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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见危不救”看道德法律化的限度问题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民事诉讼论文
发布时间:2019-08-03浏览:45次

   近几年来,以“见危不救”现象所折射出来的道德滑坡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争论和恐慌。人们在痛斥人性的冷漠时,但马上有一种声音认为:是南京彭某案让众多热心人在见义勇为面前望而止步。有人认为,对于这种冷漠现象,应该有一种制度设计来常态化地为见义勇为“说好”,为见危不救“说不”,网友们经过讨论和反思将目光投向了法律制度,而这种声音也愈发宏亮,只有通过道德法律化才能为社会的道德观念保驾护航,才能让好人做到好事。不同的声音和社会反响,让几年前的“小悦悦事件”引发的讨论不再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它是当前中国社会治理问题的缩影。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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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见危不救相关案例

  (一)小悦悦事件

  2011年10月13日,事发地:广东佛山。两岁幼童王某被车几经撞击和碾轧,而在7分钟内经过的18个路人无一人救助,直到一位捡垃圾的阿姨陈某某伸出了援助之手,但令人惋惜的是王某因抢救无效而离开人世。这一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的引起了广泛争议和思考。

  (二)武汉八旬老人摔倒无人扶事件

  2015年9月2日上午,88岁李大爷在集市摔倒后,围观者却无人敢扶。在他摔倒在地上的1个小时里,路过的行人围观却无一人上前或拨打急救电话,最终导致大爷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而亡。试想一下,如果在现场有好心人愿意伸出援助之手,他也许就不会在众目睽睽之下无助地死去。

  二、我国现阶段道德法律化应秉持的限度

  从“小悦悦”到“老人摔倒无人扶事件”,这一桩桩、一件件见危不救的事件,在我们眼前发生,在我们心头碾过。这些见危不救现象背后引人深思,更折射出道德是否应法律化的问题,那么,何为道德法律化?道德法律化也即将道德规范转变到法律规范的进程,通过立法手段将一些道德思想、观念予以规范化。再者,道德法律化应秉承的限度有是什么?

  一方面,道德法律化应秉持一定限度,若将道德无限度的引进司法体系之中,由于道德难有标准性的判断,大多数源于人们的内心信念或约定俗成,那么进行立法规范绝非易事,就可能出现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显然这违背了建设法治社会应有之目的,其实质是披着道德伪装下的外衣对现代法治精神进行的人为践踏。

  另一方面,一个社会道德整体文明程度的高低包括公道德和私道德,其中起关键作用的还是公道德。按照法的性质,法律是一种规范性调整,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特征,因而规定的对象往往是生活中的一般事与一般人,所以法律化的道德应当调节一般道德水平。对此,公民的私道德文明如善良、友善、爱心等难以用天平去衡量,很难苛求人人都达到同一种境界,对于私道德加以法律化乃不可取,可以得出的是“见危不救”属私道德范畴,对一般主体而言予以法律化有强人所难之嫌。而对于公道德文明并非如此,公道德是大多数公民都能够坚守的道德,又因其属性更接近于法律规范,所以对那些极大影响社会风貌的道德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可以规避、限制人们的无序行为,对于公道德予以法律化乃可取。但不论是公道德还是私道德都在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强势发展中受到了巨大冲击,在极度注重自身和经济利益争夺的今天,德育教育被冲击的支离破碎。因此,对于道德法律化所秉承的限度问题,并非一味地立法、立法、再立法,更应当注重对民众德育教育。所以,法律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不得已情形下,该法律管的归法律,该道德约束的,还是给道德来解决,两者应有明确的界限。

  综上所述,以见危不救所折射出来的道德滑坡是社会转型期较为复杂的一个社会现象,它是由多重因素交织所构成,并非单纯的依靠法律强制就能避免或缓解。在面对道德滑坡的背景下,需理性的看待问题根源,有时“正当的冷漠”是法学的必需。

  三、总结

  小悦悦事件以及众多见危不救事例,仅仅依靠法律的手段去处理这些行为,并不能将“冷漠”变成“爱”,而留给我们更多的是道德拷问。这些事例所折射出来反思是:在建设我国法治社会的战略关键时期,当社会的道德折了腰,如果还不能认识到道德自身建设的重要性而只是寄托希望于法律的制度化保障,这并非一种正常现象。因此道德进行法律化時,需理性斟酌“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正如法律不能够取代道德的位置,更不能帮助道德挺直腰杆,而恰恰相反的是,在一个道德体系良好的社会环境中,推行法治建设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不禁让我想到格兰特·吉尔莫的一句话:社会越好,法律就越少。天堂里没有法律,狮子和羊羔愉快玩耍;社会越坏,法律就越多。地狱里除了法律没有别的,在那里正当程序正被小心翼翼地遵守着。其中的哲理耐人寻味。

  [ 参 考 文 献 ]

  [1]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把握[J].法学研究,1999(1).

  [2]高铭暄.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3]王剑波,郝艳兵.道德法律化的限度及路径分析——兼论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J].湖北社会科学,2011(8).

《以“见危不救”看道德法律化的限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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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以“见危不救”看道德法律化的限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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