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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和完善,各地积极推进“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该方法的运用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从目前推行情况看,“低价中标”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所以,探讨如何确定最优的“低价中标”评审招投标法,是实现发包人与承包人“双赢”的途径,也是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前提。
关键词:招投标,低价中标,对策
1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在工程项目交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政府对建设工程价格的形成由政府定价转变为政府调控,逐步从预算定额决定形式向“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方向转变,这就为“低价中标”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该评标方法。2007年九部委共同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中对该评标方法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虽然各地积极推进“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并在不断探索与尝试中,取得了许多宝贵经验。但从目前推行情况看,“低价中标”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2 低价中标的优点
低价中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一是有利于节省投资,保证投资效益;二是体现了评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腐倡廉效果好;三是有利于优化行业结构,促进行业发展,合理低价中标可以加大对施工企业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四是操作简便,通过形式审查、资格审查、响应性审查、技术审查后商务报价低者中标,简便的操作过程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
3 低价中标出现的问题
低价中标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点:
(1)概念混淆,招投标出现“唯价格论”、“唯低价论”,引发恶性竞争,弊端凸显。《招投标法》立法原则和本意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低于成本除外。由于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工作技术含量非常高,大多数评标专家不具备该能力,于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演变为“最低价中标”,投标变成了“比谁的胆子大,比谁低得多”。
(2)评标专家社会责任感淡漠。《招标法》赋予评标专家极大的社会责任,而专家们却是责任感淡漠,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简单变异为“最低价中标”,由于害怕非最低价中标容易引起的复议和投诉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评标时普遍采用简单省事,有权无责,本着“谁敢低,就给谁,反正做不走也不关自己的事”的原则草率评标,致使评标质量低下,同时也给社会和投标人传递了“越低越能中标”的错误信息,恶性低价的无序竞争愈演愈烈。
(3)恶意转包、拖欠分包工程款。部分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对分包工程的约束缺项,低价取得工程后,恶意转包,不履行总包管理职能,恶意拖欠分包工程款,转嫁工程风险。
(4)“最低价中标”引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下滑,合同履约率下降,工程搁置现象时有发生,“烂尾”工程增多。
(5)“最低价中标”并非低价,而是降低了政府项目的投资效益。由于“最低价中标”工程工期无保证,项目不能按时建成,投资效益大打折扣;“最低价中标”从表面上看节约了投资,然而实际上却是低价导致低质,施工企业往往降低质量标准,以次充好,质保期一过,问题就暴露出来,导致更多的维修、改造费用,项目的全寿命周期成本大大增加。
4 低价中标的对策
4.1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
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制定政策和监管,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两难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让所有投标者完全按市场规律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对违规现象加以汇总分析,采用宏观手段加以调控,而不是现在细到对承发包合同条款均予以审核干预。
4.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保证低价中标法与国际接轨并能健康发展,要完善市场机制和进行配套改革,最重要的是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与国际接轨的建筑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制和市场运作机制。
4.3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和规则、细致认真地做好开标评标工作
一是要完善资格审查制度,规范资格审查行为。二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细则。三是要做好招标评审工作,把好“评审关”。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细致认真地评审,特别是对报价较低的投标文件进行核查,根据评标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质询,如果评委会认为澄清、说明不合理的,应否决其投标文件。对拟确定中标单位,要仔细复核、检查报价是否已包含所有工程项目内容或有无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上规定的成本价的确定方法,废除那些比较明显的恶意竞争的投标文件。
4.4招标控制价的评审要科学、合理,全面做好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
(1)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合法性。编制时要遵循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发表人、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2)审查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编制依据,要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应准确、完整,不缺项、漏项,要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图纸、工程现场实际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进行编制。招标控制价不能上调或下浮,对控制价打折公布的,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要给予纠正。
4.5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
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目前中标企业的水平、能力参差不齐的现状,避免代帽、征集施工的发生,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其特点,每年有针对性地通过公开招标预选方式,多部门组成评审机构,预选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入预选库。预选承包商目录每年更新一次,保留、充实优秀企业,淘汰违规和业绩不佳的企业,保证预选承包商的先进性、稳定性。
4.6改善评标专家库监督现状
为加强和改善对评标专家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有权对行业内的评标专家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有权对本行业的评标专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出勤情况、遵守评标纪律情况、专业技术水平和对业务的熟悉程度等进行记录,对评标业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对违法、违规和违纪的评标专家进行处罚并取消评标资格,对业务技术不达标、缺乏工作责任心的评标专家进行淘汰。
4.7建立评标复审委员会
目前评标后,招标人、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争议,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的现象增多,因此建议成立“评标复审委员会”。当评标结果收到质疑和投诉的情况发生时,由“评标复审委员会”再次进行评审,作出最终的结论。
4.8大力推行履约担保制度
为保证低价中标能顺利实施,履约担保制度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强有力的保障。若由于低价引起质量故事、工期延误等问题,履约担保可最大限度地挽回建设单位的损失。但目前的履约担保(银行保函)因为手续的繁杂、法制的不健全,极少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对施工单位的威慑力、警示力也大大降低。因此政府部门应大力推进履约担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履约担保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4.9应该强化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管理、加强中标后的监管
(1)实行低价中标必须保证招标文件的质量,同时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包括具体的风险包干范围和合同条款,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确并强调当事人的权力、义务、责任,中标后以合同的法律形式规范各方行为。
(2)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把好“监理关”。对大部分业主来说,由于自身专业技术力量、水平的限制,必须在很大程度上通过监理工程师来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因此,业主事先选择一家管理力量强、信誉好的监理单位,同时还要通过甲方代表及时检查、监督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甲方现场代表要和监理人员定期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工期的措施和制度,是否严格按照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5 结束语
从理论分析到实际的运用,以及国内外的成功使用的大量事例充分证明: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理论上最优、实际上可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值得在我国进行全面推广应用。他们的运用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每年可节约上千亿元政府投资。所以,探讨如何确定最优的“低价中标”评审招投标法,是实现发包人与承包人“双赢”的途径,也是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前提。
《浅谈建筑工程“低价中标”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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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浅谈建筑工程“低价中标”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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