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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背景下判决书说理化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高等教育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58次

   长期以来,高校法学实践教育饱受诟病,重理论、轻实践、学生就业渠道分散等成为困扰各高校的重要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以模拟法庭、案例分析为基础的实践课程逐渐成为在校法学专业学生了解实务工作、参与实践活动的重要手段。而在其中,已经发生效力并经过法律、社会检验的法官判决书成为实践教育的重要工具。

教学与研究

  《教学与研究》(月刊)创刊于1953年,是由中国人民大学主办、教育部主管的教学和科研刊物。该杂志的宗旨是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和研究服务。人文社会科学的相关研究成果也在内容中发表。

  一、判决书及其说理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所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论。在诉讼实践中为使每个司法案件都能实现公平正义,离不开用判决书说理讲法,强化判决书说理是提高判决书质量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问题,法官判决书的说理一直较为简单,其教育工具的属性被严重弱化,且不受重视。究其原因,一是司法行政科层化的模式体制遏制了法官的能动性,二是传统僵化的判决书书写样式禁锢了法官的创造性。因此,在高校法学教育的实践环节,较为典型的案例分析往往引用西方案例,我国的司法判例几乎很难成为法学教育的素材。

  二、AI判决的出现及发展

  随着AI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在智慧法院中,AI判决作为一个新的概念被提出,也对判决书的说理化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我国对于AI判决书的研究与我国AI技术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1987年,举办了第一届关于AI和法律的国际会议。2009年,15位学者在《科学》杂志上发表的题为《计算社会科学》的文章中正式提出了计算社会科学和社会计算的概念,指出在大数据时代要结合计算机技术使社会研究智能化。对于AI技术的讨论主要包括:将其认为是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立足于技术与算法本身去建构研究模型,探讨法律的算法属性及实践运用,探讨AI法学的技术实现及逻辑路线,探讨技术及系统本身等。2013年前后,AI技術及与之相关的大数据开始在我国司法系统中进行运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相关的技术迅速在各级法院落地实施。

  AI技术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因此,AI判决应当是一个技术应用的概念,其核心在于AI技术在判决书形成中的参与问题,其特征表现为技术性、法律逻辑性、预知性和依附性。AI判决无法逃脱其本身的技术属性。同时应当认识到,该技术的算法程序设计应当遵循的是一种法律逻辑,而且法律的评价结果将会提前发生。不仅法官能够获得该技术的使用权限,检察官、律师甚至是普通人都有接触到这种算法的可能性。在当前的社会发展环境下,已经出现了完全独立的AI判决书,但现有的AI技术并不能完全实现独立的案件审理并给出判决结果,在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方面仍然需要法官的介入。

  三、AI判决的说理功能

  人工智能判决包括两种类型化概念:一是以法官为主体的辅助性工具属性概念;二是以AI为主体的路径性概念。第一种概念的常见形式包括法庭智能语音输入系统、数据检索系统、智能日程管理系统等。第二种概念常见于系统模型,是利用AI技术及大数据技术设计一套算法,通过一定的算法结构,将大量的判决书及最新且概类全面的法条录入,使得该AI系统能够形成一套完整的逻辑系统,在该系统的逻辑算法下,输入完整的案件信息,以及相关的案件证据材料,就能生成一份完整的法院判决书。这一算法逻辑,听起来似乎无法实现,但随着近年来AI技术的快速发展,具有实用性的第一批应用已经落地。虽然目前可解决的案件仅包括民间借贷及交通事故等简单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制作,但这一直接现实性的探索,已经为更为复杂的AI技术判决书制作打开了大门。因此,十分有必要针对不同模式去分析AI判决对于判决书说理部分的影响。

  (一)辅助工具属性下AI判决对判决书说理部分的作用

  在辅助工具属性的概念下,AI判决更多的是强调AI技术的辅助性功能,强调在AI技术的支持下如何使法官能够更简单地去完成一份判决。一方面,法庭中更多地应用AI技术,可以实现资源与数据的整合,能够极大地增强法官的便捷性;另一方面,基于大数据的支持,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工作者能够十分容易地检索到案件中所涉及的具体法条,同时能十分便捷地找到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等。在这些技术的帮助下,法官得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打磨自己的说理部分,同时通过法条及相关案例的检索,法官对于同类型的案件有了更多的认识与借鉴。因此,无论是判决的用心程度,还是法条的适用、说理的严谨与深入上,AI判决的引入都能更加有效地促进判决书的说理性。虽然AI技术的局限性及法律局限性导致AI技术在法律应用中存在法律数据不充分、法律数据不真实、法律数据不客观、法律数据结构化不足等弊端,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司法推理虽具有统一的法律标准,但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执行统一标准时难免会产生一些差异较大的司法判决,而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凝聚了大量法学家的专门知识和法官群体的审判经验,人工智能判决可以为司法推理活动提供相对统一的推理标准和评价标准,进而可以辅助全国法官在面对同类案件时取得处理结果具有差异相对较小的判决,从而最终促进司法公正。

  (二)AI技术中心下AI判决对判决书说理部分的作用

  与AI技术的辅助属性一样,以AI技术为中心的应用形式能够极大地帮助法官实现繁简分流。一方面,在除判决书制作以外的大量其他裁判文书的制作上,由于简略的论述及格式化的表达,其写作上几乎已经完全可以由AI法律系统来实现,如程序变更等。另一方面,一些简单案件的处理,由于证据种类简单、判决结果争议性小,AI判决已经基本能够完整地解决相关法律诉求,对该技术的引入使法官得以有更多的时间及精力去处理相对较为繁杂的案件。

  在格式化判决对判决书说理化的影响上,由于AI判决所产生的司法判决书中依据的是相同的算法基础,引用的也是同样的法律语句,因此难免会出现很多结果类似的法律判决。一部分学者认为,在形式化判决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武断、逻辑混乱、无知和掩饰,在我国的大量判决书中,法官们总是以一种公文式的语气,套用固定的表达格式,用最简洁的语言来制作判决书。同时,由于法律适用上的严谨性,我们从格式化的判决书中得到的是更加准确和高质量的判决结果。很多时候,判决书的说理性不应仅仅是华丽的辞藻,而更应是当事人能够接受的结果。

  源于机器的自身属性,人们往往不太能以一种正常的心态去面对AI判决的结果。但笔者并不反对AI判决所带来的判决书格式化问题。作为一种更为客观的、没有物质欲望和感情生活的科技产物, AI判决离开了人性的影响,其可以比人更少地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其客观拥有中立性,更加能满足判决对公正的价值追求。

  四、AI判决对高校法学教育的影响

  法学教育应当密切关注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现实,积极回应新兴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一系列教育教学挑战。人工智能比人的学习能力、分析研究能力更具有优势,因为人工智能有大数据库、大信息库、大知识库, 人脑对知识的学习、记忆与存储能力有限, 而且人脑神经元细胞的逻辑运算能力也比不上人工智能的电子正负运行物理逻辑。人脑在知识与逻辑的处理方面没法与人工智能抗衡。在人工智能影响下,将来的法学教育行为未必还依赖于职业的学者、专家, 可能会出现一种去中心化、去权威化的趋势。

  此外,将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强大的专家系统,取代传统法学知识性研究、逻辑性研究的同时,也将开拓法学教育方向的新领域、新维度与新境界,可能会出现引导法学教育教学研究更关注人的意识、思维活动本身与规律的转向。但过度地依赖这种便利也会带来不利的后果。

  因此,既要防止人工智能在法学教育运用中产生技术恐惧,又要防止人工智能在法学教育运用中产生技术崇拜,要寻找其中的平衡点来实现AI判决对法学教育的促进作用,要主动适应以AI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工具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在充分强调互联网融合教育的今天,在理论与实践中探讨人工智能判决对我国判决书说理部分的影响,并在这种影响中窥探判决书说理对于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影响具有深刻意义。

《人工智能背景下判决书说理化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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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人工智能背景下判决书说理化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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