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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思想政治论文 发布时间:2018-07-21浏览:74次
以 2012—2014 年间中国沪深国有 A 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呈倒 U 型关系,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也呈倒 U 型关系。进一步研究发现,与低资本混合度的国有企业相比,高资本混合度的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间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同时,与地方国有企业相比,中央企业的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间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研究结论对党组织合理确定治理参与程度,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合理确定治理参与程度,以最大限度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提供了有益的启发。
《实践》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主办的理论党刊,1958年创刊,毛泽东题写刊头。办刊取向是:各级领导的参谋智囊、学习理论的生动课堂、政策咨询的忠实顾问、洞察形势的瞭望之窗。
一、引言
2016 年 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通过加强和完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使国有企业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在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党组织成为国有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存在具备极为厚重的法理基础[1],党组织治理参与已成为我国国有企业组织形式的一大特色。在我国“党政合一”的政治体制下,党组织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路径,对企业行为起着监督与调控作用。那么,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应如何选择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才能最大限度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在我国致力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背景下,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系是否会受到国有企业资本混合度的影响?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因素的研究,国外学者依据萨班斯法案对“内部控制在重大缺陷不存在时被认定为有效”的实质性要求,围绕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改进进行了相关研究,主要包括公司业务复杂性[2]、信息技术环境[3]、股权结构[4]、董事会特征[5]、高管特征[6]、审计委员会特征[7]以及文化特征[8]等方面;国内学者则是从政府干预[9]、外部制度环境[10]、媒体关注[11]等外部因素,产权性质[12] 、儒家文化[13] 、企业能力[14]等企业自身宏观因素,以及公司高管的背景特征[15]、高管权力[16]等企业自身的微观“群体”特征方面研究了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因素。
关于党组织治理参与的经济后果研究,有学者发现,党委会双向进入程度与企业治理水平间
呈倒 U 型关系,若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则不会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17];党委会的治理参与会增加国有企业的冗余雇员规模,缩小高管与普通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18];党委会参与董事会治理和参与监事会、高管层治理对代理成本影响方向会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可以通过影响代理成本来间接提升公司价值[19]。
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发现,目前国内外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因素(内部控制缺陷改进)的研究已关注到了企业群体因素,并有学者对董事会、高管中的 CEO 特征等作了进一步的研究,然而由于国内外制度背景与企业环境的差异,学者们往往忽略了国有上市公司中党组织这一重要的特殊群体因素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而关于党组织治理参与的经济后果研究涉及到了公司绩效、组织治理、腐败甄别等方面,但尚未发现有学者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视角进行研究。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是我国国有企业最大的特色优势。因此,本文将选取 2012—2014 年沪深国有 A 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和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以期能丰富党组织治理参与及内部控制领域的研究文献,推动相关理论的发展。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从党组织治理参与视角研究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新路径,对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和内部控制有效性间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论证,有利于加强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和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关系这一新的学术研究问题的理解;第二,通过进一步对资本混合度和企业性质在两者关系中所起的调节作用进行研究,可以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地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中合理确定治理参与程度以最大限度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提供理论依据。
二、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
多年来,在我国《宪法》、《公司法》、《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推动下,与党组织治理参与相关的制度文件陆续出台(见表 1),党组织已成为国有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党组织治理参与也成为了我国国有企业组织形式的一大特色。2016 年 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要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
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国有企业党组织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参与公司治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不仅会对公司绩效、组织治理等产生影响,也必然会影响到内部控制有效性。
在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中,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各尽其职,相互制衡。但在我国的特殊体制下,由于国有企业中所有者缺位导致法律上的委托人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监督和约束代理人[20],治理稳态的失衡使得内部控制的完善大打折扣。党组织作为企业的第四方力量,可以代替委托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进行监督,以促进内部控制在企业中的作用发挥。代表国家和政府利益的基层党组织,既有动力也有能力将其社会性目标内化到企业管理目标中去,监督企业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要素,实现内部控制目标,从而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
(一)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
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参与会全面影响到内部控制各要素。第一,在内部控制环境方面,国有企业通过开展党建工作可以融入并引领企业文化建设[21]。国有企业的党建目标要求与企业文化基本理念是相通的,党建工作可以使党的政治理念与价值观融入国有企业文化理念,把党建目标要求转化为企业的发展规划和战略愿景。同时,党组织通过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可以为企业培育良好的控制环境。第二,在风险评估方面,国有企业党组织通过履行主体责任,可以充分评估影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风险。国有企业改革的“半市场化”特征及由此派生的国有企业高管权力配置结构是诱发高管腐败的重要因素[22]。国有企业党组织通过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防范意识,充分评估企业在资金管理和物资采购等环节存在的违规违纪风险,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第三,在控制活动方面,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参与主要体现在重大决策参与和重大人事决定两个方面。在重大决策参与方面,党组织通过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保证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提高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在重大人事决定方面,党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选拔从政治上予以把关,可以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有助于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第四,在信息与沟通方面,国有企业党组织经过党委会先议、会前沟通、会上表达、会后报告等环节,可以实现决策信息在党组织和董事会之间的双向交流和互动沟通。第五,在监督方面,党组织可以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中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宏观监督,也可以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中观监督,还可以对国有企业某一方面问题进行微观监督;由于党纪比国法更加严格,党的纪律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行为产生更加严格的约束作用。因此,党组织治理参与意味着更全面和更严格的监督。综上,党组织治理参与通过全面影响内部控制五要素,可以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
另一方面,有限参与原则是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一项基本法律依据[23]。党组织应当准确把握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边界,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遵循合理的参与“度”。国有企业党组织与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有着不同的职责,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党组织承担的是政治责任,董事会承担的是决策责任,经营班子承担的是执行责任。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政治方面发挥核心作用,而不是在企业发挥全面的核心作用,该管的管到位,不该管的不插手,不能削弱甚至取代行政领导。有研究发现,政府干预不利于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对地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削弱作用[24]。党组织参与作为政府干预的一种方式,当参与程度过高时也可能削弱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第一,党组织在企业中对经营管理者的全面监督职能,产生了其与监事会、经理层职能重合的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混淆党组织与企业其他内部控制主体间的职能界限。当党组织过度参与内部控制时,则会影响党组织和其他内部控制主体间的关系协调;在过度强化的党组织监督下,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的相互制衡作用有所弱化。第二,党组织对内部控制各要素的过度参与可能对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的职能发挥产生过度干涉,使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产生太多干扰,降低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的工作热情与工作效力,从而导致内部
控制建设慢作为、不作为的现象产生。第三,党组织过度参与可能导致企业承担过量的政治与社会负担,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成本,使得企业无力在内部控制建设上进行过多投资,从而抑制内部控制有效性。
综述,本文提出假设 1。
H1:其他条件不变时,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间存在倒 U 型关系。
(二)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
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治理具体可表现为参与董事会治理、参与监事会治理以及参与管理层治理三种形式[17]。国有企业中的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心,负责企业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其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与法定代表,能够建立与完善相关机构设置与组织文化,使企业经营管理目标同国有企业经济性与社会性的双重性质相一致。党员进入董事会将有利于党的纲领在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中贯彻执行,进而完善公司治理[25]。因此,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最为重要。
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在内部控制环境方面,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可以形成良好的组织文化。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有最终责任。党组织成员在兼任董事会成员时,能够帮助董事会建立与完善内部控制设置,培育良好的组织文化,促进党组织调控职能的发挥,从而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第二,在风险评估方面,党组织成员在兼任董事会成员期间,可以有效评估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各种风险。根据“干中学”理论,党组织成员在兼任董事会成员时,逐渐熟知企业的经营决策及日常管理情况,会逐步发现在日常运行中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风险,也会及时分析企业内部控制缺陷所形成的原因。第三,在控制活动方面,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可以将董事会决策经营权与党组织的监督权相结合,在参与重大决策过程中,主动提出针对性控制活动的建议,将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从而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第四,在信息与沟通方面,党组织通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可以实现信息的交流。一般情况下,党组织和董事会成员在决策前应当事先沟通,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将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反馈给董事会,作为董事会在做出最终决策时的一个重要参考。第五,在监督方面,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可以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有助于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26],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国有企业党组织通过参与董事会治理,可以提高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
另一方面,当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过高时,则可能出现过度重合导致的职能履行受损现象。在我国国资委印发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和证监会发布的《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中,分别提出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全体成员一半以上,以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应占三分之一以上席位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党组织代表国有股权利益,董事会则要保证所有股权的利益,二者所代表的群体利益不同使得两者在决策目的及决策事项上存在异质性。党组织应当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决策权和经理的管理权,绝不能直接干预、指挥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27]。当党组织成员代表国有股进入董事会时,若其参与程度过高,可能意味着该公司的国有股比例过高,股权过于集中;也可能出现企业未遵循以股权为基本依据的治理基本原则的情形,使具有党组织身份的国有股东在董事会中的占比过高,从而产生溢出效应,挤占了其他股东或其他形式董事的董事席位,影响了董事会组成的合理配置,使董事会的权力发挥受到党组织的过度牵制,无法客观、独立地做出判断,职能履行受损,从而导致董事会内部控制决策效率降低甚至失效,降低内部控制有效性。
因此,在党组织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的双重身份作用下,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之间可能存在非线性关系。即当参与程度逐渐提高时,二者的相对独立与协调统一能够加强党组织调控与监督职能的发挥,有利于促进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而当参与程度过高越过临界点后,过分扩张的党组织职能则会因其与董事会所代表利益群体的不一致而降低董事会内部控制决策效率甚至导致董事会失效,降低内部控制有效性。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2。
H2:其他条件不变时,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与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间存在倒U型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内部控制强制披露的文件于 2010 年颁布,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并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强制执行。因此,本文选择 2012—2014 年间中国沪深 A 股的国有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进行研究。关于党组织治理参与样本的确定,本文首先从国泰安研究服务中心提供的数据中查找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信息,然后具体根据他们是否兼职党组织成员,即党委(组)书记、党委(组)副书记、党组成员、党委委员等进行筛选。本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了如下处理:(1)由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无论是制度规定、经营模式还是公司治理都与其他行业存在较大差异,党组织在行使职能时与其他行业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剔除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的样本;(2)剔除 2012—2014 年度上市或退市的公司样本以及数据不全的样本公司;(3)剔除在 2012-2014 年间内部控制指数缺失的公司样本;(4)剔除各数据异常值。为消除极端值的影响,对主要连续型变量在 1%和 99%水平上进行了 Winsorize 处理,最终获得了 2012—2014 年三个年度的样本,共计 1312 个观测值。迪博内部控制指数来自深圳市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其余数据来
(三)变量定义
1. 被解释变量。IC 为内部控制指数/100,反映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本文选择深圳市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推出的迪博内部控制指数,并将其除以 100 作为反映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代理变量。
2. 解释变量。Par 为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即党组织参与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治理程度之和。其中,用党组织成员与董事会重合人数除以董事会规模表示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
(Pard);用党组织成员与监事会重合人数除以监事会规模表示党组织参与监事会治理程度(Pars);用党组织成员与高管层重合人数除以高管层规模表示党组织参与管理层治理程度(Parm);这三个指标之和来衡量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值得注意的是,独立董事来自企业外部,组织关系都在原单位,按规定不能进入所在任职单位的党组织。因此,不存在党组织成员兼任独立董事的情况。
3. 调节变量。国企资本混合度(Rns),指国有企业中非国有资本的比例,非国有资本比例=1-国有股股数/总股数,非国有资本比例越高,国企资本混合度越高;企业性质(Nature),地方国有企业为 1,中央企业为 0。
控制变量。控制变量主要包括资产规模(Asset),收入增长率(Oir),存货比例(Inventory),资产负债率(Lev),公司是否亏损(Deficit),净资产收益率(Netpar),董事会规模(Nod),独立董事比例(Rid),股权集中度(Sharehold10),四大会计师事务所(Big4)等。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 3 中列示了样本数据中各变量的相关统计量,包括平均值、中位数、最大值、最小值及标准差,以了解样本数据的基本情况。其中,IC 的均值为 6.58,表明国有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平均在 6.58 左右,但分年度均值分别为 6.90、6.55、6.30,即三年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在逐年降低;Partotal 与 Pard 的均值分别是 0.09 和 0.11,表明样本公司中党组织参与治理的程度平均在 0.09 左右,具体地,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的程度略高,平均在 0.11 左右。
(二)回归结果
本文将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Partotal)、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Pard)对国有企业的
内部控制有效性数据分别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 4。模型 1 中,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的二次方(Partotal2)与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Partotal)与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验证了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
倒 U 型关系。结果表明随着党组织成员参与公司治理程度逐渐提高,党组织通过参与内部控制各要素,可以有效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但同时应遵循有限参与原则,以避免党组织成员在行使职
能的过程中过度干涉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的职能发挥,从而削弱内部控制有效性。
模型 2 中,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的二次方(Pard2)与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Pard)与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验证了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倒 U 型关系。结果表明在党组织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的双重身份作用下,当参与程度逐渐提高时,二者的相对独立与协调统一能够加强党组织调控与监督职能的发挥,有利于促进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而当参与程度过高越过临界点后,过分扩张的党组织职能则会因其与董事会所代表利益群体不一
致而降低董事会内部控制决策效率甚至导致董事会失效,降低内部控制有效性。
在控制变量上,Asset 的系数在回归时显著为正,这表明国有企业规模越大其内部控制有效性越高。Lev 的回归系数为负,这表明在国有企业中,公司资产负债率越低,内部控制有效性越高。 Deficit 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在国有企业中,公司亏损会促进其改进内部控制。回归结果与以往文献基本相符,且符合预期方向,表明本文采用的回归模型能够较好地反映出各个因素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五、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以 2012—2014 年间中国沪深 A 股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并进一步研究了资本混合度与企业性质对两者关系的影响,研究发现,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呈倒 U 型关系,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也呈倒 U 型关系。进一步研究表明,与低资本混合度的国有企业相比,高资本混合度的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间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同时,与地方国有企业相比,中央企业的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间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根”和“魂”。中国现代特色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因此,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1)要正视党组织参与治理对提升国有
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积极作用,国有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党组织参与治理尤其是参与董事会治理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细化,以充分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2)要注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违反公司章程参与治理尤其是参与董事会治理的责任,防止党组织的权力滥用,避免党组织以参与企业治理为名行干预企业经营管理之实;国有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通过明确党组织适当参与程度以最大化地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3)要正确认识国企资本混合度在两者间的调节作用,必要时可以适当引入非国有资本,提高资本混合度,以促进党组织治理参与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积极作用。(4)相较于中央企业而言,地方国有企业的党组织更应该把党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将党建工作与企业文化充分融合,通过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支持党组织全面参与到内部控制各要素,不断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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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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