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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职称论文投稿增值税中电商模式管理应用新制度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财税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52次

   由于科技技术的新管理建设下现在对电子商务中的税务要求管理措施有哪些方面呢,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特点,使得它不需要像传统交易那样申报机构所在地、销售地、报关地等纳税地点,所以,税收管辖权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税收稽查和管理的难度,使得现行征管方式下电商增值税征收管理困难。

财税前沿杂志投稿论文

  摘要:当越来越多的没有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时,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进一步加大。 同时,这种隐形的电子商务形式对税务机关在税收登记制度、交易管理模式、监督稽查方式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有别于传统交易形式的挑战。

  关键词:电商模式,增值税,税务论文

  1.大数据时代,我国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

  全球信息时代步入 21 世纪以来,IT 业在网络业务应用的云计算和信息智能物联网之后又出现了一项颠覆性的技术革命---大数据。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1]. 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迈进了新的一步,淘宝、天猫、亚马逊、京东乃至苏宁云商进行线上线下同时交易甚至是微信社交平台,国民的日常工作生活中几乎已经离不开 B2C 或者 C2C 交易了。

  隶属阿里巴巴旗下的“中国零售平台”仅在 2013 年就达成大约有113 亿笔的 交易 , 使其交易总额 (GMV) 一度高 达 15,420 亿元 , 约合2,480 亿美元。 这一规模,远超 eBay 和亚马逊(354.53,42.75,13.71%),成为全球第一。 2013 年, 淘宝网和其旗舰天猫的电子交易共产生了 50亿个包裹,占中国当年邮递包裹总量的 54%[2]. 仅仅在 2014 年的双十一活动中,全网的交易总额达 805.11 亿元,天猫贡献 571 亿元,京东、苏宁易购、亚马逊、一号店等瓜分了其余的份额。 其中,在手机或者平板电脑等移动端交易占比显着提升, 由去年的 21%提升到 38.5%,提高了近 17 个百分点。面对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我国政府也多次公开提出推动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发展,助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

  税务论文:《财税前沿》经济论文投稿快速发表,杂志是由国际财税研究会主办、现代经济信息出版社出版、北京华税天地财税顾问有限公司承办的财税信息类期刊,该刊着重反映财税领域的前沿动态,报道全球财税形势分析、财务管理、纳税筹划等方面的情况,强调财税政策的前瞻性、追求报道的权威性。

  2.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开征增值税对公共经济的影响

  2.1 减少国家财政收入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买卖双方都是隐匿在数据平台之后进行货物或者劳务的交易,政府很难掌握交易的内容、地点以及交易双方的身份。 从而很难对其每一项都确切的征收增值税,而传统增值税收缴的牵制关系也由于中间环节的减少而受到很大的影响。实际上电子商务模式下交易的最大的弊端就是直接影响我国增值税税收,造成税基减少、税款流失。 另外,鉴于 3G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 2014 年 6 月底,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交易也规模达到 2542 亿元,而 2013 年上半年达 532亿元,同比增长 378%.依然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由此可见,在工信部颁发 4G 牌照之后,电子商务平台的购销交易数额更是不可估计。 因此,电子商务的增加意味着非电子商务的减少,非电子商务的减少意味着税基的减少和税收的减少。

  2.2 影响增值税的征收原则

  (1)普遍征收原则的冲击。 我国增值税,是强调在有货物(不动产除外)的生产、流通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进行普遍征收,一个销售商如果选择仅在网站上进行商品销售售, 不进行税务登记和缴纳,则可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显然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税收公平性和普遍原则产生了冲击。

  (2)中性原则的破坏。 对征税标的物的征税事实是平等的;同时对适用相同税种的纳税人的征税依据是平等的。 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不征税产生的竞争优势和电子商务内部的税负不平衡,都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的扭曲。

  (3)简化征收管理原则的考验。 增值税的简化征收既有利于纳税人正确地执行税收政策,又有利于增值税的征收机关加强征收管理。

  3.在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下增值税课征遇到的问题和挑战 全世界各国都广泛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就是增值税,税务部门认定增值税的征收,必须明确征税的对象并且认定税率,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准确把握交易物流转的这个性质,确切交易发生的地点等问题。所以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相比,在行为模式和发展特点都截然不同的情况下则给增值税课税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3.1 纳税主体隐藏在交易之后

  在购销业务中,税务局必须对其双方进行身份认定,才能正确行使课税权。 但是,当前的网络交易中,购销双方都是通过注册账号,以虚拟形式代替实体交易。这些都使得使用传统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对纳税人进行身份认定的做法受到挑战。

  3.2 纳税人税负不公

  以实体店中销售光碟软件为例,根据购销差价计算“增值额”的原理即可征收增值税,但是网络环境下销售却可以省略此项,至多变成数字化产品或服务,导致征收商品增值税变为营业税,税率不同,直接造成税基的减少,影响了增值税征收。

  3.3 增值税计税基础认定困难

  增值税作为间接征收的一个税种,征税的对象是因在流转环节发生增值的增值额部分。可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可能出现货物商品的销售额确认不准确。

  我们知道在 B2B 或者 C2C 销售中, 很多销货方企业是在扮演一个中间商角色。 既在自己的网站中出售由多个独立制造商生产的商品,而往往因为网站的推广而导致购买数量巨大,进一步使得消费者仅仅以商品成本或者略高于成本的价格就购买到多种商品,那么购买方在支付给销货企业商品价款的同时,其实还直接承担了制造商或者进口商对商品的相关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实际上此代销行为销货方企业的收入仅仅只是在双向收取制造商和购买者之间的一定比例的佣金。 那么,销货方并不符合我们会计准则中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它既没有对货物所有权有直接的转移行为,也没有直接承担商品销售带来的收益或者风险。因此,在对商品销售收入来确认增值税税基时,确认应该以净额计算还是总额计算就应该明确区分。

  3.4 纳税地点不复存在,征收管理困难加大

  由此可以看出,在大数据时代来临的时候,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征收增值税还有着现实的难度,当前的种种问题和困难,都需要我们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方案进行解决。

  4.迎接大数据时代,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对增值税开征的可行之策 4.1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完善适用我国电子商务下的增值税相关规定。

  2003 年 7 月 1 日,欧洲联盟(EU)开始要求美国和其他非欧盟国家客户支付依据销售数字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税,即增值税。 WTO 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方面提出, 对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不应有差别对待,对电子商务的征稽系统应该简单透明,程序容易执行,不应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充分利用电子商务付费系统,合作制定新标准。[5]

  从这些先进的经验来看,我国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可以对现行增值税管理条例进行如下调整和补充。

  4.1.1 税务机关加强纳税主体认定和管理

  即使是电子商务中的纳税主体,也应该遵循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保障线上线下同步交易都有相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因此税务机关应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开发税务登记软件统,统一登记购销双方的主要 IP 地址、负责人实名身份等信息。 另外,税务机关还要明确是按照属地原则还是属人原则来落实税收管辖权的的实施。

  4.1.2 制定合理税率,实现税负公平。

  我国当前的税收政策中,就有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国家特别照顾和扶持行业的不同税率。 那么既然要征税,我们就应该分别从电商的 B2B,B2C 的角度区别出发,以现行税率为基础,规定一定的免征额,设计专门的累进税率。甚至可以像出口退税一样,对销售专门需求产品的电商制定“抵免”政策,对电商增值税实施部分返还政策,鼓励电子商务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4.2 明确性质,统一管理具备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当前,有很多 B2C 行为混在 C2C 网站中,借销售给普通消费者之名实销售给批发商之实,导致增值税的流转中断税款流失,这些商家正在有意逃避纳税。 因此,确认其网站销售属于 B2C 性质,才是当务之急。 工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制定相关规定,对交易平台进行系统管理。统一制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2B 模式),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2C 模式)以及近几年来发展迅速的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C2C 模式)等的行业标准,规范相关电子证明证书给每种不同性质交易模式下的企业,以便税务部门对纳税征收有充分的依据。

  4.3 代扣代缴, 加强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在税款计算和征收上的作用。

  目前电子商务模式下的销售支付很少使用现金,而多数要通过使用银行卡或直接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来完成支付过程,因而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购销业务的行为进行代扣代缴增值税款的工作,就成为一个很好的思路。税务、工商部门可以建立新的制度,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赋予财政代扣代缴的权利和义务,在清算完毕后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税款,并及时将相关传递给税务机关。

  同时授权运营平台出具专门的纳税证明给交易方,以致流转环节不至于丢失,保证了税款的来源。

  4.4 加大宣传,从本质上完善增值税的电子征收管理。

  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部门,税务局可以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法宣传,强化电商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并且让电子商务参与者意识到税务机关的公开监管,为保护商户交易而做出的条件保密以及合理计算减轻税负的人性化措施。使电子商务中的参与者都自觉进行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税务职称论文投稿增值税中电商模式管理应用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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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税务职称论文投稿增值税中电商模式管理应用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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