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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加强大学教师的管理质量教育管理论文发表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高等教育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45次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强调教师对学生的制约,而很少有人关注学生对教师的制约。学生对教师的敬佩、服从、心理上的亲近感等,在精神上是对教师的一种制约。大学教师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往往会受到大学生的制约。

  关键词:大学教师权利,制约,保护,教育科学杂志

  本文选自《教育科学杂志》主要刊登教育改革方面的论文及实验报告,探讨当前社会和教育界关注的重大教育方面的问题,及时反映国内外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最新成果。

  引言

  大学教师权利是一个具有复杂结构的系统,受到行政、法律的规范制约、学生的情感制约、媒体的舆论制约、专家的学术制约、传统的道德制约,并表现不同的特点。在教育工作中,要依法治教,公正地评价大学教师,保护好大学教师的各项权利,重点保护好大学教师的职业权利。

  大学教师的权利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也需要得到真实的保护。只有保护好大学教师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发挥好大学教师的作用;只有对大学教师的权利加以有效制约,大学教师才能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一、大学教师权利结构和特点

  虽然人们对大学教师实际拥有什么权利存在不同认识,但是大学教师具有一定的权利却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列宁说:“学校的真正性质和方向不是由地方组织的良好心愿决定的,不是由‘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也不是由‘教学大纲’决定的,而是由教学人员来决定的”。这就深刻地说明了教师权利的存在及作用。有人说,与其说未来社会的命运掌握在国家首脑、政治家手里,还不如说掌握在教师手里。

  首先,大学教师的权利常常在课程活动中得以表现并受到制约。大学教师拥有一定程度的课堂自治权,他们对课堂内容的诠释和评价,对学生具有直接的、甚至决定性的影响。美国学者古德莱德(J.I.Goodlad)认为存在着五种不同的课程:理想性课程,即由一些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课程专家提出的应该开设的课程。正式性课程,即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领悟性课程,即指任课教师所领会的课程。由于不同教师对正式课程会有各种理解和解释方式,因此教师对课程“实际上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的领会,与正式的课程之间会有一定的距离,从而减弱正式课程某些预期的影响。运作性课程,即在课堂上实际实施的课程。观察和研究表明,教师领会的课程与他们实际实施的课程之间会有一定的差距,因为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反应随时进行调整。经验性课程,即学生实际体验到的东西。每个学生对事物都有自己特定的理解,两个学生同时学习的同一门课,会有不同的体验或学习经验。可以说,理想性课程和正式性课程制约着教师的权利,而领悟性课程和运作性课程则是教师控制的课程。由此可见,在课程活动中,大学教师的权利既受到制约,教师也具有真实的权利。

  其次,大学教师的权利有时会以权威的形式表现出来。有人把教师的权威分为四类:“传统的权威”(因长期“师道尊严”的传统作用而形成的权威)、“感召的权威”(具有感召力的教师对学生具有的权威作用)、“法定的权威”(制度化体制所赋予教师的权威)和“专业的权威”(教师因知识和专业上的优势而在学生面前所形成的权威)。其实,关键是后两种权威。这两种权威是相互支撑的,“法定的权威”最终要通过“专业的权威”才能现实地发挥作用,“专业的权威”则必须有“法定的”形式才能有足够的威力。

  大学教师的权利是由多种成分构成的具有复杂结构的系统。我们认为,大学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公民权利、职业权利、人权。这几种权利彼此不同,又互相交叉,共同发挥作用。公民权利就是大学教师作为国家公民所具有的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大学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是钻研高深学问、追求真理的理智自治权,基于认识论意义或基于政治论意义的学术自由权。这是由大学教师的职业性质和社会作用决定的;而人权则是大学教师作为人所具有的权利,即大学教师与世界上所有的人一样所具有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其中公民权利是大学教师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而人权是大学教师首先应具备的权利,职业权利是大学教师权利的核心。

  二、制约大学教师权利的因素分析

  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不同性质的政治系统中,政治系统的秩序性、持续性、动态平衡性决定了大学教师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尤其是在行使自己的职业权利时应该受到多方面的制约,这是大学教师行使自己权利的基本前提。我们认为,大学教师的权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并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行政、法律的规范制约。大学教师的权利首先要受到政策、行政、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等因素的制约。这是一种外在的规范性的制约,通过法律、规章等表现出来,具有规范性、强制性、他控性等特点,是教师个人所无法控制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1)认定式。行政和法律通过认定和规范大学教师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控制教师的入VI关,当然也就基本确定了教师的标准和素质。颁发大学教师任职资格证就是这种规范制约的一种表现。(2)评定式。评价是对大学教师工作水平和成效的判断。公正的评价对大学教师的工作具有促进作用。通过行政性的评价,如授予教师“院士”、“长江学者”等称号;业务性、专业性的职务、职称晋升,精品课的评选,优秀教师、“学生最喜爱的教师”、“拔尖人才”等的评选,使大学教师的行为等受到有效制约。(3)奖励式。通过各种荣誉的授予和对教师物质、精神等方面的奖励来制约大学教师。(4)福利式。政策性的住房补贴、安家费,安装电话、配备电脑、助手,交通补贴、失业和医疗保险,安排教师子女入学、就业、教师节等节假日的奖励等,都是对大学教师权利进行制约的隐性方式。

  学生的情感制约。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强调教师对学生的制约,而很少有人关注学生对教师的制约。学生对教师的敬佩、服从、心理上的亲近感等,在精神上是对教师的一种制约。大学教师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往往会受到大学生的制约。近年来,在有些大学校园出现不给学生高分数,学生就拒绝上该教师的课,不给学生及格分数,学生就抱怨和仇恨教师,甚至威胁和残害教师的现象。由于学校中师生伦理关系出现错综复杂的情况,大学教师迫不得已对学生过分地宽容,并受到学生,特别是学生“干部”的制约。大学教学管理中秉承“教的好不好,学生说了算”的圭臬,经常性组织所谓的“学生评教”活动,这成了学生控制教师的工具和手段,有的学生以与教师搞好关系、“套近乎”的方式使教师难以对学生实行有效的管理,甚至有些教师的行为,特别是课堂行为还受到学生的喜怒哀乐的情绪控制。学生对教师教学风格的认可程度,都对教师造成压力,大学教师往往屈从于这些压力,迎合学生的要求和VI味,改变自己已经形成的教育信仰和教学风格。大学里发生的这一切,让人联想起以早期的博洛尼亚大学为代表的,在12—15世纪的意大利和法国存在的“学生型大学”,在这类大学,学生严格管理着教师。如果教师上课迟到或延长1分钟,都会被学生罚款。以致教师必须在学年初到城市的银行中存入一笔钱,以备罚款之用。

  媒体的舆论制约。新闻媒体是社会舆论的代言人,对教师的行为具有监督和评判作用,实际上对教师权利具有制约作用,教师的价值取向、政治、经济地位、行为方式等都受到新闻媒体的影响,教师有时不得不按照舆论的标准和要求改变自己的行为,以求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赞誉。但以媒体为主的社会舆论的教育主张往往只是一种表层的、肤浅的、非理性的认识和评价,具有非学术化、非科学化、非专家化的特点,有些甚至是想当然的、自相矛盾的。有些以舆论监督为幌子,为了迎合家长为主要群体的民众需要和兴趣,对教师行为随意曝光,指手画脚,严重地制约了教师的思想和行为。新闻的本性是对时效性的追求,轰动效应是新闻的理想境界。对于教师具体的教育行为,如果缺乏深入的分析,就很难做出价值判断。大学教师面对社会舆论,常常感到无所适从,不置可否。舆论的威力巨大,常常使教师处于有VI难辩的境地,许多教师只好屈从于这些压力,改变原来正确的教育信仰和对教育价值的理性追求,按照舆论的要求行事。这样,舆论实际上消解了大学教师很大一部分权利。

  专家的学术制约。“大学不是一个平等主义的社会,而是等级制度的社会”。在大学里,具有甚至垄断“话语权”的常常是那些颇有知名度的被称之为“专家”的人,这些专家对普通教师的控制也不可忽视。专家是社会文化的代言人,他们以自己具有的学术权利、地位和话语逻辑体系,通过著作、学术讲座、报告等形式,要求普通教师按照他们的理论和设计的方式进行工作。虽然学术对实践的作用不应受到怀疑,但学术的最大问题是理想化和脱离实际,专家的建议中有不少是假设性的、先验的,甚至想当然的,让这样的学术指导实践必然会干扰和损坏实践。以专家设想的理论评价和控制教学实践,使教师的创造性受到严重的压抑和制约,对本来已经掌握的教育科学理论和形成的信念产生怀疑,动摇本来较为正确的教育观念。虽然专家的培训有些是“教鱼游泳”式的,教师明知是不切实际的,甚至是毫无根据的,但普通大学教师没有话语权,只能不断进行“学习”和“改造”,使本来有个性的教学变得面目全非。控制大学教师的专家不仅包括现在的,还包括古代的、外国的专家。专家的制约更多的是一种思想的控制,是一种学术性的制约,通过教育思想、教学的理论、原则和制度,甚至习惯等制约教师。这些因素钳制了大学教师的思想,使许多教师只好放弃自己对教学的理解和感悟,只能按照学术的要求去做,大学教师的教学也就失去了灵活性。

  传统的道德制约。教师长期形成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特质也成了制约教师权利与创造性的因素。教师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言谈举止、良心等受到几千年来人们对教师形成的固有观念的影响,也受到教师几十年从事教师职业而养成的职业习惯和人格特征等的影响。“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教师是人类文明的工程师”等这些观念在教师心中根深蒂固。道德对教师的制约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精神上的、观念上的。就是说,大学教师的行为既受到外部社会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内部道德因素的影响。社会往往对大学教师提出了过高的要求,甚至是苛刻的非人性化的要求,好像只要成为教师就必然像“圣人”一样,就必然会发生人格上的巨变。而实际上大学教师与其他行业的人一样,他们也应该具有他人具有的权利,也可以有与社会潮流一致的行为方式,应该享受自己的生活乐趣,实现自己的生活幸福,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感受。但大学教师的身份和人们对大学教师形成的传统的身份认同,制约了教师的权利,使教师失去了许多可以享有的权利,甚至在穿着、语言等方面都没有选择的权利和自由。对教师的这些制约有些虽然是必要的,但却干扰了教师职业权利的行使,甚至影响到教师的公民权利和基本人权。因此,精神解放是大学教师职业解放的先决条件。

  三、大学教师权利的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大学教师将会失去一些权利,而又可以获得以前所没有的一些权利,或者说将获得传统教师所不具备的权利。由于民主化呼声日益高涨,由于经济“市场化”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大学教师法定的权威和专业的权威要么自动被迫做出了某种调整,要么已遭到了明显的挑战,社会对教师权利的制约已由显性逐步转向隐性。在此情况下,大学教师作为“社会代表者”的“法定权威”已不再具有以往的“刚性”。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传媒和网络对大学生的影响日益普遍化和经常化的情况下,大学教师的“专业权威”和“知识权威”也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在以往的知识传授中,大学教师几乎是课程知识的“垄断者”;今天,这种垄断在某些时候和知识的某些方面尽管还存在,但程度和范围已大为减轻或缩小。更多的情况是,大学生可以很方便地获得与大学教师同等的甚至更多的知识,甚至比大学教师先获得知识。这使大学教师以往赖以为“业”的所谓“闻道在先”、“术业有专攻”的优势都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支撑。可以说,在现代社会,大学教师的权利不断受到干扰、冲击和挑战。因此,维护和保护大学教师的权利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大学教师权利的制约与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对教师权利的保护是制约教师权利的前提,对教师权利进行有效制约是充分保护教师权利和教师行使正当权利的基础。只有保护好大学教师的权利,才能发挥好大学教师的作用;只有对大学教师的权利进行必要的制约,大学教师才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在法律规定和容许的范围内进行工作,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只有保护好大学教师的权利,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当然如果没有对大学教师权利的制约,教师的工作就失去了应有的规范,教师的行为就会超越范围,超越权限,就会影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大学教师的公民权利和人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自然会得到应有的保护,具有随社会发展而发展的“搭车现象”,教师权利保护的重点应是对他们职业权利的保护。“没有使人失去对工作的所有感更使人感到失落的了”。 ‘‘治学是学术界的生活方式,”大学教师最大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以学术自由为核心的职业权利,只有让大学教师在其学术活动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性,给予“忠实于高深学问”所需要的尽可能广泛的学术自由,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大学教师的权利。“对我们的学院和大学的理智领袖横加任何束缚就会葬送我们国家的未来”。随着大学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社会对大学教师将有更高的学术期待。大学教师只有拥有以学术自由为核心的职业权利,他们才有可能成为社会的理智领袖。

  教育系统的法制化建设是保护大学教师权利的方向性措施。依法治教是世界教育发展的方向,是教育走上法制轨道的基本环节,也是法制社会的基本特征在教育领域的反映和体现。保证人们受教育的权利就是尊重基本人权,体现了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制化建设是教师获得真实职业权利的制度前提,相应地,大学教师依法从事教育工作就体现了教育的法制化。教育的法制化首先要保障人们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教育权就是大学教师的权利,就是教师根据自己对教育的理解和认识而从事教育工作的权利,在现代社会首先应该得到保护,只要在教育领域真正实现依法治教,大学教师的权利才能得到真实的实现。同时,要为教师行使自己的权利创造宽松的环境条件,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教师权利的保护也要区别对待,对于大学教师来说,重要的是教师依法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的权利。

  对大学教师工作合理公正的评价是保护教师权利的基础。要实现对教师的有效制约,就必须要尊重教师的权利,不然对教师权利的制约就是表面的、虚假的。评价是对教师正当教学行为的肯定,具有方向性作用,决定教师追求的重点和范围。教师只有形成对工作的正确认识,才能促进工作水平的提高,而这种认识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评价。由于教师要维护在学生和同伴心目中的威信,因此,特别重视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而这种地位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对教师的评价。我国目前的教师评价主要是一种行政和管理取向的,而不是专业发展取向的评价,很难保证评价的发展功能,而更多的体现了管理和程序功能。要保证对教师评价的公平和公正,就必须要实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评价方法的多样化,评价过程的人性化。只有这样,教师权利的保护才能落到实处。

  保护好教师的经济、政治等各项权利。在现代社会,经济权利是最为基本的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大学教师权利的保护最为现实和基础的是对经济权利的保护,这是教师获得社会地位,行使自由权利的物质前提。只有具有合理的报酬,才能有相应的劳动,这并不是雇佣劳动的观念,而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人权和基本特征。因此,应保证教师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确保教师工资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大学教师与社会其他公民一样应该具有政治权利等其他权利。例如教师依法休假、进修的权利、教师对学校重大决策工作的建议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都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校务公开等就是教师参与学校管理,行使自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的知识产权,独立进行课程活动和教学活动的权利,都应得到保护。因此,要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依靠教师进行大学的现代化建设,使教师在大学中能够体会到当家作主的感受,使大学教师的各项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

《论如何加强大学教师的管理质量教育管理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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