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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广西 发布时间:2012-02-21浏览:138次
评定标准:高级审计师须系统掌握审计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审计专业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对审计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审计工作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现代化审计技能,有丰富的审计实务经验,能主持较高层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编制重要的审计工作方案,起草重大的审计报告,解决审计专业领域难度较大及关键性疑难问题,审计工作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能指导审计师开展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依法审计,公正、廉洁、严格、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弄虚作假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论文、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资格考试条件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者。
第五条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5次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
二、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三、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以上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四、主持或承担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第九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在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自治区审计厅或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五、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六、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业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第十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主持或承担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主审人),有2项以上获得省(厅)以上优秀审计项目奖,或有4项以上获市级优秀审计项目奖。
二、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2部以上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三、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报纸、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审计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二)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地市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它经济单位审计。
(四)大中型企业是指: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确立的标准中地、市级以上重点企业。
(五)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专业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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