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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期刊论文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素质问题研究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5-03-21浏览:15次

   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物业和小区业主,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创造一个有序良好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必须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只有通过培训或学校教育,才能产生大量的物业服务行业必须的人才。物业服务企业已经警醒,认识到专业人才的重要作用,开始着手对员工进行理论和技能培训。但是,由于受到企业利润较低资金有限、从业人员基础较为薄弱且流动性较大等因素的影响,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但总体的培训成果收效甚微。 因此,整个社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应继续加大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因为,人才也是物业服务行业极为重要的一环。

  关键词:核心期刊论文,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人员

  一、物业服务收费的概念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 2 条明确定义了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物业服务收费的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其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经过物业行政管理机关认可,并取得经营资质证书的商业性盈利组织。物业服务收费按性质来分,有特约服务收费、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以及公共性服务收费三种。特约服务费是指有特殊要求的个别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提供特殊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费用;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是指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代收代缴水电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共性服务收费是指为小区及业主提供小区清洁绿化、公用机械设备和安保措施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前两种收费内容浅显,收费方式简单,而公共性服务收费是这三者中最为重要的一种,由小区所有业主缴纳,涉及到每个业主,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费用支出情况相对前两种收费来说并不透明。因此,在立法和政府管理上最需要予以重视。

  二、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 41 条及第 42 条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公示、质量与价格相符、合法竞争以及政府监管的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收费中,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既要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发展,也要顾及到业主的经济能力能否承受这一方面,并应当依据自身的服务水平,进行收费;公开公示原则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物业费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应当及时以能被业主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同时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质价相符原则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要遵守“诚实信用”、“等价交换”等市场经济原则,收费标准的高低应该和企业提供服务质量的优劣相对应,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有以次充好、只收费不服务的情况发生;合法竞争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服务企业不能为了在市场上打击竞争对手、占有一席之地,就恶意降低服务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三、物业服务收费定价的种类

  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 6 条的规定, 物业费的收取有两种,一种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在宏观上进行调控,予以指导。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代替水电、煤气等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公司收取的水电气费,应采用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实行这种标准的,由政府相关机构制定基础价格以及价格浮动标准。另外一种是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由市场进行调节,为市场调节价。采用后种价格标准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依据所处的地域、经济发展情况,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所应提供的服务质量在合同中协商制定。如果业主有合同以外的特殊服务要求时,由有需要的业主单独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酬劳标准。 物业服务管理收费采取的政府指导定价方式,是在我国处于 21 世纪初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对物业服务收费采取的一种过渡方式。当市场经济体制健全以后,物业服务费用的价格应该完全由市场调节,政府只进行宏观调控,不能直接参与价格的制定,更不能作为价格确定的决定性因素。

  四、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方式

  我国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主要是酬金制和包干制。前种收费方式是在业主普遍不相信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提下采用的。它是指从业主全部缴纳的服务管理费中抽取一定的资金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报酬,其余的资金得作为物业服务活动必要的支出。支出后服务管理费是盈余还是欠缺,都和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任何关联,只由业主享有或补足。如超市的收银员只负责结算款项,领取劳务工资,结算款项的多少并不是其职责,超市有无盈利以及盈利多少也与其无关。这种收费方式是我国内陆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成功实践,有效降低了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不信任度,减少了纠纷。

  物业服务企业只要满足合同最基本的服务标准后,就可以根据合同获得约定比例的报酬。但是这种收费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使物业服务企业产生了惰性,因为在服务管理工作上做好做坏对其利润的多少完全没有影响。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不会积极的去改进其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长此以往,必将影响住宅小区的生活环境和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后种收费方式和前者相比,激励程度完全不同。后者是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后,物业服务企业运用这些资金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在扣除所有开支之后,全部的物业费若有剩余就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若没有剩余甚至亏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经营不善的后果。作为商业机构的物业服务企业与身俱来的趋利性,后种收费方式可以促使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积极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从而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这种计费方式容易造成价格透明度低、不易调整价格的后果,容易侵害业主的权利。

《核心期刊论文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素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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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核心期刊论文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素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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