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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论文发表论当下教师所得税管理制度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财税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49次

  论文摘要:现在高校教职工虽然工资薪金有所上调,但还要担负住房、交通、培训等一些必须的支出,这些支出又不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范畴。所以,高校可以降低名义收入即由高校替教职工缴纳的必需花销并从其工资中扣除。

  本文选自《经济论坛》 创刊于1987年10月,原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主管、主办,是河北省政府指导全省经济工作的综合经济理论半月刊。《经济论坛》创办十几年来,立足河北,面向全国,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河北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引言

  2011年9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中调整原有的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线2000元为3500元,同时,将原来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下降为3%,超额累进税率由9级修改为7级,将原本的15%和40%两档税率取消,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可以看出,除了免征额、税率、级次的修改外,征税实质形式没有改变,因此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着节税筹划的空间。

  一、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有利途径和思路

  (一)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有效的途径

  一般来说,高校普遍采用两种途径来做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一种是从备选的几个纳税方案中选择缴纳税款较低的那一个方案;二是尽可能将缴纳税款的时间放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新个税法对于税款缴纳的规定是: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应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也就是说,在每个月月初的14天内,学校就可以随意的利用这笔税款,学校可以将该笔款项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也可以用于其他安排,这比款项在这14天内就相当于一笔无息的贷款,采用以上方法提高了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步骤

  步骤一: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合计-三险一金(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他免税部分-3500

  步骤二:工资、薪金应缴所得税额=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从上述计算步骤中的其他免税部分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部分。

  由于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是相对应的,而速算扣除数是一个固定值。根据上述的步骤,可以看出只有在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这两个方面进行筹划,才能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适用税率是随着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的,二者之间是相对应的。由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要想最大限度降低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负担的应税金额,所以在做筹划的时候只能在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金额方面进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的适用级次应尽量比每月发放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相对应的适用级次低,而且还应该尽量控制较低级次的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避免适用高档的税率级次对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税款。

  (三)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税法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纳税。

  所谓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指的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参考本单位一年的经济效益,再综合单位员工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发给员工的一次性奖金。各企事业单位参照考核情况,结合单位自身制定的薪酬方式,以年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薪酬和绩效工资,现行的纳税计算方法都是能够适用的。如果员工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比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低,那么在确定应缴纳的费用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重新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再参照国税总局给出的办法确定新得到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前面所讲述的定义和解释可以得出,高校在计算教师工资、薪金时,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范畴可以将校内岗位津贴(含课时津贴)和科研酬金等纳入进来。在适用个税计算级次的确定时,可以将教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从而使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参照平均月奖金额来确定。

  二、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方式

  (一)利用寒暑假进行筹划

  目前高校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各种绩效、津贴、课时费等。因为高校职工工作的特殊性,寒暑假工资一般只包括基本工资及计量方的津贴。因此,我们可以高度利用寒暑假,结合一定的工资发放方式来达到税纳筹划的目的,下面我们举例说明:

  例:某高校某老师基本工资3500元,绩效津贴1200元,课时费某学期(5个月)4500元,假定假期绩效津贴只占平时60%,假期一个月。

  1、如果津贴、课时费按日发放,那么该教师的个人所得税=[(3500+1200+900-3500)*10%-105]*5+(3500+720-3500)*3%=546.6(元)

  2、如果将津贴、课时费每月定额发放,剩余部分第五个月月末补齐。

  (1)定额发放1400元,应交纳税=(3 500+1400-3 500)*3%*4 +(3500+4900-3500)*20%-555+(3500+720-3500)*3%=614.6元

  (2)定额发放1500元,应交纳税=(3 500+1500-3 500)*3%*4+(3500+4500-3500)*10%-105+(3500+720-3500)*3%=546.6元

  (3)定额发放1600元,应交纳税=[(3500+1600-3500)*10%-105]*4+(3500+4100-3500)*10%-105+(3500+720-3500)*3%=546.6元

  从上我们可以看到,在如同的级数内进行纳税筹划,当满足除最后一个级数外的不小于每个级数的税级距的最大数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最小,且此时无论全额如何分配,应纳税额都相等。

  3、 如果将课时费按6个月平均分摊,则应纳税额=[(3500+1200+750-3500)*10%-105]*5+(3500+720+750-3500)*3%=494.1(元)

  4、如果将津贴、课时费按6个月分摊,则应纳税额=[(3500+1870-3500)*10%-105]*6=492(元)

  由此可见,通过利用寒暑假并结合一定的工资薪金发放方式,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其中方法(4)计算的应纳税额最少。

  (二)将工资、薪金转变为福利化的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对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是可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在高校教职工虽然工资薪金有所上调,但还要担负住房、交通、培训等一些必须的支出,这些支出又不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范畴。所以,高校可以降低名义收入即由高校替教职工缴纳的必需花销并从其工资中扣除。这样在不降低教职工实际的工资水平的情况下降低个人的税负,这样学校就以另一种形式为我教职工提供另一种福利。这些福利可以包括以下几点:

  1、提供交通、通讯补贴。我国税法规定: 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像在厦门一些岛外的高校,每天教职工必须的在交通上花费一定数额的支出,一个教职工如辅导员要指导班级同学活动,通讯话费也就必不可少。高校可以提供免费班车使用或者按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通讯费用。虽说教职工个人名义工资减少, 但减轻了负税增加了福利水平。

  2、提供房屋住所。税法规定个人对实物没有所有权而仅仅只是消费的话,那么个人所得税是不用缴纳的。如果高校能为教职工提供免费的或者收取一定金额的租金而不是发放补贴性工资。例如某高校教职工每月领取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但是却要自己支付1200元的房租,该老师实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000-3500)*3%=45(元);那么一年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是:45* 12=540(元)。但是如果高校为在职教职工提供免费住房,把教职工每月自己支付的1200元房租从工资中5000元中扣除,这样的结果就是该老师的实际收入减少到3800元,相应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额也降低至(3800-3500)*3=9(元),一年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9*12=108(元)。经过筹划,单位在总体支出不变的情况下,每年为每位老师节省了税款540-108=432(元),这有利于提高教职工的职业热情,是一种双赢的筹划。

  3、教职工办公条件的改善和优化。学校可以为教职工购置一些必要的办公设备,但是学校要拥有这些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将之算作学校的固定资产。教职工所拥有的只拥有这些设备的使用权,离职或者调任时,相关物品要悉数还给学校。还有高校可以设置一笔教育经费用来教职工平时支出,如打印材料,购买U盘等。

  (三)年终奖采用最佳的节税方法和最优经济节税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其特点是应纳所得额与适用税率成正比。所以高校财务部在统计教职工的工资时应利用最优经济节税点。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中给我们提供了两种如何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并且根据需要新设立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总的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缴所得税额。

  一种方法为,先将教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得出平均月奖金额,按平均月奖金额确定税法规定的选取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以平均月奖金额、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得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另一种方法是,先将教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得出平均月奖金额,按平均月奖金额确定税法规定的选取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方法一:某高校的老师应发一次性年终奖18000元,则平均月奖金额18000÷12=1500元,采用的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计算得出每月其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1500×3%-0)×12=540元,若年终奖为18001那么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就为18001,平均月奖金额18001÷12=1500.08,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那么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就为(1500.08*10%-105)*12=540.10元

  方法二:某高校的老师应发年终奖18000元,那么他的应缴个人所得税额18000*3%=900元。若年终奖为18001那么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就为18001*10%-105=1695.1元。由此可以看出,在采用国税总局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中,采用最佳计税方法和最优经济节税点是十分重要的。

  三、对新税法下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总结

  对于高校教师而言,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是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全年工资、薪金收入金额固定的情况下,为了尽可能的减轻教师的税收负担,增加教师的实际收入,建议各个高校教师年末提前预估自己来年的工作量,做好相关计算再上报给核算工资的相关部门,核算工资的相关部门对各位教师下年工资金额进行初步预算。针对每位教师制定合理的月薪和年终奖发放金额,以尽可能的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额,而增加教师的实际年收入。

  年末的时候将每位教师的实际取得的年收入与之前预算的收入做对比,对于其中出现的差额,可以采取如下方式处理:如果不产生引发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就对当年的年终奖金做出调整,不然就将其差额累计到下一年再进行调整。这样做的话,能够极大的减轻老师们的税收负担,从实际上增加教师的所得

《税务管理论文发表论当下教师所得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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