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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 发布时间:2020-06-15浏览:43次
摘 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次严峻考验。本文对正确履行检察职责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进行深度思考,认为要把握好五个方面,即增强政治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履职、矛盾纠纷调处、提供高效法律服务。针对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存在的困难与司法办案存在的困惑,提出通过依法严厉打击侵害企业权益犯罪、审慎办理涉疫涉企案件、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加强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致力提供法律服务等措施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有序推进。
关键词:复工复产 民营企业 检察保障 社会治理 对策建议
《中国检察官》(半月刊)创刊于1999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学院主办。本刊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出版方针,力争促进“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把坚持将服务社会放在首位,以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紧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精准有序扎实推动复工复产,实现人财物有序流动、产供销有机衔接、内外贸有效贯通,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此,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纷纷制定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相关工作意见,立足职能,尽心尽力依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本文就复工复产对检察工作要求进行深度思考,立意于把政策、措施落实到检察办案与监督的各个环节,结合基层司法实践,对检察机关保障疫情期间复工复产进行实践探索。
一、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工作要求的思考
2020年2月25日,中央政法委会同“两高两部”制定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依法保障有序复工复产,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13条工作意见。福建省检察机关召开全省检察长会议,会议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继续跟进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积极投身参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做好服务保障。这些指导意见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责任担当,是开展检察工作的方向指引。笔者认为正确履职必须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以增强政治自觉为核心
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调研指导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顽强的意志更果断的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古语有云,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在全国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背景下,检察机关要观大势谋大局,努力为大局服务,其核心就是必须强化履职尽责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并将政治自觉作为基本准则,准确把握政策导向、司法理念和办案原则,贯彻 “平等保护”“宽严相济”等司法原则,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依法推动社会善治。
(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引领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检察长指出,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更要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疫情当下,亟需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办好涉疫情有关案件,兼顾司法的严肃性和宽容度,慎重适用重罪,通过办案释放依法保障企业发展的鲜明导向,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落实少捕慎诉政策。对于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违法犯罪则该诉当诉。
(三)以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权为基础
要准确把握法律监督与保障复工复产并重的原则,通过打击、预防、监督、保护、普法等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防执法过度、粗暴执法激化社会矛盾,纠正涉企冤假错案,抓好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涉企积案专项清理等工作,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发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提升、完善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四)以做好矛盾糾纷排查调处工作为导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指出,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重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不能止于程序结案。对于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要灵活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依法运用调解、和解等手段依法稳妥化解相关争议,提升案件办理效果,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达到政治效果、法治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相统一。
(五)以高质高效提供检察法律服务为手段
疫情防控期间,要毫不松懈地严格执行相关防控措施。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办理诉讼事项,尽量避免人员出行、流动。疫情转好后,要及时跟进地方党委政府部署,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政策,灵活调整应对措施,逐步恢复正常办案工作,积极为群众申诉、信访提供更大便利,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二、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存在的困难与司法办案存在的困惑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对全球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巨大冲击,目前国内疫情防控局势持续向好,而疫情却已然在全球扩散蔓延,因此外防输入是当前防控的重点,既要做好防控工作,又要抓好经济发展工作,因为这不仅是民生需要,也关系到下一步我国在全球抗疫大战中重要的战略位置,可以说当前经济发展是一个良好的机遇与挑战。而疫情导致复工复产引发的问题与司法办案存在的困惑主要有:
(一)疫后社会经济受创引发社会矛盾叠加
复工复产推开后,由于受全球疫情影响,原有的市场供需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行业需求旺盛,如医疗行业防护物资严重紧缺,食品行业需求旺盛,而一些行业则严重萎缩,如鞋服行业、旅游业和第三产业。国际贸易受到冲击,原材料供应不足、下游需求不旺,上下游产业链供应严重阻滞,企业产销两头难,原材料运不进来、产品运不出去,国外严重疫情引发订单取消、物流停滞、产品囤积、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等系列连锁反应。国内前期疫情影响,市场需求短期萎缩、现金流断裂、封闭式管理带来运营困难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的新三座大山。“三座大山”压力下,部分企业因为市场风险、融资困难、经营不善、物资供给不平衡等多重原因导致生产经营陷入暂时性的困难,或引发个别行业失业潮倒闭潮,可能造成部分企业人员、农民工因疫返贫、因疫致贫情况发生。企业仍存在复工迟滞、复产难以持续的情况,这些困难在中小微企业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很多农村地区因长期“封村”导致农产品销售积压、生产受限,当地生活物资和防控物资匮乏,困境群体维持日常生活的挑战也进一步升级。一方面是社会压力累加,治安形势更加严峻,违法犯罪现象增多,可能会危及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不足造成困境群体产生愈加强烈的“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社会情绪负面化,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增多,维稳成本进一步攀高。
(二)个别地区“有严无度”打击可能引发刑事法律风险
司法实践中各种新类型、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基层检察院根据办理案件难免出现理解的偏差,司法实践中易出现执行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形。如疫情发生初期,各地对涉疫情案件从严从快打击,有力地震慑了涉疫情犯罪。但是个别地方从严打击超过了法律规定尺度。在“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出台后,仍有个别地方未能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容易衍生高羁押率、国家赔偿等问题。再如复工复产后,部分办案人员对于涉企案件中的“平等保护”“慎重对待”“妥善处理”等司法刑事政策理解不足,对如何把握适用尺度及理解表达方面存在困惑,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处理的重与轻、办案的快与慢把控不好。在平等保护方面,只关注上市公司、中大型企业,而忽视小微企业;在精准保护方面,没有区别企业诚信指数,对存在拖欠员工工资、偷税漏税、企业主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一刀切地落实宽缓政策。
三、检察机关保障疫情期间复工复产进行实践探索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政府要继续发挥服务、扶持、保障、引导、激励作用,着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就要通过履行职责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司法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司法是“国家法治宏大架构的拱顶”;而另一方面,司法又是“对社会生活的具體介入形式”。笔者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谈谈检察机关保障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实践探索。
(一)依法严厉打击侵害企业权益犯罪
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保障复工复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职能履行落实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中。严格落实“两高两部”《意见》规定要求,坚持把打击犯罪作为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主要途径,从严从快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疫医用物资、设备,借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犯罪,努力营造安定稳定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联络,统一执法理念和标准,建立健全检察环节涉及复工复产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快速反应、重大案件请示报告等工作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涉疫情案件,积极推进三级把关、两级备案的工作机制,由省、市院两级检察院按照职能和罪名分别进行实质性审查把关。如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由上级检察院审查把关。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切实做到提前介入、审查把关、跟踪反馈三个“实质化”。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健全与其他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线上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和线下工作衔接。
(二)审慎办理涉疫涉企刑事案件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加强审查。注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层层递进,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既不人为拔高,也不降格处理,避免执法办案打击扩大化和简单化,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准确处理。持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落实羁押必要性要求,对涉案企业家、技术骨干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为涉案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联合工商联、税务、发改委、法院等部门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共享企业信用数据,作为落实宽缓刑事政策的重要依据。进一步督促侦查机关加大追赃挽损的力度,及时依法追缴,联合法院建立涉企案件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机制,缓解企业复工复产资金短缺困难。如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营企业讨要合法债务引发犯罪案件过程中,顺应企业呼声,依法出台《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因讨要合法债务引发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从组织双方和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涉罪企业家依法从宽处理。探索认罪认罚社会服务从宽机制,确定龙湖镇尚善养老院、新塘街道福乐家园、晋江市交警大队一中队作为考察评估机构,对犯罪嫌疑人从事社会服务情况进行评定,促进社会关系修复,对于社会服务合格者给予从宽处理。
(三)积极履行涉企检察监督职能
及时办理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来信来访,监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滥用人身强制措施,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违法情况,联合公安、法院建立财产刑执行前的核实、保全制度,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的监督,加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建立涉疫涉企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医疗、劳动纠纷,以及医疗物资购销运输、生活防护用品贸易、企业破产等申请监督案件,积极推进当事人双方和解,加大对涉疫涉企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监督涉疫涉企行政案件,在公权力运行中展开二次微调,防范过度执法、粗暴执法情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探索在行政复议环节的提前介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确有错误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定或决定通过检察建议予以纠违纠错,促进依法治理。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重点针对野生动物保护、食药品检验检疫、餐饮企业防疫、医疗废物处理等领域深入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必要时提起公益诉讼。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件,特别是涉及重要医疗防护物资产品生产的,以支持复工复产为前提,积极开展法律监督。
(四)注重防范风险和化解矛盾并重
加强前瞻性预测预警预防。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特别是群体访风险做好预警和处置预案,加强横向协作和上下联动,及时稳妥化解矛盾纠纷,对“以闹求解决、以访谋私利”的非法缠访、闹访予以严厉打击。积极推进诉源治理,最大程度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高度关注疫情防控可能引发的社会群体矛盾、行政争议,加强多部门联动沟通,要早排查早研判,落实调处化解措施,把释法说理、矛盾协调解决、事后回访贯穿全过程,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因案施策,逐案化解,依法妥善处理。健全完善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加强与人民调解、行业性调解、仲裁调解等的衔接联动,提高律师参与化解重大信访案件参与度。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在硬件设施建设上,升级建设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发24小时检察服务信息系统,利用自助智能服务终端,实现案件信息查询、量刑咨询、阅卷申请电子卷宗快递等业务全天候自助办理,减少人员接触;同时在智能服务终端上增设普法讲座预约、非公企业法治教育基地参观预约、公益诉讼线索举报、法律知识答问、未成年人保护的讲座预约、案例普法等服务模块,为群众提供订单式法律服务。
(五)致力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服务
推行跨界治理方式,加强相关单位和团体的沟通联系,有效弥合司法化治理遗留的缝隙。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与政法各机关共同实施“铸墙”“净土”“攻心”三大工程,畅通服务民营企业渠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联合市工商联制定工作意见,建立双向协作、联合挂钩走访企业机制,共同搭建服务企业网络平台。切实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沟通,畅通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的双向联系和反馈渠道,搭建检企直通平台,为民营企业预约来访,寻求法律咨询、预防咨询、司法救济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主动了解民营企业存在的实际困难和法治需求,结合案件暴露出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塞漏洞,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如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利用 “唐生学法”普法品牌,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正义网出品《一份关于涉疫情常见刑法罪名图鉴》《公益诉讼,检察官从未缺席》两部动漫普法短视频,以通俗易懂的动漫插图将常见的涉疫情刑法问题展现出来,引导群众学法、懂法。改造升级泉州(晋江)非公企业法治教育基地4.0 版本,完善线上平台建设,开放基地线上VR 参观,开展疫情期间企业犯罪预防法治宣传活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合规经营、依法维权,不断提高产品竞争力,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思考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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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思考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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