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学术出版,国际教著,国际期刊,SCI,SSCI,EI,SCOPUS,A&HCI等高端学术咨询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9-07-06浏览:39次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实施,伴随经济与信息技术的日益提升,我国企业在海外能源投资范围越来越大。但接受我国海外投资的国家的环境可能会因经济发展而受到影响,为缓解与被投资国社会关系,需加强对环境保护这一问题的重视,制定一系列投资环保法律。本文主要围绕“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海外能源投资环保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指出海外能源投资应注意的环境保护及其法律问题。
《清华法治论衡》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研服务。
现阶段,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区域化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了目前较为常见的一种经济形式。而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行,在很大一程度上为我国企业开展海外能源投资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与此同时,我国企业所开展的大量海外能源投资活动,极可能造成开发国家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并且可能会伴随着国际关系的严峻化,造成我国企业的投资活动举步维艰。对此,加强对海外能源被投资国的环境保护显得势在必行。只有做好环境保护,才可促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活动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其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都得到显著效果。
一、中国对本国企业海外能源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现阶段,用于规范我国企业海外能源投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众多,其中,《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作为我国所推行的企业海外能源投资环保法律制度,明确了投资地环境需要世界各国共同进行维护,并且当我国企业开展海外能源投资时,需要按照这一制度来规范自己的投资与发展行为。力求能够最大限度上减少对环境与资源的破坏,并且在此基础上加强本企业对被投资国环境的保护力度,可通过企业与被投资国的合作,双管其下,共同应对环境问题,这样才能够搞好与被投资国人民的关系,加强企业投资的可持续发展,使其整体经济效益得到显著提升。
《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的主要内容便是围绕加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對于环境保护的管理与实施力度,并且针对已发生的环境破坏现象给予科学合理的分析与建议[2]。此外,对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做好预防与处理措施。大致上包括了督促中国企业建立一个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提供合理的防护建议、考虑被投资国的实际环境情况、加强与被投资国政府及人民的信息共享、在其他国家成功的保护环境的案例上进行经验总结等。其内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保证中国企业及其投资所在国均对《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有一个详细地了解与正确的认识,并且能够严格遵守其内部所标明的各项法律法规;第二,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行的背景下,对企业所开展的海外能源投资活动对所在国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其未来发展所要承担的必要的责任。针对所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给予相应的解决对策;第三,明确规定了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能源投资过程中要加强与被投资国政府、相关企业以及能源开发区周围居民等被投资国人民的交流与沟通,注意坚守以人为本这一发展方针与政策,从当地国民的需求入手,根据环境与企业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信息公开、透明化。并且鼓励企业员工多参与当地居民组织的环境保护、和谐自然等活动,加强与被投资国国民之间的联系。最后,中国企业在开展海外能源投资前要依据《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中所明确的标准,对被投资国的当前环境进行调查与分析,旨在能够提前排除掉环境不好而影响到企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并且能减少企业在后续能源开发时所承担的环境责任[3]。尤其是要加强能源开发与制造业等方面工作的环境重视程度,提前做好环境调查,不仅是要减少企业后续工作中对被投资国环境承担的责任,还是对自身企业的一种保护,保证其能够最大限度减少此类伤害。此外,加强企业内部人员对被投资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关注,主动维护环境卫生,减少生态灾害,也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海外能源的被投资国对我国企业的环境保护规定
毗邻我国四周、具有丰富能源的国家众多,均可以作为我国企业进行海外能源投资的对象。但是若其环境存在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我国企业能源投资开展的顺利性以及其未来的可持续化发展。以伊拉克为例,若将其作为我国企业海外能源投资的目标国,其国家各项能源丰富,尤其是石油与天然气等。而我国在对伊拉克进行能源投资前,需要先对其自然环境进行详细的勘测与分析,经实际考查后得知伊拉克的自然环境,极易因各种不确定的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受到破坏,并且若对其当地能源进行直接的开采,而无任何保护措施,也可能导致伊拉克本国自然环境遭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对此,若确定将伊拉克作为我国企业海外能源投资对象国时,需要着重注意其本地的环境保护,将其可能出现的环境灾害降低到最小范围内。据了解,《伊拉克环境保护法》为其国内正在执行的自然环境保护法,并且各行各业国民都依据其来对本国环境进行保护,防止其受到破坏。根据该法,我国企业若想在其本地进行能源投资,需充分考虑到整个投资过程中,以及后期开采时可能会造成的环境影响数据评估表,以此作为缓解环境压力、改善其生态平衡等行为的依据,在最大限度内将资源开采活动对伊拉克本国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减少开发成本的同时,提高整个投资活动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4]。但因环境保护污染预估报告是在能源投资前期开展的,所以要在政府及环境保护相关部门所颁发的允许通知基础上方可进行。
根据《伊拉克环境保护法》,若出现恶意破坏环境或进行可能致使环境受到大范围损坏的行为,都将给予相应的惩处。对此,我国企业在其开展能源投资时,需严格遵守其国家环境相关法规,只有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才能够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我国企业的经济,加大能源投资力度,促进我国与被投资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国际条约对中国企业海外能源投资的环境制度
现阶段,受国际法发展的制约,还未构建出一个科学有效的国际性条约,来对海外能源投资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规范与管理。因此在进行这一系列活动时,多参照其他相关条约中涉及到的环境保护的法则,用于进行能源投资国环境保护工作。其中,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所发布的关于《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政策》便为成员国投资环境进行了评估,并给予了其合理的执行规范。与此同时,跨国性金融公司多会对开发海外能源投资型企业进行资助,而受资助的企业则需遵守跨国金融公司所下发的有效环境风险影响的标准。而跨国金融公司也同样可依据此法则对投资企业行使监督,主要有:对企业开展工作时可能会环境以及国家社会等造成的影响进行监督;结合客户需求与实际被投资国家的环境等进行环境评优;若被投资国家环境与社会进程存在问题,需给予对等的处理方式;若成员企业不能对环境问题进行改善,则需由跨国金融公司做出处理。由此可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在标准范围内将被进行能源投资的国家环境与社会破坏力度降至最低。
四、建立健全我国企业海外能源投资环境保护的法律
针对我国企业海外能源投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环境影响问题,我国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规范。但随我国经济与信息技术的推进,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我国企业对于海外能源的投资力度逐渐加大,为保证企业能够在剧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一个重要的地位,减少其因环境问题而对自身发展所造成的影响,需制定出相关环境保护类的法律法规,加强我国企业在海外能源投资过程中对被投资国环境的保护,同时也加强对我国企业的维护力度。
《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仅仅是涉及到了被投资国环境保护问题,但并未深入探究,所以在实际执行时,可能会因为一些并未详细明确如何处理的问题所困扰,进而影响到企业投资发展。所以我国需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个科学、合理且详细的制度来为企业海外能源投资工作提供理论依据[5]。除此之外,我国企业若想在开展海外能源投资时满足被投资国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减少其对环境的破坏,可通过大量参与国际性的环保组织与能源合作,以国际性法规来支持自身企业的可持续化发展。
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能源投资国的选定时,需提前对投资对象实际环境情况进行充分的理解与勘探,避免选择自身生态比较脆弱的国家作为能源投资国。在了解与分析被投资国实际环境情况时,需要着重观察以下几方面:投资前,需提前理解被投资国是否具备良好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勘探被投资国的能源含有量、产业结构,然后进行汇总判定,再决定其是否符合我国企业进行海外能源投资活动。在判定好其为我国企业开展能源投资对象时,企业应从自身做好环境保护措施,充分考虑投资开发过程中可能会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并给予正确的处理。在此基础上不断地提高企业自身的相关技术水平,将投资开发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环保问题进行改善与调整,减少其可能会对环境产生的破坏,促进企业与被投资国生态与效益可持续化发展。五、结语
随着近年来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与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程度加深,使得各个国家间经济进行了互补与融合,以此来得到一个“双赢”的局面。现阶段我国企业开始大力开展海外能源投资活动,可能会对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等造成的严重影響,因此受到了国家与企业的重视。我国企业在开展投资活动之初,需提前对被投资国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针对自身投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环境问题实施强有力地保障,使其能够给予被投资国环境保护应有的处理与管理。总之,当我国企业在开展海外能源投资时,要严格加强对被投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衍飞,张红霞.当前中国对外投资战略的国际比较——中美日三国对比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7(05):43-49(2017-07-18).
[2]翟玉胜,胡慧远.基于“一带一路”战略的中国能源企业对外投资模式选择[J].统计与决策,2017(12):63-67.
[3]孟雨琦.“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企业海外能源投资环保法律规制研究[J].许昌学院学报,2016,35(06):133-136.
[4]孙海泳.中国对外基础设施投资的社会组织风险及对策[J].现代国际关系,2016(03):49-55+64.
[5]卢耀忠,詹清荣.论中国能源企业提升海外油气投资效益的策略要点[J].
《“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海外能源投资环保法律规制》
本文由职称驿站首发,您身边的高端学术顾问
上一篇:论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的法律效力
下一篇:计算机取证法律技术问题探究
扫码关注公众号
微信扫码加好友
职称驿站 www.zhichengyz.com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冀ICP备1600287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