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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比较法意义论文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84次

  摘要:比较劳动法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国际机构是国际劳资关系协会。比较法研究的意义在于,继承了宗主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中国家对母法的学习、为解决国内问题而参考外国法、作为社会变革手段的外国法(制度)的利用、法的普遍性和国家及地区的特殊性的理论考察、因经济及企业活动的国际化而产生的新课题。同时,应该注意比较法研究的陷阱,特别是语言和术语的陷阱,以及因本国中心主义(地方观念)及意识形态而产生的偏见。
  
  关键词:劳动法;比较劳动法;意义;陷阱论文
  
  一、比较劳动法的发展
  笔者自1953年从大学法律系毕业至今,从事劳动法法学研究已有半个多世纪。研究刚开始时,日本学者依照明治以后的传统,认为外国法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当时提起的外国法,基本上只意味着英国、德国、法国及美国等欧美诸国的法律。
  笔者于1959年在德国的凯伦大学法律系留学1年半,在那里意外发现和日本的大学不同,外国法的研究并不是很受重视。约4年之后的1964年,笔者到美国康奈尔大学留学,当时所属的研究机构名为劳动关系学院(Industrial&I丑b眦RelationsSch001)而非法学院,因此和劳资关系论的学者接触较多,在该研究机构比较研究较受重视。
  当时刚好是二战后劳动法领域的国际比较研究刚刚开始的时期,代表性的研究活动是由英国、法国、意大利、瑞典、美国及德国学者发起的共同研究(被称为“比较劳动法小组”)。∞此外,也刚好是那个时期,在劳资关系论的领域,由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组成了名为“国际劳资关系协会”(In.ternationalIndustrialRelationsAssociation,IIRA)的团体,该团体作为1958年成立的“国际劳动法及社会法学会”(InternationalSocietyforLabourlawandSocialLegislation,ISLLSL)的姊妹组织,后来成为劳动问题国际比较研究领域的领导者。
  在20世纪60年代及70年代,国际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是劳资关系的多样性(divergence)理论及收敛性(convergence)理论的对立。时至今日,由被奉为劳资关系论经典着作的J.Dunlop的《劳动关系系统》(IndustrialRelations跏栅,1958)所代表的西欧劳资关系论认为,随着产业化的深化,各国的劳资关系制度会逐步收敛为一个模式。对此,有学说认为,随着发展中国家劳资关系的发展,劳资关系会因为各个国家所具有的各自的文化价值观及政治经济环境而形成各自的模式。[11在这样的国际研究环境中进行劳动法和劳资关系研究的笔者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有幸作为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及比利时等国具有该国学术代表性的研究小组的一员,接连不断地参加了数量较多的国际研究项目。该研究小组以上述6国加上日本的7名研究者为骨干,根据不同的研究题目接受其他几个国家的研究者的加入,把大家带来的记述了各自国家相关问题及法律制度的资料经过几天的讨论,以此为基础把相关资料重新编写并出版研究书籍。上述工作持续了20多年(今天,比较年轻的研究者成为该研究小组的骨干,继承了我们的工作)。④以在上述比较研究学术活动中所学到的东西为基础,笔者以下将指出与亚洲法相关联的重要问题点,以供参考。
  二、比较法的意义论文
  基于承认各国存在各自的劳资关系及劳动法的立场来予以考虑的话,比较法研究的意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其中,以下5点被认为较为重要:
  1.继承了宗主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中国家对母法的学习发展中国家对比较法研究的兴趣较发达国家为高的原因是发展中国家作为较落后的国家不得不学习宗主国的法律体系。但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法律研究者要面对如何克服两国之间的历史、文化、社会规范及价值观的差异问题。
  2.为解决国内问题而参考外国法有种见解认为,为解决国内问题而学习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及相关的经验,需要以该国与比较研究的对象国之间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为前提。@例如,在欧共体诸国之间及欧美诸国之间,此方法是可行的。在基督教国家之间或者伊斯兰教国家之间,也可以说符合这种情况。对此,是否可以判断亚洲诸国之间存在共通性呢?我们认为即使在几个佛教国家,也必须考虑因大乘佛教和小乘佛教的分类而有所不同,宗教在各自的社会中的作用也有所不同等因素。这是让人感兴趣的研究课题。
  3.作为社会变革(包含革命)手段的外国法(制度)的利用作为社会变革的手段而利用外国法和为解决国内问题而利用外国法一样,需要面对同样的问题,此外,这种方法的政治色彩更为浓厚,有变异为投机主义手法的危险性。这个问题超出了法学理论的范畴,属于政治学的领域。无论如何,在不同背景的国家利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与单纯的制度比较研究(制度论方法)相比,制度所能发挥的作用的比较考察(作用论方法)应当更受重视论文。
  4.法的普遍性和国家及地区的特殊性的理论考察法的普遍性和国家及地区的特殊性的问题,与劳资关系中的“divergencev8convergence”的争论相关联,也与劳动相关的社会科学所面对的共通的问题相关联,甚至可能是和亨廷顿(SamuelHuntington)提出的文明的冲突相关联的大问题。同时,这个问题和下面将提到的因和国际化的关系而产生的国内法对国际法规范的相克问题也有关联。
  5.因经济及企业活动的国际化而产生的新课题
  (1)超越国境的企业活动的发展及国内法效力的界限ILO、OECD、UN等组织规制跨国企业的尝试,是为了应对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迅速扩大的跨国企业的跨国交易。由于原本只用于规范各国国内劳动问题的国际条约—ILO条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对超越国境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海外派遣、与国际间的调职相关的法律问题、适用法规)、国际劳资关系(国际团体交涉的可能性)、WTO的社会条款的尝试(及其失败)及劳动力的国际间转移和移民规制等问题,各国国内法也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时至今日也未能解决。针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能有效应对上述新问题,对随着国际商务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的作为自主规范的劳动CSR和购买CSR以及与此相关的国际劳动法的对应和界限等新领域的研究,开始逐步扩大。
  (2)跨国劳动力转移与随着移民劳动力的发展而产生的国际劳动市场政策和各国国内劳动市场政策之间的整合以及各国国内法对此问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相关联,为应对国际恐怖活动而对作为治安对策的进出境规制的强化,使其与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之间逐步产生了矛盾。
  (3)国际区域共同体的发展和区域法EU、NAFFA及ASEAN等超越单个国家范畴的国际区域法及OECD等非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发展,其规定的法律及准则的适用范围及管辖权等新问题开始出现,这些国际区域法与更加具有普遍性的国际法、国内法之间的整合也作为新的问题点显现出来。
  三、比较法研究的陷阱及挑战—研究的乐趣
  1语言和术语的陷阱
  在比较法研究中,抱有对似是而非的东西的同一性错觉及幻想的危险性是很难避免的障碍。
  例如,劳动工会(的独立性)、管理监督者、三者构成(tripartite)、劳动者参加、产业民主主义(日欧之间)、民主主义等词汇,在不同的国家具有完全不同的理解,但被认为是同一词汇,从而产生意想不到的误解的例子不胜枚举。用于代替制度之间单纯性比较的制度论方法的作用论方法的重要性的论点也与此具有相关性。
  2.因本国中心主义(地方观念)及意识形态而产生的偏见论文
  这已经成为理论研究的障碍。特别是西欧的研究者对西欧规范的普遍适用性的错觉,使他们想当然地认为UN、ILO等国际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例如:对ILO条约能直接适用于非西欧区域的妥当性的确信)。同时,对西欧学者的普遍的价值观的错觉的疑问以及对基于信仰而产生的西欧规范适用于非西欧区域的妥当性的疑问开始出现。
  例如,经常被提起的例子是如何解决禁止儿童劳动这一人类的普遍性规范和儿童家族的贫穷饥饿的生活之间的矛盾。此外,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因素的具有政治性的工会活动是否应当受到结社自由这一ILO条约的普遍价值观的保护和促进也是问题之一。这些问题可不可以认为是根据相应的经济发展阶段逐步解决的问题呢?
  3.对西欧法律规范的怀疑及反击—向CSR倾斜论文
  就CSR的软法性质,与因本国中心主义及意识形态而产生的偏见相关的问题向非西欧社会进行了宣传后,在一些亚洲国家,对CSR的兴趣开始高涨。但是,将CSR取代国家法使之成为生产守则(codeofconduct)的情形下,有可能出现偏离西欧法律规范的体系,而遭受任意取舍和解释的危险性,同时,也存在阻碍国家法律进一步发展的危险性。@在两至三个国家,我们看到本来是企业的自主规范的CSR在国家的主导下得到促进。不考虑吸引外资的目的的话,存在这种尝试不太符合本来是tl主规范的CSR的自身性质的疑问。在CRS成功的例子中,必须留意其成功的前提在于依靠受到政府影响力的具有自主性的NGO及工会的努力。此外,CSR的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使具有自主性的利害关系人能够发挥作用的环境等条件更加完善。
  四、结语
  通过对与亚洲劳动法比较研究有关的问题点的考察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实际上存在各种各样的陷阱。特别是作为对西欧式样的法学思考方法抱有亲近感的非西欧诸国的研究者,如果将不仅从自己的国家角度也从世界范围的角度探求法的理念,寻找人类共同的普遍价值范畴,并努力让其变为现实的目标当作自己的最终使命的话,我们的路途绝非易事,但这种研究也因而具有非常高的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期待中日之间,进而是亚洲诸国之间的法律学者的更进一步的交流。

《劳动法的比较法意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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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劳动法的比较法意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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