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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 发布时间:2019-08-05浏览:43次
社会保障是推动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广,对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基于公平可持续的价值标准,探讨了社保费改税的预期展望及未来可能存在的注意点,并模拟建立以“大数据”为中心的社会保险税信息共享平台。
《社会保障研究》(北京)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一、引言
“社会性”和“共济性”是社会保障制度与生俱来的本质,在重新设计和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筹资模式方面应该充分地考虑进去,才能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增强调剂平衡和分散风险的能力,实现更加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二、以公平可持续为价值标准的社保费改税注意的问题
1、“社会保险税”与“社会保障税”的概念问题众所周知,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
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障体系除了社会保险,还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开征“社会保险税”以后,社会保险中养老、医疗等组成部分,以工资薪金收入为课税对象,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分别纳入各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劳动者缴费与未来收益相互对等;而“社会保障税”一种难以协调的矛盾。
3、社会保险税不同于“社保费”“一般性税收”的新特征与税收“无偿性”不同,“社保税”承袭“社保费”的“有偿性”特征,纳税人缴税数额与未来收益相匹配的,体现缴税人与国家属于一种“有偿交换”关系,政府对受益者以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的一种偿付,而不是政府无偿给予的福利;与一般性税收不同,社会保险税作为一种“专项税”,资金来源和用途直接挂钩,税收收入入库后要按照不同的保险类别分别纳入各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实行单独账户预算管理;“社保税”同个人所得税一样,以工资薪金为税基,由于“缴费基数区间为社会平均工资60%~300%”的法律规定,再加上该税没有优惠、扣除等,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可能存在“累退性”,忽视了税负公平与量能负担原则。
三、社保费改税相应的配套制度
1、健全社会保险税相关法律,统一征管体制为了确保社会保险税有法可依,应对社会保险税的收支征管、运营及相应的责权约束机制进行立法,推动社会保险税法制化。做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衔接,明确社会保险税法律定位、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税制要素的具体规定、征缴管理的程序及优惠处罚的政策等;按照税费平移、降低企业负担的原则设计社会保险税率;建议从法律层面界定社会保险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暂由国税局征收,中央负责转移支付、跨地区调剂,而地方政府本地区社保管理。
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税征管体制是社会保险收入按时、足额、高效征缴的制度性和组织性保障,现行“税务一社保”双重征缴体制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公平正义、可持续发展,社保费改税涉税数据应用环节,树立大数据价值意识,认清并地区统筹以法律形式规定出来,但是现阶段社会保险 深度挖掘社会保险数据的重要价值,社会保险数据是现状仍在各个统筹地区自收自支,保险关系跨地区统 重塑征管体系应该加以充分利用的重要信息资源,通筹转移还面临着挑战。
因此实行社保费制度全国统过管理与分析社会保险大数据,对保险制度运行状况筹,加快信息化数据库建设,建立参保人员缴费、领取 进行评估,为各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防范基金运信息全国联网互通系统,做到转移交接过程顺利无缝行风险,确保社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我国现行社保费改税征管改革的预期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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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我国现行社保费改税征管改革的预期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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