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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防范及解决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332次

  摘要:随着我国基本建设投入的加大,建筑行业蓬勃发展,施工合同纠纷呈上升的趋势。本文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预防和解决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从合同签署、实施、执行等环节阐述合同应对纠纷的预防要点,在分析解决施工合同纠纷的态度和原则基础上,重点论述了解决施工合同纠纷方案的选择,最后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纠纷防范及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以其技术复杂、规模大、工期长、成本高、风险性大的特点,使得容易产生施工合同纠纷,可给合同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处理这些纠纷也非常复杂。随着我国加入WTO和进一步改革开放,施工合同纠纷呈上升的趋势[1,2]。本文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防范解决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加强合同签署、实施环节管理防范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
  1、 避免、杜绝合同签订时存在法律风险
  该阶段的工作主要是认真检查合同条款是否正确完整合法、合同抬头和落款是否正确齐全。目前,我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合同签订前送公司法律顾问审查,这是防范该阶段合同法律风险的有力措施。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主要是对将要实施的工程的各种边界条件(如地质条件、自然环境、工作范围、结算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先做的一种约定,鉴于建设工程的特点,笔者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应重点关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公平合理,风险承担是否在己方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尤其是工程范围、工期、合同价款确定或调整的约定。
  2、在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注意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设置专人负责合同管理,该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围绕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注意收集证据资料,由于对方违约可以索赔的事项及时按合同约定程序办理取得签证资料等相关证据,而对于遇到不可抗力、非己方责任造成的已方无法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应及时按程序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取得对方的确认。如预见己方可能违约,则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取得对方的谅解而避免承担己方的违约责任。该阶段的工作很重要,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供法律部门判断合同履行情况处于何种法律情形,己方应采取何种正确应对措施。笔者曾遇到一工程项目,合同双方约定建设单位(甲方)在收到施工单位(乙方)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90天后未作出回复的则视为认同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金额,而该建设单位由于建设管理人员的变动,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给予答复;施工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使建设单位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3、加强往来函件的管理,减少双方理解的歧义、推委、扯皮以减少纠纷。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应视为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对履约中发生的任何事件(如索赔、变更、延期、纠纷等)双方都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应的函件来阐明各自的观点,关于函件质量问题在合同管理中也应重视,当然函件的质量是取决于对合同文件的正确理解以及丰富的合同管理经验。有很多合同纠纷越搞越复杂就是由于双方函件的质量不高造成的。对于往来函件中表明的事项应结合合同约定及行业规定,所要表达的意思应符合要求,这样才能获得预期的效果。笔者造价审核的一总价包干项目,施工单位(乙方)在所提交的大量变更或签证单中只是简要说明工作内容,为对该内容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范围如设计变更、甲方提供的条件与合同不符或非该施工合同包干范围的内容,而甲方、监理仅确认情况属实,从而无法确定是否可以依据该函件给予调整合同价款,造成后续结算审核时的扯皮,影响了己方的正当利益。
  
  二、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
  
  1解决施工合同纠纷的态度和原则
  在解决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互相体谅、平等互利的原则处理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的施工合同纠纷,避免出现对立的局面。如果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就不仅能加强关系、降低成本、确保计划,达到自己的理想的目标。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各方的目标是避免争议,特别是避免借助于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2解决施工合同纠纷方案的选择
  2.1协商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中出现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首先尝试进行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在彼此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合同纠纷。协商不成,再采取其他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2.2调解
  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及时采用调解方式化解合同纠纷,尽可能避免矛盾激化,最后诉诸费钱、费时又费精力的仲裁和诉讼。(1)监理工程师的调解监理工程师熟悉工程情况且具有合同管理能力,建议由他们来调解一些日常的、琐碎的施工合同纠纷。(2)人民调解。律师或专业人士接受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委托,居中公平主持调解,力争使双方达成协议。(3)行政调解。施工合同纠纷的行政调解人一般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业务主管部门。而业务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和技术业务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他们能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要求下,教育说服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样既满足各方的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又能使合同纠纷得到及时和彻底的解决。
  2.3仲裁
  仲裁是解决重大合同纠纷一种有效办法。仲裁绝对保密,不公开;有了仲裁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到法院诉讼;就是一方将纠纷提交法院,法院也不会受理;仲裁裁决一局终局,可依据纽约公约在世界各地执行;仲裁方式更适合国际工程合同的纠纷,这种办法便于操作,机制良好,公平有效,比冗长的法庭要迅速得多。
  2.4诉讼
  诉讼是解决施工合同纠纷重要的方式之一,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诉讼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只在诉讼国范围内。诉讼解决合同纠纷与仲裁相比程序烦琐,经历时间长,费用高昂,有地域的局限性,对工程实施影响最大。因此,不论从过程,还是结果上看,选择诉讼作为解决施工合同的方案并不是明智的选择。
  3解决施工合同纠纷方案的建议[!--empirenews.page--]
  3.1建议引入争议评审团(DBR)解决合同纠纷
  争议评审团(DBR)的优点主要包括:专家的及时参与,处理方案符合实际;由于争端评审委员会成员定期到现场考察工程情况,他们对争议起因和争议引起的后果了解得更为清楚,无须大量准备文字材料和费尽口舌向仲裁庭或法院解释和陈述;争端评审方式的成本比仲裁和诉讼更便宜;争议评审团(DBR)并不妨碍再进行仲裁或诉讼。
  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引导相关协会如监理工程师协会,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制定一套适合我国的可操作性强的比较具体的程序规则。在没有制定出这种程序规则之前,可通过在合同中由合同双方自行规定如何指定争端评审人、争端评审范围、争端评审人作出决断的有效性等应作明确规定。相关协会推荐人选组成专家库,以供采用争议评审团时选择合适人选。
  3.2在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设立合同争议处理机构
  目前,我国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内部没有设立合同争议处理机构,可以借鉴美国或日本的做法,即由合同上诉委员会或纠纷审查会负责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斡旋和调停等,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内部成立专门的合同争议处理机构,以及时审理、调解合同纠纷,减少诉讼(仲裁)的数量。
  3.3建立我国的建筑工程仲裁机构
  借鉴日本的做法,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建立仲裁机构,或借鉴英国的做法,在类似建筑业协会或工程承包商会等行业协会设立仲裁机构,以利于合同争议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
  
  参考文献:
  [1]王庆.论建筑施工合同中的纠纷[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19(13).
  [2]张锦传.市场化运作下的建筑合同违约及纠纷的处理[J].科技创业月刊,2005,18(7).
  [3]涂石裕.如何避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J].广西城镇建设,2009,(2)
  [4]周月萍.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项目经理专辑,法律出版社

《浅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防范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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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浅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防范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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