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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论文发表社会行动理论视角下的社区治安参与路径研究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9-09-10浏览:19次

   摘要:帕森斯社会行动理论认为,社区治安参与是一种社会行动现象。治安参与行动过程涉及行动者、目标、情境和规范要素等具体内容,社区治安参与的路径选择,要平衡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力格局,对接不同主体的价值期待,丰富拓展治安物质文化资源,建立完善的治安参与制度。

  关键词:社区治安;社会行动理论;多元参与

  中图分类号:D6 3 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6 74 48 5 3 (20 1 9 ) 02 00 5 3 0 7

天津社会科学

  《天津社会科学》Tianjin Social Sciences(双月刊)1981年创刊,本刊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倡导“提出新问题,发表新观点,传播新信息”,坚持探索,勇于创新,密切关注现实,致力于探讨改革开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活跃于理论前沿,并以一个个选题、重点栏目形成了刊物独具的特色风格。

  当前,在治理理论、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和社区警务等理论指导下, 多元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模式已经成为学术界和实践部门的共识。 传统的政府管治理念和居民自治诉求之间存在矛盾,两者的治理权力斗争和价值期待分歧扩大, 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基于此,本研究借助帕森斯社会行动理论, 运用其分析社会现象方面强大的工具价值,探究社会治安参与路径,以期为解决社区治安相关问题提供理论支撑。

  一、 社会行动理论和社区治安参与

  (一) 社会行动理论

  社会行动理论是社会学领域中的著名理论,最早起源于马克斯· 韦伯关于社会行动的概念论述,不断发展丰富成为成熟完善的理论体系, 并在各个研究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和实践运用。按照韦伯的观点,社会中实在个体的行动构成了整个世界的现象存在, 个体在社会中的行动意义源自于自身主观赋予,并在各种行动的碰撞交织中吸收接纳他人行动的意义,以此调整和转变自己的行动取向。[1 ]后来, 结构功能主义学者帕森斯将社会行动和系

  统结合在一起,借助系统概念来全面解释社会行动的结构原理, 认为行动者依据自身目标来适应情境要求,相互之间持有共同的价值规范。[2 ]

  按照帕森斯的社会行动观点, 社会行动系统内部包含行动者 (行动主体)、 行动目标(行为动机)、行动情境 (角色身份和物质环境) 和行动规范 (价值期待) 四项基本组成要

  素 ;社会行动系统为了保障本身的存在和正常运转, 需要实现社会适应、 目标实现、 要素整合和模式维持等功能,以此形成社会行动结构模型。 其中, 行动者是指社会行动的发起者和实施者,即行动的人格主体;行动目标是指促使行动发生的动机和行动指向的未来结果;行动情境是指由行动者的角色限制和集体约束而构成的外在环境状况; 行动规范是指行动者可行的方式范围以及整个行动系统需要遵从的规范制度。

  随着理论运用的深入发展,社会研究学者们在主张理论严谨性的同时, 更加注重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借助实践的支撑来丰富理论的适用性。

  (二) 社区治安参与

  社区治安参与,强调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之下, 各种治安主体有序参与社区治安的维护过程,多方力量共同合作实现安全稳定的社区秩序环境。 伴随着社会治安治理的不断深化完善,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日益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性内容, 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研究。其中,作为社会治安的基础部分, 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也受到广泛关注, 号召、鼓励、支持各种社区力量参与到治安维护实践中来。 此外, 按照治理理论的观点, 多元主体共同合作、多种力量相互协调,是实现社会治理的必要条件, 尤其强调普通社会公众在治理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和关键作用。从实践意义的层面而言, 不同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区治安的维护过程,可以为社区治安提供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外部环境保障, 有助于充分调动各种有利因素参与进来,在更大范围和更高程度上保障社区治安实践的最终效果。

  学者卢国显在研究居民参与社区治安时认为, 当前的社区治安参与形式非常丰富, 包括治安信息的协同收集、警务活动配合、巡逻执法协助、安全知识宣传和安全技能培训等具体途径[3 ],并且分析了治安参与的内部包括治安参与意愿和治安参与行为两个维度。 也

  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动力, 在推动实践创新方面具有关键作用。[4 ]有的学者论证了社区参与对社区治安具体成效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5 ],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组织参与治安维护实践时,具有主动性、多样性和广泛性的特点[6 ]。

  (三) 社会行动理论和社区治安参与关系

  依据社会行动理论,社区治安参与就是一种社会行动的具体形式, 同样具备社会行动

  的 4 项组成要素: 一是社区治安参与的行动者。 在社区治安维护实践中, 街道办、 派出所、居委会、社区物业、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等各种治安参与主体都是行动者。二是社区治安参与的行动目标。维护社区的基本秩序和安全环境, 是社区治安参与的基本目标; 更高层次的目标,是通过在治安参与过程中各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和谐互助的邻里关系和社区文化氛围来实现。三是社区治安参与的行动情境。参与行动者作为社区集体一份子的角色

  身份,是构成行动情境的一部分;消防器材、 监控设备和门锁设施等物质基础条件, 构成了行动产生情境的物质部分;社区习俗和传统文化理念, 构成了行动情境中最重要的文化部分。四是社区治安参与的行动规范。 社区治安参与行为的具体开展必须遵从法律法规,要依照社区规章制度的要求,还要符合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导向。

  此外,行动者在赋予自己行动意义的同时, 要考虑他人行动的目的意义, 并适当调整行动取向以实现相互融合。因此,社区治安参与行动者在实现自身参与目标的同时, 也要从更高层面的社区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角度来调整自己的行动价值取向, 协调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最终实现建设良好的社区治安环境和和谐团结的社区氛围。

  二、 社区治安参与的行动结构模型

  本研究依据社会行动理论和社区治安参与的属性特征, 构建了社区治安参与的内部结构模型,如图 1 所示。

  (一) 行动者: 多元力量主体相互合作

  图 1 中,行动者包括政府街道办、派出所、 居委会、 物业、 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等多种类型。按照不同行动者的身份属性,研究将所有的行动者划分为自治行动者和行政行动者两类,前者是指来自于私权范畴的社会力量, 比如社区居委会、 物业公司、 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居民等主体;后者是指来自于公权领域的行政主体, 比如街道办、 综治办和社区派出所等主体。自治行动者在社区治安参与过程中处于辅助性和基础性地位, 是维护社区秩序的重要潜在力量,治安参与实践是其进行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形式; 而行政行动者则象征着政府力量的主导,在社区治安维护行动中占据核心地位, 关系到行动的方向、性质和最终成果。

  不同类型行动者之间相互合作,是社区治安得以维持和高效运转的前提条件。 通过顺畅高效的沟通协作机制在多元主体之间实现有机配合, 实现社区治安力量的高效整合; 借助共同的社区治安参与目标导向和制度规范,在不同行动者之间实现合作理念的横向拓展和代际之间的纵向传承,将共同合作的治安参与机制稳定化、 常态化, 增强社区不安定因素的调控能力和弹性包容,保障社区治安参与行动的平稳运行。

  (二) 目标: 共同期待协调利益冲突

  由图 1 可见,“目标” 发挥着适应现实需要和具体情境的作用, 是参与行动是否具有民意基础和官方认可的外在标志,决定着行动的方向性质和最终效益状况。 社区治安参与的目标,可以平衡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以及协调行动者个体与社区整体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不同行动者在价值期待和行为导向上进行相互整合, 在价值导向的整合过程中实现政府治理和居民自治之间的融合互补。

  社区治安参与行动的目标,包括两个不同的层次: 初级目标, 是维持良好的社区运行秩序,建设安全稳定的社区环境,为广大社区居民提供适宜的安居状态; 高级目标, 则是将社区视为居民开展社会交往和策略表演的舞台空间, 通过打造和谐互助的社区家园氛围,为所有居民提供社会交往互动的平台基础, 实现社会资本的积累和社区文化的沉淀。

  与 “行政—自治” 行动者相区别,社区治安参与目标的层次是所有行动者的共同期待, 不因行动者权力属性不同而有所区别,为社区治安参与行动在不同行动者之间提供潜在的合作基础。因此,该模型 (图 1 ) 强化不同主体对目标认同的一致性, 并借此构建坚实的合作机制,凭借共同目标引导社区治安参与同向前进。

  (三) 情境: 物质文化提供条件保障

  实践是社区治安参与行动最明显的特征, 也是社区治安工作的不变主题。 行动者只有在实践活动中才能将治安参与行为的实在具象直接外显, 目标期待只有在具体实践中才能实现,行动规范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挥制度整合作用, 而实践离不开情境这一空间条件。换言之,社区治安参与行动的情境要素, 是其他所有要素的存在基础, 是整个社会行动的核心部分。

  社区治安参与的情境要素包括两大部分: 文化习俗和物质设施。 文化习俗是情境的灵魂所在,是社区集体无意识的象征性表现, 既包括社区内部的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理念,

  也包括时代社会风气和新潮文化元素。物质设施是情境的外在表现, 是社区治安行动得以开展的硬件保障,包括社区各种安防器材和治安维护设施等。 文化习俗要素, 决定行动者对治安参与行为的理解认知,影响着不同主体对参与行动的价值判断和行动态度。 发展进步的文化习俗,行动者将具有更全面的治安认知和治安意识, 具有更积极的参与意愿和价值认同;而物质设施要素,则影响到社区治安参与具体行动是否能够得以顺利实施开展,关系到日常参与行为的难易程度和实际效益。在硬件设施完备和安防技术先进的物质设施基础上的治安行为,可以收到更好的社会效益。

  三、 社区治安参与的路径选择

  在社会治理的推进过程中,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个立体缩影和集中表现。学者吴晓林在研究国外社区治理实践经验后认为,大国治理须从小社区做起,社区治理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中举足轻重的实践节点[8 ],并且,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已经成为社区治理的应有之义。

  (一) 强化行动者合作, 平衡治安参与的权力格局

  社区治安治理是一个多方参与主体共同合作并相互妥协适应的持续过程, 虽然以政府部门为代表的行政行动者在其中始终占据强势主导地位, 但在其他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现实背景下,其他利益相关者在行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分享治理权力。 所以, 治安参与合作本身隐含着权力竞争的内容。如何通过合理的权力分配来确保参与机制的运作, 关系到社区治安参与行动的命运成败。因此,在促进强化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安的过程中, 必须正视不同主体之间的多角竞争关系,实现权力格局的平衡稳定。

  1. 确立责权一致的权力共享理念。社区治安参与行为意味着责任的履行, 在确保责任履行效果质量的要求下,必然要求与责任相对应的权力配置。不论是政府部门与生俱来的行政管理权力,还是后来参与的居民主体的自治权力,不同力量主体合作都是两种权力碰撞摩擦妥协的结果。因此,为了保障合作机制的顺畅,首先应该建立权力共享的合作理念。

  2. 打造平衡稳定权力配置格局,明确不同主体在不同治安事务范畴中享有的权力强弱差别,按照责任内容的差别配置不同的参与权力。 在打击犯罪和处理违法事件中, 理所当然地要保证政府部门的绝对主导权; 在社区安防活动中, 要积极发挥居民组织的优势地

  位 ;在寻求资金技术支持时,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特长。

  实现社区治安参与行动的目标,必须通过完善的规范制度安排予以保障。当前社区治安参与的规范制度建设,应当立足于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路线和警民协作理念,在强化顶层设计和加强基层互动中建立多元主体的协作机制。

  1. 优化顶层制度设计。在顶层制度设计中,明确 “政府—社会—居民” 的地位和责任,

  梳理不同主体的治安义务和参与责任,引导和支持多元社区治安参与,努力打造政府主导、社会互动和居民响应的制度环境,尤其是要注重确立政府部门的治安义务、社区居民的平等参与权力和社会力量的辅助配合责任,以形成各方责任关系清晰的规范系统。并且,在实践过程中,要通过多面立体互动和平等参与模式统筹利益责任,通过力量嵌入整合方式创新治安效益,从整体上提升社区治安参与的资源整合能力。

  2. 创新基层治安参与模式。传统的社区治安管理方式,治安参与方式往往深陷于 “政府主动—居民被动” “政府命令—居民迫从” 的定势之中, 导致社区治安参与实践收效甚微。

  面对日益复杂的治安管理形势,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保证政府在社区治安管理中优势地位的同时,能够吸引其他治安主体的参与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此,研究认为,要与时俱进打破旧有体制束缚和思维局限,传承群众路线工作方法,塑造和谐警民协作关系,夯实多元治安参与的关系基础,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不断创新社区治安参与模式,积极开发潜在的高效参与模式,挖掘不同主体的创新活力,努力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多元主体的协作创新功能。

  参考文献:

  [1]李南海.赋予行动以意义:韦伯与舒茨行动理论的比较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3):168 1 7 1 .

  [2]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M].杨善华,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154 .

  [3]卢国显.农民工治安参与实证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13 1 1 3 6 .

  [4]张继远.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建设[J].政法学刊,201 6 (4):40 47 .

  [5]袁振龙.社区参与和社区治安———从社会资本理论视角出发的实证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09 (4):8 1 6 .

  [6]马兵.关于社区民间组织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6):14 1 7 .

  [7]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M].姚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6 .

  [8]吴晓林,郝丽娜.“社区复兴运动”以来国外社区治理研究的理论考察[J].政治学研究,201 5 (1):47

《行政管理论文发表社会行动理论视角下的社区治安参与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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