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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以来中国家庭、家户和家研究状况回顾与思考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历史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13浏览:971次

   摘 要: 20世纪30年代前后,学者对家庭、家户的定义虽不够规范,却将其基本特征揭示出来。然而对家的定义及其成员范围的界定则比较少。当代家庭研究存在将家庭、家户和家三者及其成员范围混合分析的不足。应将家庭、家户和家进行兼顾性研究,既重视以生活单位、居住单位为基础的家庭、家户,又关注传统社会基于男系血缘关系亲疏所形成的家组织和以直系代际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当代直系组家庭组织,借以提升对历史时期和当代家庭形态、亲属关系的分析水平。

桂海论丛

  关键词: 家庭;家户;家;民国;当代

  《桂海论丛》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改革,研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问题,繁荣社会科学理论为宗旨;以研究的现实性、理论性、探讨性、实践性、地方性为办刊特色。读者为各级党政机关、企业、大专院校、各公共图书馆、党校干校图书馆、教研室、社会科学研究团体及个人。

  近年来,对不同形态家庭、家户和家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受到关注。那么,在不同历史时期,研究者对家庭、家户和家这些家庭形式及其内涵是如何界定的?检索研究文献,笔者发现,对其进行具有现代意义的、比较系统的学术考察是民国以后的事。不过,也应指出,民国以来至当代,家庭、家户和家的研究并非被持续关注,也有中断和被忽视的时期。还须看到,在理论和实践中,家庭、家户和家三者并非受到同样的重视,相对来说,家庭、家户的研究多一些,家的考察较少。我们认为,要对中国家庭、家户和家的研究状况有所把握,有两个时期最值得关注。一是民国时期,相对集中于20世纪30年代前后;一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当代。本文在对两个时期家庭、家户和家既有研究回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自己的思考。

  一、民国时期的家庭、家户和家研究

  我国学者对家庭、家户和家及其内涵、成员范围等具有现代意义的探讨始于民国时期。其原因一是社会需要,一是当时有一批在国外受过社会学、人类学和人口学训练的学者参与其中,开展对城乡基层社会和民众生存状况的调查,家庭、家户是这些调查的重要内容。其时间相对集中于20世纪30年代前后。作为调查组织者,在着手这项工作之前,首先需对家庭、家户进行定义,明确调查对象——家庭、家户的成员范围。也就是说,多数家庭、家户的定义与实践需要有关,而非纯理论性探讨。通过这些定义,我们不仅可以对当时学者对家庭、家户的理解有所认识,而且也可以对家庭、家户的成员范围有更具体的把握。

  (一)家庭、家户和家概念的认识

  20世纪30年代调查者关注的重点是家庭、家户问题,所以学理性定义也主要着眼于这两者。或许当时学者们意识到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两种基本的家庭、家户类型,一是纯由亲属成员组成,一是包含非亲属成员在内,因而需要加以区分,分别定义。当然,不同学者的概念和定义有别。

  1.自然家庭和经济家庭

  将家庭分为自然家庭和经济家庭是当时学者对家庭最早的区分方式,在我们看来,这即是对家庭和家户的区分。

  陈达1924年在对京兆宛平县成府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时指出:“家”的定义颇不一致,有“经济家庭”(Economic family),如有若干人,因经济关系,同桌饮食及同处居住;有“自然家庭”(Natural family),其中包括夫妻、子女及血统关系最密切的人。

  陈达:《社会调查的尝试》,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一编) 乡村社会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69页。 此处的经济家庭可视为家户,自然家庭则为家庭。

  许仕廉1931年研究北平清河镇家庭人口调查数据时说:家庭分析分两方面,第一为“家”,第二为“户”。“家”只限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口,一般称为自然家庭或生理家庭。“户”包括一切同屋而居、同桌而食享受一家共同生活的人们,一般称为经济家庭。一家的佣人及寄居的人不属自然家庭而属经济家庭。许仕廉:《中国北部人口的结构研究举例》,燕京大学社会学系1931年版,第64页。 这里的“家”与自然家庭相对应,可视为家庭;“户”与经济家庭相对应,可视为家户。

  需要指出,此分类方法被不少研究者所采用。张折桂在定县大王耨村的调查中即用这两个概念,不过其定义更具体一些。他说:自然家庭包括与家主同居之直系长亲属、平亲属及卑亲属和旁系的长亲属、平亲属及卑亲属,经济家庭则在直系及旁系亲属外,尚有雇农及家庭佣工。张折桂:《定县大王耨村人口调查》,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一编) 人口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40页。 蒋旨昂在北平昌平县卢家村调查中也采用自然家庭与经济家庭这种分类。蒋旨昂:《卢家村》,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一编) 乡村社会卷》,第199-200页。此外,陈达还使用“家”和“户”这两个概念来指代家庭和家户:家由血缘、姻缘关系的成员所组成,户则指一個集团的人群,在普通经济情形之下共同生活,但不一定有亲属关系。陈达:《现代中国人口》,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2页。 这些调查和研究的共同点是,采用自然家庭—家庭和经济家庭—家户两分法来区分其成员范围。

  与上述分类相似,一些研究者将有无经济关系作为是否属于家庭成员的关键条件。家庭成员既包括一切共同生活的人,也包括有密切经济关系的出外成员。如李柳溪言:凡与家庭经济有密切关系者,都算在家庭人口内,有的虽未在家居住,如在外谋生之人,或在外求学之学生,为保留本籍的原则,亦得算为一家。凡已脱离家庭经济关系者,虽仍在一家居住,亦不得算是一家。 李柳溪:《赣县七鲤乡社会调查》,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 乡村社会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629页。20世纪30年代初上海沪江大学教授H.D.Lamson在一项调查中指出家庭包括以下成员:1.在农村生活中成为一经济单位者;2.虽未同居于一家庭内,却常将他们的工资寄作家用者;3.学生与学徒,他们不在农村中生活,但他们需要家庭的帮助。H.D.Lamson著,何学尼译:《工业化对于农村生活之影响——上海杨树浦附近四村五十农家之调查》,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一编) 乡村社会卷》,第239页。 从这些研究者使用的概念和定义来看,是否属于同一家庭的成员,经济因素最被看重,亲缘关系则在其次。这一分类兼顾了共同生活成员与没有共同生活但与户内成员存在密切经济关系者,可谓将家户成员和家庭成员混合考察的方法。

  总之,在以上两类分法中,多数学者所言经济家庭包括佣工等非亲属,与家户相当;而自然家庭则均为由有亲属关系的成员所组成,与个体家庭或家庭相当。

  2.Family和Household

  这一分类法是对英文家庭表达词汇的借用,Family与“家庭”的表达相对应,Household与“家户”的内涵相对应,是当时研究者对家庭、家户的又一重要分类方法。

  言心哲在1935年出版的《农村家庭调查》一书中指出,家庭之界说通常有两种解释,一是凡同居共食之人,不限于同姓,亦不必有亲属之关系,谓之家庭。另一种解释,所谓家庭,仅指同居之亲属而言。前者可称为家庭(Household), 后者可称为家(Family)。家与家庭在人口调查中应分别统计。言心哲:《农村家庭调查》,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6-17页。 按照这一定义,“家庭”与户对应,而“家”与“家庭”有共同之处。应该说,言心哲在中国当时学者中较早将家庭和户做了初步区分。1936年蒋杰在陕西关中农村人口调查中的分类与言心哲相同,他指出:家庭之界说有二:凡包括与家长常年同居共食之家属,及雇工等而言者,谓之家庭(Household);单指同居之家属而言者,谓之“家”(Family)。蒋杰:《关中农村人口问题——关于1273农家灾荒与人口之调查研究》,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 人口卷(下)》,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784页。 此处的“家庭”与家户同义,“家”则与家庭含义相同。乔启明在研究中也曾涉及Family和Household的区分问题,他将两者分别称为“家庭”和“家属”。家庭(Family)为自然家庭,只限于同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口,有比较永久的共同生活;家属(Household)为经济家庭,凡享受共同生活,而同居同食的人口皆包括在内。乔启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45年版,第274页。 尽管乔启明所使用的名称不够规范,但含义与言心哲基本相同,前者以共同生活的亲属为基础而形成,后者则不限于亲属。

  3.家庭和户

  当时的调查者通过调查表格直接将家庭和家户及其成员范围进行区分。有不少调查原本是针对家户及其成员,但实际上将家庭成员特别是出外谋生的成员包括在内。

  1934年山东邹平实验县户口调查就具有这样的特征。本调查的“表格说明”对“户”的定义是:指同居共食、共同生活者而言。若兄弟已经分家,每家单算一户。虽然他们还住在一所院宇之内,但若兄弟各自携眷分居,也各算一户。虽然他们还未分家,但若一户中之一男丁或一妇女,因求学或因职业住在外省外县或本县之其他各乡,则应算为本户出外之一口,仍计入本户的户口之内。唯在外县或外省者,须在备考栏内注明“某人离县”字样。按照这一设计,不仅“同居共食、共同生活者”应被调查,而且“因求学或因职业住在外省外县或本县之其他各乡”者,也被作为“本户出外”人口,“计入本户的户口之内”。这就具有家庭调查特征了。该调查对家长、家属,特别是家属范围所做的规定表明,它对家庭、家户有兼顾考虑。家属是指与户主有血亲、姻亲关系之人。而“非家属”包括两类:“非家属无家可归同居者”,指亲戚、朋友、婢女、佣工、佣妇等,长期住在户主户内,而自己已无家可归者,都填入本栏项内。第二类“非家属有家可归暂居者”,指亲戚、朋友、佣工、佣妇等。如自己有家可归而暂时因拜访或职务关系,寄居在户主户内者,可不必详查,在备注栏内注明人数。吴顾毓:《民國二十四年邹平实验县户口调查报告》,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 人口卷(上)》,第162页。按照本项调查规定,长期受雇的佣工、佣妇可被计入户内,但其身份不是“家属”,为“非家属”或非亲属。依据本调查,既可获得家户人口状况,也可知晓离家在外上学、谋职的“男丁”或“妇女”状况,即对家庭在家成员和出外成员信息均有掌握。

  1934年内政部卫生署在江苏句容县进行了生命统计调查,其家庭定义同样具有将家庭、家户结合起来的特征:在同一户主监护之下,共营生产消费及一切同居应尽之义务者,为一家庭。如果说这一定义还不够明确的话,其补充条款则对成员范围详加说明:(1)凡家属中有人在外经商求学旅行当兵等,如并未自成一家,均应填入户口调查表“亲属”栏下,更在“其他事项”栏内填明所在地。(2)凡亲戚朋友同居者,均填入“同居”栏内,并注明关系。如有家可归而仅系暂时寄居者,则在“其他事项”栏内注明“暂居”二字。(3)“佣工人”等填入“佣工”栏内,并注明关系,其有家可归者,应在“其他事项”栏内填“暂居”两字。许世瑾:《试办句容县生命统计第一年工作概况》,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 人口卷(中)》,第5、7页。 可见,在外家属未建立独立家庭者应被登记,与户主同居的非家属成员也予登记,具有家庭、家户混合调查特征。

  国立清华大学国情普查研究所1939年在云南呈贡县的人口调查中这样定义家庭:家庭是指一般有亲属关系而同居共炊者。亲属关系的发生,大致由于血统、婚姻或继承。依此见解,家与户有别,后者往往大于家庭,其中可以含有非亲属如雇工及寄居者。国立清华大学国情普查研究所:《云南呈贡县人口普查初步报告》,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 人口卷(中)》,第202页。

  上述定义家庭、家户的方法及其调查实践是可取的,由此可收集两类家庭的信息。不过,也应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

  一是家庭、家户边界不够清晰。前述山东邹平县的调查具有将家户、家庭结合起来的特点。但组织者吴顾毓在调查总结报告中说,邹平每户平均的数字是只指法定人口而言——有几户亦包括非家属无家可归的人。关于雇工,有家可归的非家属是不计在内的,所以此处的平均人数是指英文的Family而言,并不是指Household而言的。吴顾毓:《民国24年邹平实验县户口调查报告》,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 人口卷(上)》,第873页。 这又将家庭、家户的边界弄模糊了。

  二是这些家庭、家户分类对调查虽有直接帮助,具有实用性,但各自定义却不够严谨。1932年,杨季华在组织皖北农村社会经济调查的说明中言:吾人此次调查既以家庭为单位,凡与其家庭发生密切关系之亲属长久住居其家,及雇佣期限甚长之工人,能辅助经营者力所未逮,而生产消费尽属其一家担任者,皆列入其家庭人口数内。杨季华:《皖北农村社会经济实况》,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一编) 乡村社会卷》,第141页。此处的家庭实际是家户。但这一定义显得含糊,调查访谈者对同居之非亲属是否应予登记将难以判定。

  三是调查者在定义中虽将形成家庭、家户单位的关键点纳入,但实际表达也多有差异,不够规范和统一,甚至增加了歧义。陈达对家(即家庭)的定义为:“指一些有血缘关系,共同生活的一群人。”然后,他又补充说,他们的血缘关系是由于婚姻或由于继嗣而形成的。陈达:《现代中国人口》,第32页。这一家庭定义不够简练、明确。林耀华在1934年对其家乡的宗族研究中论及家庭。他指出:“家庭乃指共同生活、共同经济,而合炊于一灶的父系亲属。”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73页。 林耀华对户的定义与众不同:“家庭是最小的单位,家有家长,积若干家而成户,户有户长。……家以灶计,户则以住屋计,同一住屋之内包括若干家,从诸家长之中推年长者为户长。”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第73页。户长的职责与官方督导所设的户又不同:“在祠堂开大会时得以参加,户内祭祖,他是名义上之主祭者。”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第74页。此处的“户”在宗族环境中实际有“同父周亲”之意,包含多个分爨生活的血缘近亲单位。

  四是基于这些调查所汇总的表格数据所反映的家庭人口和家户人口信息只能进行家庭或家户规模方面的研究,而不足以进行家庭、家户结构方面的分析,亦即这些公开出版的数据多无法满足家庭、家户类型结构分析。当然,若当时的原始调查表留存至今并可获得,则能弥补这一缺陷。

  (二)家庭、家户和家分项考察

  所谓分项考察,即调查者仅对家庭、家户和家的某一形态进行定义。

  1.家庭定义

  一是强调家庭是由亲缘关系成员所形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对家庭进行定义时并不拘泥于同居共爨这些行为。李景汉在1930年、1931年定县社会调查中这样给家庭下定义:家庭系包括一切共同生活之人口而言。凡与本家有密切之经济关系者虽未在家居住,亦算本家之人,例如在外谋生者或入学之学生;凡已脱离经济关系者,虽在同院居住之弟兄,亦不算为一家。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53页。 1936年李景汉《农村家庭人口统计的分析》一文对此定义有所补充:家庭系包括一切共同生活之人口而言,但佣工及同居之客人未计算在内。凡与本家有密切之经济关系而且有亲属关系者,虽未在家,计算时亦包括在内,例如在外谋生者及入学之学生;凡已脱离经济关系者,虽在同院居住之父子或弟兄,亦不视为一家。李景汉:《农村家庭人口统计的分析》,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一编) 人口卷》,第203-204页。 按照此定义,即使是“父子”同居一个院落,若经济上相互独立,也各自成为家庭。一般来说,“共同生活”的字面意思为同居共爨。李景汉在此项定义中将家庭成员扩展至“未在家居住”但“与本家有密切之经济关系”之人,即家庭成员包括不在一起生活但有相互经济支持行为者,非以一定时期同居共爨为原则。不过,其对计入家庭的在外成员也有一个限制,即没有另外组建独立的家庭。否则另成之家,且父母已无支配其子经济之权,则应被排除在外。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153页。 李景汉对家庭的这一定义既考虑到家庭的本质特征(共同生活单位),又兼顾到中国国情,如劳动年龄的成员离开父母、妻子出外谋生,用其收入供养、支持家庭所需;出外上学的子女仍靠家中父母等长辈提供生活费用,这些出外者均应属于具有共同经济关系的成员。

  二是完全以同居共爨为标准。1934年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在浙江举办学生家庭人口调查,其对家庭的定义为:包括天天同居并同炊的家人,及寄居亲戚。如伯父或叔父同居而不同炊者,不得作为同在一家。陈华寅:《学生家庭人口试查报告(浙江省)》,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 人口卷(上)》,第100页。 这意味着离家出外从事经济活动者未包括在内,而且“天天同居共炊”这一条件过于苛刻。实际调查中被调查者也会有疑惑。由于“寄居”者仅指亲戚,未将佣工等非亲属包括在内,因而这个定义中的家庭更符合“家庭”的标准,而与家户有别。

  2.家户定义

  家户被视为以亲缘成员为主,同时又包括非亲缘成员的生活单位。

  1933年江宁自治实验县户口调查表格对家户这样定义:凡同居共食、共同担负生活费用的一家人,即是一户。对此,调查组织者解释道:譬如,某家有七个人同居一屋,共同吃饭,生产的收入共同处理,这家人自然是一个户。江宁自治实验县县政府编:《江宁自治实验县二十二年户口调查报告》,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 人口卷(中)》,第74页。 从字面理解,该调查的定义符合家户标准。

  费孝通在江村研究中虽未对家户给出明确定义,却列举了几种情形来说明户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家庭成员暂时离开在远处工作,不能算作户的成员;外来成员(雇工、房客、寄养者和外姻成员等)进入一户之内,虽然他们实际上和家的成员一样地生活在一起,但他们不能进入这个家,而保留着客人身份。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敦煌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或者可以这样说,家庭成员出远门谋生则非家戶成员,外来者进入家户内可视为户成员,但非家庭成员。关于家庭,费孝通认为,它原本指一个包括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生育单位,但在中国社会,它包括的子女有时甚至是成年或已婚的子女,有时还包括一些远房的父系亲属。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第29页。 上面对户成员范围的解释,表明其所指实际是家户。

  1942年云南环湖市县户口调查关于户的定义为:凡同居同食而共同生活的人,就算为一户。同居指通常住所在一处而言,同食指同锅煮饭而言。共同生活,指共同办事(如机关)、共同营业(如工厂或商店或共同过活,如普通住户)而言。户内的个人,以性质言可分为两种,即有血统关系者及有契约关系者。前者属于一家,后者是指,凡政府商号或寺庙内的个人,俱因契约关系而结合在一处机关或商店内。各人如另有通常住所,须在其通常住所调查。云南环湖市县户籍示范实施委员会:《云南省户籍示范工作报告》,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 人口卷(中)》,第474页。 此处的共同营业中既有家庭中的佣工,也有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口普查中的集体户。可见,其对户的定义是包含非亲属的家户。

  就总体而言,上述家庭与家户定义的最大区分是后者包括共同生活的非亲属成员。

  需要指出,这些分项考察也有不足,主要是家庭、家户定义有混淆表现。言心哲1934年在江苏江宁县进行了286个农家调查。该调查以家庭为单位,家庭的人口不限于同姓,凡一群共同生活的人口,互有密切的经济关系,直接供给进款于家庭或依赖家庭为生活者,均认作家庭的人口。言心哲:《农村家庭调查》,第7页。 这一定义与李景汉有相同之处,户的特征更为突出。

  3.家定义

  总体上,这一时期对超出家庭、家户范围的亲属团体——家的定义是比较少的。值得一提的是,费孝通对此有所涉及。

  费孝通在《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中指出:家是一个未分家的、扩大的父系亲属群体,它不包括母亲方面的亲戚和已出嫁的女儿,父系方面较大的亲属团体是这样一个群体,即其成员在分家后,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家原来的社会关系。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第68页。 这一定义的不足是,将家视为一个“父系亲属团体”,虽排除了“母亲方面的亲戚和已出嫁的女儿”,但仍有范围、界限不够明确之处。

  综合以上,民国时期,主要是20世纪30年代前后,出于实际调查的需要,当时学者或调查组织者对家庭、家户的定义、成员范围等问题涉及较多,尽管有概念不够规范之处,但基本上将家庭、家户的本质特征揭示出来,即家庭为同居共爨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一定时间内在外谋生、上学而尚未独立成家者也属于家庭成员;家户主要由共同生活的亲属所组成,同时包含与户主一处起居生活的非亲属。家庭、家户定义的主要不足表现为,注重实用性,没有从成员之间所具有的责任、义务、权利等功能关系上深化其内涵。而对家的定义及其成员范围的研究则比较少,难以从中提炼出比较清晰的认识。

  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家庭、家户和家研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政府组织过两次重要的全国人口调查,即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和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然而,当时很少有学者以这两次普查数据为基础对家庭、家户进行专门研究。更为遗憾的是,这两次人口普查的原始数据资料,特别是与家庭、家户结构有关的家庭成员关系汇总数据已难觅踪影(当代学者进行家庭、家户回溯性分析时常为这方面的数据短缺所困,无法建立和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完整的中国家庭或家户及其结构变动链条)。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家庭研究逐渐受到重视。当然,这之后的研究主要围绕家庭、家户相关问题展开,“家”层次的考察仅有初步涉及。下面我们对这一时期与家庭、家户和家相关的研究加以梳理。

  (一)家庭研究

  20世纪80年代家庭研究的开展或兴起与费孝通、雷洁琼两位学术前辈的推动有直接关系。

  1982—1986年间费孝通连续发表三篇针对当代家庭及其结构问题的专项研究。费孝通:《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天津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北京大学学报》,1983年第3期;费孝通:《三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北京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 他在第一篇文章中对家庭的概念、定义和范围进行了阐述,指出:我这里所说的“家庭”是指人们最基本的生活单位。更确切些,应当说,中国人最基本的生活单位是“家”,它并不完全等同于西方社会学中所说的family。在中国,我们常用“家庭”作为family的译文。但是严格说来,family作为社会学概念,只指夫妇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集团,在欧美现代社会里它是一个基本的生活单位,这种单位也被称为“核心家庭”。我们中国的基本生活单位很多也是只有父母子女的核心家庭,但也有很多比核心家庭要大些。费孝通将中国的“家”解释为“扩大了的家庭”(Expanded family),意思是中国的“家”是在核心家庭基础上的扩大的团体,它是中国人经营共同生活的最基本的社会团体。费孝通:《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天津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 这一认识在中国家庭形态及其特征考察中具有很重要的启发意义。另外,在这三篇文章中,江村三个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和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初期)家庭结构演变是费孝通认识中国近现代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的基本依据,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观察对象。

  雷洁琼则从制度角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婚姻家庭的变革。在对家庭结构的构成要素及其影响分析中,她指出:家庭结构的基本要素,主要包含家庭中的人口数、夫妻对数和代际层次,家庭结构的变革既受家庭经济职能的影响,也受生育观念改变的影响。雷洁琼:《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北京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后,社会学界针对家庭的调查逐步展开,调查组织者也遇到如何定义家庭及其成员范围的问题。根据1985年出版的《中国城市家庭——五城市家庭调查报告及资料汇编》(调查进行于1983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组织)收入的“填表说明”:调查资料中只包括被调查者本人和与其生活在一起的亲属的有关情况,不包括非亲属或不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的情况。夫妻两地分居和不在家中生活,但经济上依靠父母的未婚子女(如寄养或上学的子女)仍视为家庭成员。五城市家庭研究项目组:《中国城市家庭——五城市家庭调查报告及资料汇编》,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0页。 此说明虽未对家庭进行定义,但从成员范围可见,这是以家庭为对象的调查。1993年,杨善华、沈崇麟主持的“中国七城市婚姻家庭研究”中的调查以户为抽样单位,所使用的家庭概念與“五城市家庭调查”基本一致:指由婚姻和血缘关系(包括领养、过继)的人组成的共同生活群体。其中也包括两地分居的配偶,还包括因上学而离家,但仍受家庭供养的子女。对共同生活这一概念,由回答人主观认定为依据。沈崇麟、杨善华主编:《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七城市调查报告和资料汇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200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中国五城市家庭调查”对家庭的认定采用了较灵活的做法,即分为“主观家庭”和“客观家庭”。被访者主观认定的家庭称为“主观家庭”;根据客观标准定义的家庭为“客观家庭”,其中又包括同住的家庭成员组成的“同住家庭”,以及经济上一体的家庭成员构成的“经济家庭”。马春华等:《转型期中国城市家庭变迁——基于五城市的调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第106页。 此种调查分类方法有助于将当代家庭类型的多样性呈现出来。

  从中可见,社会学研究者更注重家庭考察,表现为在调查设计中没有或较少考虑是否有非亲属成员与受访者或户主共同生活这一现象。

  (二)家户研究

  就当代而言,家户研究主要是人口学学者分析家庭的视角。这与他们的研究多建立在人口普查等大型调查数据基础上有关。

  曾毅等对家户(他们在文章使用的概念为家庭户)的定义为:它是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且居住在一起的人,以及极少数非亲属成员组成的社会基本单元。家庭户又按其成员的婚姻、血缘、亲子及代际关系划分为不同类型。曾毅等:《中国家庭结构的现状、区域差异及变动趋势》,《中国人口科学》,1992年第2期。 强调家庭户为亲缘成员生活在一起,同时包括非亲属成员。这一定义与家户定义相符合。

  郭志刚依据1982年和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写出 《当代中国人口发展与家庭户变动》一书。在论及家庭与家户的关系时,他指出:家庭的定义立足于婚姻血缘关系,但在空间上却可能是分裂的。比如夫妇本来属于一个家庭,但由于两地分居却不在一起生活,家庭在空间上的分裂造成家庭资料取得的困难,一方面与人口普查的基本单位户不吻合,另一方面其他调查也不容易确定调查对象以避免遗漏和重复。为了解决研究问题和出于实用,户在很大程度上被作为家庭的代表或近似指标。郭志刚:《当代中国人口发展与家庭户的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页。 郭志刚还比较了家庭和家户的异同,认为家户与家庭的区别在于它侧重于人们生活单位的空间位置,作为一户的首要条件是共同生活起居,而不注重其中的婚姻血缘关系。这样一来,在一户的不一定是一家,而一家人也可能不在一户。郭志刚:《当代中国人口发展与家庭户的变迁》,第7页。 不过,他并未对家户进行明确定义,而是采用了1982年人口普查办法中的定义: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口,或者还有其他人口,居住并生活在一起的,作为一个家庭户。郭志刚:《当代中国人口发展与家庭户的变迁》,第8页。 胡湛、彭希哲对家户的形态和成员范围认识与郭志刚基本相同,即赞成将人口普查数据中的家户作为家庭的代表或近似指标进行分析。胡湛、彭希哲:《中国当代家庭户变动的趋势分析——基于人口普查数据的考察》,《社会学研究》,2014年第4期。

  笔者也利用人口普查数据系统考察1982年以来中国家户的结构变迁,认为人口普查数据既有从总体上反映当代中国家庭规模、结构状态和变动的优势,也有因不包括离家半年及以上成员而不能完整呈现家庭成员之间(妻子与出外务工半年以上的丈夫、父母和出外上学的子女)经济关系及其形成的类型结构的不足。王跃生:《中国当代家庭结构变动分析——立足于社会变革时代的农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3页。

  由当代家庭、家户研究可见,研究者缺少将两者进行兼顾考察的意识或做法。就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的情形而言,城乡家户中包含非亲属成员的比例很小,无论是家庭考察,还是家户研究,均具有反映亲缘关系成员所组成的生活单位及其形态的特征。不过,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家庭成员出外工作、上学增多,并且一些有幼儿和老人的家庭长期雇佣非亲属照护的情形也在增加,这就需要对家庭、家户进行兼顾性研究。否则,以家庭状况代表家户或以家户状况反映家庭,均不能全面、真切揭示当代民众共同生活单位的变动和特征。

  (三)家研究

  对多数家庭、家户来说,在这两个居住和生活单位之外,还存在其他亲属成员,甚至关系很紧密的成员,如已婚子女、中老年父母等。基于家庭、家户的研究往往忽视这些近亲属,似乎觉得每个个体家庭、家户不需要外部亲属的支持。实际并非如此。为了克服既有研究的不足,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开始有学者关注超过个体家庭、家户的亲属形态的研究。当然,这些研究所使用的概念和定义有所不同。

  1.家庭网

  国内学者中,潘允康较早使用“家庭网”这一概念,其所下定义为:“家庭网”一般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家庭之间所组成的家庭网络,它是由可能组成联合家庭的几个独立核心家庭之间所组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具有特殊的结构和功能。他还说,处于家庭网中的各个家庭是相对独立的,在保持各自独立生活方式的前提下,以日常生活的频繁交流和相互救援为主要特征。潘允康:《家庭网和现代家庭生活方式》,《天津社会科学》,1988年第2期。 应该说,“家庭网”这一概念直观、简洁,但该定义对成员范围的说明却不够明确。然而從这一定义中所使用的一个关键表达可对其范围或基本构成有所认识:“家庭网” 为“可能组成联合家庭的几个独立核心家庭之间所组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此处的联合家庭应与复合家庭有相同含义,一般指父母和两个及以上已婚子女(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主要指已婚儿子,出嫁的女儿不会被计入)所形成的多婚姻单位家庭。若亲子分爨别居,那么“家庭网”所包括的为父母及两个及以上已婚子女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生活单位。或者说,被纳入“家庭网”者为父母所生活的“空巢”家庭和已婚子女所形成的小家庭。

  2.网络家庭

  笔者提出“网络家庭”这一概念,其定义为:父系之下, 由具有基本赡养义务和财产继承权利关系的成员所建立的生活单位相对独立的两个及以上单元家庭形成的家庭组织。王跃生:《网络家庭的理论和经验研究——以北方农村为分析基础》,《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 按照当代法律,女儿也有对父母履行赡养、照料的义务,并享有对亲代遗产的继承权。不过,在广大农村,惯习仍在起作用,有儿有女家庭中女儿的这项权利并未落实,同时其赡养义务也未全面履行。所以该定义主要将父母和已婚儿子各自形成的家户单位视为网络家庭的基本单元。当然农村无子有女之家,女儿履行赡养照料亲代义务,其也应被纳入网络家庭中。总之,与“家庭网”不同的是,“网络家庭”在对成员范围的认定中增加了“具有基本赡养义务和财产继承权利关系”这一限制条件。

  3.亲属圈家庭

  笔者在网络家庭的基础上,借助中国传统的服属关系,进一步提出亲属圈家庭这一涵盖成员范围更大的概念。亲属圈家庭指有血缘关系(包括父系和母系)和姻缘关系,且具服属关系的近亲成员所形成的团体。如果说网络家庭是单向亲属家庭(以亲子亲女为组成链条)的话,那么亲属圈家庭则是全向亲属关系家庭,因而用“圈”更能体现其范围特征。王跃生:《个体家庭、网络家庭和亲属圈家庭分析——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视角》,《开放时代》,2010年第4期。 这显然是一个将亲缘、姻缘关系成员包括在内并将父系、母系甚至妻系亲属杂糅在一起的亲属团体,超出了“网络家庭”基于亲子、亲女的关系范围。

  4.“四二一”家庭

  “四二一”家庭概念的提出与中国当代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有直接關系。它指均为独生子女的男女结婚生育后所形成的“家”形态,是在广义的家庭形式下三代共存(不一定“三代同堂”)的关系。宋健:《“四二一”结构:形成及其发展趋势》,《中国人口科学》,2000年第2期。 或称这种家庭涉及三代人、三对夫妇、七个人。其中“二”指两个独生子女结婚形成的中间一代,“四”是指双方的父母,“一”指这对独生子女夫妇所生育的独生子女。研究者也指出,“四二一”家庭只需要具有这种直接亲属关系结构,其成员不需要生活在一起。郭志刚等:《现行生育政策与未来家庭结构》,《中国人口科学》,2002年第1期。 在一定意义上,它将两个生活单位(独生子女夫妇和一方父母共同生活,另一方父母单独生活)或三个生活单位(独生子女夫妇单独生活,双方父母各自生活)包括进来,它所形成的实际是一个夫系、妇系双系的家形态。

  5.分家与本家家庭

  在多子家庭中,儿子成年结婚后分家往往不可避免,当代尤其如此。分家所形成的两个及以上小家庭与基于父母这一原生家庭所形成的本家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麻国庆通过对当代北方农村兄弟分家后的行为考察,探讨分家与本家的关系。他指出,在中国的分家制度下,作为经济的家是分了,但作为文化的家是永远分不开的。分家实际上是分中有继也有合。“继”一则表现为“继人”,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一则表现为继宗祧,即对祖先的祭祀义务。“合”则指本家与分家、分家与分家之间的种种文化上的约定。这样,在家庭层次上的分与家族层次上的合就有机地结合起来了。麻国庆:《分家:分中有继也有合——中国分家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从上可见,除亲属圈家庭外,其他几类家的定义有一个共同点是,组成这些“家”的成员范围限定在亲代和分爨异居的子代之间,即组成“家”的成员范围有一个“度”,而非过度扩展。可以说,相对于民国时期,当代家庭学者对超出个体家庭、家户的“家”的研究意识和兴趣增强了。当然,这些研究也存在不足,比较明显的是,多以男系作为“家”形成的基础,已婚女儿被排除在外;概念和定义不够规范;对“家”研究方法的探讨论述不够。

  上面对当代学者在家庭、家户和家方面所做研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当代家庭、家户和家的具体研究实践往往将三者混杂在一起,难以深入揭示其特征,无法找准问题所在。至于研究者根据各自需要而伸缩家庭范围或进行定义的做法则更为普遍。

  无疑,在家庭核心化、小型化的时代,增强家庭、家户和家的兼顾性研究,既考察生活单位之家,又关注近亲关系和代际关系之家,是全面认识民众生存状态、关系状态之需,也是把握家庭状态、揭示家庭问题所不可缺少的。

  三、近年来本人对家庭、家户和家的新思考

  最近几年,笔者对家庭、家户和家的概念、定义和研究方法有所思考,关注家庭、家户和家形态在近代之前、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主要阶段的状态、特征和变动。既从理论上研究家庭、家户和家,又将这种考察与不同时期民众的家庭实践结合起来,增强其实证研究和经验分析价值。

  (一) 家庭、家户和家为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有机整体

  根据笔者的研究,家庭、家户和家均为由亲缘关系成员或亲缘关系成员为主所形成的亲属组织,其功能既有联系,又有差异。三者的定义和其成员范围为:

  家庭:由具有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成员(拟制血亲)组成的亲属单位。这一亲属组织的成员多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也有成员出外上学、务工。由此更准确的定义为:它是由具有主要扶养义务和财产继承权利的成员所形成的亲属团体与经济单位。

  家户:由具有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为主的成员在一定时间内同居共爨所形成的生活单位。这里所以表达为“具有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为主的成员”,是因为家户中包括帮工、保姆等及其他非亲属成员。家户的定义可以这样概括:它是以亲缘成员为主所形成的同居、共爨单位。

  家:由亲缘关系成员所形成的亲属组织或亲属共同体。它可分为广义之家和狭义之家,广义之家或以服亲为限,或以同宗为准,有较大伸缩性;狭义之家为具有义务、责任、权利、交换和情感等功能关系者所形成的亲属团体,往往包括多个家庭或家户单元。

  家庭、家户和家是并存的三种形态,各自反映民众不同的生存载体和关系形式。

  三者之中,家庭、家户有较多共同之处:两者均为相对独立的居住和生活单位。一般情况下,当家庭中无亲属成员长期外出,家户中既无非亲属成员生活其中,也无亲属成员长期在外,这时家庭、家户的规模和类型是相同的,或者说两者是一致的。其不同之处在于,家庭成员不仅包括一起生活的亲属,而且包括一定时间范围内出外上学、工作但并未在外组建独立家庭者。特别是这些出外成员与原家庭保持着密切的经济关系。如求学于外地的子女靠家中父母提供学费和生活费用,在外就业者要负担家中配偶、子女等近亲属的生活费用。家户则仅将一定时间范围内共同生活者视为家户成员,长时间(如半年及以上)出外上学、工作的亲缘成员则不被计入。另一重要不同是,家庭不包括非亲属成员,家户则将共同生活的佣工、保姆等非亲属视为其成员。

  家与家庭、家户的关系在于,家庭是家特别是狭义之家的形成基础,它将近亲属成员所建立的经济上独立、形式上分异的单位整合在一起,使之形成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新的家庭形态。在多数情况下,家是家庭、家户的群组表现,组成“家”的家庭、家户是“家”的单元。家的研究重在揭示纳入“家”之中的单元家庭组合形态、共同利益及其成员之间实际功能关系的强弱。

  对家庭、家户和家进行整体考察的意义在于,当代社会正处于深刻的变革和转型过程中,家户虽然仍是多数家庭成员的生活单位,但较长时间(半年及以上)离开家庭出外上学、就业者逐渐增多。标准核心家庭(父母与未婚子女组成)因此提早变为“空巢”家户、单亲家户,三代直系家户则变为隔代家户。单纯研究家户固然可将家庭所受社会变革和转型的冲击如不完整家户类型增加等现象表现出来,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将在“家户”内的成员与“在外”的成员于统计上“分隔”开来,反映不出家庭成员的关系及该家户“现实状态”的形成原因。故此,整体性研究旨在对家庭、家户进行兼顾性考察。当代家庭变动的另一表现是,亲代和已婚子女在以往分爨普遍的基础上,进一步出现异地居住增多的现象。同一生活单位内(或称“家内”)的代际功能关系减少,更多表现在两个家庭之间(或称“家际”)。若家庭研究局限于个体家庭或家户层级,我们就无法把握分爨异居的亲子、亲女关系的状态、质量和问题。由此,整体性研究将近亲属各自组成的家庭、家户进行基于“家”层级的考察、分析,它具有将家庭结构与代际关系研究结合起来的价值,进而全面揭示个体家庭、家户与整体之家的互动方式及问题。

  总之,我们将家庭、家户和家三者结合起来,认识和把握其状态、功能及其变动,兼顾家庭形态分析与家庭代际关系分析,家庭研究因此摆脱了孤立地以生活居住单位为对象的分析模式。王跃生:《中国当代家庭、家户和家的“分”与“合”》,《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

  (二)“家结构”(或称“家层级结构”)概念和五个层级的家结构模型

  在这一研究中,本人对“广义之家”概念、定义和分析方法加以细化和深化。我们认为,广义之家作为亲属共同体,其成员范围具有较大的伸缩性,由此其内部有层级之分。家的层级因成员之间服制重轻、关系亲疏、义务强弱、权利大小而有不同。中国传统时代家系传承以男系为基础,故而对其家层级分类和构建也以男系为原则。相对来说,传统时代家的层级比较完整,这不仅体现在法律规定上,而且民间社会也有广泛共识;当代社会家的层级则有简化表现。

  我们将中国的家分为同宗之家、服亲之家、同祖之家、同父之家和夫妇之家五个层级,形成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家结构分析模式。它将关系单位之家与生活单位之家有机结合起来。整体而言,同宗之家、服亲之家基本上以关系之家的形态存在,同祖之家在近代之前既是关系之家,也有一定比例以生活单位之家的形态存在;同父之家则是近代之前重要的关系之家和生活单位之家(合二为一);夫妇之家是家组成的最基本單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更成为普遍的生活单位(中国家庭的核心化即在此基础上形成)。这一研究不仅有助于认识家及其关系范围的伸缩变化,而且借此可把握不同层级的家与官民制度的互动表现。

  清代以前,同宗之家、服亲之家和同祖之家特别是服亲之家、同祖之家成员在官方制度中被赋予较多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功能,这些功能包括允许(如无子者在同父周亲范围立嗣、过继等)、限制(禁止立异姓之子为嗣等)和鼓励(对困难者周济)等要求,用于规范成员的行为。民国以来,同宗之家、服亲之家和同祖之家成员间功能关系减弱,而当代功能性关系主要存在于同父之家成员范围内,并且具有了男女双系融合特征。在城市,婚丧嫁娶等仪式性活动多限于同祖之家的成员之间;而在乡土社会,服亲之家成员在礼仪性活动中多有互动。王跃生:《家和家人的范围、层级和功能分析》,《开放时代》,2020年第2期。

  (三)“直系组家庭”概念和直系组家庭分析方法

  此项研究实际是对“狭义之家”概念和分析方法的具体化、体系化,意在使“狭义之家”这一显得模糊和空疏的概念有更明确的边界和依托。为此,我们提出一个具有实体意义的家形态概念——直系组家庭,并对其成员范围加以界定,进而探讨直系组家庭的研究方法,使其具有当代意义和现实社会实践价值。

  1.关于直系组家庭的定义

  直系组家庭定义为:由所有存世直系成员及父母存世时同居和分居兄弟姐妹所形成的家庭组织——强调直系组家庭以直系成员为存在基础,若旁系兄弟姐妹被纳入需以父母存世为前提条件。

  直系组家庭之“组”是指其包含两个及以上以亲子直系关系为纽带的家户。同时它有纵向和横向两种组合或扩展方式。纵向表现为不同代位存世直系成员所形成的两个及以上家户单元;横向表现为父母存世时两个及以上成年兄弟姐妹形成的多个家户单元。它将父母、已婚子女这些关系密切却又各自独立生活的家户整合在一个亲属组织之中。

  2.直系组家庭的特征

  第一,直系组家庭成员范围具有相对性。

  直系组家庭所包含的成员范围并非固定不变,随观察本位或基点不同而发生伸缩变化。直系组家庭的这一特征与代际功能关系在不同代位者之间存在差异。

  直系组家庭的构成原则既强调直系关系,又以存世亲子为基本链条,进而扩展至祖孙关系等。在当代,随着人口期望寿命延长,直系成员存世代数增多,多数直系组家庭的成员范围出现纵向扩展。不同代位关系成员相互间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有不同,有必要对其成员进行分代位考察。

  第二,直系组家庭成员范围具有双系性。

  在代际关系上,中国当代与近代以前最大不同在于,法律上亲子之间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等关系无子女之分,即亲子、亲女之间责任、义务和权利平等。已婚夫妇与各自父母构成直系组家庭关系,其所组成的家庭或家户是其父母直系组家庭的一个单元;同样,有子有女的父母,其已婚子和已婚女及所形成的家户均是其直系组家庭的成员和单元。

  3.直系组家庭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

  直系组家庭概念的提出不仅对家庭理论具有丰富和扩展价值,而且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意义。随着生育率降低、人口预期寿命延长,家庭存世成员纵向延长,横向收窄,直系成员三代及以上存世普遍。而实际生活中的家庭、家户不仅以核心类型为主,而且中老年人“空巢”增多。基于居住方式的研究很难揭示存世直系成员之间的关系。直系组家庭视角的考察则将不同年龄组直系成员包括在内,特别是老年亲代和未成年孙辈被纳入,借此可以对这一群组家庭的养老、抚幼状况和负担有所把握。

  4.直系组家庭是家庭结构与家庭代际关系相结合的分析范式

  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是人们考察家庭问题的两个重要视角。然而,多数实证研究或经验分析往往将两者割裂开来,或者以家庭、家户为考察对象,或者脱离家庭、家户仅关注代际关系问题。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无法认识家庭形态和代际关系全貌。这实际也与缺少一个能将两者加以统辖的概念和与之相配合的研究方法有关。直系组家庭的提出则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将个体家庭、家户关照与家庭、家户之间所存在的代际关系有机结合,形成相互兼顾的分析范式。王跃生:《直系组家庭:当代家庭形态和代际关系分析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四)基于制度对家庭、家户异同加以辨识

  家庭、家户的形成和维系与制度有很大关系,因而对两者异同的认识也离不开制度。

  1.中国近代之前,家、户名称相异,其内容和功能则相同、相异并存

  唐宋以前,在基层社会管理网络构建上,政府多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宋之后,家、户一体、家户并用、家户互代的制度性规定成为趋向,表明二者内容的一致性增强。关于户成员,既有将所有亲属和非亲属登记在册的做法,也有仅以男性成员或男丁为登记对象的规则。家、户成员的规模,按照多数王朝的制度规定,二者是一致的。但实际上,民众出于对利益的保护,寻求庇荫、隐冒和申报户口时故意漏口等做法较多,因而家大于户和户大于家两种情形均存在。故此,借助不同时期户口数量认识家庭规模和结构需特别谨慎。王跃生:《近代之前家、户及其功能异同探讨——基于制度的分析》,《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

  2.清末以来家庭、家户构成有同有异

  清末至当代不同制度对家户的定义有基本相同之处,它是由亲属关系成员为主所形成的同居共爨单位,共同生活的非亲属也被纳入家户之中。民国《民法·亲属编》将家庭视为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亲属团体,也包括少量“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身份特殊的非亲属。当代《民法典》(2020年)则强调家庭是由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所组成。

  在成员范围和规模上,多数家庭、家户是等同的,也有一些家庭大于家户,家户大于家庭相对较少。研究发现,各个时期,非亲属成员对家庭、家户的差异所产生的作用有限。由于不同时期家庭成员在迁移流动频度上存在差异,家庭、家户成员范围的一致程度有所不同。

  清末和民国时期,法律等制度赋予家长管理家庭、约束家属行为的责任,多数情况下家长、户主由同一人担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制度上家庭已无家长之设,只有户主。法律不再赋予户主对家属进行严格管束的权力,由此表现出制度变迁对家庭关系的影响。王跃生:《清末以来中国家庭、家户组织的制度考察》,《社会科学》,2020年第10期。

  我们对家庭、家户和家的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特别是经验分析还很薄弱。期待更多研究者从三者或两者结合的角度研究家庭,揭示历史时期和当代不同类型家庭的关系状态和特征。

  結 语

  以上分民国和当代两个主要时期考察了研究者对家庭、家户和家这三个重要概念的认识及其定义。民国时期,主要是20世纪30年代前后,研究者或调查组织者对家庭、家户的定义尽管不够规范,却将其本质特征揭示出来,而对家的定义及其成员范围的考察则比较少。当代改革开放以后家庭研究重新受到重视,而就实践看,存在将家庭、家户和家三者混杂在一起分析的不足,同时研究者基于各自不同的调研目标伸缩家庭范围或进行定义的做法更为普遍。有鉴于当代家庭核心化、小型化和家庭成员流迁增多的现实,拘泥于生活单位和居住单位之家的考察难以反映代际关系状态,笔者提出了将家庭、家户和家进行兼顾性研究的思路,既重视以生活单位、居住单位为基础的家庭、家户,又关注基于男系亲属亲疏所形成的家组织和以直系代际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直系组家庭组织。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对历史时期和当代民众生存载体、家庭关系的认识,也是把握传统和现代家庭状态、揭示家庭特征和问题所不可缺少的。

《民国以来中国家庭、家户和家研究状况回顾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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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民国以来中国家庭、家户和家研究状况回顾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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