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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127次

  摘要:本文阐述了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原理,并对清单计价规范中诸如措施项目设置、沟槽挖填计量规则设定等存在的一些缺陷进行了探讨,同时对清单计价推广中的一些问题及清单计价如何完善提出了具体意见。
  关键词:清单计价;清单计价规范;计价模式
  一、前言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由招标单位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和本企业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自2003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走过了整整五年,期间对于推动工程计价改革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自身的一些不足,笔者现结合工作中的体会谈一点个人意见。
  二、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本质区别
  (一)“工艺肢解”采购与定额计价
  定额价格是指定施工方法、施工环境、施工器具的施工工艺价格。定额计价本质上是将建设工程的施工方案肢解为各种施工工艺,按工艺进行组价。
  但是,施工方案具有多样性,施工方案不同,施工工艺及其工程量就有所差异,工程造价也就不同,所以,定额计价的合同价是不确定的。举例而言,一项灌注桩基础工程,当采用定额计价时,不同的施工工艺如回旋钻机、冲击钻机、人工挖孔等,其最终价格是不同的。如果投标方案采用机械成孔,而实际采用的是人工挖孔,则预算时按机械成孔套定额,而结算时需调整为人工挖孔定额,两者的造价肯定不同,这就是定额计价无法控制工程造价的根本原因。
  (二)“物理肢解”采购与清单计价
  当我们无法评估一件商品的价格时,往往会列出零部件清单比较其价格。如果清单中各种零部件的报价都是合理的,就说明该商品报价是合理的;如果某个零部件的价格偏高,我们就会提出质疑。所以说清单计价采购的是“成品”,是“实用功能”,而不考虑生产工艺。
  市政工程也是商品,市场上往往没有完全相同的工程可以比价,因而难以建立其商品市场。但钢筋、砼等工程项目“零部件”产品可以互相比价,因此可采用“物理肢解”方式,人为的将工程肢解为“各种工程零部件”,列出清单进行招标采购和计价。例如可将桥梁工程肢解为灌注桩、墩柱砼、墩柱钢筋等等,而至于灌注桩是采用人工成孔还是机械成孔,都不对价格产生影响,业主关心的只是功能、质量、工期等。
  (三)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本质性差异
  在定额计价中,业主必然要求采购价廉物美的施工方案,而承包商必然要求采用利润最大化的施工方案。在清单计价中,无论采用什么施工方案,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因为这是商品单价,招标人仅需提出工程零部件产品的采购标准、功能、质量等要求,而不指定与产品质量无关的施工工艺或工程特征,至于承包商采用什么方法形成产品,对最终结算无任何影响。
  清单计价是采购建设工程本身,而定额计价采购的是一个施工方案,或者说是一个施工工艺,两者的根本差异并不仅仅是计价方法不同,更重要的是采购对象的不同。
  三、模板、支架费用从实体中剥离出来的利弊探讨
  建设工程在业主的地盘上生产,承包商需要在现场建造一些临时设施进行施工。这些设施的成本难以确切分摊到工程零部件产品的成本中。例如,为修建桥梁,承包商需要开辟临时便道,其数量受具体工程和现场条件的制约。1米灌注桩应分摊多少临时道路费用,这是难以计算的,而数以百计的清单项目都要计算临时便道费用,这显然不切实际。因此,通常将这类成本列出一张清单,由承包商报价包干,对于这些“公用措施”发生的费用,国外称之为承包商的“开办费”。
  某构件的模板、支架也属于临时设施,但用途与上述临时便道不同,模板支架均是为某一特定构件服务的,它随着该构件的发生而发生,随着该构件的取消而取消,是该构件的“私用措施”,因此该“措施费”理应包含在相应的砼项目中,这也是国际上的惯例;而临时便道、围堰、降水等项目则是多个部件共用的“公用措施”,难以将其成本分摊给“工程零部件”,因此应将其列入开办费清单,也即国内的措施费清单。
  《计价规范》将开办费清单称为“措施项目清单”,但包含了砼产品的模板、支架等私用措施项目,这与国际惯例是有差别的。按有关资料解释,由于每1立方米砼产品中模板、支架的数量不相同,导致砼产品无法比价,因此模板、支架需要单列计价。但如果将模板、支架剥离出来就能比价了吗?就不存在竞争了吗?是否采用商品砼、是泵送还是人工运输等因素都将影响砼清单项目的成本,因此,不同的施工方案必将导致不同的报价,同样无法比价,所以说上述解释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愿望。相反,将一个项目所有构件的支架、模板剥离出来以总额报价,这极大的增加了报价及结算工作难度,若再遇到设计变更,调价也将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弊端远远大于好处。笔者个人观点认为该部分措施费应当与国际接轨,将模板、支架费用归入工程实体报价中,这样将极大的增加实践操作的灵活性。
  据笔者调查,绝大多数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仍然是采用了将模板计入相应的砼报价,只是在填写报价表时再人为地将部分费用转移至措施费清单,数额大小也更多的是根据合同条款考虑将来对结算是否有利。
  四、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等按费率计取的措施费单列出来的利与弊
  众所周知,原工程建安费中的其他直接费等都是以费率形式计取的,与工程规模有直接关系,当设计变更增加项目、减小项目(有时变化相当大)时,该部分费用必将引起变化。在《计价规范》中,将该部分全部剥离出来,作为一个措施项目放在了措施项目清单中,笔者个人认为,这样处理意义不大。相反,由于措施项目在索赔中极难处理,如果工程量发生了变化(比如根据设计变更,某项目取消了或者又给某中标单位追加了一条道路,这种情况在当前市政工程中比较常见),二次倒运、冬雨季施工等引起的成本费用必然也发生变化,但作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计列的这些费用,单位为“项”,数量为“1”,如何调整又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在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的网上答疑中,有人提问:“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请问: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还是有个幅度的限制?如可调,则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如不可调则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于该问题,回答仅仅是:“答:按合同约定”,从而将球踢给了招标人。[!--empirenews.page--]
  目前在实际工程实践中,很多招标文件规定措施费包干使用,不因工程量增减而变化,这显然不合理。另外,措施费何时计量,每次计量比例是多少也不好把握。因此个人认为应该将这部分以费率取定的费用并入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中,采用综合单价形式,既没有增加任何操作难度,问题又能迎刃而解,何乐而不为呢?
  五、针对沟槽土方计量规则的一些探讨
  《计价规范》中对于沟槽与基坑土石方开挖计量规则是这样约定的:“原地面线以下按构筑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体积计算”;对于沟槽与基坑回填,计量规则为:“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基础、构筑物埋入体积加原地面线至设计要求标高间的体积计算”。《计价规范》的本意是为了简化计算,减少在结算时的扯皮,但实施证明,有时事与愿违,具体分析如下:
  (一)清单计算规则大大增加了投标人投标阶段的工作量。
  对于沟槽与基坑开挖,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结构最大水平投影乘以开挖深度,这种计算规则所具备的优点是简便了计算手续,但这样计算出来的数据,却是一种虚数。在实际工程中,一般要考虑工作面和土方放坡,甚至还要考虑机挖土方的上下坡道。清单报价时,实方单价是有市场价格可供参考的,而虚方单价则千差万别。因此投标人在报价时不但要根据清单计算规则计算这个“虚量”,还要考虑上土方开挖时的全部增量因素,计算出尽量接近实际的“实量”,然后计算出“实量”与“虚量”的比例系数k,用该系数乘以实方单价才能得到投标报价。在这一过程中,投标人的计算工作量要远远超过招标人。
  (二)对招标图纸设计深度要求高
  从报价过程来看,报价必须要在明确挖土深度、沟槽开挖宽度、边坡系数情况后才能计算沟槽虚实方量的比例系数k,进而将放坡等量的因素折算到单价中,如果图纸设计深度不够,管道埋深、管径等不确定,就无法确定沟槽尺寸,进而无法确定比例系数k,自然也就无法按清单计价规则进行清单报价了。
  对于市政工程而言,招标阶段图纸不详的现状还是相当普遍的。
  (三)几乎无法处理设计变更问题
  即便投标阶段的图纸满足招标深度要求,投标阶段可以计算出虚实方比例系数k,但这个k值也仅能用于没有任何设计变更出现的理想情况。在施工中,一旦出现了管线埋深调整、管径变化、增减管道数量等任何一项变更,甚至原地面标高与招标阶段不一致,也必然引起k值的变化。该变化若有利于承包人,则业主将受损失,若该变化对承包人不利,承包人必然要索赔,处理这类索赔相当繁琐,对控制造价带来很大困难。
  而这类变更在国内市政工程中还相当普遍,不出现几乎是不可能的。
  (四)回填计算规则存在致命缺陷
  沟槽回填规则是这样描述的:“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基础、构筑物埋入体积加原地面线至设计要求标高间的体积计算”,假如埋入一个长10m,宽2m,高5m的长方体石碑,埋入深度2m,如下图所示,则:
  沟槽挖方:10*2*2=40m3
  沟槽填方:40-10*2*2=0m3
  对于填方,无论报价高低,最终结算工程量为0,这绝不是《计价规范》编写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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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还有诸如外运、缺方内运、灰土就地拌和用土量等工程量计算上也有许多预料不到的缺陷。
  六、清单计价推广不利的原因探讨 
  清单计价规范为强制性文件,但自2003年7月1日起至今,却表现的不是很“强”,综合上述分析,我认为清单推广不利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理论混乱
  应以商品市场经济理论来指导工程量清单计价,正确认识各种费用的本质,理清“公用措施”还是“私用措施”,并正确进行处理,理论混乱必然导致思想认识和工程实践的混乱。
  (二)未能正确定位清单与定额的关系
  定额仅供参考,不要强制性的捆绑在一块,特别是在报价分析表中,有些招标文件硬性的规定必须列明定额编号,既想与国际接轨,又脱不开定额的“阴影”,形成一个的“混血儿”。
  (三)主管部门信心不足
  对于《规范》是否科学、是否好用,主管部门信心不是很足,因此就迟迟没有出台相应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清单推广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四)配套工作跟不上
  实行清单报价对招标阶段的要求比较高,起码设计图纸必须能够达到一定的深度,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国内还存在为数不少的边设计边招标现象,这就造成了土方挖填等有些项目的计算规则无法按“三统一”要求去做。
  (五)措施费的设置在施工中操作性不强
  由于措施费用设置的不科学,在处理措施费计量、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等问题时容易将简单的事变得复杂。
  以上这些问题使得《清单规范》使用时带来很多麻烦,要想让清单真正实行起来,还需要认真调研,从实际出发,倾听各方意见与呼声,进行修正革新。
  七、清单计价应如何完善
  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是一种真正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投标报价模式,也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如何完善这一计价模式,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将“公用措施”如临时便道、便桥、围堰、降水、场地硬化等不便于分摊的项目仍作为独立的项目在措施项目清单中计列,包干使用;
  (二)将模板、支架、脚手架等“私有措施”并入相应主体工程,在分部分项清单中计列,与国际接轨;
  (三)分部分项清单中不仅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还应包括将诸如冬雨季施工、二次倒运等以费率形式记取的措施费;至于规费、税金单列出来非常有必要,可以避免恶性竞争;
  (四)重新修订土石方挖填计量规则,使之既能有利于计量简化、减少结算时的扯皮,又能尽量接近实际。

《浅谈如何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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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浅谈如何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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