占有目具有非法性。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体现在,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了非法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关系。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律关系的总称。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危害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法益,体现出该行为社会危害性,也体现出目的的非法性。

  张明楷教授称“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局限于从他人占有非法转移为自己占有的目的,还应包括从自己受公法限制的所有,非法转移为不受公法限制的所有的目的” 。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外延

  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包括实物形态的财产。我国取得型财产犯罪是以有体物的刑法保护为基础进行构建的,因此与之相对应的非法占有目的之原型自然也是有体物。

  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已普遍承认财产犯罪的对象除了有体物之外,还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包括具有转让性的合同、交付特定物及支付特定金额的债、票据等有价证券等。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主要表现为其具有经济价值和可支配性,因此可以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

  非法占有目的需要同时具备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使财物脱离权利人的控制剥夺权利人对财物所享有的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是行為人取得并实现对财物权能的获取。

  使财物脱离权利人控制剥夺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相当于大陆法系学说中的“排除意思”,即具有使得财物脱离权利人控制,使权利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支配等权利的意图。在时间上体现为所有权的长期侵害。排除意思在权能范围上,不要求排除所有权利,只要行为人排除了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中的一项或者一部分,足以影响权利人对于该财物实际最终的控制或者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即可认定。

  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利用意思”,即非法控制、支配他人财物的意图。利用意思不要求必须“遵从财物本身用途进行利用、处分”,遵从财物所具有的某种效用即可。

  二、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存在问题

  现阶段司法实务对认定财产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还存在很多问题,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对非法占有目的判断多依赖于犯罪嫌疑人供述

  众所周知,“非法占有目的”存在行为人内心,很难被外人察觉,而犯罪嫌疑人出于畏罪逃避处罚的心理,往往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不作如实供述,司法人员很难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此种情况下,部分司法人员,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作推定,或者作过于严苛的推定,直接采信犯罪嫌疑人辩解,以非法占有目的不明为由,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处理,这种过度依赖口供的做法势必影响对犯罪的打击。

  (二)对客观证据收集重视不够

  “我国的证据制度是司法人员依法运用该证据求得案件的客观事实的制度” 。“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内心活动的体现,客观证据并不能直接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的情况下,只有以客观证据为基础,通过还原案发当时的客观情况,以客观事实来推定嫌疑人的主观目的。但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往往对客观证据的收集调取不够完善、全面,对于客观事实的认定支离破碎,据以推定的基础尚不完备,导致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难度过大。

  (三)缺乏明确统一标准,导致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过度依赖司法官的个人判断,有的甚至形成捕、诉、判的不一致局面,耗费司法资源

  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指引,导致对该事实的认定,主要依赖于司法推定。而司法推定的过程,是司法官在已有案件事实证据基础上凭借个人主观分析判断得出结论的过程。司法推定结论要受到司法官个人社会经历、专业素质、办案态度等诸多影响和制约。不同的司法官立足于不同的教育背景、社会经验、思想性格和逻辑推理能力,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就可能作出不同的结论。正如美国法学家卡多佐罗所言“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 。

  三、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方法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大部分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以现有的有限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参考,在充分考察客观事实及听取行为人供述和辩解的基础上,由司法官运用社会经验、法律知识、逻辑规则,使用司法推定的方法,作出符合社会大众普遍认同和接受及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理念的推定和判断。

  (一)通过司法推定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要严格以客观事实、证据为基础

  刑事司法推定的基础是案件事实和证据,推定的方法是对无法直接证明事实的推理、分析、推定,因此其所依赖的事实、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事实必须更为全面、客观,证据必须依法取得、来源合法,司法推定的基础的全面、客观与否直接决定了推定结论的客观正确与否。要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全面收集相关客观事实,诸如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经济状况、个人履约能力、取财方式、取财后的用途、对财物的利用方式、保管方式、案发后的态度、是否逃匿等表现,有些事实看似并非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但推定的依据越充分,就越能通过从不同侧面分析论证,来支撑非法占有目的结论的认定。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侦查人员通过法定程序取得,这样的证据及证据证实的事实才是推定的坚实基础。

  (二)刑事司法推定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围绕着司法解释等规定的重点内容进行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非法占目的作明确界定,但一些具体罪名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作了客观行为的列举,可以作为司法官在办案实践中重点考察的内容。199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方式都有列举。上述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的规定,表现在对于犯罪嫌疑人事前、事中、事后行为的全面考察,并不唯客观行为论,避免客观归罪。对上述规定的适用,也应理解司法本意,不能简单理解为,行为人只要有上述规定的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多个行为就一律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述规定指的是具有上述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如果有反证的话同样不能认定。

  (三)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刑事司法推定应当充分重视嫌疑人的辩解

  我国刑法对于部分侵犯财产犯罪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也对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表现进行列举、描述,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指引意义。但是具备规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就必然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大千世界芸芸众生有社会万象,世界上没有一模一样的两片叶子,更没有作案手段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社会危害性完全相同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是对以往社会经验的归纳总结,是对司法官判断的指导和指引。司法官在执法办案时,在适用上述依据进行推定的过程,需要全面考量,才能准确认定事实,而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全面查明案情的重要环节。司法推定中,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首先可以对事实全面准确把握,嫌疑人是否有能力,嫌疑人案发后是否逃匿等情节,不能仅凭被害人在损失财产后激愤情况下所作出的描述来认定,而应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并进行综合考虑;其次,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有利于对其行为性质进行深入研判。侵财犯罪发生在社会经济领域,不同经济领域有各自的行业惯例和规则,司法官在办理这些案件时,需要对以往未涉足的行业领域进行研究,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放在特定行业社会环境下进行考量,避免其因为经验知识不足而草率作出不恰当的论断。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权威。

  (四)刑事司法推定应当接受社会生活实践的检验

  侵犯财产犯罪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多发犯罪行为,和普通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一个正常理性的普通人不需要借助法律知识,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和朴素的伦理道德观,可以对一种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出比较客观的判断。法律本身就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一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的判断,在一定意义上司法官的考量与社会公众一般认知应当是一致的。而刑事司法中,法律概念不可避免具有模糊性的情况,而司法官作为个人在理解、推定的过程中,受个人经验知识等制约,在推理过程中,难以避免有失偏颇,有人说,法律推理的过程布满陷,有的概念很容易在推理过程中被偷换,把推理引入歧途。 因此,司法推定的结论必须和社会经验相对照,接受社会经验的检验。避免办案人员根据对法律理论、法律概念的片面理解来分析非法占有目的,把一些普通人不认为犯罪的行为论证为犯罪,扩大犯罪打击面。

  (五)刑事司法推定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接受监督

  通过刑事司法推定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对司法官的个人知识、经验、法律素养等的重大考验,司法推定的结论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与否,关系到司法官对案件质量的终身负责,因此对于刑事司法推定既要防止依据不全面、逻辑不完备草率作决定,又要防止过于谨慎保守。这就需要对于司法官的推定要有一定的程序加以制约保障。比如嚴格要求司法推定的基础证据必须依法取得,司法推定的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在法律文书中清楚地体现出来,推定的程序要经过司法官的联席会议讨论听取其他司法官的意见、 法官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司法推定的案件必须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排除其辩解,对于法官运用司法推定方式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在刑事判决书中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及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以保证推定的公正性,维护司法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注释:

  张明楷.论财产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法商研究.2005(5).76.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87.

  [美]本杰明·N·卡多佐著.苏力译.司法中的类推.外国法译评.1998(1).34.

  虞伟华.高院法官经验谈: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http://m.sohu.com.2018年5月1日最后检索.

《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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